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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所得的税 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篇一 : 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原文地址: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作者:一只兔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税法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所得的税 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篇一 : 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原文地址: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作者:一只兔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税法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一、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的清算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人民法院进行了受理准备解散的情形。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应该注意的是税务注销中有的情形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比如企业因为搬迁,导致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没有终止持续经营假定,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的处理。 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根据财税[2009]6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三、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其它所得或支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企业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用公式表述如下: 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货币资金,清理债权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非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2、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用公式表述如下: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 资产负债表 空白资产负债表下载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格式资产负债表的一般结构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 日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账面价值,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例如:某项机器设备,原价为1,500,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 年,会计处理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计提了2年的折旧后。请分别计算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则: 账面价值=1,500,000.00,600,000.00=900,000.00 计税基础=1,500,000.00,500,000.00,400,000=600,000.00 3、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清算税金及附加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负债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期间清算债务的所得或损失,即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此处清偿金额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实际清偿或者确认清偿的金额。 负债清偿损益:指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6、其他所得或支出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 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清算所得税额=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剩余财产的计算和分配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 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剩余财产用公式表述如下: 剩余财产=资产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其它债务 1、职工工资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确认偿还的职工工资。 2、社会保险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3、法定补偿金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4、清算税金及附加 5、清算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 6、以前年度欠税额是指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一般以企业帐记应交税金贷方余额为准,按规定计算税收滞纳金,在清算确认时,以前年度欠税额大于帐记金额,从企业角度即增加企业负债。 7、其他债务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不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前年度欠税额。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计算公式表述如下: 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金额=剩余财产x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 确认为股息金额=x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 1、剩余财产是指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2、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是指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即各个股东投资额占股东投资总额之比。 3、累计盈余公积是指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 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4、累计未分配利润是指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5、分配的财产金额是指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6、确认为股息金额是指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包括清算企业的法人股东和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金额。五、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案例分析 某企业B成立于1995年,实收资本500万元,是由法人股东甲占比50%,法人股东乙、自然人丙分别占比25%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8年5月31日,企业账面亏损额为810000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2008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 固定资产:40000元。 无形资产1950000元 2、资产计税基础4850000元。 3、债务偿还金额为498100元,其中: 应付账款:109000元; 其他应付款:317000元; 应付工资:61000元; 应交税金:28000元; 债务清偿损益=550000-498100=51900 4、清算费用合计100000元: 清算人员工资:75000元 清算审计费用:8000.00元 其他清算费用:17000.00元 清算费用合计=清算人员工资,清算审计费用,其他清算费用=75000,8000,17000=100000 5、清算税金及附加7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清算所得税。 清算所得=-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其它所得或支出 =5650000-4850000-100000-70000+51900+0-370000=681900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照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在5年内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即清算期之前5个纳税年度的税法认定的亏损额370000元,可以在计算清 算所得时弥补。 清算所得=6819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81900-370000=311900元。 清算所得税额=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311900x25%=77975元。 剩余财产的计算和分配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B企业股东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负数。因此没有需要确认为股息的所得,即股息所得为0元。 B企业实收资本500000元,股东甲占比50%,股东乙、丙分别占比25%,股东分配财产金额计算如下,即按照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B企业三位股东确认为投 资转让损失。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清算期清算所得的确认方法,并就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对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清算期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一般小于其账面净值,无法偿还的债务金额比较小,故清算所得是负数,只是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流程,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剩余财产分配后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居民企业取得的剩余财产,确认为股息部分一般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剩余财产的处理中,自然人股东或者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被确认为股息所得部分,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被清算企业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 关于工期滞后的函关于工程严重滞后的函关于工程进度滞后的回复函关于征求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关于征求廉洁自律情况的复函 [2009]388号成文日期:2009-0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 根据上述文件,我们用案例分析中的数据和分析,填报文件规定的申报表如下。 篇二 : 存货估价入账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物资采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货到票未到”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对于货到票未到的存货,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则采用计划成本作为暂估价值入账;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则用暂估价值入账。商品流通企业则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暂估入账。待实际收到发票时,再用红字将原估价入账的以同等金额予以红字冲回,再按实际发票金额登记入账。这就是会计上所说的跨期暂估入库存货。“货到票未到”的存货投入生产经营后,销售的部分,固然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相应未销售部分仍然在存货中反映。在企业所 得税上,《》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人未按规定取得正规发票的,不论什么理由,也不论成本费用是否实际发生,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即对企业未取得正规发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产生了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之间的差异。 货物成本属于企业的主要成本,对于企业因“货到票未到”取得的销售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而对其相应发生的成本却不允许扣除,这就相当于所销售的估价入账的存货为无本之利。那么,对于已结转的成本和未售出的存货,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到底应当如何税前扣除,目前,由于对暂估入库存货成本税前扣除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各地“各说各话”、“各唱各调”。如大连国税部门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证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吉林地税部门规定: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取得有关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河北地税部门规定:对纳 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各地的理解和操作有所不同,但共同点是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合法票据的,年度按规定计入损益的部分,企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笔者对暂估入库存货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看法是: 1.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取得发票的,应当据实扣除,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取得了发票,相应可以扣除。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一方面可以促使企业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从而有效防止另一方偷逃税款,还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通过暂估入账达到虚列支出的目的。另一方面,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取得的发票允许扣除,给了纳税人一个相当长的宽限期。应当注意的是,“货 到票未到”并非意味着货物一定全部销售,企业会计核算是根据配比原则确认收入与成本的,对未销售的相应成本并未进行结转,所以,“货到票未到”的纳税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已进入成本的部分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汇算清缴期后取得发票的,应当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同时,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从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义来看,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年度所实现的应纳税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企业一个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地,对不属于本期的成本费用,则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跨期的成本费用应当归属到所属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年度已汇算清缴的,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以后年度抵减或作 退税处理,但不得支付因纳税人原因而造成的多缴税款的利息。《》规定:“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也有如下规定:“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上述文件立法的出发点在于,防止和杜绝纳税人通过估价入账有意调节企业会计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所以,对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应当归位到所属年度。 3.超过三年不予抵退税款。《》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所以,因货到票未到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即便是取得了发票,也已经失去了抵退税款的权利。 篇三 : “四步走”做好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四步走”做好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和债 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清理,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的经济活动。 一、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涉及的重要概念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两个层面 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存在两个层面的应税主体。一是企业层面,即注册成立的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所得税应税主体,应就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投资者层面,企业的投资者在所得税上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应税主体,需要就其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是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是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注销后的所得税清算应包含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企业层面的主体确认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层面主体清算完成并向投资者进行财产分配后,投资者层面的主体需要就其取得的分配额确认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分别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资产负债观下清算所得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中的核心问题是正确确认清算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的规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看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财税[2009]60号文是站在资产负债观下来定义清算所得的将会计等式变换后,可以得出以下公式:资产-负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企业清算时,企业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 积项目一般不再发生变动,因此得出清算所得清算当期涉及的两个纳税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清算当期涉及到两个紧密相连的纳税年度。从企业清算当年的1月1日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为一个纳税年度,在该纳税年度,纳税人办理的是当期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至企业税务登记注销之日为清算期,清算期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这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办理的是企业清算的所得税事项。两个纳税年度的分界线为“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可按如下原则确定: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6.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进行清算之日。 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应分“四步走” 明确上述概念之后,在实际工作中做好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应按如下四个步骤进行: 1(完成清算当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前年度税务事项的 处理; 2(编制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 3(根据企业清算环节资产、负债处理情况确认清算所得; 4(进行投资者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下面通过案例具体说明如何运用这四个步骤,做好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蓝赣化工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截至2009年9月30日,累计留存收益8100万元。由于公司生产环节污染严重,环保部门要求该企业关停,股东会于2009年9月30日决定解散并注销蓝赣公司。 2009年9月30日,蓝赣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 金额 负债 金额 货币资金 550 短期借款 100 应收账款 350 应付账款 200 其他应收款 100 应付职工薪酬 50 存货 2 600 应交税费 150 固定资产 6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00 负债总额 600 所有者权益 9400 实收资本 1000 资本公积 300 留存收益 8100 资产总额 10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10000 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10月15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现金补缴所得税20万元。 主管国、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蓝赣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限为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8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纳税费如下表: 单位:万元 资产 账面 价值 计税 基础 处置 收入 应纳 税费 备注 货币资金 550 550 550 0 应收账款 350 320 300 0 发生坏账损失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其他应收款 100 100 0 0 不符合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存货 2 600 2 590 3 200 598.4 增值税544万元,地税54.4万元。 固定资产 6 000 5 950 9 000 600 增值税30万元,地税570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00 100 500 0 合计 10000 9 610 13 550 1 198.4 注:1.表中存货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应付账款中有20万元因债权人注销无需支付。其他债务全部以现金偿还。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该企业2006年1月在股票市场购买的股票。企业初始购买价款为100万元。截至2008年底,该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企业资本公积300万元反映的是该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4(对于资产计税基础,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税务、会计处理差异确定,这里笔者直接给出。同时,为简化计算,对资产变卖环节的税收问题,也直接给出。实际清算中,资产变卖中涉及的各项税收问题应根据具体税收法规确定。 除上述资料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四个步骤: 第一步:完成清算当年年度所得税汇算以及以前年度税务事项的处理。 20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应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终汇算清缴补税20万元,企业已用现金缴纳。 2009年10月18日,国地税对企业以往年度税收事项进行检查,检查期限为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 款30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企业尚未缴纳,合 计620万元分别在会计科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和“应交税 费“、”其他应交款“的贷方显示。 至此,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前,蓝赣公司相关的税收事项已经全 部处理完毕。进入下一步的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第二步:编制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 资产 金额 负债 金额 货币资金 530 短期借款 100 应收账款 350 应付账款 200 其他应收款 100 应付职工薪酬 50 存货 2600 应交税费 650 固定资产 6000 其他应付款 1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00 其他应交款 120 负债总额 1220 所有者权益 8760 实收资本 1000 资本公积 300 留存收益 7460 资产总额 998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9980 第三步:根据企业清算环节资产、负债处理情况确认清算所得。 具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附表一和附表二来计算。将在第二步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填入附表一和附表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栏,分别在附表一和附表二中填入对应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将通过附表一和附表二计算出来的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清偿损益填入清算主表,计算出相关的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最终,得出清算所得的申报表中的内容如下: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 资产处置损益 3940 2 负债清偿损益 20 3 清算费用 80 4 清算税金及附加 624.4 5 其他所得或支出 100 6 清算所得 3355.6 7 免税收入 8 不征税收入 9 其他免税所得 1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 应纳税所得额 3355.6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12 税率 25% 13 应纳所得税额 838.9 应补所得税额计算 14 减企业所得税额 15 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16 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17 以前纳税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18 实际应补所得税额 838.9 注:其他所得或支出中的100万元反映的是100万元的其他应 收款损失,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而进行的纳税调整。 第四步:进行投资者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首先要确认清算后新增会计利润。在清算分配中,相当于税后利润的分配部分作为股息所得,对于企业投资者而言是免税所得。 清算后新增会计税后利润=资产处置损益+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费用=+-清算费用-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费用=+-80-624.4-838.9=2326.7 累积留存收益=7460+2326.7=9786.7 其次,确认剩余可用于分配的财产。 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负债清偿金额-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缴纳所得税额=13530-1200-80-624.4-838.9=10786.7 最后,计算投资者清算的所得税: 中星集团应得清算分配额:10786.7×60%=6472.02 中星集团应确认股息所得=9786.7×60%=5872.02 中星集团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472.02-5872.02-600=0 王某应得清算分配额=10786.7×40%=4314.68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0%=782.94,税款由清算组代扣代缴。 三、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注意事项 1.企业清算期间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因此不得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2.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处置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除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其他资产处置损失均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3.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将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最后,需要和大家说明一下,本文讨论的只是企业一般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因破产清算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比较特殊,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篇四 : 企业清算的各种情形和所得税处理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企业有,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本文就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各种情形介绍如下,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按《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等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据此予以解散。 据上可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只有第项“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没有作为应当清算的解散事由。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等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或应当进行清算: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据上可知,债务人、债权人分别在规定的情形发生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重组中应清算的情形如下: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因此,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当企业合并时,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但当企业分立时,只有进行新设分立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才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据上可知,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有两种情形不需要清算:第一种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派生分立由于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仍然存在,因此不需要清算;第二种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所有合并或分立的情形,被合并或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不需要清算。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分立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合并所得税及会计处理案例 某企业甲公司,其股东为A公司。2010年5月,另一企业乙公司吸收合并了甲公司,合并时甲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计税基础为3200万元,可变现净值为50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计税基础为1900万元,最终清偿额为1800万元。乙公司支付3200万元给A公司作为对价。假设甲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案例中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不考虑其他因素。 1.所得税处理 合并时甲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别为5000万元、1800万元,因此,乙公司据此确认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甲公司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假设甲公司资产处置损益5000,3200,1800,负债清偿损益1900,1800,100,清算费用、相 关税费等合计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则甲公司清算所得为1800,100,200,1700,应纳所得税额1700×25%,425。 甲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不考虑其他因素,剩余财产为5000,200,425,1800,2575,分配归A公司所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因此,A公司应确认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假设A公司对甲公司的投资成本为800万元,清算时甲公司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为50万元、盈余公积为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20万元。则A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2575万元中,未分配利润120万元和盈余公积30万元都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为2575,120,30,2425,该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2425,800,1625应当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 2.会计处理 甲公司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清算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资产类科目 3000 清算损益 2000 借:负债类科目 2000 贷:清算损益 200 银行存款 1800 ?发生清算税费 借:清算费用等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结转损益 借:清算损益 2200 贷:清算所得 2000 清算费用等 200 会计核算的清算所得为2000万元,比税法计算的清算所得1700 万元多300万元,是由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和负债的账面 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造成的。 ?计算清算所得税 借:所得税 4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25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25 贷:银行存款 425 ?结转所得税 借:清算所得 425 贷:所得税 425 乙公司合并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资产类科目 5000 贷:负债类科目 1800 银行存款 3200 A公司会计处理: 收回投资,确认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 借:银行存款 2575 贷: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等科目 1775 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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