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 人 民 医 院
专病专治专家选拔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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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人才工作精神,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在全院大兴育才、引才、聚才、爱才、用才之风,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在院开展专病专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专病专治专家称号授予在本专业疾病诊断、治疗或研究等方向具有卓越技术,能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潜力的专科专业人才。
第三条 专病专治专家的选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以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为选拔依据。
第四条 建立能上能下的体制机制,每年组织评比一次,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二章 选拔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选拔对象必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遵纪守法,学风和医风正派,模范履行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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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改革、进取、创新、奉献精神。
第六条 选拔对象为在我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及中医等领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对象为中级及以上职称,专病专治宣讲效果评价优良,一般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医学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学术造诣较高,在有影响力的刊物上曾发表论文。
(二)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或熟悉本专业专病方向的病症诊疗指南、处理流程及应急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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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得到县内同行公认。
(三)在医药卫生方面,有技术或成果填补了院级及以上本专业空白,并得到推广,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四)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得到同行公认。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专病专治专家选拔工作,按照自我推荐、专家组评审和医院考核三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评审、考核合格的候选人,当在我院范围内征求意见并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报名参加选拔专病专治专家工作的所有人员,在医务科公布拟参加选拔人员名单后1个月内,举办1次本专业专病知识宣讲,并对宣讲内容进行效果评价,满足评审要求。 医院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针对专病知识进行评审,报名人员答辩合格者通过初选;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全县知名专家和市中心医院有关专家组成。 通过初选的人员,医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专业考核,通过考核的将正式聘任为我院专病专治专家。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材料内容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密。评审过程实行回避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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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报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等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医务科将评审结果通过医院办公系统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当选医院专病专治专家者由医院统一颁发《高青县人民医院专病专治专家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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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科室要把培养和管理专病专治专家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及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第十四条 医院将为专病专治专家提供工作和学习保障。优先提供他们急需的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优先考虑参加学术交流或考察活动,积极支持他们外出研修,为他们及时掌握现代医学科技和管理信息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医务科要定期组织专病专治专家开展学术交流与技术服务活动,加强协作与交流,进一步发挥他们在专病领域的带头作用,鼓励他们取得更大的成绩。
第十六条 医务科要建立和完善专病专治专家手机、微信等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患者心理、疾病等方面的情况,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在我院就诊期间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专病专家可联系相关科室及人员组成专家团队,通过院内电视、医院网站、建立微信群等多种媒体形式,不断拓宽专病专治知识宣传领域,建立医患信任,逐步吸引患者来我院就诊、住院。
第十八条 根据专病专家的社会影响力和工作业绩,每年进行一次评奖(奖励办法附后)。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病专治专家荣誉称号,并终止其享受的一切相关待遇:
(一)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或违背专病专治专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
(四)擅自离职或未经组织同意长期离院不归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