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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d《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kmd《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它明确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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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d《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它明确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是在国家没有相应法律的情况下制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加以修改和完善~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深入~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按照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转变、推行综合改革的要求~提出新的解决办法。因此~为了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迫切需要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一、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1、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使社会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子孙后代的需要构成危害。 2、为了推行计划生育~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把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放在突出的位臵~执行较为严格的生育政策。 3、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民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必须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人口 1 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核心~各级政府必须推行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4、为了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二、制定本条例的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规范。 2、其他相关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监督管理法等。 3、国务院行政法规~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卫生、医药有关的行政法规。 4、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原条例实施的情况。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 本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 二、 本条例的适用对象为: 1、公民。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居住在本省以及流动到省外的~也包括具有外省户籍流入我省的~均为本条例的适用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其中外省户籍流入我省的公民~在生育政策上适用其户籍地的规定~但婚嫁进我省并在我省居住的~应适用我省的生育政策。 2、单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性质与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中“企业”包括我省境内的国有、集体、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私营、股份制、合伙等各种经济成份的生产性、经营性、 2 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是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对实现我国第三步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决定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有:坚持基本国策不动摇~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臵~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定符合实际的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组织各方面力量抓落实~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人口意识、人均观念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整体观念,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听取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题情况汇报~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不定期地进行调查和重点检查,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 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具有两项职责~一是要作为 3 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有:,1,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2,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3,具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4,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5,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6,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二是要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主要任务有:,1,组织有关人口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2,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3,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4,负责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5,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应按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包括发展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教育、人事、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农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药品管理、物价、交通等所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是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同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除了本条确定的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具有“协助”义务的各单位、团体、组织及人员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其职责体现在本条例的其他有关条款。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 4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本条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包括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属地单位等多个层面。 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应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时期的变化而变化~并逐步向如何提高工作质量方面转变和深化~既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又促进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转变,应区分对象确定与之相对应的内容与指标~如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目标责任制应重在“三个到位”,领导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对政府与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应重在其职责的履行与综合治理的形成~对属地单位则重在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对目标管理责任制应进行定期考核~坚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对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年度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考核结果的通报制度~以推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五、目标管理责任制应设定奖惩措施~包括组织措施、行政措施、经济措施等。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途径和总体要求。 5 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总体要求: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即:一是应全面落实人口政策,二是当前仍要以控制人口增长为重点~同时将提高人口素质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三是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来推动和保证人口政策的落实。 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途径: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充分体现了“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和以人为本的精神。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时要考虑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且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是硬性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要这样做。如果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抵触~不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就应当予以修改。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依法行政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和滥用职权,,2,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3,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作出~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6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看上去很原则~但它是实实在在的。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不容侵犯,计划生育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生委提出的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见附件一,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获得国家赔偿。 三、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是指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不适用此项规定。同时~执行公务必须依法进行~违法行政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追究有违法行政行为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本款中的“工作人员”包括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单位,乡、村,参与做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其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与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是指:,1,公民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权利~即男女双方均达到或超过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均未生育过孩子~婚后即可生育第一个孩子。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不实行生育许可制度。,2,公民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提出申请、经过批准的生育权利~因此~要告知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适用这项生育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生育权利。 7 “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是指:,1,生育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生育。,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主要指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妻子不再仅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夫妻要共同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男性不仅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承担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3,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即要对照法定的条件~依法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再生育~不得违法生育。,4,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能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不能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6,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指法律保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以下合法权利:依法生育的权利、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教育的权利、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利、奖励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等等。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励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政府的表彰和奖励,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政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要注意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形成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 8 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编制或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规定。 一、人口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具体由各级政府的发展计划部门牵头~计划生育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二、下一级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应依据并服从于上级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 三、人口发展规划分为中、长期规划。 四、人口发展规划应包括背景、目标和保障措施。 五、要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规定人口控制目标、加强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提出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与保障措施。 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实施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实施与检查督促工作~保证该方案的实施与落实。 二、发展计划、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统计、工商、卫生、药品监督、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行政、建设、交通、物价、监察、人事、农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职责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保证本部门、 9 本系统各级直至基层单位均能履行法定职责和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应当相互提供人口数据的有关部门~这是这些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法定的职责之一~各相关部门不得以其他借口拒绝提供。人口数据信息的取得应履行法定手续~使用人口数据的部门负有依法保密的责任。本条将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作为一项制度规定下来~有利于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人口信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效能。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规定。 一、按照计划生育要实现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转变的要求~确立了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 二、明确了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应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加强进村入户的宣传~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政策、方针的普及工作~做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应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卫生、青春期或者性健康教育。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职责的履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10 三、规定了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即各种大众传媒要主动地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闻宣传、舆论宣传、知识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要以开辟栏目、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并按“公益性宣传”免收或少收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及其机构设臵、人员配备的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城市街道办事处不仅要管理本辖区居民~还要管理好驻地单位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其重点是要做好下岗、待业等职工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二、为了做好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应加强计划生育机构设臵与人员配备工作。根据本条第二款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0]27号~见附件二,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中要设臵相应的公务员岗位~以方便执法。要按照省编制委员会苏编,1995,20号文件,见附件三,精神~配备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1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性规定。 一、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村,居,民委员会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群众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宣传~向群众提供政策指导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一孩生育情况~帮助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群众办理有关手续~加强随访与提供综合服务~动员生育过孩子的已婚育龄夫妻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县乡搞好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工作~建立计划生育基础帐册~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如实统计出生人口等具体工作~完成县,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 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途径是应将其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依据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因地制宜~将计划生育工作融入村,居,民自治的整体工作之中,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坚持民主制章,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民主评议~不能由村,居,民委员会包办代替~不能搞一阵风,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大力提高群众的参与程度~将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的主人~通过村,居,民自治实现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可与计划生育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与村规民约相结合,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应坚持正面教育、典型引导的原则。 三、村,居,民委员会要推行政务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接受村,居,民监督~但在公开、公示中要注意保护群众的隐私权。 四、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来决定是配专职还是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 12 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职责的规定。 一、总体上确立了“单位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明确”就是必须要确定一名负责人来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制。人口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也必须承担控制人口增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职能。企业有法定代表人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不是独立法人的实行企业负责人负责制。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是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后~即为法定职责~不管是大、中、小型企业~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都应自觉履行。 三、明确了“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四项职责~这四项职责通过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即为法定职责~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履行。其中第,一,项为共性要求,第,二,项是要求为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三,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没有对单位的计划生育机构与人员作出硬性规定~但必须明确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四,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 13 益”~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假期及其假期待遇、奖励金、退休奖励待遇、女职工生育与节育费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各单位都必须给予保障。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对单位是否履行本条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职责和权力。 第十六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本条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一是明确了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依托社区来开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二是根据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情况~提出了应当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各地在贯彻实施中~要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苏办发,1997,26号~见附件四,、《转发省计生委、民政厅、计生协〈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2,20号~见附件五,的规定与要求~落实各项管理与服务措施~做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14 【释义】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原则、经费投入、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规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与重点。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省政府于1989年制定了《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政府规章~国务院于1991年制定、1998年修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行政法规。本条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要求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含义有: 一、明确了“共同负责”的总体要求。本条中“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从广义上讲包括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狭义的概念或者具体操作中的概念主要指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谓“共同负责”即为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职责~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提出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流出地因信息掌握难、节育措施落实难、生育控制难、违反法定生育条件生育处理难的问题~有利于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落到实处。这个原则的确立~必须以“共同负责”为前提~因此~流出地不能因有“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而不履行职责。这个原则要求现居住地应当将流入人口视同本地户籍人口一样进行管理~给予同等的待遇~在生育、节育、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同等服务。 三、因为流入人口对现居住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所以确定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经费应纳入现居住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本条中的“本地”~主要是指县,市、区,一级。 四、“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一是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国家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行设定或印刷~出具其他证明属无效证明。二是指流动人口外出前应通过提供身份证、婚育状况证明、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和个人申请等材 15 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5日内应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凭查验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从业或居住的相关证照,此后~还应按户籍地的要求定期到现居住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孕情检查~及时将由检查单位出具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审核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三是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该分别做好发证和查验工作~在发证中除了收取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工本费的收费标准。 五、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查验婚育证明的要求。其“成年流动人口”指18-49岁的育龄人口~包括男女双方~重点是已婚育龄夫妻,查验的范围限于申领证照的流入人口,“发放证照的部门”包括为流入人口办理居住、从业、经营证照的有关部门~这些部门将随着改革的发展而变化~目前主要有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为必须进行的工作~没有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仍不补办的不得办理有关证明照,查验结果应“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不查验~不通报查验结果的~均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和保障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经费投入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 16 二、“必要的经费”一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预算~即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规定~“十五”期末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人均应达到十元~各级政府应当按这个规定进行预算~并落实到位。二是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包括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农村居民与城镇其他有关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只生育一个孩子职工退休时每月加发5%的退休金~农村居民及城镇其他有关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以及农村居民与城镇其他有关人员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的诊治费用与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补助费用等。 三、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给予重点扶持~我省则应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四、针对过去计划外生育费管理中存在的挤占、挪用等问题~赋予了财政、审计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利~同时~也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了应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五百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规定。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是实践证明了的对生育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管理措施~本条规定确立了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地位~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7 一、对原先的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进行了改革~综合确定为“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即不再适用其他的合同种类、名称。 二、各地根据计划生育基础与水平~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方式~因此~本条第一款用了“可以”的表述~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立这一管理方式。 三、合同的主体分为甲、乙两方~甲方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乙方为已婚育龄夫妻~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是受委托的单位。 四、合同内容主要为节育与奖励~包括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进行孕情检查、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应终止妊娠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奖励政策兑现的时间、方式等。 五、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合同一方违反规定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500元。 六、不得收取合同保证金~即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如保证金、押金等。 七、为了纠正以往合同管理中的混乱现象~本条规定合同格式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制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各市在制定合同格式过程中~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权利与义务的平等、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的合理性。 八、合同的签订应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使已婚育龄夫妇知情同意。 九、合同是否实行公证~以已婚育龄夫妇是否愿意为前提~已婚育龄夫妇要求公证的可以公证~已婚育龄夫妇不要求公证的则不公证。 十、发生合同管理纠纷~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与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 18 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国家目前正在制定相关的规定。对本条的理解应掌握以下几点: 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坚持以免费发放为主的渠道~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好药具的调拨与供应工作~保证采用药具避孕的群众的需要。 二、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对象、方式、地点要予以公示~使采取该项避孕措施的群众知道何时、到何地领取~或改革发放办法~实行发放到户、服务到人。 三、可以通过开展药具零售业务来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达到避孕节育和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但零售市场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药品监督管理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生育权利、国家现行生育政策的规定和对晚婚、晚育概念的界定。 一、 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权利和条件 1、 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权利。 19 公民生育的基本权利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七条中都有了明确的表述和解释~也就是说~国家承认生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予以剥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 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条件。 生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仍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生育行为必须是在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实施~即生育行为应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男女双方在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后的生育即为合法生育。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生育属非婚生育~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需征收社会抚养费。,2,生育行为必须以男女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孩子为前提~一方或双方在婚前已经生育过孩子,死胎、死婴或夭折的除外,~其婚后生育的行为不属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行为~应属于是否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行为~因此~不适用此条款。 男女双方只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即可以自行安排自己的生育时间~而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理解此条款~还需注意两点~一是生育第一个孩子必须是在婚姻关系中实施~排除了无婚姻关系的公民单身生育的行为。二是没有限定结婚与生育的时间间隔~即没有硬性要求必须在结婚后怀孕~只要在生育前领取了结婚证~其第一个孩子即为合法的生育。 二、 现行生育政策 国家的现行生育政策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有了明确规定~即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这也同样是我省的现行生育政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应由各省作出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生育政策的表述~违反法定条件的生育行为包括非婚生育的行为。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是党和国家多年一贯倡导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人口增长过快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这里的“夫妻”含义为男女通 20 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组成的配偶~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提倡和鼓励”是指通过宣传教育和各种奖励优待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激励每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就我省而言~考虑到生产力水平和人们的认识程度及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本条例规定了十几种照顾公民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具体情形。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是指引导、号召、劝勉公民适当延迟结婚和生育的时间。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法定婚龄是强制性的~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但法定婚龄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一定是最佳的结婚年龄~所以~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既有利于公民的学习、创业、优生优育以及对子女的教育~也有利于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但在计划生育管理中~不能以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来限制青年男女结婚~也不能以晚育来限制符合法定婚龄依法登记结婚后青年男女的合法生育权利。 三、 晚婚和晚育的界定 1、 晚婚的界定。 对晚婚的定义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必须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二是男方或者女方必须是初婚。这里用“或者”可以理解为晚婚不是男女双方都必须达到晚婚年龄和都必须是初婚~才被认为是晚婚~只要其中一方达到晚婚年龄~且是第一次结婚~这一方即可认为是晚婚~就可以享受本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中规定的晚婚待遇。 2、 晚育的界定。 晚育主要是针对夫妻中的女方规定的~晚育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女方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二是女方达到晚婚年龄即23周岁且在结婚后怀孕的第一次生育~生育时尚不满24周岁。如果女方结婚后生育符合前面所述的两种情况之一~但其生育行为不是第一次~则不能视为晚育~不能享受有关晚育的待遇。也就是说对晚 21 婚和晚育的有关奖励政策是针对初婚和初育的夫妻设定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释义】本条是对我省公民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规定。 第,一,项: 一、凡夫妻认为其孩子,十四周岁以内,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再生育的~可以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孩子。 二、根据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见附件六,~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省和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有关医学专家组成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每次鉴定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鉴定组从事鉴定工作。 2、夫妻提出申请时~应附夫妻身份证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医疗单位诊断 22 证明及治疗病历等资料~送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所在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呈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定。 4、鉴定工作每半年办理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设区的市决定并公示。 5、设区的市无法鉴定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6、病残儿的鉴定和诊断标准按照国家计生委颁发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见附件七,的规定执行。 第,二,项: 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为两种对象:一是夫妻中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及见义勇为者~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其残疾等级以民政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为准,二是夫妻中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烈士”应以有关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为准。 第,三,项: 对再婚夫妻一方为丧偶者~没有孩子数量的限制~只要现家庭中另一方为未育者~就可以照顾该夫妻再生育一个孩子。“未育者”是指没有生育过孩子或生育的孩子已死亡,下同,。依法收养了孩子但自己未生育过的~也视为未育者。 第,四,项: 再婚夫妻中一方为离婚者只生育过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一方为未育的~可照顾其再生育一个孩子。离婚后再婚的一方生育过两个孩子必须是均为合法的生育~具体情况有:生育的两个孩子为双胞胎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为经过批准生育。若生育的两个孩子中只要有一个不是依法生育的~或所生育的孩子均为合法的生育但数量超过了二个~则都不属照顾再生育 23 对象。“依法生育”是指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生育~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生育和不在婚姻关系范围内的非婚生育均是违法生育的行为。 第,五,项: 对夫妻婚后未育没有未育年限的规定~但必须要依法收养孩子~即要达到《收养法》规定的夫妻均达到30周岁和其他条件~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在依法收养后怀孕的~可以照顾生育。不属于依法收养孩子的不在照顾之列。依据《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育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六,项: 本项中的“独生子女”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独生子女”的含义是一样的~是指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父母未依法收养的子女,或其他兄弟姐妹在其申请照顾生育时均已在没有生育子女前死亡~还包括本人在18周岁前被依法收养~其养父母没有其他子女的。“两代独生子女”中的上辈中可以是父亲为独生子女~也可以是母亲为独生子女~但必须以夫妻中男方与男方的父母、女方与女方的父母相对应来确定。 第,七,项: “从事井下作业”的对象指以井口为界~常年在井口以下劳动的采掘工。因健康、工伤或工作需要等原因~经组织批准短期,一年以内,离开原工作岗位~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前后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24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我省农村居民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中只要女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居民”~将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农村居民在政策适用时~不受其是否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的限制。县属林场、茶场、果园场居民按农村居民适用本条。 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或因买户口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以村、组为单位,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仍适用此条第一、二款规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五年适用期按批准日期计算~满五年后则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五年的期限内办好了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批准手续并领取了生育证~但生育时超过了五年期限的~应允许其生育。本条例生效前转户未适用本条本款规定的~从批准转户 25 之日起至本条例生效日未超过五年的可以适用本条本款规定。 第,一,项: 只要求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一个孩子。 第,二,项: 1、“无生育条件”一般是指以下三种情形:,1,其他兄弟为健康者~应达到40周岁以上并未婚,,2,其他兄弟属痴、呆、傻、生殖器官缺陷等无结婚条件,,3,婚后夫或妻经鉴定无生育能力。40周岁以上并未婚和属痴、呆、傻情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证明~属生殖器官缺陷和无生育能力的~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诊断证明。这三种情形是选择关系~只需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2、对其他兄弟的其他条件~如户口性质等情形不作限制。 3、本项只要求其他兄弟无生育条件~男方有无姐妹不受此限制。 第,三,项: 1、照顾的对象是:,1,女方没有兄弟,,2,男方必须到女方家落户,,3,必须赡养女方父母,以赡养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为证,,,4,该对夫妻只生育了一个女孩。这四个条件是并列关系~需全部满足。 2、女方有一个以上姐妹~只能照顾其中的一个。 第,四,项: 照顾的对象是:,1,男方没有其他兄弟,,2,男方只有一个姐姐或者一个妹妹,,3,该对夫妻只生育了一个女孩。这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需全部满足。 第,五,项: 1、“沿海垦区”主要指滩涂~对滩涂按可耕地的面积计算。 2、须夫妻双方均定居在沿海垦区且只生育了一个女孩。 第,六,项: 26 本项是对从事海洋捕捞对象制定的照顾生育条款~不包含在江、河、湖泊作业的人员。因健康、工伤或其他原因~短期,一年以内,离开原工作岗位~现仍从事海洋捕捞~前后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本条第二款的照顾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夫妻双方均是农村居民,二是夫妻双方均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三是夫妻中的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以持有的相关机构颁发的残疾证明为准,四是只生育了一个女孩。上述夫妻~肢体残疾的一方应先到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由就诊单位经检查后出具是否属遗传性残疾的诊断证明~属非遗传残疾的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定残疾等级。 三、本条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只有一个孩子”是指只生育一个孩子~而不含合法收养的孩子。本条中的兄弟姐妹~均应包括本人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对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夫妻~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只要这对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无论另一个孩子年龄多大~仍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是指该孩子未结婚生育前死亡。 除以上情形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般由夫妻中女方户籍 27 所在的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特殊情形”是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具有不可比性的特殊情形~如对非婚同居生育过一个孩子~然后又与未育者登记结婚的对象~各市可以将其纳入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对象进行审批。对特殊情形的审批应从严掌握~并防止审批中的腐败行为。 本条未对特殊情况审批的时限与程序作出规定~但各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出具体的时限及程序~并予公示。一般来讲~各市对特殊情况的审批每年应不少于两次。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按照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的备案制度的规范和要求~及时上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不定期的以不同的形式~对各地特殊情况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外、涉港、涉澳、涉台婚姻生育和归侨生育的规定。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所生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须到定居的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由上述地区来本省定居时女方已怀孕的~应允许其生育。 夫妻一方为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省生育~只要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就可生育第一个孩子,属于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 28 序在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其中~外国人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一方是再婚者~其与我省居民再婚前已生育的孩子及婚后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或者双方均是初婚~婚后生育的孩子亦均不在内地定居的~要求再次生育时~不计算为执行本条例时的孩子数~即均可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 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政策~应按照国家计生委,国计生发[2002]34号~见附件八,文件规定执行~总的精神是: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所在省条例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本省生育子女的~不予处理。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国定居的~在其回国后执行本省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的年龄规定和生育证的申请和批准的规定。 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就可以提出生育申请~但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情形的~对女方没有附加年龄的限制~结婚后即可提出生育申请。不考虑男方年龄~也不考虑两个孩子的生育间隔。 29 对于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全省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即使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夫妻也不是想生就生~女方必须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并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领取了生育证后才能生育。经过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其生育时间、生育间隔由该夫妻自主决定。 夫妻中女方是外省居民~婚嫁进本省的~可以凭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向本省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释义】本条是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具体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程序是: 1、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和填写审批表~并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情况等证明材料~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之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第一个孩子需作病残鉴定的除外,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0 3、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拟批准的应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张榜公布的时限为十天,此十天应包含在一个月的审批时限内,~张榜公布只公布拟批准再生育夫妻的姓名~对申请理由、具体情况及适用条款~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可以不公布。在审批中及公布后发现并审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公民对乡级审核意见或县级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二、在审批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时限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时间为十五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间是一个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遵守时限的规定~超过规定时间视为不作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另外~对于第一个孩子是病残儿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应按照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经鉴定为病残儿童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鉴定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准。 三、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的规定~“不正当手段”包括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买卖、私情等,“计划生育证明”包括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避孕节育手术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自始自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即可以宣告其无效~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31 【释义】本条是关于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符合终止妊娠条件应当终止妊娠的义务性规定。 “育龄夫妻”是指处于生育期的已婚夫妻。 “避孕节育措施”包括口服避孕药、避孕套、外用药、放臵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等~也包括妊娠后终止妊娠的补救措施。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可以防止违反法定生育条件的非意愿妊娠~避免和减少人工流产~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已生育过孩子的夫妻不仅要落实而且应自觉地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不应当生育而妊娠”的情形主要是指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妊娠的行为。 “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主要是指对无禁忌症的可以作人工流产或中期引产术~这就要求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工作做在孕前~做在违反法定生育条件而妊娠的早期。 “及时终止妊娠”即要求违反法定生育条件而妊娠的夫妻~应在发现妊娠后尽早采取终止妊娠的补救措施~有村规民约或计划生育实施合同规定的~应在其约定的期限内采取终止妊娠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释义】本条是对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外省公民因就业、居住等原因~户口由外省迁入本省居住生活的~在办理迁入手续前已按原户籍地生育政策规定申请~经该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并持有生育证明且已怀孕的~迁入我省后~应当允许其生育。若其在办理迁入手续时没有怀孕~虽持有其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 32 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但该证明应被认为不再有效~是否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应适用我省的生育政策~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手续~并领取我省的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 一、是否晚婚以夫妻各方在初次依法登记结婚时的周岁判定~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 二、晚育是指女方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已年满24周岁~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 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未生育的”一方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时~符合晚婚、晚育规定的~也可以享受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包括给予男方的护理假,。 四、“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不是在原条例规定基础上的延长。 五、奖励的假期与在职在岗人员一样享有正常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六、对农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给予表扬和奖励~这是当地人民政府的义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表扬和奖励。 33 第三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一、证件名称由原《独生子女证》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属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表彰和奖励的证明。 二、领证夫妻具体对象包括:,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3,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此外~属于下面三种情形的也可以单独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2,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3,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抚养孩子没有再婚的的一方。 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虽未作时限的规定~但一般应在孩子14周岁前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凭证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符合领证条件的夫妻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定~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义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公民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凭证~应妥善保管。 六、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 34 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的规定~因弄虚作假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在领证后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领证条件的~所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无效证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予收回或向当事人宣告无效~并建立收回注销登记及相应的法律文书存档制度以备查。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执一份~单独领取的一方领取一份~以解决婚姻状况变化后~仍符合条件者的享受待遇的凭证问题。 第三十二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金额及支付办法的规定。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的时限为从领证之年至孩子14周岁止~按实际年数领取。 二、标准为每年20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分别领取。20元为底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发放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可以分年度逐年发放~也可以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领取办法: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人员不同的领取渠道~不再实行由夫或妻一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的办法。 四、奖励金的支付主体包括所在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属于乡,镇,财政支付的~应由村编造名册~乡,镇,审核后转村发放到户,属于县级财政支付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调查~编制预算~ 35 会同财政下拨到持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再发放到人。 五、第二款第,三,项中“其他人员”为本条例已明确支付主体以外的人员~包括城镇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在校研究生等。 六、各单位招用的外用工在该单位从业或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或者从业人员挂靠某个单位、该单位收取其管理等费用的~应作为该单位人员~由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于在该单位从业不满一年的人员~按从业前该人员的类型~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三十三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独生子女父母系职工在退休时享受的奖励政策的规定。 一、奖励对象是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未领证的不作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政策与领取退休金同时享受。 三、基本规定是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 四、针对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开展与推行~对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的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其一次性奖励或者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授权省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单位选择何种形式应通过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决定~并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以协议形式予以确定~以保证不受领导人的变更而影响奖励政策的兑现。 第三十四条 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 36 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农村建立与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一、要求各级政府都必须重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并以此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是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应以政府支持作为引导~逐步推行~不搞硬性摊派。 三、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应是多种形式的~可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险~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有些地方开展的“三结合”、少生快富、结对帮扶、与扶贫相结合、帮助栽种养老树,银杏,等等。 四、计划生育保障制度的建立~目前~要以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的养老保险为重点~优先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孩也是传后人等新的婚育观念的确立。 五、将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夫妻~列为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对特困户救济与帮助的重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落实。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单位必须执行有关奖励和优惠政策的义务性规定。 本条既是义务性规定~也是授权性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从多方面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从实际出发~按照从宽、从优的原则~制定奖励和优惠的规定。属地各单位应当予以执行~同时~奖励政策是否落实~也应纳入各级政府对属地单位检查督促的内容。 37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的规定。 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内容之一。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主要是通过建立婚前保健制度、孕产期保健制度~开展有关先天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等工作~减少出生缺陷~使育龄妇女能够安全地进行妊娠、分娩和生育一个健康的婴儿。 婚前医学检查是男女双方在婚前为保障婚配双方和下一代健康所进行的医学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此作了规定~如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开展有关先天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是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之一~经产前检查和诊断~对患先天遗传性疾病的胎儿~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开展有关先天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是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的手段之一。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在母亲子宫内就已发生了发育异常~包括活产婴儿中发生的病例~也包括在死胎、死产中发生的病例,包括形态结构方面的异常~也包括代谢和功能异常所引起的先天性智力低下、聋、哑等,包括遗传所致的出生缺陷~也包括环境或环境与遗传共同作用所致的出生缺陷。出生缺陷的后果极为严重~可以造成胎儿、婴儿的死亡~亦可导致许多儿童长期患病或先天性残 38 疾。因此~各地应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积极开展先天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出生缺陷干预等工程~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实施以医疗、保健机构为主~医疗、保健机构有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义务。二是卫生行政部门有监督检查的职能与义务~既要保证本条规定工作的开展~又要推动涉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各项制度的建立。 此外~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与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方面的规定。 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避孕节育、遗传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具体内容应涉及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生活~生育调节~母婴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知识。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倡以避孕为主~这就不仅要普及避孕~提高避孕率~还要重视避孕效果~提高避孕成功率~这样才能既做到按政策生育~又保障育龄群众的身体健康。其中为公民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服务是核心内容。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中输卵,精,管结扎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以最大限度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或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消除服务对象的 39 顾虑~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这种顾虑而诱发的心理障碍。 “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本条还鼓励大专院校、计划生育与卫生科研单位及其他有条件的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健康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构成、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员资格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以下四点内容: 一、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属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各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室,~指导中心或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属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内设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科室的各级综合医院、卫生院以及妇幼保健院,站、所,。 二、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应当遵循优势互补的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临床技术服务~具有医疗保健性质~是卫生资源的一部分~但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宗旨、对象、内容与一般意义的医疗、妇幼保健又有明显的不同。因此~ 40 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应当合理配臵、综合利用卫生资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以满足人民群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需求为根本出发点~相互支持、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共同担负起这一重任。 三、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持有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应明确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执业许可证颁发后~持该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就必须在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允许擅自扩大服务项目和业务范围~同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等制度。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核准其服务项目时~应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许可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明确了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均应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护师,士,的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上述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4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避孕措施的规定。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明确了生育调节应以避孕为主要技术手段。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坚持以避孕为主~从公民个人来说~就是在已生育过孩子后应自觉落实避孕措施~以避免非意愿妊娠,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来说~要作好孕前管理与服务工作。 “关于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规定了公民在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方面的权利。“知情”包括对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原理、作用、注意事项及副反应的了解~也包括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避孕节育政策的了解,“选择”即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其目的是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因而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对于公民来说~首先~有权利就有义务~避孕节育是义务,其次~选择的原则为安全、有效、适宜。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群众的生育意愿不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与发展不平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各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的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 本条第二款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指导公民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职责的规定。它一方面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有指导公民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义务~让公民对避孕方法达到“知情”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指导公民选择避孕措施时~应当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为了保证避孕方法的安全和有效~应实行严格的技术 42 与药品质量的准入制度~避免低劣的技术和假冒伪劣的避孕药具危害群众的健康,为使避孕措施确实适宜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介绍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指导育龄群众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本条第三款是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知情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的提倡性规定。长效避孕措施包括放臵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输卵,精,管绝育术等。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提倡首选放臵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避孕剂,对已决定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或因身体情况不宜生育的夫妻可提倡首选输卵,精,管绝育手术。长效避孕措施可达到长期避孕或永久节育的目的~避孕效果好~经济简便~副作用小~无论是对育龄夫妻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夫妻生产、生活~都是有好处的。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 【释义】本条是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对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的禁止性规定。 一、制定此条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禁止性条款与对此类行为的查处~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使人口性别结构趋于正常。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对没有伴性遗传疾病~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这里的“其他技术手段”是指利用早期绒毛取材术、羊膜囊穿刺术、胎儿脐带血穿刺术、母血筛查等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三、“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因为性别偏好而有选择的终止妊娠。 43 四、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除医学上确有需要外~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对胎儿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指定的机构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确诊后~需终止妊娠的~应出具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违反此款规定~一经查实~应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五、“假节育手术”是指进行虚假的放臵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等手术,“假医学鉴定”是指与被鉴定者的情况不相一致或者是完全虚假的医学诊断或证明。作假节育手术或假医学鉴定以及出具假节育手术和假医学鉴定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处理。 第四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释义】本条是对接受节育手术者给予相应假期的规定。 公民接受节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目前执行的国家规定是指按照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中的各种节育手术后的休息假期~具体为:放臵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等等。受术者为职工的~在规定的假期内休息~应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 44 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释义】本条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和经费支出途径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共六个方面。对公民提供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以内的服务~属农村居民的~由手术单位向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结算~但应核定在规定的项目与检查费用之内~其具体操作程序与结算办法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规定。因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的局限~对基本项目以外的技术服务~则不属于免费提供的范畴。采取“皮下埋植剂”作为避孕方法的~视同放臵宫内节育器手术~纳入免费项目范畴。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所需经费的解决途径~即由省、市、县三级政府负责~分级负担~以县级财政为主。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实行定点服务。实行定点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便民的原则~结合服务单位的区域分布与医疗条件~参照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综合审定~并予公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免费服务的定点问题~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应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基本项 45 目所需经费的解决途径~一般由个人垫支~然后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单位报销,建立结算制度的也可以由手术单位与办理保险的机构或单位结算。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需经费应在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享受公费医疗的~所需经费在公费医疗费中列支或结算~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所需经费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包括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在读研究生等~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支付~即由财政拨付给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手术服务单位向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算~具体办法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释义】本条是对施行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的规定。 “节育手术并发症”是指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直接导致相关疾病、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或残疾、死亡的情况。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计生委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规定执行。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发生的医疗事故~应按照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其诊治的费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途径解决。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当事人申请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职工的由单位帮助其安排好生活,属农民的由乡,镇,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帮助其安排好生产与生活~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属城镇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其他人员由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与生活~ 46 其生活困难的补助标准应不低于最低保障线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47 【释义】本条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 一、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违反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基本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条规定~并将原条例的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对象。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对象:,1,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妻,,2,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非婚生育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的生育行为~既包括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生育~也包括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同居生育~还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重婚生育等。对于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前动员、督促其领取结婚证。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但至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生育~亦为征收对象。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征收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其他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孕期检查费、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三、 征收标准。 1、被征收对象系城镇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目前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指标只有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有。城市的区及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8 指标的县,市,适用设区的市公布的指标~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县,市,应适用本县,市,的指标。现有的“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同一指标。 2、被征收对象系农村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开公布,各级《统计年鉴》刊登的即为公开公布,的结果为准。 3、“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一是以其实际收入是否达到或超过了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含二倍,~作为界定是否加征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二是计算加征社会抚养费的起点是超出“人均”的部分~不是超出“人均”二倍以外的部分,三是加征幅度为超出“人均”收入部分的一至二倍~属自由裁量权。 4、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四、征收幅度。根据不同对象和情节~设定了征收幅度~最低为基本标准的0.5倍~最高为9倍。幅度的具体适用一般为: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是指:,1,夫妻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2,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生育后又多生育一个孩子的。,3,已合法生育过一个孩子者与婚外异性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对于上述三类情形~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是指夫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49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多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以及已合法生育过一个孩子者与婚外异性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对这些情形~按照基本标准的五至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五至八倍”的适用一般应根据多生育孩子的数量来确定~如对多生育二个孩子的~按五倍征收,多生育三个的按六倍征收~依次类推~但最高倍数为八倍。适用具体倍数时还可以根据有关情节来确定~如隐瞒实际收入、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或骗取假收入证明等行为~也可以在幅度范围内适当地提高征收倍数。但这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要慎重~不能造成征收畸轻畸重或同样情节此重彼轻的现象~总的原则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做到公正与合理。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区分不同的情节对男女方分别征收~,1,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征收~对在生育前已领取了结婚证的不予征收。,2,对未达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一倍征收。,3,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育的~若有配偶者没有生育过孩子~按两倍征收,若有配偶者生育过孩子~按“多生育”孩子数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婚外异性系初次生育的~按一倍或者二倍征收。,4,对双方均为未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分别按两倍征收。,5,对双方均为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的~分别按“多生育”孩子数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包含二个~应按照非婚生育孩子数量和情节对男女方分别征收~,1,对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五倍征收,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按六倍征收,依次类推。,2,对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按“多生育”孩子的个数计算~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婚外异性系初次生育~按一倍或者二倍征收。,3,对双方均为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 50 者同居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按“多生育”孩子的个数分别计算~依照本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上述征收幅度最高不超过八倍。 5、“重婚生育的”指依照刑法由司法部门判有重婚罪的对象~按照基本标准的六至九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般应根据具体的孩子数量确定相应的倍数~如重婚生育第一个孩子~按六倍征收,第二个按七倍征收~依次类推~但最高倍数为九倍。本条的规定~体现了对重婚生育予以严惩的原则。 五、征收主体。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应作出书面决定书。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但是决定仍要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征收行为的后果仍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因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此项行政权力。委托实行书面委托~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幅度适当~向委托机关负责任。 本省区域内的非县属油田、农场、茶场~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为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跨市、县的~由两地共同的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征收主体,设区的市的开发区、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主体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征收决定书应该对夫妻或者男女双方分别作出和送达。 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已死亡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只征收其另一方,对在征收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死亡或其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死亡的~终止征收。 六、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 51 起30日内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征收单位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社会抚养费的管理。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各地以往实行的社会抚养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体制和专款专用制度等均应废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将实行决定与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释义】本条是对不领取生育证而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提倡和要求在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在怀孕后仍可以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予补办审批手续~该夫妻在生育前领取了生育证~免予处理,若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属于符合本条例规定病残儿童鉴定以外其他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怀孕后提出申请的~应在生育的二个月前提出~以保证行政机关及时审批~领取生育证后生育。申请一孩病残儿鉴定的~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 52 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送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国家《收养法》的规定~父母作为送养人送养自己的孩子只能是基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一原因~送养人既不能随便将自己的孩子送给他人~更不能以将孩子送养后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送养人以无子女为由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样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的行为~对这种行为应依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多生育”孩子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需自己承担孕期检查费、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的待遇。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其他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释义】本条是对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几点: 一、本条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和执业资格的其他机构和其他人员。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程度~可以受 53 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本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这两个部门依据职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 四、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条涉及的三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罚款的幅度设定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本条第一项中的“计划生育手术”一般包括放臵、摘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绝育术、输卵管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获取相应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机构的资质、条件就施行计划生育手术,,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未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书等条件的情况下~就施行计划生育手术,,3,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这是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作出的。 本条第三项中的“计划生育证明”一般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和保健机构~为规范管理与服务~出具的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手术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证明。 第四十八条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54 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例规定应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主体包括:,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3,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领导、综合治理和协助义务的职责,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条款规定的职责,由各级政府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不履行这些职责的~均属本条调整的范围。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有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单位~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该公民所在单位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制约~即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这里的“单位”包括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当年不得表彰或者奖励”包括评优评先、综合奖励、单项奖励等。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对妨碍计 55 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中均有明确的定义。在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法定原则~超越法律法规许可和授权的职权范围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缺乏自我约束和规范~疏于指导和监督~姑息、放任和默许违法纪行为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循私舞弊”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和财务制度、纪律而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公民应享有的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和优待政策的权利,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救济的权利等。对这些行为的法律追究途径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一般是指负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或其他人员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公务要求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一般是指负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或其他人员采取一些不正当或者违法的手段~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正常进行。本条第二款规定对这两种行为和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制裁措施~是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行为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之时~如果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则不适用本条规定。对这些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释义】本条是对省人民政府制定单项管理规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的授权性规定。 单项规定的制定主体是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依据是本条例。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单项规定包括规章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单项管理规定”根据贯彻本条例和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依据是本条例。为了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在各地的及时、全面、准确实施~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年12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对本条例生效时间的规定。 法规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规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是本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起点~并对法规适用的有关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确定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二是滞后生效或者延迟生效~即新的法律、法规在颁布后经过一定的期限才付诸施行~目的是为了进行宣传和做好法律、法规施行的准备工作。本条例属于第二种情况。 本条例同时规定了,,,,年,,月,,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即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不再执行。 57 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问题~按下列口径掌握:,1,对2002年8月30日前发生的违反法定条件的生育,即原条例所称的计划外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尚未作出征收决定或者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决定时~实体上适用原法律规范的规定~程序上适用新的法律规范的规定。如对2002年8月30日前发生的违反件的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征数额按其行为发生时的法法定条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计征标准和幅度计算~征收主体则改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的名称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对200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违反法定条件的生育,即原条例所称的计划外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在实体和程序上均适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确定征收数额时~分别按原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与幅度计算出应征数额后~从轻征收社会抚养费。,3,2002年11月30日前按原条例规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尚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但不适用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关于欠缴社会抚养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4,对2002年11月30日前应享受原条例规定的奖励而未兑现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予以落实,退休时因未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原条例退休奖励政策的~自2002年12月1日起按本条例执行,对按原条例规定不是奖励的对象~本条例规定应给予奖励的~自2002年12月1日起给予奖励。其中企业只生育一个孩子职工加发5%退休金的问题~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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