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协议租地协议 胡良和租用草庙村民组土地进行生猪养殖,经于村民组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草庙村民组前建造者王永贵建的养猪厂,一次性转让给胡良和,养殖厂建造时动用草庙村民有一些老土坯房,王永贵拆建,经协商估价壹万元,由胡良和以现金方式交于草庙村民组,养猪厂所有产权归胡良和所有。 二、土地租用叁拾年,即2014年元月5日至2044年元月5日,前拾年一年叁仟元,从第拾壹年起,每年加壹佰元,年年加,租金每年年底前付清(一年一付)。 三、村民不准随意破坏,无理取闹,确保养猪环境。 四、村民不准破坏租地以内的土地和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