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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住房限购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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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住房限购细则佛山住房限购细则 关于印发《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具体问题说明》的通知 信息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10-25 11:11:00 佛建房市〔2011〕1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具体问题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买卖合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由购房人签字和盖手印确认,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核验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二、各区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审查认定购房资格时,必须先登录个人住房信息...

佛山住房限购细则
佛山住房限购细则 关于印发《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具体问题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的通知 信息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10-25 11:11:00 佛建房市〔2011〕1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具体问题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买卖合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由购房人签字和盖手印确认,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核验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二、各区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审查认定购房资格时,必须先登录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并打印查询核验结果,作为审查和存档依据。 各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具体问题说明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1〕28号)的住房限购措施,现将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住宅限购政策执行时点 (一)《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1〕28号)中住房限购的时点从2011年3月19日零时执行。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交易,交易时点按照以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认定: 1.商品房预销售以网签认购和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2.存量房买卖以各区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3.2011年3月19日零时之前通过委托拍卖的,如能提供政策颁布之前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同时提供刊登拍卖公告报纸原件,证明拍卖成交在政策颁布以前完成的,可视作政策颁布以前达成交易。 二、购房家庭认定问题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88号)表述,居民家庭指“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 三、拥有住房套数认定问题 (一)住房的认定以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以及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准。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三)已拥有住房套数的确定,以在查询时点上“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记载的住房登记套数为准。只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是房屋现有权属人或权属人之一,无论其何种房屋产权来源,均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 (四)两个及以上居民家庭共同继承一套房屋的,不作一套计算。 (五)房屋共有人之间的份额转移,不纳入限购政策范围。 (六)法院裁定的房屋转移,不纳入限购政策范围。 四、非本市户籍购房问题 (一) 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 发布时间:2011-10-25 11:18:00 佛建管〔2011〕105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1]28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就加强销售资料审核、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审核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对拟售商品住房进行合理定价。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审核。 二、加强对购房资料的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开展销售、经纪业务,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等材料。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应加强日常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核对购房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肃查处。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购房的,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必须先登录地税部门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校验系统”,核验购房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有效性,包括税票的真伪和查询购房人的缴税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等。凡发现提供虚假证明等违反住房限购规定的,提交市住建管理局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自发文之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 发布时间:2011-10-25 11:07:00 佛府办〔201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佛山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着力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专题分析研究,合理确定我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我省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具体要求,确定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的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以统计部门统计、发布的数据为依据。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稳定房价的责任,明确问责机制,确保完成全年的调控任务。 三、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实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在佛山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自发文之日起)。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2011年广东省下达的佛山 市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设任务,多渠道筹措资金,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土地净收益10,计提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采取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开发商与政府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建设以及由企业提供自有土地建设等模式,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加快房源供应速度。 五、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有效供应。各区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各区要结合实际,土地出让时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六、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住建、监察、国土、规划、财政、税务、发改(物价)、公安、统计、工商、金融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互通信息,形成调控合力。 七、住建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监管,特别要加大商品房预售款项资金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坚决遏制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情况,出现房价异动的区域、项目,可暂停预售予以抑制。 八、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佛山中心支行可根据市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九、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发文之日起,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十、发改(物价)部门加强对商品住宅的价格监管,严格执行“一房一标价”的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 十一、住建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户籍)住房信息系统,为掌握居民购房情况,执行限购政策以及依法征税提供依据。 十二、各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和监测。统计部门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统计、住建、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房地产预警预报工作的要求,定期交换相关房地产数据,加大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力度。 十三、坚持和强化舆论正确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为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事宜的 通知 信息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10-25 11:09:00 佛建〔2011〕16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1]28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8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 上述证件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及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在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六、存量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未经过经纪机构提供服务、自行交易的,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存量房买卖申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一并做好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 七、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存量房交易审批时必须先登录“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对照购房人提供的《申明陈述书》等资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验。 (一)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二)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存量房买卖不予批准转移登记。 八、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全市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购房人的户籍信息录入房地产权登记系统。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市住建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此类企业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十、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十一、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不到位,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按规定严格核验购房人资格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十二、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过拍卖所得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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