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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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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DOC)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DOC)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          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 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 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 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 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 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疑罪从无 3.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属事管辖为例外)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犯人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1. 虐待被监管人案    (刑法分则第九章)                            2.非法拘禁案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3.非法搜查案 和民主权利(破坏选举案)的犯罪案件            4. 刑讯逼供案 5. 暴力取证案 6. 报复陷害案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上述第3类以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简答题】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 3.级别管辖 (一)法条19-22 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所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  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法条23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4、地区管辖 第26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及销赃地等。 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3章 回避 1、回避的概念(p138) 2、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3.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条件)【简答题】 4、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需要记再详细的内容)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5、回避的提起 (1)申请回避的人员 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2)回避的审查决定 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4章 辩护与代理 1.辩护 (一)辩护的概念(p147) (二)辩护的种类(34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辩护人的范围【简答题】 (四)辩护人的责任(35条)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第36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获得开庭通知权 (5)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有此项权利)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必须提出正当理由) (8)其他权利 2.义务 (1)忠于职守的义务(2)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46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增加的规定) (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有罪、最重证据,不得伪造无罪、最轻证据或者帮助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 (4)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5)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 二、代理的种类(44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代或近亲属,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代,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5章 证据 1、证据的概念(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改) 法定的证据种类【简答题】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的种类(每一项的特点和概念都要背诵?) (1)物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 1.客观性  2.稳定性  3.证明的间接性  4.不可替代性 (2)书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 1.物质性  2.思想性  3.直接性  4确定性(常形成于案件之前) 两者的区别:书证是以其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如果是既以内容,又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三)证人证言 1、特征 (1)证人证言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2.证人的条件(60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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