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举报
开通vip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概论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  《条例》实施的同时,原先与该《条例》同样功效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该条例与过去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了极大改变,特别是事故等级划分、实用范围、责任承担等发生根本性变化。变化一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概论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  《条例》实施的同时,原先与该《条例》同样功效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该条例与过去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了极大改变,特别是事故等级划分、实用范围、责任承担等发生根本性变化。变化一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过去的规定适用所有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变化二 事故等级重新划分     该《条例》对事故等级进行了重新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变化二 事故等级重新划分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变化三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变化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变化三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变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变化三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变化   特别重大以下的事故的管辖采取与我国法律通用的属地管辖原则,跨地区的由其共同上级管辖。变化四 管辖原则变化  1、增加了幅度较大的经济处罚规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五 责任的承担方面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变化五 责任的承担方面变化五 责任的承担方面 1、增加了幅度较大的经济处罚规定 《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增加了幅度较大的经济处罚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变化五 责任的承担方面 2、刑事处罚方面虽然只明确了处罚范围,但结合其他执行说明和规定,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更加严格了。变化五 责任的承担方面    增加了对不负责任事故调查人员的责任追究: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变化八 增加了责任追究    增加了单位责任和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人员相关责任:  直接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变化九 增加了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变化十 强调了保护事故现场的重要性    事故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场勘查之前,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本条规定的事故现场保护主体是有关单位和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和接到事故报告并赶赴事故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此外,任何不特定的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变化十 强调了保护事故现场的重要性    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必要时,将事故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人员进入保护区,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能无故出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禁止随意触摸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的任何物品。    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移动物件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意;移动物件应当作出标志,并作出书面记录;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变化十 强调了保护事故现场的重要性《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简介 第一条事故分类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事故分类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1.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1.一般事故(4)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100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100t及以上;(5)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3.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三条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第四条重伤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五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五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六条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八条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日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十一条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二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三条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七条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十八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处分审批权限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第二十四条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第五章 事故汇报第二十五条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第二十六条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第二十七条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五章 事故汇报第二十八条年度工伤事故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安全环保局。第六章 事故统计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统计原则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事故统计~谢谢~
本文档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峰回路转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1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47
分类:
上传时间:2022-06-08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