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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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
1、住院床位费:按《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住院床位费按每人每天35元报销,若不足35元则按实际床位费报销。
2、检查类项目:每次住院期间的各项检查费用(包括CT、MR、B超、X光、化验等)按所在医院级别比例报销,最高可报销900元。
3、每个“人工晶体”材料费按照250元予以报销。
4、从2011年开始,将我区新农合三大报销目录中针灸、拔火罐、牵引类及危重病人在救治过程中“心电监护”、“呼吸机使用”等必备的治疗项目转为可报销范畴,报销比例与医院级别一致。
5、从2011年开始,“恶性肿瘤”、“白血病”两类病人到区外医院住院,按照发票总金额的50%比例报销。(当次住院并非直接治疗恶性肿瘤或白血病的,需要提供病理报告。)
6、提高“心脏手术类”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心脏手术类”患者按照住院发票总金额的50%比例报销。
7、将医用耗材纳入可报销范围:农合住院病人“甲类”医用耗材费用报销比例为50%,单次住院最高可报销100元;“乙类材料费”报销比例与医院报销级别一致,单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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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最高可报销350元。
8、我区精神疾病病人在白云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按照每人每月39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结算;患有精神疾病病人在区外医院住院按发票总金额的50%比例报销。
9、除上述项目外其他项目报销(药费、治疗、手术等)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1)在本区的各镇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起报线为300元,除去自费部分,可报销部分按80%报销。
(2)在本区区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起报线为600元,除去自费部分,可报销部分按75%报销。
(3)在区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起报线为800元。住院费用按照可报销部分50%的比例予以报销。
(4)因急诊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非盈利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起报线为800元,除去自费部分,按照区外医院50%可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时要出示急诊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列入非定点医院报销范围。
(5)凡我区参合农民因各种原因(除急诊外)到政府举办的省、市、区二级以上非我区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报销的,医药费用起付线为1000元,除去自费部分,再按照可报销金额40%比例予以报销。
(6)新农合五保户住院费用零起报线,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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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人每年住院报销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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