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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虽然仅仅两句话,但因不同解读,理解不一,基层执行起来非常困惑。   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虽然仅仅两句话,但因不同解读,理解不一,基层执行起来非常困惑。   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清晰,基层执法部门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时发布、公告什么内容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上,意见很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机关即可公告,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之于众,而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公告的内容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告的时间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公告的目的之一在于“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知晓自己的违法事实及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后果”。因此,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进行限期拆除公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按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限期拆除公告应与强制拆除催告并列,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同时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就是催告书的内容。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限期拆除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之一,就不应当出现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环节,而应当出现在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环节。公告其实是催告的形式之一。公告是广而告之,具有公开和严肃的特点,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但可能因种种原因当事人不一定看到。因此,应当将公告与催告相结合,“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根据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同时向社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将催告书内容公之于众;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告程序是独立的。首先,限期拆除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况下进行。因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一句话强调的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才公告,而第二句话则表明,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才进入“强制拆除”阶段。其次,限期拆除公告不同于强制执行催告。两者是相互独立的环节,而且只有把两者相结合,才能保障强制拆除的效果,把工作做到位,给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更多机会和时间,因此,可以“在强制执行前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在正式强制拆除前还应当催告”。按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向社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笔者认为,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从立法过程的相关资料看,第三种观点可能更符合立法愿意。回顾立法过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是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后在第五稿中加入的。立法者主要是“考虑到很多时候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并不是非常紧急,为了防止继续实施违法建设,也有不少查封等停止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的措施,因此进一步对程序作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防止尚有争议未得到司法救济的强制拆除得以实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是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规定的例外,这体现了公平、公正要求,也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   但是,按照第三种观点进行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仅程序相当繁琐,而且对行政机关的权威会造成极大伤害,实践并不可行。在这个程序中,行政机关将要四次作出法律文书,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要向违法建筑当事人三次送达法律文书。更糟糕的是,要限定三个“自行拆除”的期限,包括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限定“自行拆除”的期限、在限期拆除公告中的“限期”、催告书中的“履行义务的期限”。三个拆除期限虽然让当事人有更多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和时间,但是行政机关决定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因此,笔者建议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立法机关或有权解释的部门从执法实际出发来合理界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上述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执法实际,可以作为规范的依据   在上述流程中有一个问题还需要引起重视,即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里所称的“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应当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避免出现以下两个认识误区:   一是不服催告书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催告书只是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所设定的。因此,催告书,包括公告,本身没有给当事人新增加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服催告书或限期拆除公告,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拆除要中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除非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实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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