xxx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电子病历系统正常运行,规范电子病历管理,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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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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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应用于门(急)诊、住院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及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
1.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
2.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 书写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准入
1.非本院医务人员无书写电子病历的资格。
2.取得了执业医师证及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及取得了护士资格证、在南漳县卫生局注册并经本院护理部考核合格的护理人员才有独立书写电子病历的资格。试用期医务人员可以用带教老师的电子用户名登录电子病历系统书写电子病历中的日常病程记录,但带教老师必须在24小时内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审阅修改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日常病程记录。实习、进修医务人员无资格书写电子病历。
3.上级医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自己电子用户名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审阅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审阅修改病历时间自动在上级医师签名前生成。(在有电子签名功能后实施)
4.除特殊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盗用、借用他人的电子用户名或将自己的用户名交他人使用。
★第五条 电子病历的书写要求
1.电子住院病历页面设置为A4纸张大小,采取统一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2.病历实行格式化病历;正文、页眉及页脚格式、文字、字体由医务科、计算机中心统一制定 。
3.电子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语言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逻辑性强。
4.电子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严禁复制、粘贴非患者本人信息;要严格保密患者的信息。
6.严禁机械性拷贝病历。
▲7.电子住院病历的各种记录完成时限严格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执行。住院志急诊病人六小时内完成,平诊24小时内完成,日常病程记录至少三天记录一次,不能提前记录,同一科室住院满一月的要写阶段小结,死亡记录在患者死亡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讨论在患者死亡后7天内完成。否则系统自动实施不能开具当天医嘱的强制功能。
8. 严格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门诊医生接诊病人后,为病人在纸质门诊病历(湖北省医疗机构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上书写门诊病历或在电子病历系统内打印门诊病历,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上为病人开具电子检查申请单、电子处方、电子处置单,不再手工书写纸质检查申请单、纸质处方及处置单。
9. 保证电子病历诊断规范。各临床专业组应不断完善本专业疾病诊断与ICD-10疾病编码对应工作,报医务科批准后,建立xxx人民医院临床疾病诊断库,由信息科负责录入。
10、未能实行电子病历的医疗记录,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08版)书写纸质病历(如麻醉记录单等)。
▲11、长期医嘱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医师注明停止时间后方为失效。临时医嘱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内,护士执行后,应在临时医嘱单上记录相应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执行时间、并签名。
★第六条 电子病历的打印
1.住院志、授权委托书、治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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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书、急危重病人病情告知书、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急危病人病情告知书、麻醉知情同意书、首次护理评估单等需要病人签字确认的病历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立即打印,并按规定完成签字手续。 住院病案首页、出院(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即时打印。
2.临时(长期)医嘱平诊病人可以在开具满一张A4纸后完成打印工作并签名,危急重病人需在开具时间的六小时内及当班时间内完成医嘱打印工作并签名。
3.所有检查报告单必须由医技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并审核签名,送达相关科室。临床医生必须及时将检查报告资料收集在病历中。
4.日常病程记录、交接班记录、阶段小结、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抢救记录、三测单、护理记录等记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出院当日及时打印并签字。
▲5.病人出院后三日内,临床科室将打印好的纸质病历送病案室统一保管。七日后电子病历系统强制锁定打印功能,不再提供打印支持。
★第七条 电子住院病历的签名要求
1.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将书写好的电子病历打印成纸质病历后,应立即按照在医务科及护理部备案的签名字样进行手写签字确认。
2.开具及执行医嘱的医务人员在纸质医嘱单的最下面,按照在医务科及护理部备案的签名字样进行手写签字一次即可,不需要每行签名。
★第八条 电子病历修改(具有电子签名功能后实施)
1.医务人员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权限修改电子病历。
2.医务人员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修改电子病历时必须进行身份再次确认。
3.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标记准确的时间。
4.电子病历修改后需经修改者手写签字后方可生效。
5.对患者及家属提供的患者基本信息资料进行修改时,必须经当事人认可,并经患者签字后生效。签字应采用法律认可的形式。
6.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时限及时审阅修改,上级医师修改应保留以前书写痕迹,并对修改文字作标记(主治医师加下单划线,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加下波浪线)。
★第九条 电子住院病历的存储
1.电子病历的存储符合病历安全的要求,便于检索和调用。
2.电子病历的存储采取计算机中心备份和纸质病历储存二种形式。医务人员在书写或修改电子病历时应及时完成。
3.计算机中心必须对电子病历进行灾难备份。
4.发生医疗不良事件争议时,由我院专职人员将打印的电子病历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病历复印及封尘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电子住院病历的保管
1.我院电子住院病历的保管由信息科及计算机中心负责,纸质形式的电子住院病历由信息科负责和数据形式的电子病历由计算机中心负责。
2.妥善保护患者的电子病历,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对电子病历严格管理,避免数据被篡改、伪造、隐匿、窃取和毁坏。未经当事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透露、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3.电子病历档案的存留时间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纸质病历的存留年限。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销毁电子病历。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的复印与复制
电子病历的复印与复制按医院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仅限于本院医务人员用作医疗、科研和教学活动使用,不得违反国家保密和法律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的分步实施
在医院具备安全实施电子病历条件之前,电子病历分步实施;目前使用电子病历率先实现医院内部的医疗信息无纸化传递和医疗信息共享,但医疗文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时打印,按照手写病历的管理要求归档保存。打印的病案内容与手写病案内容在签名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电子病历无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罚则
1.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伪造、破坏或擅自销毁电子病历的,交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医务科、计算机中心及信息科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