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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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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第 十三条 2006年第3期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 —— 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第十三条 李华 提要刑事被害人是指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自然人."刑事被害性"决定着刑事被害人有要求通过参 与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受损权益的愿望,惩罚犯罪分子.赋予刑事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成为刑事...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第 十三条 2006年第3期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 —— 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第十三条 李华 提要刑事被害人是指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自然人."刑事被害性"决定着刑事被害人有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通过参 与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受损权益的愿望,惩罚犯罪分子.赋予刑事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既有利于对侦查权力和公诉权力的约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 有利于追究刑事犯罪.刑事诉讼修改应该充分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 稿》第十三条,重新界定了"诉讼参与人"和"当 事人"的范围,明确将被害人列入"诉讼参与人" 的范围,提出"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而 未包括被害人.并进一步在法条释义和论证中说明 了其重要理由:"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从现行刑事 诉讼法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当事人'回归到了普通诉讼参与 人.这并非立法上的退步,而是基于对被害人的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反思而做出的一种'务实' 的选择.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从原 刑事诉讼法中的普通诉讼参与人提高到当事人,似 乎是一种进步,但就具体立法来看,被害人的当事 人诉讼地位'有名无实',并不享有当事人应当享 有的诉讼权利,一些被视为是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 障的重大改革举措如被害人享有'公诉转自诉'的 权利等在实践中基本被虚置.在现行刑事诉讼法 中,被害人诉讼地位可以称之为'尴尬的当事人'. 与其如此,不如回归其普通诉讼参与人的地位."n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刑事诉讼之本 能,就是要解决尖锐的刑事纠纷,使损害的利益得 到救济,损害的制造者受到必要的法律制裁.刑事 被害人0的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的损害,应当 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要 求,刑事诉讼过程的展开与进行,必须有当事人的 积极参与.尊重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突现刑 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强调其刑事诉讼参与 性,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刑 事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31996年刑事 诉讼法修改,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 位,赋予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相当的刑事诉讼权 利.这是刑事诉讼立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对加强对 被害人人权的保障无疑是进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 改绝不能因实然与应然相去甚远,立法与司法实践 差距较大而淡化,漠视刑事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 成为将刑事被害人界定为刑事诉讼参与人,起类似 于证人的法律地位之理由.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 中的法律地位不仅不应该被削弱,而且应该进一步 在理顺控,辩,审三方关系的基础上,强化被害人 刑事诉讼权利的实现.理由如下: 一 ,从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关系上讲,应该 赋予刑事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H 诉讼追寻的重要价值目标——诉讼正义不仅要 义,还要体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 体现实体正 【收稿日期】2OO6一O4一O6 【作者简介】李华男四川师范大学青年工作部讲师法学硕士 42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 序正义是诉讼正义不容忽视的有机统一的两个方 面.通过刑事诉讼实现被害人受损的人身,财产, 精神上的实体权益,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体现.但是 不能为追求实体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 程序的重要的具有独立意义的价值.程序法规定的 民主,公正的程序保障机制不仅强调了当事人的人 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体现了公正,民主 和法制的观念,使诉讼具有理性活动的形象,而且 还能通过民主,公正程序获得的判决得到社会公众 的普遍认可和尊重,也易为当事人从心理和行为上 予以接受oC57可见程序正义不仅仅是实体正义实现 的前提和保证,它还可以平衡,缓和,消解冲突主 体各方对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与社会秩序的对抗,不满心理, 增强冲突主体各方对法制权威与社会秩序的尊重与 认同,比实体正义的实现有着更为深入彻底地消除 社会冲突这样一种独立的价值与功能.? 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和精神权益是实体上的权 益或权利.从程序正义的意义上讲,当这些权利受 到犯罪行为侵害时,有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权利通过 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实体权利的救济.无程序权利 救济的实体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权利,是虚设的 权利.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享有诉权 而取得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让其充分的参 与刑事诉讼,亲眼看到审判是在充分尊重其个人意 见和考虑其个人利益的公正程序下得出的,可以缓 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使其对刑事诉讼从心理 上感到满意和信服,对最终解决社会冲突,彻底维 护社会秩序和安定是相当必要的,口有利于从较深 的层面上消解犯罪这一社会冲突所带来的冲突主体 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满.赋予 刑事被害人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对刑 事被害人人格的尊重,是符合人之理性的.如果取 消被害人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疑剥夺其程序性 权利,使其再度被沦为刑事诉讼的"旁观者","被 动者"而难以有效实现自己的实体权益的保障. 二,从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特征出发,应该赋予 刑事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 刑事被害人基本的特征是其合法的正当的权益 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故刑事被害人与刑事案件处 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权益的维护者莫过于 权益享有者本身.实现刑事被害人受损害权益的最 合理的方式莫过于让受侵害者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参 与并影响刑事诉讼而尽可能实现其受损害权益.欲 望与动机是行为的原动力.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合法 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刑事诉 讼实现对自己权益的救济和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从 内心深处他们有一种报复心理存在,有要求惩罚犯 罪分子的动机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欲望.只要这 种动机,欲望具有合理性,法律就应该赋予并允许 充分享有实现这种动机,欲望的权利.刑事被害人 的基本特征一一客观侵害性,决定了刑事被害人有 参与刑事诉讼,积极指控,努力为使法官做出有利 于自己的判决的决心.赋予刑事被害人刑事诉讼当 事人的诉讼地位正是刑事被害人的客观侵害性所决 定了的. 三,从实现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上 讲,应该赋予刑事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法 律地位 刑事被害人为犯罪分子所侵害,与诉讼结局有 直接利害关系,自己受损害权益是否得到救济与犯 罪分子是否得到应有的惩处直接影响刑事被害人的 心理与精神感受.权力是自私的,天生欲望是实现 更大的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 限的地方才休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权 主要国家公诉机关的承担的国家公诉制度前提下, 缺少必要监督,极大可能检警侦查起诉机关在行使 侦查权,公诉权过程中,或为犯罪分子所利用,搞 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或迫于压力尽快破案而滥用 侦查权,公诉权,从而损害刑事被害人的受损的合 法权益,让刑事被害人不得不被沦为"第二次"受 害者.我们经常从报纸上看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 侦查机关,检查机关的懈怠而再次受到损害,他们 的意见为侦查机关,检查机关乃至审判机关所漠 视,侦查公诉无发言权,审判不能到庭,被沦为刑 事诉讼的"旁观者","被动者".所以,刑事被害 人要通过刑事诉讼实现自己受损的合法权益,必须 享有相当的刑事诉讼权利,充分的参与刑事诉讼. 刑事被害人享有告诉权,知情权,异议权,受尊重 权等具体刑事诉讼权利,既是对侦查权力的约束, 也是防止二次侵害的重要形式,更是实现自己权益 43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 的重要手段.无程序权利救济的实体权利是虚设的 无法得到保障的权利. 四,从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权利平衡角度上讲,也应该赋予刑事被害人作 为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 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衰弱,是国家公诉权不断 扩张的结果,有其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以刑事 诉讼是针对被告人的罪与罚而展开,被告人处于弱 者地位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为由而仅考虑被告人的权 利及保护,并以教告人的权利及保护为中心建构刑 事司法制度,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固然侦查,起诉 是国家司法权力,国家行使权力势必影响公民的基 本权利.而犯罪嫌疑人又是案件的重要突破口.因 此极有可能国家行使司法权力时发生刑讯逼供,冤 假错案而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 别是在不健全的法制环境下,当被告人面临强大的 国家时,不难理解其合法权益易受侵犯性.但绝不 能因此而认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应该 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点,忽略对刑事被害人 权利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 更为基本的事实是:在被告人处=于:弱者地位之前, 被害人已经充当了一回弱者.与被告人的弱者地位 不同的是:被害人作为弱者,决非仅仅承担一种可 能的危险或风险,而是实际蒙受了肉体,精神和财 产诸方面的损害和损失.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追求 的重要价值目标,不仅要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 保障,还要使受损害者的人权得到保障.保障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固然是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重 点,但绝不能因此漠视,淡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 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赋予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刑 事诉讼法律地位,使其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权利,更 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追究刑事犯罪.刑事被害人 不仅是犯罪过程的当事人,而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有 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 应该成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因此,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成为刑事 诉讼的起点和终点,并伴随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 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与其说是犯罪人的行为导致了 刑事诉讼,毋宁说是犯罪人行为的结果即个人和社 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导致了刑事诉讼.无论是对 44 被告人,还是对被害人而言,这都是一种诉讼过程 和诉讼结果并重的追究.cs 五,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平衡角度出发,也 应该赋予刑事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法律地 位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 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自由,财产权利等各项权 利的实现程度.伴随着诉讼民主的发展历程,刑事 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很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 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刑事诉讼参与 人存在诉讼地位的变化,使得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程序内容不断走向程序正义,实现刑事程序法治. "我国在今后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应考虑个人价值 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与并重,寻求程序的公平与 公正."? 国家权力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国家,其行使主要是维护国家利 益与社会利益,而个人权利代表个人,权利的赋予 及其行使是维护个人的利益.犯罪行为一方面严重 危害社会的稳定的秩序,损害国家与社会利益,另 一 方面又可能严重损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国 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的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能够同时维护刑事 被害人的利益.但在有些情况,国家社会的利益可 能与个人利益性不协调乃至发生冲突时,刑事被害 人的权益如何得以救济,成为当今世界人权关注的 热点,也近现代被害人学兴起的重要原因.加之侦 查,公诉由国家垄断行使,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司 法权力的行使者极有可能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为实现 本人的最大利益而滥用权力以致损害刑事被害人的 利益.为防止这种权利被滥用,赋予刑事被害人的 相当的刑事诉讼权利,以个人约束,限制侦查,公 诉权力也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赋予刑事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让刑事诉讼被害人充分享有诉讼权利,参与 刑事诉讼,并当认为当公诉无力或公诉不能的情况 下,通过支持公诉或提起自诉来实现对犯罪分子的 惩罚和自己的权利的救护,是应该的,有利于权力 与权利平衡,有益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 一 . 六,从司法实践来审视,更应该加强刑事被害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善待被害人 人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从司法实践来审视,首先,现行刑事诉讼法赋 予刑事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允许 公诉通过自诉保障其权益,但这自诉受到极大的限 制,因为本处于弱者的刑事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很难 实现.加之又没有上诉权,使得刑事被害人对刑事 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以及审判结果的影响仍然是 相当有限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名实不 符.其次,司法部门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漠视,更 是对刑事被害人雪上加霜.使得刑事被害人不出庭 几乎成为中国司法的一个普遍现象.被害人及其委 托人的意见,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庭审 的作用难以有效的发挥.刑事被害人的陈述意见得 不到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应有的重视和关怀. 现实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被虚置的这种现象,是司法不公的体现.刑事诉讼 的再修改应该强调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被 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权利,强化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诉讼权利和诉讼地 位的保障,尤其是起诉书格式中明确提出刑事诉讼 被害人及其陈述,法院在受理和审判必须充分考虑 刑事诉讼被害人的陈述意见.赋予刑事被害人诉讼 程序的选择权是相当必要的.0?这既是加强对司法 权力的限制,又能更好保障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 中的权利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过程中, 不仅不能取消刑事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刑事 诉讼法律地位,还应该善待刑事被害人,从限制权 力,平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利益,加强刑事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等多重角度出发,更加充分 加强和保障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各项权利的实 现. [参考文献] (13徐静村.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3被害人,应该是指受不当行为所遭到权益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本文从人权保障的最基本的角度出 发,仅考虑被害人是自然人的情况.. [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 [4]李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定位[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学版),2005.6. (5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L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7. (6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7. [7]石英.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处事局.中国与欧盟刑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C3.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85—86. [9]陈卫东.刑事诉讼法(M3.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7—9. (103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11页.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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