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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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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工作计划]《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第41号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市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卢守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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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第41号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市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卢守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元至500元的奖励费,并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每月发给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主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另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费。 第五条 对符合本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生产扶助金;符合本款第(三)、(四)项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生产扶助金。 (一)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从年满5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放弃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年满4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三)扶贫一类重点乡(镇)中的独子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从年满4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四)扶贫一类重点乡(镇)中的独女户的夫妻,从年满3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生产扶助金由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 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发放生产扶助金,统一按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院校)统招录取入学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000元和2000元助学金。 第七条 对二女户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00元以上奖励。 第八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体检。 第九条 对独女户、二女绝育户的子女参加中考,在市内学校录取时给予加10分照顾,参加高考录取时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独生子女户家庭的子女,在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应聘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免费参加政府主办的专项技术培训,并优先安排生产扶持项目和资金。 第十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区(市)平均水平的,每年可申请贷款(2000元以内)贴息补助。 第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户的未婚成年子女,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经鉴定不能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对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未婚子女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 第十五条 对已婚育龄妇女自觉落实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后,所生婴儿经鉴定确有缺陷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至5000元补助。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居住的房屋属危房或人均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建房补助。 第十七条 独子户和二女户的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600元。 奖励扶助金由市级以上承担94%、县级承担6%。 第十八条 独女户的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1200元。 奖励扶助金由市级以上承担47%、县级承担53%。 第十九条 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0元。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户的未婚子女,每年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全额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经医疗技术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无偿治疗;对家庭生活贫困的,给予重点帮扶,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家庭及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费和扶助金;违法生育的,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扶助金,除有规定由市级以上承担的以外,其余部分由县级承担。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 (二)市、县两级每年预算安排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逐级审核、确认,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监察、审计部门 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子女,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子女。 独生子女户(独子户、独女户),是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女绝育户,是指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家庭。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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