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20090313.doc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编 号 苏环 〔2009〕 号 密 级 紧急程度
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标 题 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 送 太湖流域各市、县(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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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环保 试点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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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湖流域各市、县,市,环保局,
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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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使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班子明确责任
各市、县,市,要高度重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要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要求,成立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明确、责任落实。请于2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成立情况上报我厅。
二、向社会公布试点排污单位名单
请各市、县,市,于2月底前确定试点排污单位名单,并在当地主要报纸及环保网上公布试点排污单位名单,公布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所属行业、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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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申购指标
3月15日前,向试点排污单位下发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网上申购通知,明确申购要求。3月15日起,试点排污单位通过网络一次性申购2009年和2010年排污指标。申购期限,已建企业截止3月底,新、改、扩建项目即时申购。4月底前各级环保局完成对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核定。
四、向社会公示申购核定排污指标
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5月
购核定量,同时,将核定结果报省环保厅,并抄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县,市,环保局,同时报送省辖市环保局。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受理缴款
5月20日前,完成向试点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5月20日起,企业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缴费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确因特殊困难暂不能按期缴费的排污单位,自接到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向受理排放指标申购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可缓缴,缓缴期限可延迟到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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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月核定排污量
各市、县,市,环保局的污控处、总量办、监察局,大队,和监测站共同组成排污量核定小组,根据在线监测数据、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并结合环境监察等部门掌握的企业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等情况,按月核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按要求上报核定结果。
各市、县,市,环保局要报告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因试点工作不力,腾不出环境容量的地方,停止审批建设项目环评。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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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太湖? 试点 办法 通知
附件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太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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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湖流域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申报、申购,以及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购指标的核定。环保部门核定指标即为排污单位允许申购指标。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我省太湖流域列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工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入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省辖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并列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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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试点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满足地区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开展排污指标申购核定工作。
第二章 工业企业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
第五条 核定工业企业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基本依据为,按《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确定排污单位排放浓度标准,排污单位允许排水量主要依据环评批复水量、排污许可排水量,同时参考“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以及近两年的环境统计数据,还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按照从严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
第六条 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满足接管浓度和水量控制要求,其排污指标的申购及核定依据允许接管水量与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按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核算,凡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10吨的已建接管排污单位必须直接到当地环保局申购排放指标,申购指标时要求出具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委托处理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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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单位新增的化学需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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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指标,应在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调剂,须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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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的排污指标。
第九条 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放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之和,如有变化的,要及时办理排放指标变更手续。
第十条 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或不按规定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暂不接受申购申请,待获准恢复生产后,可接
部门依据准许的生产时间核定排污指标。 受申购,环保
第十一条 对因破产、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得申购排放指标。
第三章 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
第十二条 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大于80%,含80%,的已建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最大允许申购排放指标应按批准的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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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能力和目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并参考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指标确定,其排放指标申购量为允许排放量扣除已列入试点的接管企业和接入的生活污水排放指标量。
第十四条 按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核算,凡年排放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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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氧量小于10吨的已建接管排污单位,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情况下,应承担其污水处理厂有偿使用排污指标的合理成本。
第十五条 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的要求。环保部门会同污水处理厂核实各接管企业排污指标申购情况,凭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凭证接管。
第四章 排放指标申购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市、县,市,环保局按要求确定并公布试点单位名单,书面通知排污单位申购排放指标,并明确申购要求。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一次性申购2009年和2010年两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同时,须向负责受理申购和核定的环保局提供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量以及目前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批准文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2008年11月20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在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指标按2250元/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在10吨以上的接管企业,按污水厂出水浓度核算,、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指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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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元/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及以下,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应负担有偿使用费,化学需氧量指标价格为1300元/吨。
第十九条 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通过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包括接管企业,新增化学需氧量指标,按4500元/吨.年征收,所有接管企业都必须直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申购排放指标。
第二十条 市、县,市,环保局收到排污单位申购排污指标材料后,对现有排污单位在15个工作日,新、改、扩建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核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环保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核定量,同时,将核定结果报省环保厅,并抄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县,市,环保局同时报送省辖市环保局,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环保局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7日内,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凭排污单位的缴费凭证,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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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因破产、自行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排污指标申购单位,未使用的申购指标可申请当地环保部门以不低于原申购价回购。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少于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部分,经受理申购的环保局审核确认,可冲抵下一年的有偿使用费,在申购期满后统一结算。
第二十七条 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排污单位,其申购的排污指标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剩余指标可留在当地环保部门作为建设项目发展用量或调剂指标备用量。
第二十八条 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放指标,须在完成当地总量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指标。凡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及“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年排污量超过该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 条 对于列入试点,逾期不申购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将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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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环保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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