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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钢厂破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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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钢厂破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丹江钢厂破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全民所有(图) 2011-01-12 10:57:00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在“南水北调”的源头湖北省丹江口市,一个不复存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原丹江钢厂,在当地政府、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操作”下被破产了,导致赣商黄生林在丹江钢厂租赁期间的2300万元财产也不翼而飞,留给人们的是一连串的问号。 为了求证丹江钢厂破产的真相,日前,本刊记者两次前往丹江口市进行实地调查采访。 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全民所有 丹江钢厂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地处环城南路54号,由原“均县革命...

丹江钢厂破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
丹江钢厂破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全民所有(图) 2011-01-12 10:57:00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在“南水北调”的源头湖北省丹江口市,一个不复存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原丹江钢厂,在当地政府、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操作”下被破产了,导致赣商黄生林在丹江钢厂租赁期间的2300万元财产也不翼而飞,留给人们的是一连串的问号。 为了求证丹江钢厂破产的真相,日前,本刊记者两次前往丹江口市进行实地调查采访。 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全民所有 丹江钢厂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地处环城南路54号,由原“均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冶金企业,主要产品是12-25mm螺纹钢,隶属均州路办事处管理。 直至2006年12月31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宣布该厂破产时,人们才知道丹江钢厂“被”变成了“国有企业”。 一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街办企业是如何摇身一“变”成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的?为寻求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记者来到了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科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是依据当地政府批文、企业申请、产权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变更登记,我们只是按程序办理。” 在工商局的档案资料中,记者看到了一份1994年元月8日由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江钢厂的通知》[丹政办函(1994)6号],全文如下:为了充分利用我市电力资源,加快发展冶金工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丹江钢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丹江口市均州办事处领导。 而丹江钢厂法定代表人蔡光慧1994年元月10日的注册申请却是:根据市政府丹政办函(1994)6号文,丹江钢厂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市冶金局领导。 为进一步了解丹江钢厂的性质,记者前往丹江口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科胡科长十分肯定地对记者说:“丹江钢厂不属于国有企业。因为我市国有企业只有6家,我们非常清楚。丹江钢厂绝对是大集体企业,隶属均州街道办事处管理,其企业负责人都是街道办事处公布和任命的。再者市政府更不可能下文改变企业的性质,我们这里没有丹江钢厂任何资料,我可以保证不是国有企业。”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费主任给记者提供的资料中表明:丹江钢厂是1998年5月为寻求与省内钢铁行业联合,按正常程序申请由集体性质转为国有性质并一直沿用至企业破产。后来承办法官王寒告诉记者:“对于企业的性质,我只看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的我们法院不管,也不审查。” 丹江口市政府决定把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为国有企业,一纸批文就搞定了,这里面的玄机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市政府指示法院造假转让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2006年12月31日,丹江钢厂这个由街道办管理,并且早已因为重组合并而不复存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又在有关部门“重视”下复活并破产了。 记者查阅了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07)丹民二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丹江钢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长期亏损,不能清算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丹江钢厂破产还债。二、由本院指定清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小组是如何在破产时履行职责的,记者多次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了采访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希望采访到其主管单位均州办事处领导李拥军书记,经多方努力最后还是遭到拒绝。记者始终不明白,李拥军书记作为当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什么要放弃向公众说出实情的机会呢?这里面到底有何玄机还是另有隐情? 为弄清楚丹江钢厂破产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记者来到了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该院费主任接待了记者。他介绍,该案前期是由方院长分管,后期因工作需要由他分管,有些情况不是太熟悉。 当问及丹江钢厂企业性质时,费主任回答:在受理丹江钢厂破产时,我们只看他们提供《营业执照》至于它是“披着羊皮的狼”还是“披着狼皮的羊”我们不管,也不需要我们管。 由于有些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费主任用电话通知来原丹江钢厂破产时的承办法官王寒。 王寒告诉记者:“丹江钢厂的破产,都是按照丹江口市政府的指示、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 记者提出丹江钢厂破产近半年后,2007年5月25日还将1550万元股权进行转让,并在使用丹江钢厂的公章,如何解释这个问题时,王法官说:“这个我也不瞒你们,是政府要我们搞的,这是个假的。当时只是为了保住钢厂的《生产许可证》,做了个假转让协议,因为国家规定年产30万吨以上的钢厂才能保留下来,所以从文字上搞了这个假协议。之所以要这样做,是《生产许可证》是非常难办,要保住它也是当地方政府的旨意,《生产许可证》要留给现在右岸的丹福钢厂使用,对于此事我自已也难自圆其说。” 据了解,原丹江钢厂于2002年2月5日与丹江口市福鑫钢铁有限公司合并新设成立丹江口市丹福钢铁有限公司,原丹江钢厂以其全部资产评估为1550万元投入丹福钢铁有限公司成为丹福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占51.2%),其法定代表人白建富成为新设立的丹福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由原丹江钢厂变更为新设的丹福钢铁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原丹江钢厂从2002年2月5日起,就已经失去了法定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6条也明确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不适用本法规定。” 即使原丹江钢厂还存在,也不能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因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湖北的宋经传律师对记者说:“对一个早已不复存在的丹江钢厂进行破产,程序上严重违法。作为一级人民法院,不审查破产申请人提供的资格、证据是否属于伪证?是否合法有效?显然是不负责的做法。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更是适用法律错误。丹江钢厂属于非法破产,市政府指示当地法院制造假转让协议,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黄生林上访维权遭抓捕 黄生林,江西省上高县人,受福建客商林仙官之邀2000年5月8日,通过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来到丹江口租赁经营丹江钢厂,成立了丹江口市丹江钢铁有限公司,林仙官为董事长,黄生林为公司供销总经理。2006年1月17日,由原均州路办事处副主任白建富、原丹江钢厂长陈传西为见证人,林仙官决定将公司资产16103453元全部股权重组给黄生林经营,并由黄生林承担原公司的所有债务。 2006年1月22日,黄生林与湖北客商舒先锋签订 合作协议 股东合作协议书模板免费下载合作协议下载三方合作协议下载合伙人合作协议书下载战略合作协议模板下载 ,同时黄生林委托合作人舒先锋与丹江钢厂法人代表陈传西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经营期限双方约定5-8年,确保五年的正式合同,年租赁费为了134万元。因合作客商舒先锋资金不能到位,双方终止合同。 2006年6月12日,黄生林又与福建商人陈贞光谋求资产与资金组合的形式继续组织生产,虽签订合作意向,但陈贞光拒绝进行登记注册,公司也就没有成立,导致该协议没有履行。 然而,2006年12月31日丹江钢厂宣布破产。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黄生林呆了。 2006年1月17日由丹江钢铁公司、丹江钢厂、黄生林签字的《丹江钢铁公司自有固定资产确认书》中确认原值为16103453元,从当日起丹江钢铁公司的全部资产移交给黄生林。按照协议约定,黄生林成立独立核算企业,独享丹江钢铁有限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和所有的流动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重新与丹江钢厂签订租赁协议。 2006年7月8日,经多方盘点,黄生林拥有备品配件合计金额5197678.90元。2006年12月25日,委托湖北省嘉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其市场价格为13909874.37元。2006年由于丹江口市政府干预及破产,已支出直接开支费用4123351.68元,总计23230904.95元。 遭遇丹江钢厂破产后,由于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加上自己的财产没有合理的补偿,黄生林与股东开始上访投诉和维权。其间当地政府与黄生林协商补偿,但由于补偿金额有差距导致了搁置。 2007年11月20日,丹江口市市委书记郭新明给黄生林发短信:“黄生林先生,来信收悉,已转政府和法院研,欢迎回丹商处,欢迎在丹投资发展,丹江口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我们会依法办事。”收到此短信,黄生林当时稍有一丝安慰。然而2008年1月17日,令他万万没有想到是等来了十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丹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他的抓捕,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对黄生林实施刑事拘留。11月15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以黄生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上诉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一年半。现本案在申诉再审中。 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出狱后的黄生林没有想到,自己在丹江钢厂租赁期间的私有财产共计2300多万元也不翼而飞了。 据知情人告诉记者:2007年5月28日上午10时原丹江钢厂32栋房产、133台套设备,大部分属于包括黄生林的私有财产,还有厂区76903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都在湖北汉海拍卖公司举行拍卖会上整体对外公开拍卖,最终以3090万元与外商独资襄樊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成交。为了掩盖真相,政府、法院、均州办事处相互串通、胁迫曾经与黄生林订立合作意向的陈贞光,于2008年3月5日进行所谓的第二次假拍卖,制造黄生林的财产被陈贞光侵占的假象。 对于法院和清算小组直接处置承租人黄生林的巨额财产给外人陈贞光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他看完全部材料后对记者说:“实际上本案中黄生林与陈贞光的合作协议根本就没有履行,陈贞光也不是公司的法人,公司也没成立,把黄生林的财产处置给陈贞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典型以执代审。因为黄与陈之间的协议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本不能作为执行依据。那么作为当地政府和人民法院是非常清楚这样处置的法律后果的,肯定会引起新的纠纷,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因为当时黄生林被判刑在狱中,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一旦黄生林出狱后肯定会向法院和清算小组主张权利。那么正确的做法是由人民法院将承租户黄生林的财产依法拍卖变现提存,待权利人黄生林出狱后进入执行程序。而法院和清算小组竟敢逆法而行,那就只有一个解释,这里面有钱权交易和利益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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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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