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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在中国的保留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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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在中国的保留与适用 论文摘要 我们中国,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视死刑的国家,从封建君王时代到改革开放,与世界接轨的当今社会,废除死刑从来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观念和有影响的势力。在笔者看来,在我们中国,之所以一直保留死刑,是从实际出发,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我国民众心理的。但保留并不等于一成不变,需在保留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国情,对死刑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才能使死刑制度真正适用于我国。 关键字:死刑,保留,改革,适用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目录 前言 (1) 一、死刑的基本定义 (1) 二、死刑在中国保留的原因 (2)...

论死刑在中国的保留与适用
论文摘要 我们中国,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视死刑的国家,从封建君王时代到改革开放,与世界接轨的当今社会,废除死刑从来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观念和有影响的势力。在笔者看来,在我们中国,之所以一直保留死刑,是从实际出发,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我国民众心理的。但保留并不等于一成不变,需在保留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国情,对死刑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不断改革和完善,才能使死刑制度真正适用于我国。 关键字:死刑,保留,改革,适用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前言 (1) 一、死刑的基本定义 (1) 二、死刑在中国保留的原因 (2) (一)死刑在我国的历史 (2) (二)死刑具有强大的震慑力 (2) (三)死刑符合民众心理 (3) (四)死刑符合我国国情 (3) 三、死刑在中国的适用 (3) (一)死刑改革的立法路径 (4) 1.减少死刑适用罪名 (4)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4) 3.限制死刑的判决程序 (4) (二)死刑改革的司法路径 (4) 1.死刑的适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5) 2.死缓适用范围 (5) 3.死刑的执行方式 (5) (三)民意引导 (6) 四、综述 (6) 参考文献 (8)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论死刑在中国的保留与适用 前言 在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上,人们对以国家名义的杀人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了,认为国家将有罪者处死是很正常事。但我们必须指出:古代统治者对犯罪者的报复往往超过必要的限度,不仅对杀人者处死,也常常会对犯有微不足道的轻罪者甚至无辜冤判者处以死刑。因此,废除死刑的呼声在世界各地渐渐地响亮起来。首先提倡废除死刑的是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法(On Crimes and Punishment)》一书中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贝卡里亚的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以后的240余年间,死刑的废除与保留,已成为全世界广泛争论的一个重要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目前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但美国、日本和印度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1 中国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视死刑的国家,在对待死刑的问题上,不废除死刑是死刑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但严格限制死刑,“少杀慎杀”却是我党的一贯态度,为此,形成了以下具体的死刑政策,主要包括:决不废除死刑的政策;坚持“少杀”的政策;防止“错杀”的政策;对“死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鉴于此,笔者认为,为何中国需要保留死刑,以及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中国又对死刑做了哪些改革和完善值得探讨。 一、死刑的基本定义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严惩罪犯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2 1 百度百科,《死刑》--统计资料, 。 2 百度百科,《死刑》--基本定义, 1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目前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有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二、死刑在中国保留的原因 (一)死刑在我国的历史 在中国,死刑历史一般认为是从夏朝开始。在先秦史籍中,就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记载。比如古书说“昏墨贼杀”,“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抢劫和杀害良民,这句话的意思就是犯了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这就是当时有死刑的证据。在接下来几千年的封建奴隶制社会中,死刑一直是统治阶级残酷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手段和工具,虽然封建君王也曾出于“仁政”的需要短期停止过死刑的执行,但封建时期残酷的死刑制度从未真正淡出过历史的舞台。 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受西方资产阶级刑罚观念的影响,并迫于各帝国主义列强的压力。满清统治者开始了很不情愿地实行死刑由“可分性”到“惟一性”的立法改革。这一改革敲响了中国几千年来的死刑等级的丧钟,标志着中国死刑种类开始迈向近代化的行列,意义重大而深远。3 建国之初,毛泽东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角度出发,主张保留死刑,他的“不能废除死刑”的政策成为我国死刑得以存在的基础。而党的“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政策成为我国死刑不断改革和完善的动力。 (二)死刑具有强大的震慑力 生命权是人的最根本的权利,而死刑却是对该权利的剥夺,同时,被判处死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我国死刑的执行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立即执行根本不给犯罪分子悔过的机会。对于缓期两年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期两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也只会减为无期徒刑,由此可见死刑的严厉性。 死刑保留的根本目的不是惩罚而是约束和震慑。杀人犯如果不判处死刑,他们再杀第二个时手就不会颤抖;贪污犯如果不判处死刑,他们就会肆无忌惮的贪污腐败。正是因为有死刑这个强大的法律武器的存在,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起着杀鸡儆猴预防犯罪的作用,人们才不会为所欲为,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 3 佚名,2012-06-24,《中国死刑种类的历史演变》, 。 2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三)死刑符合民众心理 中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观念,认为任何人都要为其恶行负责,体现了被害人渴望复仇、期待慰藉的心理。这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民众对罪大恶极之人必须处以死刑的这种思维习惯,这恐怕不是一代人两代人就能改变的。 于2013年6月18日被执行死刑的原河南永城市委常务副秘书长、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生前强奸猥亵未成年少女,已查明的受害幼女多达数十人,未查明的还不知道多少,手段恶劣,罪大恶极,摧残了多少祖国的花朵,又让多少家庭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这样的人如不处以死刑,民愤难平。 按照马斯洛的人类“五大需求”来看社会,安全感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需求,人类生存也依赖社会基础,而死刑的存在,正是对社会正义与民众安全感的重要保障。4 (四)死刑符合我国国情 从目前世界上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来看,无论有多少国家废止了死刑,却不可回避一个基本问题,即几乎所有人口过亿的国家都没有废除死刑。5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人口大国,虽然地大物博,但真正适宜人类居住生活的空间有限,人均资源的占有量有限,人口飞速发展一直在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如废除死刑,就意味着这些原来有死刑的犯罪大部分要转变为无期徒刑或者相对很长自由刑,随着关押在监狱的罪犯的增多,国家需要投入更多的财政扩大监狱面积、改善监狱条件、增加监狱守卫。而就中国目前的国情来说,这无疑是大大加重了本来就紧张的财政预算。6 此外,死刑的存废与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社会制度以及这个社会制度下的国民素质。我国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秩序和社会文明及社会心理还处在亟待规范和建立健全的现实情形下,就言废除死刑无异于与虎谋皮。废除死刑,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根本就不具可操作性,保留死刑才是当下最适合我国国情的。 三、死刑在中国的适用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人死不能复生,执行死刑后一旦发现是冤假错案难以挽回不能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犯人在处死多年后发现是冤死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因此,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国情,本着“少杀 4 千钧棒,2011-06-13,《废除死刑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5 宋晓东,《论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华章》,2013年第15期 6 杨丛瑜,《浅议死刑存废及死刑改革观》,《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0期。 3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慎杀”的原则,对死刑制度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能真正适用于我国。 (一)死刑改革的立法路径 1.减少死刑适用罪名 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我国刑法立法中的死刑罪名多达71个。尽管1997年刑法典在分则中对可处死刑的罪名已略作减少,但仍保持了68个罪名。我国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减少了13 种备而少用的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使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降为55个,昭示了我国死刑改革的立法走向。 从近期的研究来看,在立法上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设置成为学者重点研究的内容之一。高铭暄教授就提出:“我们希望立法者能削减乃至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作为立法发展的一个近期目标。”也有学者提出死刑废止的三个步骤:一是先行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在条件成熟时废止非致命犯罪(非侵害生命的犯罪)的死刑;三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全面废止死刑。7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律学者在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方面正在不断研究和完善中。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以及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之外的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既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羁押受审时已怀孕的妇女。对于这种怀孕的妇女,无论在受审还是羁押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然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指待该妇女分娩以后再予判处或者执行死刑。 我国刑法还明确规定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体现了我国在使用死刑时的人性化和宽容化。 3.限制死刑的判决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死刑的判处和执行的严格的复核程序保证了对死刑的正确适用。法院在判处一个人死刑时要经过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审判监督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等一系列措施来保证死刑案件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二)死刑改革的司法路径 7 黄伟明,《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与定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19期第1卷。 1.死刑的适用标准 关于死刑的适用标准,我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死刑适用的总的标准。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的对死刑适用主体“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入了主观标准,既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适用死刑的标准上,应首先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次看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故意,其主观恶性是否严重;最后结合行为人的罪前、罪中和罪后表现,看其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确保在罪刑公正、犯罪人犯了极为严重之罪的前提下,坚持目的性原则,不论从一般预防还是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抑或从谦抑性的角度而言,都需要动用死刑的时候,死刑才能作为最后的手段予以使用。8 2.死缓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是否应该用死缓,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9 死缓作为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方式,既具有死刑作为极刑对犯罪人进行最为严厉的否定评价的作用,又给予受刑人以生的希望,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弊端。 3.死刑的执行方式 据2012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 8 赵秉志、王鹏祥,《中国死刑改革之路径探索》,《中州学刊》,2013年第6期。 9 百度百科,《死刑》--死刑与死缓的区别, 。 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10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所取代。 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医处饶文军处长此前对媒体称:“注射执行死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我国司法文明的充分体现。最高法院在试点时曾征求死刑犯的意见,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没有一个死刑犯要求枪决,全部选择注射。注射执行死刑是目前最人道、最文明、最能为所有人接受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三)民意引导 民意是指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从国家层面看,民意是一切权力的来源;从立法层面看,民意的代表组成了立法机构,民意决定着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废止;从司法层面看,司法的运作与成效取决于民意。死刑得以保留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意对其尚存支持。一项调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显示,我国有91.2%的法律专业人士和57.8%的普通民众支持保留死刑。11虽然当前的国情决定了死刑制度的保留,但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随着民众文明素质的不断提升,废除一些不必要的罪名,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数量,消除民众对死刑的依赖心理,使民意成为推动死刑走向废止的基础力量。12因此,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正确理性的引导民众,这也是我国在死刑制度改革之路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综述 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必须保留死刑,但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国情,对死刑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又是必不可少的。死刑制度改革是一项宏大、系统的法治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各项制度协同推进。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各种条件,期望在立法上完全废止死刑还不现实。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应同时、综合运用立法手段和司法手段,及时、合理地引导民意,不断努力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唯有如此,死刑制度才能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国际刑罚发展趋势。 10 杨丛瑜,《浅议死刑存废及死刑改革观》,《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0期。 11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2页 12 赵秉志、张智辉、王勇,《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89年,第334页。 致谢 浙大远程教育两年半的时光已经接近尾声,在此我想对我的母校,我的父母、亲人们,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达我由衷的谢意。感谢我的家人对我这两年半学习的默默支持;感谢海宁电大和浙江大学给了我在大学毕业后继续学习的机会,让我能继续提高;也感谢班主任钱老师对我的关心和给予的帮助。 从开始写作至论文最终定稿,总共花费了我一个月的时间,虽说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要完成这样一篇论文的确不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情,但我通过论文的撰写,对我国死刑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系统的了解,对自己所学的专业有了更深的兴趣,这无疑都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最后,我要感谢我的论文导师韦老师,感谢你在论文的撰写和修改调整上给予我的精心指导,在此我向你表示由衷的谢意!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死刑》--基本定义、统计资料、死刑与死缓的区别, 。 2.佚名,2012-06-24,《中国死刑种类的历史演变》, 3.shtml。 3. 千钧棒,2011-06-13,《废除死刑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 4.宋晓东,《论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华章》,2013年第15期 5.杨丛瑜,《浅议死刑存废及死刑改革观》,《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0期。 6. 黄伟明,《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与定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19期第1卷。 7.赵秉志、王鹏祥,《中国死刑改革之路径探索》,《中州学刊》,2013年第6期。 8.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2页。 9.赵秉志、张智辉、王勇,《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89年,第334页。 10.张柱,《浅析我国死刑存废及完善》,《商》,2013年第2期。 11.裴广川,《刑法学》(新编)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2.马艳华,《浅析中国死刑制度》,《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6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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