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举报
开通vip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篇一: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法学界所公认。但理论界关于一是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尚未形成共识。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执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有的存在多次处罚的情况。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的精神和立法宗旨...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篇一: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法学界所公认。但理论界关于一是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尚未形成共识。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执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有的存在多次处罚的情况。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的精神和立法宗旨,但由于其范围的有限性,不足以全面解决重复处罚的问题随着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日益成熟,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将进一步得到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 例外 一事不再罚原则也称一事不两罚原则或重复处罚之禁止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1 法》)对这个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弥合分歧,解决争论。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学者们的理论研究,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及其分析 行政处罚法在起草过程中,曾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试图将该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其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后由于对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存在较大争议,在行政处罚法总则部分未作规定,而只在行政处罚的适用部分作出了认识上比较一致的规定,即在《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管辖和适应”中的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原来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变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罚款处罚”,在实用范围上有很大缩小。但即使如此,在行政法学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含义在理解上仍然有很大是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一事不再罚”是指个人或者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者多次。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给予处罚。?类似是表述还有“一事不再罚与重罚吸收轻罚的原则。” (二)“一事不再罚”是指同一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这 2 一解释意味着不同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多种行政法律规定的,可以给予不同处罚,而且也不排除违法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三)“一事不再罚”是指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已作过行政处罚的,不应当再实施处罚。也就是说,一个违法事实分别触犯了几个行政法规,构成几种违法名称的,可以分别由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先行处罚了,别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 (四)“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它要求,已受处罚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依同样的法律规范再受处罚。?但如果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行政规范,则可以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头处罚。 那么,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我国目前仍没有立法解释,法律界对此原则也没有形成一个共识。而按照上述四种观点适用这一原则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第一种表述是将“一事不再罚”绝对化,它在执法实践中无法解决一种行为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又触犯了刑律的情况。按照这样一种解释,某一行为如果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又同时触犯刑律的,按照“重罚吸收轻罚”的规律,就不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显然这是与行政处罚总则中的“一 3 种法律责任不能代替另一种法律责任”的原则相抵触的。第二种表述符合行政处罚法中的“一种法律责任不能代替另一种法律责任”的原则,但是该种解释迁就了实际中不合理现象,容易造成多头处罚,多头罚款的现象,对市场经济极为不利。第三种表述,除考虑到了“同一违法事实”,“同一理由”的违反同一法律法规以外,还考虑到了实施处罚的主题因素,有其较为合理的地方,但这种表述不能解决不同的行政机关可否基于同于事实,但不同的理由(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予以分头处罚。第四种表述在执法实践中意义不大。“一事”在执法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都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以及“不再罚”适用范围的问题。依据同一法律规范反复处罚,自然有悖于常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多头”处罚的问题。这种表述对“多头”处罚没有任何限制,所以并没有任何立法意义。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 予两次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规定包含三层含义:意识已受处罚的行为不应根据同样的法律规定再受处罚,但因屡犯而受处罚的不包括在内。二是同一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依据同一条法律规定而进行处罚。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可能予以不同处罚,只是不能适用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三是某一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被追 4 究刑事责任的并不排除同一违法行为而被追究行政责任。所以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确定是否属于一事多罚的关键就在于正确确定“一事”的内涵与外延。“一事”应当说不是一个规范术语。“一事”可能包含了多个违法行为,也可能仅指一个违法行为。前者如某人在交通要道摆摊卖早点并堵塞交通的行为,就会出现治安违法、工商违法、卫生违法、税务违法多项违法情形。后者如通常的治安违法行为等。所以法律界一般认为“一事”就是“同一违法行为”。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概念争论并不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相对人只要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事”;有的学者认为,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同一次年行政违法行为。这里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是事实性的,而是法律性的。有的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处罚。这里的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综合概括,我们可以把此类观点称为构成要件说。比较而言,构成要件说虽然相对抽象,但原理性强,能够真正在理论上界定一事,从而指导实践。可惜的是,持此类观点的学者大多只作简单定义,至于为何具体的构成要件,基本上语焉不详。 5 因此在违法行为数量的判断上,本人主张以成要件为标准,即能充分瞒住一次构成药剂的事实就是一事(一个违法行为),能充分满足两次(或两个)构成要件的事实为二事(两个违法行为),以此类推。构成要件说以一种综合的姿态解决一事与多事的区分标准,相比于行为,或以违反规范等单一或局部的现象为标准的学说更具有科学性。但应当看到这样一个判断标注也有其不周延的地方,对此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探讨和在相关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一事不再罚 ”原则的例外 (一)两种特殊形态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一事不再罚”规定: 1、持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不断地实施了某一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变现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如某人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从A市经B市到C市,在C市被交警发现。其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违法,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其违法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直至交警介入,对于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不能多次处罚,也就是说,C市交警处罚后,B市交警和A市交警不能对之再行处罚,对于持续行为的不得多次处罚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有规定。但是如果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持续行为,在给予一次处罚后,如该行为没有终止,则应再行处罚,不属于“一事再罚”情形。 2、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连续多次实施符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一违法构 6 成要件,中间有间断的行为。如某人连续七天进行赌博直至第七天被警察发现。对于这种情况在处罚时也只能作为一个违法行为,其多次赌博的行为在实施处罚时可以作为一个裁定量情节予以考虑,但如果上述行政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相对人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其依法接受处罚的义务后,原来的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已经消灭。如果相对人在接受处罚后,仍实施违法行为,即使实施的是相同的违法行为,也不能作为一个连续的违法行为。因此,我认为当事人行为的连续应当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为标志而结束,不能以当事人行为的目的后者违法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如果说,以当事人的目的或者行为方式为标准来认定的话,是否意味着违法行为有在受到一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就可以继续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而不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追究,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二)法律规定不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的几种情形: 1、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认定原行政处罚不当,依法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据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属于一事再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并处。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可以并处 7 两种处罚的,不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15日一下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罚款。 3、行政处罚的换罚(改罚或易科)。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实现,可以更换另一强度类似的处罚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的外国人给予罚款处罚后,外国人无力交纳罚款的,公安机关可以改处拘留处罚。这种换罚的情况实际上实施的是一种行政处罚,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范畴。 4、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并处。执行罚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由主管行政主体采取连续罚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这时的罚款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方式,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在于惩罚违反者,可以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一并适用,而且这种罚款还可以连续多次适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交款通知或者裁定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5、行政处罚中的专属管辖。行政处罚中的有些处罚种类专属于某特定行政主体,如吊销企业执照专属于工商部门, 8 行政拘留专属于公安部门,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在有关部门处罚后,还需要作出专属于特定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再次处罚。 6、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由有关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实行多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不受一事不再罚的限制。如某一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排除同一违法行为而被追究行政责任。 7、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同一种行政法规范的,可以由行政主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每一种违法行为均应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三、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分析与评价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 9 篇二: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 为了防止在行政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因重复处罚、多头处罚,从而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我们应当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很好的学习研究,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学习和讨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行政违法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如果对它认识不全面,这就导致在实际适用这一原则时发生认识上的争执,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以便逐步对这一原则的确切涵义和如何适用作出明确统一的认识,从而有利于这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既能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又不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下面,笔者试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目前,在我们工作中,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 10 对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只能实施一次行政处罚,不能重复处罚,但其他的行政机关依法还可以给予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具体情况,都只能处罚一次,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在我国目前,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常有交叉重叠,某一违法行为常常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这种观点,假如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已经受到一个行政机关处罚后,其他的行政机关就不得再进行处罚,这就违背了行政机关职权不可自由处分原则。因为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处罚,并且其职权不可自由处分,如放弃处罚,即放弃了自己的职权,有失职之嫌,这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持这种观点的人理由在于 11 他们认为,同一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是因为立法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同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本身仍只有一个,因此只能罚一次,否则将随着法制 建设的发展,对该违法行为可能会从更多的角度认识和规范,处罚的次数会进一步增多,后果将不堪设想。毕竟违法行为只有一个,所以只能罚一次。按此说法,我们反过来看,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每一个违法行为都有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但我们只能依据其中的一个法律规范对该违法行为处罚一次,即排除了其他的法律规范在此的适用,这样就会导致一些行政法律规范有时对某个违法行为将可能不起规范调整作用,出现这种现象,将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不符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所以第一种观点较为不妥。 上述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这就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较为片面。因为设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和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合理,避免重复处罚、多头处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这样就只能避免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而不能解决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头处罚的问题。所以这种观点也并不妥当。 12 上述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这个角度出发限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即指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准确地把握了一事不再罚的确切涵义,并且按照这种观点,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际中也易于执行,不存在什么障碍。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前提条件,二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同一理由是指同样的法律依据。 我们要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关键是要弄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什么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在这里所 讲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也就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违纪或犯罪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或者说是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当事人在客观上只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 13 特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而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次性行为,在同一时间或连续的时间内实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是连续几个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例如张某在道路上擅自设摊,无照销售未经检验的酱肉。这种状况张某的行为就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因为张某在这个过程连续违反了三个法律规范,一是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在道路上摆摊,影响交通秩序);二是实施了工商违法行为(无照经营);三是实施了卫生违法行为(经销未经检验的肉制品)。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李某、王某为建房需把宅基地填高,便商定李某出车,王某出人,到河道范围内取土。这样两人就按照各自的分工共同实施了损害河道管 理安全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当属共同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2、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两个共同前提条件,两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否则即可以“再罚”。如果是不同事实,同一理由,即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同一个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分别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是同一事实,不同理由,则也可以“再罚”。例如,某人用毒 14 药制成诱饵在渔塘里捕鱼的行为,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渔业法》、《环境保护法》三个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渔政机关,环境保护机关分别依据各自执行的法律,对该违法行为从不同角度分别进行处罚,就不属于一事再罚,因为这是属于同一事实,不同理由的情形。 3、一事不再罚与并处的区别。一事不再罚与并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处是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并处主要是在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同时处以两种以上的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如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适用,这种处罚方式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与一事不再罚限制的“再罚”有本质的区别。例如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一事不再罚与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区别。在有些法律中,有时同一法律规范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处罚权。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规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或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 15 定。责令企事业单位停业或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据此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罚款和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决定,就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在这里也是同一事实,不同理由(同一法律规范中的不同规定)的情形。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是在行政处罚中,有些处罚种类的行使权专属特定的行政机关,如上述情形下责令停业或关闭专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还有吊销营业执照专属于工商部门,行政拘留专属于公安部门等,当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需要发挥多个罚种的惩罚功能时,同一法律规范往往就会规定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处罚权。 5、一事不再罚与执行罚的区别。执行罚属于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由主管行政机关采取连续罚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这时的罚款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在于惩罚违法者,执行罚可以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一并适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执行罚与一事不再罚限定的“再罚”,虽然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在本质上存在较大区别,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人采取执行罚的强制执行手段,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6、一事不再罚主要限定的是行政处罚本身,并不排除当事人需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些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其所在单位再次对其给予某种行政 16 处分或纪律处分,如行政处罚后又记过等;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如既吊销证照,又判处有期徒刑等等。以上这些情形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这几种责任方式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完全相异。二、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目前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1、可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准确,避免当事人受到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的处罚。 2、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廉洁奉公,尽职尽责,避免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维护良好的干群关系。 3、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避免放纵行政违法行为,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制裁。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常有重合交叉,同一个违法行为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机关管辖;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 17 行政机关管辖;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管辖,即由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造成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形,这种现象是理论上所谓的“竞合违法或规范竞合行为”。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中,也主要是面临上述三种情况: 1、对于第一种情况,即是一行为违反一规范受一机关管辖的情况。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处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的处罚。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例如,某司机夜间驾驶机动车时,因后位灯不亮,被交通警察依法处罚一次后,但他在接受处罚时态度不好,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得再以此为由,再次对其进行处罚。 2、对于第二种情况,即一行为违反一规范受数个行政机关管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要求如果某一行政机关已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其他的行政机关就不应再次处罚。因为这也属于同一个事实依据和同样的法律依据。比如有些违法行为,按国家法律规定,两个以上部门都有权管辖,对此,如果其中的一个部门已给予处罚后,其他部门就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予以处罚。 3、对于第三种情况,即对于“竞合违法行为”的情况。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就属同一事实,不同理由,在这种情况下 18 不适用一事再罚原则,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重复处罚。后处罚的机关在裁量处罚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考虑当事人已被处罚的因素,不应作出与前处罚机关相同或类似的处罚。例如采取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先行查处,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后,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制裁过轻,则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他处罚方式。又如某个体餐馆经销变质食品,致使他人中毒,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处罚过轻,就可以依据有关工商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认为上述制裁仍较轻,则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拘留。四、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理解与分析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可以说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这条规定即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罚款)。正确理解这条规定的涵义,我们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 19 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非法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2、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等,这种并处是同一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限制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和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的现象,做到公正处罚,使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大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目前行政处罚种类繁多,行政管理职权、行政法律规范交叉重叠的情况下,这条规定显得较为简单,并不能全面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为此在今后的理论探讨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继续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逐步找出恰当合理经得住实践考验的具体规定,使其完备起来,达到既能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又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篇三: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 20 论文摘要: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行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犯同一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定义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经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的同一事实理由处以两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任相互挂钩,进而体现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在行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有的存在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的情形。因此,明确这一原则,即明确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的行为不得再罚,既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理是为了体现公正。关键词:行政行为 一事不再罚 行罚处罚 行政相对人 21 一、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分析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这一原则具体含义在理解上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的某一违法行为,不管有几个法规、规章对同一行为规定了多少不同的处罚,违法人只能承担一次法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果同一行政机关遇有行为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处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速法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某一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受刑罚并不排除违法者还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已经作过行政处罚的,不应再实施行政处罚。一个违法事实分别触犯了几个行政法规,构成了几种违法名称,可以分别有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处罚了,别的行政机关不应该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第四种观点: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它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至于已经给予其它种类的处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以上观点的简要 22 分析。观点一:将“一事不再罚”绝对化,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解决一种行为在违法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触犯了刑律的情况。若按照这一解释,某一行为在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触犯了刑律的,将“重罚吸收轻罚”规律加以运用,则其就不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这也与行政处罚法总则中的“一种法律不能代替另一种法律责任”原则相抵触。观点二:虽然没有抵触相应原则,但在实际中容易造成多头处罚、多头罚款的现象,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完善,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的增多,同一行为被处罚的现象及次数将不断增多,会造成行政相对人不堪重负,而且,不同行政机关的多头处罚也会必然缩小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及稳定发展。观点三:考虑到“同一违法事实”“同一理由”的违反同一法律规范和实施处罚的主体,有其合理的之处,但其忽视而了不同行政机关可否基于同一事实,但不同理由(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予以分头处罚的现象。观点四:则没有注意到违法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可能违反多种行政法律规范,引起了多个违法事实的现象。[!--empirenews.page--]综上分析各家观点,则学者们的争论主要在以下三个问题:1(何谓“同一违法行为”,即对“一事”的认定;2(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3(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由不同的行政主体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 23 罚。通过对这三个争论点的进一步论述,不仅能够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也能更清晰的了 解这一原则的内涵所在。二、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其一,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从我国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行政违法的规定看,对于行政违法的标准,在不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规定极不一致。有的规定相对人在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即可以处罚;有的除违法行为外,其行为还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处罚,有的规定除有违法行为外,相对人在行为时,主观上还须有故意等。总之,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于什么是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需要按照规范这一违法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去判断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主体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次性行为。在这里,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它既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而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从法律后果上看,同一违法行为有四种形式:1(一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一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一 24 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前两种情况称之为纯单项违法行为,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同一多项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仅适用纯单项违法行为,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同一多项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仅适用纯单项违法行为,不应适用于同一多项违法行为。纯单项违法行为因其行为只触犯某一法律规定,故只能受一次行政处罚,无论是单处还是并处。当前,对同一违法行为,数个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的情况较多,不利于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导致滥施处罚可能。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般情况下,一个违法行为,则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适用于同一多项违法行为。即这一情况是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也就是规范竞合。这种情况由于立法的统一性不够造成的。随着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和立法质量的提高,这种现象应当避免。至于根据哪个法律规范,给予怎么样的处罚,应该按以下规则办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者关系所反映法律规范规定不同受罚行为构成要件之间逻辑对比关系。重法优于轻法为例外,即当特别法在处罚上轻于普通法时,应适用普通法,这样有利于实现行政处罚目地,体现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当行为所违反的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属于同一个效力等 25 级,或者这些法律规范在规定受处罚行为构成上不存在属种关系时,行政主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另一种情况是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如违反许可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一个行为往往触犯数个法律规范,应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分别处罚。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唯一限制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得同时进行罚款处罚。除此之外,可以进行其他的行政处罚。 [!--empirenews.page--]其二,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认定。“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根本在于某个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最终如何认定,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该行为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的处罚。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被查处是很清楚的。如果要排除曾被查处的可能,举证责任在该行政机关;二是该行为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查处,那么甲机关是否给予了处罚,给予了何种处罚,乙机关则可能不知道。而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当事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有利证据,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阶段进行了告知,违法行为人应及时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不就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应视为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未曾受到过行政处 26 罚。这个问题如果在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提出的话,举证责任应在当事人,而不在行政机关。其三,关于两次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比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 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再次为某种目的违法作出第二次处罚。再如,一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一个行政主体基于错误的管辖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这些出于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的再罚直接违背处罚法定原则。纯正的一事不再罚源于立法上的策略和法理上的考量,其中因法条竞合引起的一事再罚是相当典型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些法条往往赋予同一、同类或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如妇女卖淫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违反,又违反国务院教养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对此,公安机关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有处罚权。所以行政权力的交叠,同一违法行为往往会因为不同的理由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处罚。即如前所述的同一多项违法行为,而这些情形则不应视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种有,种,其中 27 罚款是各行政执法机关所公有的权力,也是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为了防止重复处罚和多头罚款,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上仅限于罚款。该法所以对其他罚种不作规定主要是因为其他罚种不太可能在适用上出现重复,或即使出现重复也不太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实际上的意义,如警告。三、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情形1(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机关认为原行政处罚不当,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被上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据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2(行政处罚的并处。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规规定,该法规规定同时施国主体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罚款,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亦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3(行政处罚的转处(换罚或易科)。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给予一种处罚后,处罚难以执行,行政主体可以改施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这种转处的情况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范畴。[!--empirenews.page--]4(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并处。执行罚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由主管行政主体采取连续罚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这时的罚款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方式,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在于惩罚违法者,可以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一并适用,而是这种罚款还可以连续多次适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 28 务为止。5(行政处罚中的专属管辖。行政处罚中的有些处罚种类专属于某特定行政主体,如吊销企业执照专属于工商部门,行政拘留专属于公安部门,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在有关部门处理后,还需要作出专属于特定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再次处罚。6(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由有权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实行多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不受一事不再罚的限制。对此,笔者前文已作论述。7(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同一种行政法规范的,可以由行政主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每一种违法行为均应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四、结语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罚,既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相对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可以反复多次地进行行政处罚,即可以多次追究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对人是不公平的,法律制裁也缺乏严肃性和确定性。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法》立法过程中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动机是为了消除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现象,而没有考虑到这种重复处罚背后的不重复性、复杂性。所以理论上对一事不再罚的理解的不统一,实际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也感到困惑,为了使行政处罚法的精神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真正彻底 的贯彻,尽快统一关于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认识,是非常必 29 要的。 30
本文档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9731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45KB
软件:Word
页数:22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12-12
浏览量: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