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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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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 本文话题:教育学习 西方文化 价值 人类 摘要:自然内在价值理论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一个核心价值理论。从它被提出开始,便遭到多方诘难。自然是否真的具有内在价值成为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将诘难归结为四个方面,并从诘难与反诘难的阐述中突显两派之争的实质,阐明自然内在价值理论的内在困境在于其依然无法走出主客二分的窠臼。尽管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遇到困难,但其意义是不可抹杀的。关键词:自然的内在价值;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 本文话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教育学习 西方文化 价值 人类 摘要:自然内在价值理论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一个核心价值理论。从它被提出开始,便遭到多方诘难。自然是否真的具有内在价值成为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将诘难归结为四个方面,并从诘难与反诘难的阐述中突显两派之争的实质,阐明自然内在价值理论的内在困境在于其依然无法走出主客二分的窠臼。尽管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遇到困难,但其意义是不可抹杀的。关键词:自然的内在价值;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07)02-0012-05现代环境伦理学发源于西方,其核心理论大致可概括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派系。非人类中心主义提出“自然的内在价值”,由此引发了两派之间更加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落在了自然内在价值是否存在及其性质上面。自然内在价值理论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一个核心价值理论,它的确认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 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提出和现实的生态危机相关,也有着深远的理论背景。关于“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的讨论可以追溯到康德,哲学范式和伦理学范式的转换为自然内在价值理论的提出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虽然,它遭到了来自多方的诘难,但其意义是不可抹杀的。它是一种新的价值观,给生态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从自然的内在价值来看两派之争,更能突显二者争论的实质。争论的背后涉及如何重新审视传统价值观、如何论证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存在、如何重新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等问题,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的行为与思想的反思。尽管二者在理论的基石以及建构方面存在分歧,但在实践上是相互融合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学者本身并不承认他或她是人类中心论者或是非人类中心论者,但在这里,将依据其理论观点归列到两派之中,这一点关联到“诘难与反诘难”部分。此外,“诘难”与“反诘难”不是时间上的排序,它们是交织在一起的,甚至是互为理论资源的。一、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焦点(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观点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对人作为万物的尺度的高扬。到了近代,笛卡儿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更是使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找到了有力的理论依据与证明。现代西方哲学在试图消解主客体分离对峙的过程中也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主体的主观意识凸显,从而掩盖了客体本身的属性。 它的划分的标准是多元的,对其内涵的界定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术界至今尚未有一个带普遍共识性的概念。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也有了走出、走进和超越三种。但是,其基本思想都是:在生存论上把人视为宇宙的中心或目的;在价值观上则主张以人的需要、以人作为尺度来考察宇宙中的所有事物。而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言说也主要有认识论意义上、生物学意义上及价值论意义上三种。本文是在第三种意义上来言说的。它秉承传统的价值观,充分肯定人类的价值高于自然的价值,人是一切价值的来源,价值只是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东西。人是惟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只对人类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对大自然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非人类中心主义是作为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依据其所确定的道德关怀的宽广程度,可分为三个主要流派:以辛格、雷根为代表的动物解放,权利论;以施怀泽、泰勒为代表的生物中心论和以利昂波德(大地伦理学)、阿恩?纳斯(深层生态学)、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为代表的生态中心论。其中,生态中心主义的影响呈现日渐扩大的趋势。他们认为,应将道德关怀的范围从生命物扩展到无机物,从生命个体扩展到整个自然界(生态系统)。非人类存在物同人类是平等的,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均占有一个固有位置。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具有趋向于保全、维持自身存在的目的。人类的行为要符合包括人类自身在内的整个生 态的利益。总之,非人类中心论者认为,必须破除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的固恋。人以外的存在物同人一样也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在价值论上的主张有很大的不同。(二)二者争论的焦点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是从价值论意义上来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因为认识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不能反对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反对不了的。非人类中心论者认为生态危机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在实践中以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为指导。他们指责人类中心论者依据笛卡儿二元论,强调绝对的主客二分,将自然界作为其主宰的对象是“局部的真理”;他们也指责人类中心论者在价值观上的片面性:只强调自然的工具价值,无视或忽视自然同人一样也具有内在价值。面对生态环境危机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种种责难,人类中心主义也进行反思,做出积极的应对。如现代(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主张在改造自然的同时改造人类自身,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关系。也有人类中心论者认为,完善人类中心论需要揭示自然的内在价值,自然物也不是为了人而存在的,不排除自然界有它自己的内在目的。然而,不论人类中心论者坚持哪种观点,都是主张重新摆正人在自然中的地位,依然是以人类的利益或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其价值取向的,只是提问的方式有所差别而已。他们表明了这样一种态度:人类对自然必须谦卑,但不是谦卑到否认 自身利益的实现。在他们看来,不具备理性的存在物没有道德关怀的资格;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是人的主观情感投射的产物,只有在它们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只要人类中心主义还固守这一点,那么生态环境问题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因为,以此逻辑,当人类的利益与自然界发生冲突时,毫无疑问,最终牺牲的依然是自然界。归结起来,自然内在价值是否存在及这种价值的性质是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焦点。其间涉及自然是否是道德主体以及“价值”、“权利”等概念是否适用于自然界等问题的争论。二、对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诘难与反诘难(一)关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诘难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什么?理论界至今仍未有一致的看法。一般是指自然所具有的不以人为尺度的价值。对自然的内在价值有较系统论述的是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他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余谋昌认为:“自然内在价值,表现生命和自然界的主体性,是以自然本身表现的价值。这是以它自身为尺度进行评价的。”有人则认为:“自然界的内在价值仍是相对于人类而言,是随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发展,基于解决自身生存问题的诉求而赋予自然界的一种‘拟价值’,是人类自身天赋价值观念的移位”。从“自然的内在价值”被提出,它便遭到来自伦理学内外的诘难。多数人类中心论者不承认非人类存在物拥有内在价值。他们从传统 的价值论出发,认为如果将内在价值赋予非人类存在物,必将导致人的内在价值的失落及其主体地位的丧失。陈安金认为,“不能把价值规定为客观价值,把客观价值等同于事物的某种物理属性、化学属性异类的属性,后者只是些事实问题,与价值无涉;离开人的好恶厉害去谈论内在价值是件离谱的事;仅仅证明自然物具有非实用功利价值还不等于证明其已经必然具有内在价值了;以臆测的所谓‘目的的’和‘自身的善’说明自然物具有‘非工具价值’即‘内在价值’更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内在价值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的内容是历史地形成的,它是以人为本、以人类为中心的,……只有人才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价值主体,只有人才有内在价值,人的价值才是最高意义上的价值。”他认为,价值和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和社会范畴,任意地扩展它们的范围,只能使这两个概念暧昧化庸俗化,既偏离了问题的所在,也没什么实际意义。有的学者则认为,对内在价值的客观属性的认识也依然要靠主体——人来确认,赋予了自然以内在价值也不等于就否认了人的主体性。退一步讲,虽然万物(包括人和其他一切生物)均获得了主体性,但人是有意识、有理性的存在物,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认识。即使人没有位置上的优越性,也仍然拥有价值判断的优先性与强权。日本札幌大学教授高田纯认为,价值的主体是个人及集体,价值关系特别地由社会文化所决定。他对从“必须和对待人一样平等对待拥有内在价 值的自然物”这一事实直接得出人和各种自然物各自具有“固有价值”和“内在价值”,在价值上是相互平等这一结论提出质疑。他指出,虽然自然物都是通过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与功能,为其他自然物和维持整体做出贡献,他们之间是平等的,这是被科学所证明了的事实,但却不含价值特征。他从“自然物之间不存在价值关系”和“生物个体为维持自己的物种而牺牲,但没有‘自我价值”’两方面对此观点进行论证。英国伦理学家摩尔指出:自然规律或生态平衡所反映的都是事实问题,而生态伦理学是一种价值理论,因此以自然规律或生态平衡为内涵的自然价值概念在生态伦理学中是无法立足的。即价值属性不能仅仅依靠事实属性加以规定。更有学者通过严肃的理论分析与研究,明确指出:从自然界存在与发展的规律推导出自然的利益、价值、权利、义务,实际上就是从“是”求“应当”,这已不再是科学,而是信仰。总之,人类中心论者认为人类是主体,只有人类有目的,人与自然有着本质的区别。概括起来,自然内在价值理论遇到的诘难主要有:(1)自然只具有工具价值,并不具有内在价值;(2)它混淆了“固有位置”与“固有价值”;(3)“权利”、“义务”是历史范畴和社会范畴,不可以任意扩展它们的范围;(4)事实判断不可推出价值判断,即从“是”不可以推出“应当”。以上四种诘难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交的。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证明其存在,是非人类中心论者建构其理论的前提,也是他们反诘难的一 个必要武器。倘若不能证明自然的内在价值,那么环境伦理学就没有超越传统伦理学的理论意义。在第二点诘难中,人类中心主义者反驳的是非人类中心论者的推论:即从“固有位置”并不能推出自然跟人一样具有“固有(内在)价值”。“权利”、“义务”与“价值”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是否可以扩展它们的范围则关涉自然的主体性、道德地位等问题。要对第三点诘难进行反驳,非人类中心论者需对这些概念的界定作出解释。关于“事实与价值二分”的争论则由来已久,是反诘难的难点,问题要稍微复杂一些。(二)关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反诘难罗尔斯顿认为,“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都是客观地存在于生态系统中的。”通过论述“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这两个传统的词汇,他引出“系统价值”,将“价值”赋予整个大自然及其中的每个个体。那是一种超越了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自在的价值,而不是自为的价值。就内在价值而言,人的内在价值最高,依次往下是高等动物、低等动物、植物、微生物。即使是这样,这一点也不该成为人的利益优先于其他存在物的利益的根据,人的内在价值也不可能高过系统价值。罗尔斯顿认为,传统价值论将价值完全归结为人的主观偏好、附庸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当然,在评价大自然时,确实需要加入个人经验的内容。但是,如果认为自然事物所承载的价值完全是我们的主观投射,那就陷入一种价值上的唯我论。”所有的生命在生物共同体中都占有一个“固有位置”,饰演固 定的角色,并为整个生态系统作出自己的贡献,在这一点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一般都没有异议。因为从生存论上来讲,这是个无法反驳的事实。罗德曼指出,非人类存在物与人类一样,在生态系统中占有一个“生态位”。它们拥有“自己的目的和目标,因而都拥有内在价值和生存下去的权利。”动物解放,权利论者范伯格认为,一个存在物只要拥有利益,它就拥有权利。动物有利益,因而也拥有权利。雷根指出:动物也拥有“内在价值”与“对于生命的平等的天赋权利。”非人类中心论者认为,人是由大地母亲孕育的,是大自然赋予人以价值。人类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和其他存在物生活在同一个共同体中。人类的生活离不开其他非存在物,将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无机物,是生态伦理学的基本精神。“在罗尔斯顿看来,那种认为人只对主体负有义务的观点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它有一种主体癖。”有了敬畏、尊重大自然的态度,人类才能避免狂妄自大,才能更好地认识自然与人类的关系,采取更好的行动,从而促进整个生态系统的美丽、完整与和谐。虽然,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就是不断扩大道德关怀范围的过程,但它并不是无节制地、凭空地扩大。赫尔纳明确指出:“人类的生存利益应当优先于生物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的生存利益;而生物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生存利益应优先于人类的非生存利益。”余谋昌认为,生命和自然界具有目的性、主体性、主动性、“价值能力” 和智慧,他指出对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哲学论证需要把目的论、存在论和价值论统一起来,从“主,客关系”统一的角度来进行。陆树程、崔昆则指出:现代科学已证明自然生命体存在着主动性(主体性),因而自然可以成为主体,“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符合“人具有内在价值”成立的内在逻辑。现今的非人类中心论者几乎都注意到以现代科学的最新成果来证明自然具有主动性、主体性,如具有一定程度的感受力与智慧,并以此证明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这是较合理的证明,也能反驳人类中心论者的部分诘难,但其理论建构仍步履维艰。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二分则来自休谟,他认为,在伦理学中不能从“是”推出“应当”。事实判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后来成为伦理学的一条法则。这是诘难者反驳自然内在价值理论的哲学依据之一。也是最典型、最有力的一个反驳。一般来说,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科学理性与道德理性分野的标志。关于事实与价值的争论也涉及到人文与自然、科学与哲学的对立与紧张。从17世纪起,很多西方人始终在不断地辩护世界是由事实组成的,并且认为,价值只有在人们对自身负责的范围内才存在,而评价和情感也仅仅“在心灵中”才能相遇。从主客体关系而言,事实与价值泾渭分明的理论根源在于主客体之间的界限分明。20世纪50年代以后,有不少西方思想家对“从‘是’推出‘应该’在逻辑上总是错的”提出质疑,如英国哲学家莫兹指责摩尔将伦理学引导到脱离现实的形 式主义的道路上去。他们力图把事实与价值联系起来,从“演绎错误”、“定义错误”等方面进行分析,从“事实的价值载荷”、“价值的事实特性”等方面对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进行反驳,论证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之间的界限可以跨越。如斯蒂文森提出通过情感的作用,人们是能够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找到一个“劝导性定义”的。但强调事实与价值截然分离的观点仍然在哲学界占主导地位。非人类中心论者试图为二者架起桥梁,超越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为了让人们相信有一种价值独立地存在于自然界,生态中心论者(主要指罗尔斯顿,因为有些非人类中心论者,如J.B.科利考特虽然也承认内在价值存在,但他并不主张内在价值能独立于价值主体而存在)必须提供一种有说服力的、能够代替笛卡儿主客二分和休谟假说的理论,以捍卫其理论根基。罗尔斯顿指出,“事实上可说一切应用科学,都是描述事实是,或曾是,或可能是什么;但面对人的能动性,这些科学就规定:如果一个人想要达到所希望的目的的话,那么,他或她就必须如何行事。……到这里,科学与道德还是无关的。只有当科学蕴含了某种约束人们去实现某一目的的道德原则时,才能说科学有了道德性。从这种道德原则,通过自然规律,可以派生出一个切近的道德义务。”遵从生态规律建构价值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这本身就是目的,事实(生态规律)与价值是密不可分的。罗尔斯顿通过论述生态系统的规律与人类活动的目的紧密相关,从而为事实与价值的转换 提供了途径。他还指出,“在生态学描述与价值评价的结合与相互转化方面,令伦理学困惑和兴奋的是,在这里,与其说应然是从实然中推导出来的,还不如说是与实然同时出现的。……在某些人看来,实然,应然之间的鸿沟至少是消失了,在事实被完全揭示出来的地方,价值似乎也出现了;它们二者似乎都是生态系统的属性。”在他看来,事实与价值是可以统一的。然而,就如J.B.科利考特认为的,“这种主客二分犹如一个保持着价值主观性的坚固城堡,而休谟的事实一价值二分只是一个脚注。”罗尔斯顿并没有消解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思维模式,似乎也未能有力地回应关于“事实与价值”的诘难。“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在后现代语境中提出的,关于它的诘难与反诘难孰是孰非,我们也不可以武断地加以评判。在两派的争论中,双方需自觉自己是在何种层面上去诘难与反诘难的,比如需分清在认识论或者在价值论上言说的不同,以使争论更富有建设性与针对性。这是个漫长的旅途,人类的理性与智慧也将在此中见证着人类文化的延续与变迁。三、由自然的内在价值所引发的争论的意义从争论中我们看到,自然内在价值是生态伦理学中最让人困惑,论证最困难,但又不可避开的问题。自然内在价值理论依然困难重重。笔者认为,除了在非人类中心主义内部仍未有较为统一的观点,以及在扩展“价值”、“权利”、“义务”等的范围时未能从概念的源流上加以明晰地考察,其扩展的合法性仍有待 进一步的哲学论证之外,根本原因在于其依然无法走出主客二分或者事实与价值二分的阴影。以罗尔斯顿为例,他将价值看作某种独立于主体之外的纯客观的属性,恰恰是以主客二分为前提的,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统一也就成为棘手的问题。这是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的缺陷,是自然内在价值理论的症结所在,也可以说是西方伦理学的缺陷。不过实际上问题可能要复杂得多。现代西方哲学中的现象一存在主义哲学与分析一语言哲学均在不同程度上对主客二分进行反思,消解。但依稀可见价值的主观性掩盖了自然内在价值的客观性,即使这也是坚持自然内在价值理论的人自己所不愿意看到的。他们力图避开“神秘主义”、“超验价值论”、“不可知论”的嫌疑,试图利用科学的手段加以证明,但最终却无法走出要依靠“信仰”来解决问题的尴尬。可能人类永远也无法走出主客二分的阴影,但是在尝试走出的过程中并非没有意义。或许正如M.C.多伊舍所说的,“事实一价值区分的二分法,是与西方思想的特殊性密切相关的。……在以前的西方文化和非西方文化传统中似乎不会提出这个问题,在他们关于人、知识和实在的观点中,并没有预定一个关于事实和价值先验分离的前提。”另外,在包括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的生命共同体内部,倘若有一个由上而下的排序,那么当他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自然界内部不同物种之间的内在价值是否都是一样的?非人类存在物有无道德能力?由于社会 历史的变迁,“价值”、“权利”、“义务”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又被称为“新型伦理学”,它该如何吸取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从根源上对这些概念的内涵加以梳理并重新界定?以便为其自然内在价值理论的建构打下更坚实的“地基”?这也是他们需要考虑的问题。综上所述,围绕自然的内在价值而展开的争论为生态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野与理论资源。它引起人们重新认识“人”,重新审视“人”在当代生态危机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有效的措施与行动。当然,这不免要诉诸于人性的善,即人应该有一种爱护生命,感激大自然的觉悟和伟大的情怀。诚然,生态伦理学不该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它应该具备更切实的、可操作性的特质。“‘不能知之,只可思之’的对象不能由经验来认识,只可由信仰来保证。”或许,我们可以将生态中心主义的主张理解为具有终极关怀色彩的个人道德理想,它鼓励人们积极地去追求。虽然两派之问的诸多争论的是是非非现仍难以断定,但二者之间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相互汲取养分,整合发展成为一种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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