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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1)、含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3)、类型: A自力救济 a含义: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包括自觉与和解 b 特点: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的参与、不受任何法律规范限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B社会救济 a含义:包括调节(体现了主体的意见)和仲裁,它是依...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1)、含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3)、类型: A自力救济 a含义: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包括自觉与和解 b 特点: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的参与、不受任何法律规范限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B社会救济 a含义:包括调节(体现了主体的意见)和仲裁,它是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b特点:第三者对争议处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强制执行力。 注: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体现了仲裁者的意愿)。特点: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一裁终局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费用低解决范围:平等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a民事诉讼法与b行政诉讼法的不同: 1)诉讼的性质不同:a民事权利争议b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2)主体不同:a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组织 b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两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 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a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有的争议必须经有关机关处理后,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举证责任不同:a谁是主体谁举证b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a调节贯穿整个调节审判过程b处行政赔偿案件外,不能用调节来解决 3.a民事诉讼法与b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在形式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由于二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所以存在重大区别 1)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a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实体法律秩序 B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维护刑事实体法律秩序 2)起诉的主体不同:a由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除自诉案件外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被害人一般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3)某些基本原则不同:a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b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罪犯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则是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4)某些审判程序不同:a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存在特别程序b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存在死刑复核程序 5)执行程序不同:a民事裁决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动履行,由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是少数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而不是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b刑事裁判有人民法院执行外,还要有有关机关执行,其目的一般是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被告人的生命权。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A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这些诉讼主体都以不同的诉讼原因进行诉讼程序,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有关的诉讼主体概念,所有的a诉讼主体都是b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存在区别,a比b的内涵严格,a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B:范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二章诉与诉权 一、诉的类型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1.给付之诉 1)概念: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质给付、行为给付 2)民事权益人对民事义务人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实体法基础,就是说,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3)给付之诉包括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2.确认之诉 1)概念:是指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的有效之诉 2)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拥有的支配权,比如,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存在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积极确认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或合法有效之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消极确认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不存在、不合法或无效之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婚姻无效、收养无效等 4)通常是现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确认之诉,对过去或未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可否提起确认之诉,取决于是否具有以现在确认之诉加以确认的必要,比如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其续租权 5)作为给付前提的确认之诉缺乏诉的利益,因为在给付之诉中,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获得肌肤判决,而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存在只是做出给付之诉判决前的前提,若允许就确认关系提起确认之诉则意味着为获得给付判决而需要提起两个诉,造成诉讼浪费,事实上,法院对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做出本案判决前,均需确认作为本案判决先决事项的某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3.形成之诉 1)概念: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经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2)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础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原告行驶形成权或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使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3)形成权包括:a设立性形成权,即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积极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b变更性形成权,即使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损害赔偿权人多种救济方法的选择权c消灭性形成权(消极形成权),即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终止权、免除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继承放弃权 二、反诉 1.概念: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2.特征:1)当事人的特定性及地位的双重性 2)目的性:吞并撤销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 3)独立性:反诉以本诉为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不过,反诉具备诉的基本构成要素,不同与本诉而是另外一个诉,所以诉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3.要件: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仅是地位的互换。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3)反诉和本诉必须适应相同的诉讼程序。本诉适用简易程序而本诉适用普通程序的,若当事人各方合意反诉使用简易程序并经法院许可的,则可在审理本诉的简易程序中,提起反诉。 4)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该合法。反诉应该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并且反诉不属其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即反诉若属于他们则不得想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此外,审理本诉的法院基于牵连管辖,能够对本无管辖权的反诉取得管辖权而与本诉合并审理。 4.a反诉与b反驳不同:1)享有的权利主体不同:a本诉的被告b被告原告第三人都享有 2)目的不同:a吞并、排斥、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b相互的主张使原告败诉 3)对抗方法不同:a承认本诉b对原告的否定 4)是否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不同:a交b不交 5)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 1.含义: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的保障当事人形使诉讼权利。 2.内容: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内容:a诉讼地位平等无高低之分b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c不同身份的人诉讼地位平等)(具体表现:a法院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同的部分诉讼权利b分属与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具有相互对应性c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承担诉讼义务 2)人民法院应平等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法理依据:1)当事人平等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2)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3)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必然延伸4)民意案件的不确定性和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所决定的 二、辩论原则 1.含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2.内容: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全程性) 2)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内容(全方位性)3)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全面性) 4)人呢民法院应当全面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主:在非诉程序中辩论原则不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破产程序。 平等不等于相等的理解:1)法律赋予当事人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 2)法律赋予分属于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具有相对性3)双方当事人依法承担诉讼义务 三、处分原则 1.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2.内容:1)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2)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4)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审判权与处分权的关系1)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2)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3)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含义:指有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是指有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只适用a简单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b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c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2.组成: 1)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分两种情形: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再执行陪审任务时初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b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无审判员的参加,因为其智能不同于第一审程序,它担负着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争议的职能,对第一审程序实行审级监督职能 3)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原审人民法院应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这意味着:a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否组成合议庭,重审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b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c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受原来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这表明:a审理再审案件,原来参加过审判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b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审采用独任制,再审时需要改为合议制 c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不论原审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1)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当一件无法达到一致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存在多数或少数意见的审判员都需在笔录或判决书上签字 4.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1)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2)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应疑难问题的案件3)案件审理的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5)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要案件 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二、回避制度 1.含义: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2.回避原因: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那件公正审理的 3.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性的,应当自行回避: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b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d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e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一下情性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a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b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介绍办理该案件的c接受本案当事人其委托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d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宴请,或者参加有其支费的各项活动e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与好处的 3)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在参加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 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4.回避的适应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执行人员,检察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也应当回避 5.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时法庭辩论终结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避)3)指令回避 6.回避的批准:1)时间:收到当事人申请书的3日内作出决定 2)审批权限:三级决定制(院长、审判委员、审判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3)回避的效果:a被回避的人员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b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的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人员 三、公开审理制度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绝对不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相对不公开,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自行公开【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在法院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5)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一审终审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2)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3)依照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4)小额诉讼案件 第六章管辖 一、管辖 1.含义: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恒定: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级别管辖恒定 二、级别管辖 1.概念:指按照一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a海事、海商案件b专利纠纷案件c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d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e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f 重大的涉外案件g著作权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管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在我国所谓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补充: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5)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又被监护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个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7)提起代理权、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渐进的人提起的诉讼 补充: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统一辖区的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住所地的 * 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1)管辖确定准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指按照合同规定当事人实现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购销合同,其履行地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a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b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c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5)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6)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7)证券回购合同 8)名称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9)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10)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 11)担保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 2.运输合同纠纷 1)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纠纷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两地不一致时,针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人民法院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特殊情况a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b设计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案件中,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 因侵权专利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f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封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g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人住所地管辖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有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1.含义: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有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 2.分三种:A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纠纷),由不定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 B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调查取证、采取保全措施及法院裁判的执行。下列三类属于海事法院管辖:a(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b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滴汗市法院的管辖c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C继承纠纷,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有动产不动产,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如果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协议管辖 1.含义:协议管辖,又称合议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2.条件:A.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B.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D.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1.含义: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2.移送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的案件2)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件管辖权 3.不得移送的案件: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的影响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练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关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1.含义:指上级人民法院以依法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刑事管辖权 2.适用情况:1)搜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 1.概念:指当红四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 2.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原告起诉副本15日之内提出) 3.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作出裁定,不成立,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第七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1.当事人能力的含义: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2.诉讼能力的含义: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3.当事人适格的类型:1)判断某主体是否是正当当事人,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即只要是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为诉讼标的,一般就是正当当事人2)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正当当事人,例:宣告失踪的财产贷款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以及清算组等3)死亡公民的人格保护4)侵犯胎儿继承权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1含义:指按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1.特征: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3)诉讼代理人须已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1.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带礼物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活动的人 2.特点:a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b代理对象仅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c范围限于对当事人享有侵权和监护权的人d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任务 3.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1)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2)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胡福林诉讼行为能力3)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侵权或者监护权4)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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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40KB
软件:Word
页数:20
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9-01-13
浏览量: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