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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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 拟 法 庭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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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得旁听。
(2)、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3)、未经许可,不得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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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
书: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邵定国已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邵定国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邵定国。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82年7月21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福建漳浦县人。
审:文化程度,
被:初中。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在家种田。
审:家庭住址,
被:福建漳浦县青石镇大王庄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太仓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邵定国抢劫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沈建飞,人民陪审员孙志文、金云丽组成,由沈建飞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娜担任法庭记录,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正义、金明出庭支持公诉,大荣律师事务所律师黎烈文、林晨出庭为被告人邵定国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邵定国,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漳浦人,因家庭贫困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无稳定收入。
被告人因抢劫案于2000年10月1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太仓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定国抢劫一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察终结,于200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定国伙同同乡王东、朱耀宗、王进水(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携带匕首一把及胶布等作案工具,于2000年10月8日晚10时许在本市城厢镇桃园新村路口,拦乘本市李刚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至本市城厢镇江城大酒店北侧弄堂处,邵定国令李刚停车假装结帐,此时,王东下车站在驾驶员座位外侧,随后四人均拿出匕首分别顶在李刚颈部、腰部等处,采用封嘴、手按等手段,抢得李刚腰间西门子2588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729元)及驾驶台上人民币100多元,当李刚反抗欲逃离时,被告人邵定国及王东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邵定国处,追缴现金110元,匕首1把(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定国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在出租车上抢得出租车司机钱物,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金 明
2000年11月22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邵定国、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邵定国是否需要陈述,
答: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你是什么时候到太仓的,
被:2000年6月。
公:来干什么,
被 :打工。
公:到太仓后怎么想起来去抢钱,
被:因为找不到工作,没有钱化了,所以去抢钱。
公:谁想起去抢劫,
被:王东。
公:以何目标去抢,
被:没说好。
公:准备抢谁,
被:我不知道。
公:带了什么工具,
被:水果刀和胶布。
公:具体何时拦出租车,
被:晚10:30。
公:在何路口挡车,
被:桃园新村路口。
公:打的是面的还是轿车, 被:轿车。
公:什么颜色,
被:红色。
公:你坐何位置,
被:王东、我、王进水在后排,朱耀宗在驾驶员旁边。
公:谁拿刀架着顾某的脖子, 被:朱耀宗。
公:谁拿刀抵在李刚的腰上的, 被:我和王进水。
公:那王东呢,
被:他出去靠住驾驶员车门。 公:是不是你捅了他腰部一刀, 被:驾驶员想逃走,我就捅了他一刀,本来我不想捅的,只想吓吓他。
公:李刚逃跑时,你们有没有追, 被:没有。
公:你们抢到了什么,
被:手机一只,现金110元。 公:谁拿钱物的,
被:王东。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没有。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吴刚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吴刚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吴刚。
审:年龄,
证:30岁。
审:职业,
证:110警察。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吴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00年10月8日晚23时接到报警电话,称江城大酒店后一小弄堂内发生抢劫案。我们于23时05分赶到现场,当即决定兵分两路进行追捕,我和一同事在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发现一行迹可疑人员,即上前进行盘查,那人神色慌张,立即逃跑,在跑出五十米左右后,抓住该歹徒。
公:你们抓住他时,他有无反抗,
证:基本无反抗。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你说你们抓住他的时候基本无反抗是吗,
证:是。
辩:基本无反抗是否可以理解为无反抗,
证:可以这么说。
辩:当时你们在被告人身上搜到什么了吗,
证:一把水果刀。
辩:有无手机、钱财,
证:没有手机,仅搜到现金110元。
辩:我没有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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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证人吴刚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宣读被害人李刚证言:
证 人 证 言
2000年10月8日晚10时许,在本市城厢镇桃园新村路口,被告人等四个外地人拦车去江城大酒店,一人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车到江城大酒店北侧弄堂时,那人令我停车并假装付钱,后又称钱不够,叫后面的人付钱,其中一人下车持刀抵住我的脖子,那人也持刀抵住我,后被那人及同伙抢去现金110元,西门子手机1部,在他们欲用胶布封我嘴时,我挣扎并欲离开现场,那人在我的腰部捅了一刀,外面的人也在我手臂上捅了两刀,我拉开车门后逃离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被害人:李刚
2000年11月2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向法庭宣读法医鉴定结论。
李刚系受锐器刺伤腰部、臂部,导致创口长度10厘米,其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
审:被告人邵定国,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发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宣读太仓市价格事务所价格证明:
价 格 证 明
西门子手机1部(含入网费)价值1729元。
太仓市价格事务所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价格证明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作为公诉人,就邵定国抢劫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为教育被告人,特发表以下公诉词:根据《刑法》263条、《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处被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对李刚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对李刚身体、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且社会危害性较大,致使十月底该区居民不敢夜间单独外出。?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合法收益,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审: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没有。
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大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邵定国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首先,我的当事人因为家庭贫寒,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务农期间,也一向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到太仓来,只是因为听了王东的怂恿,要来本地打工赚钱。记住,他只是来打工的,第二,那把水果刀,也是王东叫他买的,他在事前并不知有何用处。可见,他并未参与谋划,他并不是主犯,只是从犯而已。第三,刚才证人也说了,他在被捉到时基本没反抗,可见他并不是一心想要逃跑,来逃避法律的惩罚。第四,我的当事人只是初中文化,他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很少,法制观念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
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审: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经过取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是从犯。被告人等几人在案发前一起多次密谋商议,踩点,购买作案工具,寻找最佳作案时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积极、主动,其作用同王东是相同的,不构成从犯。被告人携带凶器作案,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性大,请法庭酌情从重处罚。
辩:但是,未能从被告身上搜到脏物,特别是西门子手机并不在被告人身上。从这方面来说,公诉人认为应该对我的当事人予以重罚,缺乏法律依据。相反,据我们调查,我的当事人是受王东教唆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公:经过鉴定有一把匕首确有被害人血迹与被告人指纹。
辩:辩护人想请公诉人注意,被告人实施作案的工具是水果刀,而不是匕首,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犯罪恶意并不大,只是想抢劫钱物,并没有想要伤害他人身体。 公:请辩护人注意,水果刀一旦用来实施暴力抢劫,就成为了凶器。因此并不存在凶器与水果刀之间介定不清的问题。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就是凶器。 辩:刀上有被害人血迹与被告人的指纹,这一点我并不否认,我的当事人的确捅了出租车司机一刀。但我已阐明,他是受王东教唆。故我们认为应该对我的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公:关于被告人是否受王东教唆的问题:公诉人认为,实施抢劫的意见的确是王东先提出的,但被告人明确王的意图后,不但没有劝解,反而积极响应,为作案献计献策,主动购买作案工具水果刀和胶带。而且,被告人业已成人,具有较强的辨别是非能力。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观上是故意的,积极的,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身体伤害。不具备被教唆的特征。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我的当事人年纪小,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作案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另外,他外出打工挣钱,一直是想为多病的母亲治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危害。
公:辩护人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公:被告人小小年纪,不在学校里好好学习,对父母亲苦口婆心的劝阻置之不理,坚持辍学,坚持到社会上闯荡挣钱,结果滑向犯罪的深渊,这正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对被告人家庭的不幸怀有深切的同情,并呼吁社会能给以帮助,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没有。
审: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辩护的,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
审:现在休庭,带被告人邵定国退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传被告人邵定国到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定国采用暴力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定国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受王东唆使而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以及作为从犯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抢劫犯意由王东产生,但在王东提出后,被告人积极响应,又主动购买作案工具,故被告人犯罪故意明确,实施犯罪较为积极。据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邵定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站)
一、被告人邵定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暂扣于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100元,发还被害人李刚;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沈建飞
人民陪审员:孙志文
人民陪审员:金云丽
2000年11月11日
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邵定国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