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写作
论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一、选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一)选题目的
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一旦误判
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裁判程序也是最复杂、最完备的程序。虽然当前死刑废除的呼声席卷全球,但是,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的适用程序反映着本国的法治文明、人权保障以及社会进步的状况。死刑是否能够正确适用,取决于案件的证明,证明的核心就是证明标准问题。因此研究和完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对于善待死刑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对死刑的关注主要在死刑的作用及其正当性方面,对死刑的控制主要集中于废除死刑和暂缓适用死刑等实体法问题,而对通过完善证明标准等程序要求以提高死刑案件证明的质量方面研究比较少。
(二)选题意义
在实体法方面,死刑改革,包括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废除死刑成为全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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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改革潮流。在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废除了种非暴力犯罪死刑,死刑罪名减少至55个,我国正走在严格限制、逐步减少乃至尽可能早的废除死刑的改革道路上。由于当前我国暴力性犯罪案件多发以及传统的“杀人偿命”的“死刑心结”,渐进式改革无疑风险最小,程序控制是必须的手段之一,严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应成为通过程序控制死刑的关键。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对于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案、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都有关键作用。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或者比普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更高一些,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龙宗智教授认为,死刑案件可适用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确定无疑”的证明标准。周道鸾教授认为“刑事案件不宜制定两个证明标准。”但是,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似乎得到了更多学者的支持。黄芳教授认为“一般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应当和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具有不同的层次,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即是说,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比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何家弘教授主张:“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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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明标准可以是略低的‘明确证据的证明’;在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则应该是‘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陈卫东教授和李训虎博士提出一种“分而治之”的思路,他们主张“对死刑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采取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判处死刑则采用更高的“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杨宇冠教授指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区分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死刑案件的定罪证明应与普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一致,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量刑标准应当根据量刑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控诉方应当承担全面的证明责任,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特别是法定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如果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则应当作有利于被告的处理,这也意味着对有利于被告人情节的证明程度低于不利于被告人情节的证明程度。”郭志远博士的观点与杨宇冠教授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处,他认为“对定罪事实采用‘除合理怀疑的唯一性’的证明标准,对量刑事实总体上采用‘确定无疑的唯一性’的证明标准。在具体操作上,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采用‘可能成立’的证明标准,对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采用‘确定无疑’的证明标准。很明显,这些观点均主张对于死刑案件应当适用不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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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司法实务部门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做出了自己的探索,其相较于纯理论的探讨更具有实践意义。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3年 8月 28日发布《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66条,对死刑案件应作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2006年 11月 3日发布《关于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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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据的意见》第9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7日印发《上海法院死刑案件审判规程 (试行 )》第7
条,死刑案件定案证据必须作到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排除合理怀疑,保证定罪证据的确定性和惟一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2008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75条,对死刑案件应作到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2009年3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意见》规定“死刑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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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研究现状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以可能性或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来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如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这一标准无法达到;第二等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做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以及做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做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可能的原因,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要求达到最高的证明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美国大多数州和联邦通常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予以分离,对于定罪和量刑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定罪阶段,由陪审团来裁决被告是否有罪,完全不考虑应如何对被告量刑,采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待判定被告有罪之后,法院再举行专门的量刑听证来决定被告应被判处的刑罚,采用的是优势证明标准。当然,对于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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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予以特殊对待。死刑案件中,如果已经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且控方请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一般也由陪审团通过专门的听证程序作出裁决。如果控方没有请求判处死刑的,通常仍然由法官依法决定判处死刑以外的程序。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奉行自由心证原则,对于刑事证明标准未作类
似英美法的严格划分。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刑事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并以此区分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证明标准。按照德国的证据理论,认定案件事实分释明与证明两种方式,而证明则又进一步分为自由证明和严格证明。一般而言,那些适用释明和自由证明的事实,并不需要达到令法官内心确信的证明程度,而只要令法官认为“很有可能”或“大致相信”就足够了。在德国,对于管辖权异议、回避争议以及适用证据使用禁止的情形,都可以采取释明或自由证明的方式,其证明标准也就是“很有可能”或“大致相信”的程度。但在那些与定罪判刑有关的实体事实的认定上,法院则遵循严格证明的规则。所谓严格证明,仅包括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据规则以及采用较为正式的证明程序,而且也要确立较高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这种证明标准就是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大陆法系国家没有陪审团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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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不分离,所以,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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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同样的证明标准,即达到内心确信。
四、研究方法
(一)文献法:
俗话说“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高更远”,因此,在本研究中,将主要采用文献法。关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研究,很多学者已经从多个方面开展,也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因此,基于这一主题的研究首先必须对已有的文献资料进行阅读、分析、整理并进行挖掘,才能更大程度上的获得更有价值的研究资料和更科学的研究成果。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将重点对当前涉及本文研究内容的相关文献、各方面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读、分析和整理,相信这一过程有将助于拓宽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高获得研究成果的效率。
(二)比较分析法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研究而言,对比分析的方法十分常见而且必要,因此,要研究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适度的引入和对比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个案研究法
为了更好的进行分析研究,个案的分析和研究能够帮助从特殊到普遍,由个别事例推论一般情况,同时也作为一种研究上的说明和辅助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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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论分析法
对文献材料和法律法规文本进行分析,对已有才的研究成果进行研读分析、归纳整理之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其次要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从而能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服务于死刑案件的审判。
五、写作大纲
摘要
1 引言
2 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之分析
2.1 我国司法理论界的研究
2.2 我国司法实务界的探索
3 国外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之分析
3.1 英美法系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之考察
3.2 大陆法系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之考察
4 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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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六、参考文献
中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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