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本业务审计要点一
一现金业务
第一节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一、基本风险
银行在办理现金收付、运送和保管过程中常常出现以下弊端:
1.损失现金;
2.现金帐目出现错误;
3.没有建立处理现金业务的责任踪迹;
4.收付现金的效率低下;
5.没有建立和实施出纳员个人业绩考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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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办理现金业务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规。
二、控制目标
银行应针对上述基本风险,建立现金控制制度的目标:
1.确保现金安全存放;
2.对每天的现金交易进行独立的核对;
3.对各种现金交易建立和保持完整的责任踪迹;
4.消灭出纳差错,杜绝挪用现金,把现金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保证高效率的出纳运作;
6.对每位出纳员和每个出纳部门进行严格的业绩考评;
7.确保现金交易业务按国家的法规处理。
第二节控制特征
银行应根据上述控制目标,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
1.应将出纳职责与其他职责分离开来:出纳员不能同时负责为客户开立新帐户,也不能同时负责帐户的记帐工作(现金日记帐除外)。
2.出纳员接受客户存入的现金时,必须当面将现金点清,向客户开具存款收据时应在收据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出纳员付出现金或承兑和兑现票据的具体程序必须规范和具有强制性。应确定每个出纳员对处理每笔现金交易和保管每笔现金资金所应担负的责任。
3.现金的存放必须确保安全。银行的金库、保险柜、报警系统和保安系统在装备水平上必须达到同业最低标准。对大额现金的存放必须实行双重控制措施。对每个出纳员和整个出纳系统持有的现金余额必须作出限制,以使其维持在最低余额水准。对各出纳员上报的现金余额,应经常进行监督性核验。在每个出纳员度假或离职以前以及突然离岗超过一天之后,应对该出纳员的现金进行监督性清点。
4.现金交易应由出纳员记入日记帐。出纳员每天经手的各种现金送款单、票据、存款和取款凭单以及其它会计分录凭证应由复核部门独立地进行加总和平衡(即借方发生额应等于贷方发生额)。出现不平衡的情况,则应向有关出纳监督员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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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查找原因和作出更正。由此产生的现金损失则按有关出纳员记入出纳长短款帐户。
5.出纳员必须经过全面系统的培训以便应付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做到以高效周到的服务满足顾客的需要。
6.应建立衡量出纳员业绩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并据以考评各出纳员。
第三节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对出纳员持有的现金进行突击清点
二、观察和验证出纳员是否遵守了安全和控制制度
三、将出纳员报告的现金总额与现金总帐余额进行试算平衡
四、审查和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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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长短款帐户
五、清点备用现金
六、同时清点出纳系统的全部现金
七、审查现金控制制度问卷的答案
八、全面评价现金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及出纳运作的质量
第四节控制问卷
对现金的控制制度,审计师设计的调查问卷中应包括以下问题:
1.在非营业时间里,所有的货币是否都锁进金库或保险柜。
2.金库是否装备有合格的防盗防抢报警等装置。
3.金库的开启是否由定时锁控制。
4.金库是否在每个营业日都最晚打开、最早锁闭。
5.金库备用现金箱是否置于一个由双层锁保护的特别隔间内。
6.金库中备用现金的动用是否由双人监管,共同记录。
7.对备用现金的货币名称和金额是否进行了记录。
8.各出纳员是否持有自己的现金。
9.每位出纳员在金库中是否都拥有属于自己的隔间,以用来隔夜储存自己持有的现金。
10.每位出纳员的工作岗位是否都备有上锁的现金保管设施,以供出纳员离岗时存放现金。
11.每位出纳员的工作岗位是否都装备了防盗报警装置。
12.顾客免下车存取现金的营业网点是否装有防弹玻璃等防弹设施,以确保出纳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13.对首席出纳员、运钞出纳员和大额现金交易网点是否进行了特别的安全防护。
14.对出纳员是否建立和实施了现金限额制度。
15.各分支机构所持有的现金总额是否维持在合理的最低水准。
16.出纳员对其持有的超额周转现金是否进行特别的防护。
17.所有出纳员的现金总额是否每天都与中央复核部门所加总的现金总额核对相符。
18.出纳员所持有的现金是否定期由指定专人进行突击核点,对核点情况是否记录保存。
19.在每个出纳员度假之前或突然离岗超过一天以后,是否对该出纳员的现金进行清点。
20.出纳员是否在其经手的交易凭证和现金封条上签字或盖章。
21.收到顾客现金时,出纳员是否向顾客提供收据。
22.是否对出纳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以指导其经办各种现金交易业务。
23.在出纳员的聘用条件上是否要求应聘者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一定的工作经验及良好的道德水准。
24.出纳员在工作上是否受到严格监督,是否得到大力帮助以及是否有机会参加专业培训。
25.是否实行出纳岗位轮换制度。
26.是否禁止出纳员办理自己私人支票的收付业务。
27.是否允许出纳员接收非本国货币作为其现金的一部分。
28.是否禁止出纳员接触会计部门的帐簿。
29.出纳员的职责是否限制在办理出纳交易的范围内。
30.处理现金交易的效率是否较高。
31.出纳长短款项是否按日结清。
32.出纳长短款项是否记入按出纳员设置的出纳长短款帐户,以反映各出纳员累计发生的出纳长短款总金额。
33.出纳经理是否审核现金出纳长短款项帐户。
二、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
第一节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一、基本风险
银行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业务中常常出现以下风险:
1.挪用存放同业资金,并导致存放同业帐户出现透支情况。
2.帐务上漏记存放同业资金或同业存放资金。
3.备付金准备不足。
4.存放同业帐户上资金闲置过多。
5.没有为顾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6.从同业存放帐户或存放同业帐户中错误付款或重复付款,且款项无法追回,导致资金损失。
二、控制目标
针对上述基本风险,银行应确立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控制制度的目标:
1.正确记录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的收付金额,确保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的安全。
2.做好与代理行的对帐工作,确保本行帐务余额与代理行帐务余额相符。
3.对各项有关交易均以正式的单证授权,以便分清责任。
4.在存放同业帐户中保留必要的余额,并定期将余额情况向主管帐户头寸的官员进行汇报,以便将多余的头寸进行投资,或对不足的头寸进行拆借补足。
5.做好帐户头寸分析,确保本行从代理行帐户中所获利益大于本行存放代理行资金的机会成本和本行的服务费用。
6.提高办理代理行业务及进行有关帐务处理的工作效率。
第二节控制特征
根据上述控制目标,银行应建立以下控制制度:
1.对办理帐户头寸调拨的业务人员做到慎重聘用。
2.把资金调拨职责、授权职责和帐户调节职责分离开来,不得一人二职。
3.建立日常的帐户调节制度。
4.保持完整的帐户调节记录,并由监督人员进行审核。
5.对本行的银行汇票进行编号控制。
6.对签字盖印机的使用进行控制,防止滥用。
7.对空白汇票实行共同保管(即由两人同时保管,互相牵制)。
8.由高级经理人员对本行头寸表进行审核。
以上八个方面的控制制度是针对存放同业而言的。针对同业存放的控制制度有:
9.在同业存放帐户项下发生借记(即付款)事项时,向有关代理行(即在本行存入款项的其他银行)编发正式的借记通知书(即付款通知书)。
10.定期向代理行寄发对帐单,将对帐单直接寄给代理行的对帐部门。
11.向代理行提供贷记通知书(即收款通知书),可以作为一项追加的控制。
第三节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分析和描述控制制度
二、确认存放同业帐户与同业存放帐户余额
三、调节存放同业帐户余额
四、审查汇票的签发和清算
五、审核存放同业帐户和同业存放帐户的活期余额,查证活期余额是否合乎要求
六、验证存放同业帐户定期余额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同业存放帐户定期余额产生的利息支出
七、对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及后续经营的质量作出结论
第四节控制问卷
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控制制度的审计问卷,应包括以下问题:
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支用存放同业帐款。
2.在采用签字盖印机签署汇票的情况下,是否对签字机进行特别控制,以防止滥用。
3.在存放同业帐户中是否只存有有限的资金,以供代理行对盖印签字的汇票进行付款。
4.所有汇票是否都进行事先编号,且根据不同的帐户行(即汇票的付款行)而编制不同序列的号码。
5.签发后六个月未清偿的汇票是否置于特别控制之中。
6.是否按存款帐户的控制制度来控制同业存放帐户。
7.是否还对同业存放帐户进行特别的控制。
8.是否根据向代理行提供的服务范围对同业存放余额进行具体分析。
9.存放同业帐户的收付款通知书、已付汇票和对帐单是否直接寄给本行独立的帐户调节部门(或岗位)。
10.帐户调节人员是否被禁止拥有支取存放同业帐款的权利。
11.是否禁止调节人员处理现金、现金项目或有价证券,是否禁止其进行帐务处理。
12.是否根据既定的频率计划,对存放同业帐户定期进行调节。
13.对本行的每一开户行是否都设有一个明细存放同业帐户与之对应。
14.是否根据对帐单定期对差异项目进行逐个调节,以列出每个差异项目的发生日期和金额。
15.是否对对帐单的更改进行审核,是否将已付汇票逐一或按总额与对帐单进行比较核对。
16.调节记录是否保存完整。
17.在调节记录中各调节项目是否按发生日期记录清楚。
18.本行关于存放同业事项的政策是否由董事会制定和批准执行。
19.本行的开户行是否经董事会批准指定。
20.是否制定了帐户平均余额方针,用以指导确定在每个开户行中存放的平均余额。
21.对各受权人员的身份及权限范围是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2.是否指定了一名职员或监督员负责定期正确地调节帐户。
23.是否制定了有关核销老调节项目的方针。
24.对本行有关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的政策是否每年审议一次。
三、投资和相关收入
第一节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
一、基本风险
银行在办理投资业务中常见的风险如下:
1.投资不能回收。即银行购入的有价证券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兑现,或者是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倒挂,发生损失。
2.对购入的有价证券保管不善,发生票券丢失或被盗的情况。
3.对投资业务不按银行监理机构或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造成会计核算混乱不堪。
4.挪用或侵吞用来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的资金、证券到期收回的资金以及应收的证券利息。
二、控制目标
银行应针对上述基本风险,确立有关投资业务的控制目标:
1.确保各项投资交易(如购买、出售或到期兑付)均由专人提出,并经董事会批准。
2.对投资证券进行安全保管。
3.建立完善的责任追踪制度,实施和健全双人控制管理。
4.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做到正确、完整、及时和前后一致。
5.加强对到期证券本息的回收和运用。
第二节审计目标和程序
一、对有关的总帐与所属的明细帐进行试算平衡
二、核实已入帐的投资证券的实际拥有情况
三、详细分析投资业务的处理过程
四、审查投资交易是否由指定人员发起,是否经董事会审批
五、审查投资证券是否以成本价入帐
六、审查到期收回的和售出的投资证券价款是否正确入帐
七、审查证券利得和损失是否正确入帐
八、审查应收利息、累计折价摊销和累计溢价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九、审查利息收益、折价摊销和溢价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十、审查双重控制是否有效,有关凭证是否健全
十一、查证有关信息的准确性
十二、对投资证券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进行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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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评价
第三节控制问卷
审计师对投资证券控制制度的审计问卷,应包括以下问题:
1.本行的总体投资战略和投资政策是否正式成文,并经董事会批准执行。
2.董事会或其下属的投资委员会是否对投资证券的购买、出售和调换进行了正式授权。
3.是否只有经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才有权发起投资交易。
4.在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的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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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是否记录了对投资交易的批准决定。
5.本行投资业务的经纪人是否经董事会慎重选择和正式批准。
6.对持有的投资证券,是否定期审查其信用级别和市场价值。
7.对投资证券是否进行了明细帐记录,投资明细帐是否按月与投资总帐进行试算平衡。
8.负责上述试算平衡的职员是否与投资证券的交易授权、收发保管、帐务记录等职责没有直接关联。
9.投资会计系统所记录的数据是否能满足合理确定应计利息收益和证券利得或损失的需要。
10.上述数据是否有来自独立渠道的充分证据(如经纪人开具的发票、代理行的通知等)进行证实。
11.投资明细帐的记帐职责是否与投资业务的实际执行职责相分离,亦即,负责记帐的职员是否被禁止发起投资交易或被禁止接触投资证券。
12.投资会计报告的编报人员是否被禁止拥有投资权限;报告的内容是否经过监督人员的复核和审查。
13.每笔投资交易的原始凭证是否由不负责发起投资的职员进行审核。
14.购入的各种投资证券在可能的情况下是否都由代理行(或代保管机构)进行保管。
15.在证券由代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情况下,本行是否持有代保管收据。
16.存放在本行内的证券是否由双重锁锁存,并实行共同保管制度。
17.对双重锁钥匙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达到任何一人都不可能同时拿到两把钥匙的安全程度。
18.归本行拥有的证券是否与不归本行拥有但由本行持有的证券分开存放。
19.对投资证券的移动是否实行了双重控制,如对证券的入库或出库是否有两人签字等。
20.是否对投资收益作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