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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融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项下,订单融资业务是指为支持国际贸易项下出口商和国内贸易项下供货商(以下统称“卖方”)备货出运,应卖方 ‘的申请,根据其提交的贸易合同或采购订单(以下统称“订单”)向其提供用于订单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贸易融资。 第三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是我行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订单融资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分行开展订单融资业务。 第四条  总行授权各一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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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项下,订单融资业务是指为支持国际贸易项下出口商和国内贸易项下供货商(以下统称“卖方”)备货出运,应卖方 ‘的申请,根据其提交的贸易合同或采购订单(以下统称“订单”)向其提供用于订单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贸易融资。 第三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是我行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订单融资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分行开展订单融资业务。 第四条  总行授权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和总行公司金融总部直接办理订单融资业务。开办此业务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操作细则并报备总行公司金融总部。 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内分支机构开展订单融资业务,可以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的作业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经报总行批准后,转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叙做订单融资业务。 第二章 业务受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办理订单融资的卖方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我行重点支持的结算客户; (二)在我行办理贸易结算业务一年以上,业务往来正常,无不良授信记录; (三)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四)信用评级在B级(含)以上; (五)主营业务突出,履约能力强,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与买方保持长期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收款记录正常,无拖欠、迟付等情况。 第六条 办理订单融资的订单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买卖双方、商品名称、型号、质量、数量、价格、出运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内容清楚、明确,买卖双方通过签字或其它方式确认订单生效; (二)国际贸易项下,买方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 2.国际知名企业,或国际评级机构(标普、穆迪或惠誉,下同)信用评级BBB(含)以上企业; 3.代理行为我行已授信银行,国际评级机构信用评级BB(含)以上,我行与该代理行达成协议,为买卖双方提供包括订单融资和后续应收帐款融资在内的供应链融资,代理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买方付款风险。 (三)国内贸易项下,买方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总行或省行级重点客户; 2.行业中排名靠前、规模较大的优质企业; 3.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国内的控股子公司; 4.国际知名企业,或国际评级机构信用评级BBB(含)以上企业在国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办理订单融资的其他条件: (一)叙做订单融资业务的商品,原则上应为卖方的主营业务商品并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场价格总体比较平稳,行业风险和政策风险较小。对于热炒商品、保质期短的商品、价格波动大的商品以及受到反倾销调查或制裁的商品不得叙做订单融资业务; (二)基础交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一笔订单只能叙做一笔订单融资,可以根据分批出运或交货的具体情况分次提款;如买卖双方对叙做订单融资业务的订单金额进行增加,视为一笔订单融资业务,应同时与客户签订有关融资金额增加的补充协议。 (三)融资期限应与订单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期限相匹配,原则上不超过180天(含),如确因实际需要超过180天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并应与客户签订有关展期事项的补充协议; (四)融资比例根据客户和基础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订单金额尚未支付部分的70%。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八条  订单融资属于我行贸易融资产品之一,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及我行其他贸易融资业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核定订单融资业务分项额度时,应根据该业务封闭性、自偿性的特点,综合考虑客户的业务规模、经营情况、履约能力、收款记录、授信评级等因素。 第四章 业务程序 第十条  受理审核订单融资申请: (一)审核准入条件。卖方应符合我行订单融资客户准入条件(参见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审核订单真实性或有效性。受理订单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卖方提交订单或贸易合同原件等文件审核并留存复印件,认真审核订单内容及交易背景,确保订单真实、有效、合法。 1. 在国际贸易项下办理订单融资业务,可通过卖方提交的资料和互联网等渠道了解买方的情况,如有可能,可通过SWIFT组织 “TSU”平台、代理行等途径,把握订单的贸易背景真实性,了解买方信用和交易履约情况等情况; 2. 在国内贸易项下办理订单融资业务,可通过卖方提交的资料、互联网等渠道了解买方的情况;如买方为我行客户,可以加强联行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并与融易达、国内综合保理等产品组合运用,把握订单真实性和买方资信状况。 第十一条  领用授信额度。如同意客户的申请,全额占用卖方的订单融资分项授信额度,并确定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比例以及计息方式等有关条件。 第十二条 签署业务协议 (一)卖方与我行已签署《授信额度协议》或《授信业务总协议》的,如未签署《授信额度协议》或《授信业务总协议》中附件:用于订单融资业务(附件1),应先补签该附件,并在每次叙做业务时,签署《订单融资申请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格式见附件2) (二)卖方未与我行签署《授信额度协议》或《授信业务总协议》的,签署《订单融资合同》(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 融资。发放订单融资款项时,卖方应向我行提交《订单融资提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我行审核订单融资提款申请书无误后,对卖方进行融资。融资利息按照《订单融资申请书》或《订单融资合同》的约定预收或利随本清。 第十四条 授后管理。提供订单融资后,各行应要求卖方通过我行帐户进行订单项下贸易结算,监控订单执行和融资款项的支付使用情况,密切关注其经营财务状况,全面落实各项授后管理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过财务报表、互联网等渠道关注卖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了解卖方生产、备货的平均所需时间,根据生产、备货所需时间和进度发放融资款项; (三)通过采购合同等途径了解卖方的生产原材料来源和备货采购来源,融资款项当中用于备货采购部分,由我行根据客户授权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支付上游供货商;或直接划转相应资金支付上游供货商,并将剩余部分入卖方账户; (四)根据订单或贸易合同要求的交货、装运时间,监控卖方及时通过我行办理应收账款的相关结算手续: 1.信用证和托收结算方式下,卖方应向我行提交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单据,包括货运单据、发票、出口报关单(如有)等,我行对上述单据审核无误并留存复印件后,将全套正本单据寄开证银行/指定银行或对外托收; 2. 赊销结算方式下,卖方应将发票、货运单据、出口报关单(如有)等提交我行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并指定我行为唯一收款银行,正本单据可由卖方自寄买方。 3. 国内贸易项下,如买方以汇票支付,卖方应首先将汇票提交我行国际结算部门,国际结算部门登记汇票信息后,由卖方委托我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托收或贴现。国际结算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和协调,了解汇票托收或贴现情况,确保汇票项下托收或贴现款项首先偿还订单融资款项。 (五)若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为该客户办理订单融资业务: 1.不通过我行办理应收帐款结算或货款未按约定渠道回笼; 2.卖方挪用资金或经常以自有资金偿还我行融资款项; 3.卖方经常取消订单,经常出现逾期交货出运或逾期提交应收帐款结算单据,且对此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 货物出运并在我行办理应收帐款结算后,可以在该订单项下为卖方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易达等其它贸易融资业务,融资款项必须先偿还先前的订单融资款项。 第十六条 收款 (一)付款到期日前,我行应及时向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或托收业务项下代收行提示付款;赊销项下通过卖方向买方提示付款,或通过TSU及时了解买方银行的付款信息。 (二)如到期收到买方/买方银行付款,我行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如有)支付卖方。 (三)如到期未收到买方付款,我行应要求卖方立即偿还融资本息等费用,如卖方未足额偿还,应立即通知授信发起部门催收,同时暂停为其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直至该客户还清上述订单融资款项。 第十七条 订单融资业务应采取台账式管理方式,逐笔登记订单的基本内容(包括订单号、买卖双方名称、商品名称、付款期限、结算方式等)及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本息偿还等情况。 第五章 收费及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订单融资业务的收费包括 (一)融资利息; (二)办理本办法项下订单融资业务,可根据所提供增值服务的内容向客户适当收取融资安排费。 第十九条 订单融资业务的利率按总行关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授权执行。结息方式可以采取预收、按期结息或利随本清。 第二十条 订单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总行财务管理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一级分行应定期向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报告订单融资业务经营情况,具体包括: (一)在每月上报的供应链融资业务统计月报表中,填报订单融资业务数据; (二)在每季度上报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工作报告中报告本行开展订单融资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分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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