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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恢复的七大法宝.docword文档恢复的七大法宝.doc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侵权行为法与侵权责任法之争 ,侵权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侵权责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规范的概括性 2、对象的复杂性3、形式的多样性4、效力的强行性 , 三 当代侵权责任法 , 特征1、保护范围扩大化2、归责原则多元化3、责任方式多样化4、损失分担社会化 5、主观过失客观化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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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恢复的七大法宝.doc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侵权行为法与侵权责任法之争 ,侵权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和。 , 侵权责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规范的概括性 2、对象的复杂性3、形式的多样性4、效力的强行性 , 三 当代侵权责任法 , 特征1、保护范围扩大化2、归责原则多元化3、责任方式多样化4、损失分担社会化 5、主观过失客观化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一、填补损害 所谓填补损害的功能,就是指侵权行为法适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法律功能。 二、制裁不法 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不利益的后果, 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 三、预防教育 , 预防教育功能,是指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可以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 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第二章 侵权行为概述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 , 一、词源 , 中文“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使用”。 , 二、侵权行为的定义 , (一)过错行为说: , 英国的Fleming 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而不是违反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对此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 , (二)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说 , 英国学者温非尔德 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这种义务对一般公民是普遍适用的,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 (三)过错与责任结合的行为说 , 我国《民法通则》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四)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的定义 , 1、史尚宽:侵权行为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行为也。简言之,为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违法行为。 , 2、王泽鉴: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 3、王利明: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 4、张新宝: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 5、杨立新: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我们认为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害行为。 , 理解:1、行为是指人类有意识的动静 2、侵权行为事实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不法行为) ,2、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 ,(1)民事权利主要是绝对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情形下也包括债权 ,(2)民事法益: 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特征:人的主体性、社会性、历史性 3、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损害 (2)合法权益 ,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 四、侵权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 (一)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 1、侵犯客体不同2、法律性质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 , (二)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 1、侵害的权利不同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3、构成要件不同4、诉讼时效不同 , 五、侵权行为与债的关系 , 传统民法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简称侵权之债 。 ,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分类 , 1、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 2、根据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 3、根据加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 4、根据侵权行为与责任人是否分离为标准,可分为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 5、根据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第三章 侵权责任概述 , 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 , 一、概念: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 二、特征 ,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2、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 3、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 4、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非限于财产责任。 , 三、侵权责任形式 , (一)概念:也称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形式和类别。 , (二)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形式 , 损害赔偿 :分为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 , (三)我国侵权责任形式 ,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1.停止侵害 ,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仍在继续之中,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 2.排除妨碍 , 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人身权利,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 3.消除危险 , 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着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 4(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是指权利人请求不法行为人将其非法占有的归权利人所有的原物返还。 ,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的状态,或者将损害的财产修复。 , 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应承担在 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 害了民事主体的名誉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 7.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责令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 , 8.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第二节 民事制裁方式 , 一、民事制裁方式概述 , 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及适用方法——引者注),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 (一)概念: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 , (二)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 1、从性质上看,是国家对民事活动实行干预的形式。 , 2、从适用范围看,主要适用于那些承担民事责任尚不足以惩戒不法行为的严重的违法行为。 , 3、从功能上看,主要体现惩罚性。 , (三)民事制裁的方式 ,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 , 二、民事制裁方式的适用 , (一)适用民事制裁方式的条件 , 1、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的或者具有重大过失。 , 2、对受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进行非法行为涉及一定数量的财物或取得一定数量的非法所得。 ,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相关民事责任的竞合 , 一、民事责任的竞合 , 1、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 2、构成要件 ,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 (2)同一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3)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 3、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 , 禁止竞合制度 , 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 有限制地选择诉讼制度。 二、侵权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的竞合 ,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 (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 3、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 , (三)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 1、竞合否认说2、竞合肯定说。 3、限制竞合说: ,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 1、同一性:均为民事责任 , 2、区别 (1) 归责原则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3)义务内容的区别 , (4)时效的区别(5)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6)责任形式不同 , (7)责任范围不同(8)诉讼管辖不同。 ,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 1、概念: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约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 ,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 ,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既相对独立又局部复叠所造成的。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竞合 , (,)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之原因,或者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之法定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结果而产生的责任竞合 , (,)其他竞合情形。 , (三)法律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的对策1、禁止竞合 2、允许竞合3、限制竞合 ,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对策 , 承认有限制的责任竞合 ,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承认责任竞合为一种客观现象,不可能或不必要一概否认 , (,)在立法技术允许的前提下,避免规范竞合过多出现之情形 , (,)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但一旦行使其中之一,另一请求权也就当然消灭。 , 四、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 (二)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条件 , 1、受益人实施了加害行为2、受益人因为实施加害行为而获利 , 3、受益人收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 (三) 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 1、无权处分行为 2、非法出租他人财产 3、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利 , 4、侵害知识产权获利 5、侵害人身权获利 , (四) 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学说 , 1、禁止竞合 2、允许竞合 3、限制竞合 , , 第四节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合 , 一、法律责任重合概述 , (一)概念:法律责任重合,亦称责任重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制度。 , (二)原因:近现代法律制度不同法律部门的区分 , (三)特征 1、加害人只实施一个违法行为 2、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 3、加害人承担多重责任 4、追究程序的复杂性 , 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重合 ,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重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行为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 , 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重合 ,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重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行为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符合行政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据法律之规定,加害人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 四、侵权责任优先 , 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 第四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 一、概念: , 归责是指据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 ,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 二、意义 , 在侵权法中处于核心地位 , 1、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 2、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 , 3、决定着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负担 4、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法 , 三、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 (一)现行立法采二元归责原则 , 合理性 , 首先,作为一个体系它应当具有周延性或说完整性。 , 其次,归责原则的体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再次,二元归责体系符合当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潮流。 , (二)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 ,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1、公平责任的含义: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讨论案例: , 2008年8月21日,大学生李凯强骑电动车时被一辆自行车撞上后轮,一位老太太(宋某)坐在地上,李凯强立刻扶起老太太,老太太一把抓住李凯强,称其撞伤自己的腰,双方争执不下。由于无法查证是谁的过错造成,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李凯强支付原告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 2、公平责任的争议 , 肯定说,以王利明为代表。 , 理由主要有二:首先,我国民法适应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把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必然要求在责任领域按照公平尺度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使民事责任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可见,公平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 , 其次,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原则,也是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公平确定赔偿数额,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的要求相一致的,同时也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善良风俗。 否定说。以张新宝为代表 , 理由是:1、缺乏法律根据,即《民法通则》第132条不包含公平责任的规定,这条规定解决的是损害后果的承担问题,而不是归责原则问题; , 2、没有具体对象,即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上没有具体的和确定的适用对象; , 3、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不会主张“双方均无过错”,而案件审理过程首先确定过错的有无,而在这个问题己经确定的情况下,再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符合思维过程的一般规律。而且“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亦具有公平的理念”。 3、《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 , 否定了公平责任为归责原则 , 第一,原因 :(1)从理论层面看,无过错即无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 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就不应承担责任,只能是分担损失。 , (2)从实践层面看,让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他们比较难以接受。 第二,公平分担损失与过错责任的区别 , (1)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而公平行为人并没有过错 , (2)承担过错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全部损失为原则,公平分担只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受害人以补偿。 , 第三,公平分担损失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 (1)无过错责任不问行为是否有过错,其使用一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而公平分担,行为人没有过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2)承担无过错责任,有的是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有的法律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公平分 担只是分担损失的一部分,没有最高限额。 , 第四,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形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于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案例: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 6 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 2000 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3)具体加害人不明,有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因意外情况造成伤害。 (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伤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6)其他 ,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注意:确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行为的手段、清洁、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责任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加害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 , 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2、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 3、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4、 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 1、适用范围 ,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和个别特殊侵权行为。 , 2、适用方法 , 一般适用方法,即谁主张谁举证 , 特殊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 3、关于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 , 四、过错推定 , 1、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 联系:过错推定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 区别:1、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 , 3、在混合过错中是否比较双方的过错不同。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 , 一、概念:不以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特征 ,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 , (,)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 (3)由法律特别规定。 , (4)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基本都有最高赔偿限额。 注意:1、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 , 2、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但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 三、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 (,)不可抗力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第五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意义 , 1、是研究任何一个具体的侵权行为的指南和纲领。 , 2、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 三、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要件说。这种学说以德国民法典和学理为代表,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过错,行为的不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四、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二节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一、加害行为的概念:是指加害人以积极方式或消极方式实施的作用于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 二、加害行为的分类 , 1、依据行为的主观方面之差异,可以分为故意的加害行为、过失的加害行为以及不基于过错的加害行为。 , 2、依据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远近,可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行 为人以自己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侵害他人,谓之直接加害行为 , 行为人借助某种中介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谓之间接加害行为 , 3、依据行为人主体的数量,可分为单个人的加害行为与多数人的加害行为 , 4、依据行为人加害行为的能动性,可以分为积极的加害行为(作为)和消极的加害行为(不作为) , 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第三节 损害 , 一、损害的概念 , 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件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 二、损害的特征(构成要件) ,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而给受害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 2、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 , 3、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 (2)损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并非主观臆测的 , 案例:西安某旅游饭店进行身体例行检查时,发现大概有上百名女职工的血液检查结果都不正常,可能意味着被怀疑有什么性病。一时间整个饭店人心惶惶,领导只好停下工作,领着她们到处复查。经再三复查发现,所有的人根本 都没有问题,只是化验结果有问题。于是大家怒不可遏,提起了名誉侵权诉讼,要求给以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认为,血液检查虽然错了,但检查报告只说明血液数据不正常,又没具体说谁有什么病,是这些人自己怀疑结果不正常即有了什么病,因此是自己主观臆断的。所以,化验结果出了错,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此案最后认定不是名誉侵权。 , 3、损害还必须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且此种权益能够依社会一般观念或公平意识加以衡量。 , 三、损害的分类 , 依据损害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 (一)财产损害 , 1、概念: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 2、分类 , 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 , 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 , 特征: (1)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时,该财产权益尚未存在; , (2)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不受到侵害,这一财产上的权益是必然或者极其有可能得到的。 , 包括(1)可得的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丧失(2)受害人可得的经营利润等的丧失 , (3)受害人可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的丧失;(4)受害人未来的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者降低。 (二)非财产损害 , 是指权利人遭受的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一切损害人身损害 , 1、人身损害 , 人身损害是指侵害他人生命权或健康权,而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后果。 , (1)人格利益损害: 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 , (2)身份利益损害 , 2、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 第四节 因果关系 , 一、概念:指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 二、因果关系的形态 , 1、一因一果 一个人驾车违反了交通规则,他撞伤了行人 , 2、一因多果 一个人违反交通规则,撞倒了路边的几个人,还撞坏了路边停着的汽车 , 3、多因一果 , 一个工厂往一条河里排污,没超过标准,产生不了需要赔偿的污染结果,但是两个工厂、三个工厂……几十个工厂都往河里排污,就造成了这条河整个被污染的结果。 , 4、多因多果 , 一个小孩在路上拍皮球,司机怕撞上他就采取了紧急避险,撞到了路边的墙上;不料一个老太太恰巧就在墙边乘凉,墙倒了就把老太太给砸伤了;老太太被另一辆汽车送到医院去抢救,结果路上着急,又撞了别的汽车,加重了伤势;没想到刚送到医院里就来了台风,医院的房子偏又漏雨了,漏雨了就要转院,这次没有汽车了,就只能用担架了,又遭到雨淋了,结果老太太由于感染而得了破伤风 ,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时间上的顺序性 , 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存在时间上的顺序性。凡原因现象必然先于结果现象出现。 , (二)原因现象的客观性 (三)必要条件的判定 , 基本含义是,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是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 , 检验方法主要有三: 1、反证检验法(,,, ,,,)。即提出一个反问句:要是没有甲现象,乙现象也会出现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甲现象不是乙现象发生的原因;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甲现象可能为乙现象发生的原因。 , 2、剔除法。其特点是思维上重建一个拟制的模式,排列各种可能的原因现象,然后一个接一个地剔除这些现象,观察结果现象是否会发生。如果某一现象被剔除时结果现象仍然发生,则认定被剔除的现象不是原因。 , , 3、代替法。它不是把加害人的行为从案情中剔除出去,而是在思维模式上将其加害行为由一合法行为所取代。如果被取代后,损害后果仍然发生,则被告的违法行为不是原因;反之,被告的行为就是原因。 , (四)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 基本含义是,如果加害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它就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 , 比如:甲乙二人同时开枪射杀丙,甲击中头部,乙击中心脏,两者之中任何一枪都足以导致丙的死亡。如果根据必要条件规则,甲乙都可以辩称:“如果没有我的行为,丙同样会死亡,”最终会得出甲乙的行为均不是丙死亡的原因的荒谬结论。因此便有了“重大因素或实质性因素”理论作为必要条件规则的补充。 , 聚合性因果关系 , 也被称为“累积性因果关系”,是指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因,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可以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 , 比如:甲胁迫乙杀死丙,但乙本身因私人仇恨,亦有杀丙之意思,任何一项动机,均有杀丙之可能。依必要条件理论,甲将可以抗辩,即便无甲之胁迫,丙仍将死于乙之仇杀,故其胁迫并非丙死亡之原因。本案中,若甲因此而免责,显然与公平正义之观念不合。故学说上认为应以重要因素说代替必要条件理论,只要甲对于乙杀人之动机具有重要原因力,即需负责。 , 提供不法行为之动机 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 比如:甲因过失未给乙之房屋上锁,致丙因而闯入偷窃。设丙本可破窗而入,但因甲未上锁,因而丙自大门入内行窃。依据必要条件理论,纵甲上锁乙仍不免遭受损失,则加之过失不作为与损害之发生无事实上因果关系。此结论之不合理,显然可见。因而学说上认为只要甲未上锁对于乙屋被窃,具有实质影响力,甲即需负责。 , 提供不法行为之机会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 (五)相当性的判定 , 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的可能性亦认为有因果关系。 , 六、特殊形态的因果关系 , 1、聚合性因果关系 , 也被称为“累积性因果关系”,是指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因,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可以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 , 2、共同性因果关系 ,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因相互结合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是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不足以造成这种结果。 , 例如甲乙二人在公路上飙车,你追我赶中乙的车将路边人丙撞伤。依据必要条件规则,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导致丙受伤的原因,但是如果要求甲乙分别承担造成丙损害的全部责任,与法律要求的公平观念相违背,也不符合民法的补偿性特征。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法律要求被告人共同承担致被害人损害的责任。 , 3、 择一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 ,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了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无法确定其中谁是加害人。 , 比如:两位被告同时向原告所在的方向上射出一颗子弹,其中一颗子弹击中了原告的眼睛,但是原告无法证明其中谁的子弹击中了自己的眼睛。 , 4、超越因果关系 , 被告因过失引起瓦斯爆炸,致原告之房屋完全损坏。但事后发生地震,可以证明即使原告之房屋未毁于瓦斯爆炸,亦必在地震中全毁。 , 七、因果关系中断 , 因果关系中断是指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后,又发生了介入原因,使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原本存在的因果关系产生被阻隔的效果,不再以被告行为之因果关系历程发生损害结果,而依据后发生之介入行为的因果历程,发生与原告行为原本可能发生之结果相似的结果。 , 实践中,介入因素主要有: , (1)第三人之过失行为。 , 例如,A殴打B,并致B遭受轻微伤,B在送医过程中,遭受车祸死亡。 , (2)第三人之故意行为。 , 例如,甲警察违法逮捕乙,乙在被逮捕后,被另一警察故意击毙。 , (3)意外事件。 , 例如,被告怠于维修房屋,因强风过境致屋顶倒塌、掉落、压死被害人。 , (4)被害人之自杀行为。 , 如,A过失撞伤B,B因忍受不了残废的痛苦,因而自杀。 , (5)被害人之特殊体质。 , 最典型者莫过于“鸡蛋壳脑袋”问题。 , 鸡蛋壳脑袋规则起源于英国法官马肯农作出的一个判例,在他的判例中,受害人因特殊体质,头颅比正常人脆弱,象鸡蛋壳一样易碎,在受到他人轻微伤害的时候,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 马肯农法官认为,受害人的个人特质不能成为对他人犯有过失的人的免责理由,于是判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鸡蛋壳脑袋规则,在复合因素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在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往往更强调过失的存在。 , 六、因果关系的证明 , (一)证明责任 , “谁主张谁举证” , “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通常应当由原告证明,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 (二)证明程度:高度盖然性 过错 , 一、概念: , 争议:1、主观过错说: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过失或故意的心理状况,因而应当把过错与行为的不法性区别开来。 , 2、客观过错说: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上心理状态的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反映其意志的外部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行为人的行为若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即为有过错。 , 3、主客观过错说 , 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 我们认为是指加害人行为时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 , 二、过错的形态 , (一)故意:加害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但仍然追求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况。 ,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 (二)过失 , 过失是指加害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 , 过失可以分为两种:一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谓之疏忽的过失; , 一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却轻信此种后果可以避免,谓之轻信的过失。 过失的程度 , 重大过失:行为人的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的心理状况 , 一般过失: 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的过失。 , 轻微过失:较小的过失 三、 过错的判断标准 , 过错的判断标准,是指用何种尺度和方法来判断加害人在进行加害行为时是否存在过错。 , (一)学说 , 1、主观说:对过错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指通过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即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后果时,他对结果就不负责任;如果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时,就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认定标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 (1)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 , (2)如有预见,那么行为人对行为结果持何种态度, , (3)如没有预见,那么他是否应当预见, , 2. 客观说。认为,应用一个客观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这个客观行为标准就是抽象第三人的标准,即用一个正常的、合理第三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法官在确定行为人有无过错时,通常把一个合理第三人放在这个环境中加以考察他在此种情 形下会如此作为吗,如果合理第三人也会如此行为,则行为人没有过错;反之,则有过错。 , 我们认为,判断过错的标准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这一客观标准又是多元的: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应当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 , (二)“诚信善意之人(reasonable man)”标准 , 1、概念:是指一个受过一般教育,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具有一般道德水准的人 。 将一个“诚信善意之人”在当时当地及其他同样条件下所达到的注意程度与加害人的注意程度相比较。如果加害人的注意程度达到或者超过了“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也就达到或超过了一般的注意程度,在法律就上不认为加害人存在过错;反之,如果加害人未能达到“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也就没有达到一般的注意程度,在法律上就认为加害人存在过错。 , 2、“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 , 在遇到一定的涉及他人权益的情况时,法律对于一般的人所要求的注意程度。 , 其标准在理论上往往是抽象的,只有将其运用于具体的案例,才可能得到较为具体的理解。 , 3、“诚信善意之人”附加条件 , 在具体的案件中,用“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来判断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往往情况比较复杂,有时需要考虑一些变化因素或者附加条件。 (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程度的要求 , 负有特别注意义务的当事人,不仅要达到一般的注意程度,而且还要达到特别的注意程度。 第六章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第一节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概述 ,一、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行为人侵权责任或使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 ,与抗辩事由的关系 ,二、特征 1.具有对抗性 2.具有客观性 3、具有法定性 ,三、分类 ,,、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是指虽然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但加害人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并不是加害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的原因独立造成的。 ,第二节 正当理由的抗辩 ,一、正当防卫 ,(一)概念:正当防卫就是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现时违法的攻击(或者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法加害行为及其实施者 2、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加害行为正在实施。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效果及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责任 ,1、法律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责任 ,如果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一)概念: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是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1、紧急避险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适当补偿责任2、险情引起者的赔偿责任 ,3、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对紧急避险的后果分担作出了解释:“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四)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和措施不当的后果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出了线外三米远,自己最终被死死地卡在两车之间,三辆车并排停在公路上。 三、依法执行职务(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 ,(一)概念: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二)条件: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2、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 ,3、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损害是不可避免或必要的4、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损害不应超过必要的限 (三)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效果 ,四、自助行为(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债权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要求的强制性措施。 (二)条件: ,1、必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必须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自助行为的手段不得超出法律、道德所允许的范围 4、不的超过必要的限度。 ,5、在自助行为后,应及时交由有关当局。 (三)法律效果 ,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受害人同意(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 ,(一)概念:是指受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人身或财产施加某种损害 (二)条件: ,1、受害人有同意他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法律后果。 ,2、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3、同意加害的内容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且加害行为不超出受害人同意的范围。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三)法律效果 ,1. 如果对纯粹财产性的侵害,受害人的事先同意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2. 被害人对其人身侵害的事先同意,一般不能作为抗辩事由,除非该伤害是为被害人的利益而为。 ,(四)受害人的同意与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达成的旨在全部或部分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民事责任的协议。 (五) 受害人自甘冒险 ,受害人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 ,构成:1、受害人做出了自愿承受危险的意思表示。 ,2、潜在的危险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也不违反社会善良风俗。 ,案例:王某于2009年10月12日酒后驾驶同学李某的轿车外出,朋友张某在明知王某已喝酒的情况下仍乘坐王某所驾车一并外出。途中,因车速过快,加上下雨路滑,王某临危处理不当,致轿车撞上路边大树,造成张某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车辆受损、王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请问,乘车人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张某是否应承担一部分损失, 案例: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 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 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第三节 外来原因 ,一、受害人的过错 ,(一)概念: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不是由于侵权人的原因,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 ,(二)情形 ,1、受害人的故意比如: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 ,受害人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伤亡 2、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 3、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 ,(三)受害人过错的法律效果 ,1、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2007年10月12日晚,原告莫伟与同事朱举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当晚22时许,被告朱举醉酒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车辆实际支配人为朱举)乘搭原告莫伟,中途与被告徐聪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与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聪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朱举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定徐聪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朱举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莫伟为被告朱举的同事,又是朱举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的搭乘者,明知被告朱举酒后驾车,但仍乘搭其车,放任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应当认定其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应减轻侵权人徐聪、朱举的赔偿责任。 2、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适用于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而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比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酒后且严重超速度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免除责任,而只能是减轻责任。 二、第三人的过错 ,(一)概念: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 ,(二)特征 ,1、第三人是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三人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2、第三人与加害人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 (三)情形 ,1、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2、第三人过错和加害人行为造成损害 ,(四)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1)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范围内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原告所遭受损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应免除被告的责任,由第三人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甲在骑车下班途中,碰巧乙和丙在路边斗殴,乙突然把丙推向非机动车道,甲躲闪不及,将丙撞伤。 ,某甲农舍的墙上挂了一串玉米,与某甲有积怨的邻居拔松了挂玉米的钉子,从而使玉米脱落砸伤了在该墙下乘凉的人。在此情况下,应由邻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 ,A、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被告承担责任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营运者以外的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核事故损害是由于自然人的故意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营运者向受害人赔偿后,对该自然人行使追偿权。 ,B、由被侵权人选择责任承担人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污染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被侵权人向污染者请求赔偿的,污染者不能以损害是第三人造成为由,向被侵权人进行抗辩,而应首先赔偿损失,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c、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周某与王某系邻居小伙伴。两人一起玩时见到邻居陈某(男,25岁)带着家犬散步。当两小孩走近时,陈某赶紧将狗牵至别处。但周某却缠着陈某要牵狗玩玩。陈某始终未答应。后两小孩假装离开。陈某见无他人遂将狗拴在树上到楼内解手去了。周某见状跑去解开拴狗绳并叫王某一道玩。王某因害怕未过去,周某遂指使狗追咬王某。结果狗将王某咬伤。后王某之父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药费。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2、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主要原因,应当减轻被告的大部分民事责任; ,3、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次要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较少减轻或不减轻(如果被告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第三人又属于过失或一般过失)被告的民事责任。 ,三、不可抗力 ,(一)概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情形 ,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2、 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三)法律效果 ,1、不可抗力可能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2、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适当减轻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排除: ,1、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2、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 责任。 3、邮政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讨论:意外事故 ,案例:某原告之父深夜回家翻过被告家的旧院墙时,因当时连日暴雨,旧墙忽然倒塌将其砸成重伤,于次日死亡。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争议一、本案属于意外事故,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 ,争议二、一堵旧墙,遭连日暴雨,其倒塌之可能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原告之父应当预见到这一危险的发生但他没有预见,属于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害之发生,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父因连日暴雨而遇上旧墙倒塌,是意外天灾事故致死,也是当时周围群众均未预见到的,不属于被告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 ,(一)意外事件,是指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件。 ,(二)是否纳入法律的争议 ,(三)没有纳入侵权责任法的原由: ,1、担心被滥用2、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也能解决意外事件的侵权责任问题。 ,(四)意外事件的要件: ,1、不可预见2、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3、仅指偶发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1、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强于意外事件 2、意外事件能够避免和克服 第七章 数人侵权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或分别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特征 , 1、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 2、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3、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 ,三、分类 ,1、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2、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三、 数人侵权中的责任 ,(一)连带的侵权责任 ,1、概念: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1)根据各自的过错 (2)对原因力进行比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3、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 (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8)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 (二)按份的侵权责任 ,1、概念:数个侵权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负赔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 ,2、按份的侵权责任份额的确定 ,3、按份侵权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可能有论述) ,一、概念: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复数性。 , (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1、关于共同的学说 ,折中说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既要考虑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要考虑各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从主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应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 ,从客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 ,人身伤害司法解释采折衷说,其第3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由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由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该月中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 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 但是任何一个产品单独地使用都不会产生本案的损害后果,只有当两个产品结合起来使用,才可导致本案的损害后果。因为这两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不可能 认识到自己有缺陷的产品会造成此种损害后果,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但是确实是由于二者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了他人的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采共同过错说 ,“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其一共同故意。 ,如: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伤。 其二,共同过失。 ,如:甲、乙共同抬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问题,甲亦表认同,二人送继续登高。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之人丙。 ,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如: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撰文刊发。乙报社觉得该不实报道颇具市场价值使予以转载。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受害人具有损害 ,三、教唆、帮助侵权 ,(一)概念 ,教唆侵权是指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该他人从事侵权行为。 帮助侵权指给予他人以帮助,如提供工具或者指导方法,以便使该他人易于实施侵权行为。 ,(二)教唆、帮助侵权的法律后果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 (2)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 ,(3)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 ,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教唆人、帮助人明知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仍然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 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 一、概念: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视为侵权人。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2、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3、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 ,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争议: ,1、只要数人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此时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也应当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除责任。 ,2、即便数人中的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令其他人负赔偿责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制地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则势必会发生全体危险行为人逃脱责任的现象扩受害人所受损害根本无法获得补救,因此,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并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 采第二种观点 第四节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是指数位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 ,一、无意思联络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一)概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造成他人同一损害,每个人的加害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2、每个人都没有意思联络3、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 ,“同一损害”指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 ,4、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足以”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 ,案例:甲一直想杀死丙,一天终于机会来,甲得知丙将于某饭店吃饭,于是埋伏在丙赴宴的路上,丙一出现,甲就开枪射杀丙,当甲的枪声响起时,却听到两声枪响,原来与丙有仇的乙也意图杀死丙,恰于此时响丙射击,经鉴定一枪击中头部,一枪击中心脏,两者之中任何一枪都足以导致丙的死亡。 (三) 法律后果 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行为 ,(一)概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造成他人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2、每个人都没有意思联络 ,3、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案例:行人甲于某晚骑自行车在街道上正常行驶,突然他发现迎面快速驶来一辆卡车,甲赶紧往路边躲闪。恰逢乙建筑公司在该路段路边施工,挖了一个很深的坑,未设任何明显警示标志。于是甲连车带人掉入深坑,人摔伤了,车摔坏了。 ,案例:2004年5月20日凌晨5时许,刘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王某沿利津县至东营的公路上由北向南超速行驶,其摩托车前部不慎撞在顺行的由李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死亡,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系追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因货车超载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对该纠纷王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的继承人张某、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分歧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刘某与李某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向王某的亲属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事故的发生,刘某与李某都负有过错,其中刘某负有主要过错,刘某负有轻微过错,二人的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其原因力大小分别向王某的亲属承担按份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法律后果 数个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份额的确定 第八章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题) ,第一节监护人侵权责任 ,一、概念:是指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特点 ,1、是替代责任 2、责任的承担受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无自己财产的制约 二、归责原则 :不同于一般的过错推定责任 ,也不同于无过错责任 ,三、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必须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 必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3.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 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二节 暂时丧失心智的损害责任 ,一、概述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二、暂时丧失心智损害的责任承担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丧失意识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 ,一、概述 ,二、用人单位责任 ,(一)概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也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等。 ,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应当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 (二)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国外立法例 ,1、法国,无过错责任原则 2、德国,过错推定 ,如: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例中:?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乙不承担连带责任;?律所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对乙追偿。 (三)构成要件 ,1、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 ,2、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3、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 ,包括:?从事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行为虽然超出授权或者指示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内在联系的。 例如一:超市的雇员对顾客强行搜身、扣押、殴打,显然是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但其表现形 式是执行工作任务,雇主应当对此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 ,例如二:某游乐场的个体老板曾明确告知其雇员,某游乐项目禁止未成年人单独使用(如气枪打靶、CS游戏),但其雇员为了增加收益,自作主张同意未成年人使用,结果造成伤害。雇员虽然违反雇主的明确指示,但是在为雇主赚钱,表现形式也是执行工作任务,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例如三:公司指派业务员到广州开会,老板要求他在广州多与其他公司的同行交流推销经验。一天晚上,听说不少同行到东莞某酒吧去了,业务员很想利用这个公关机会,也开车前往该酒吧,途中因车速过快致人损害。业务员虽然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指示范围,但其行为处于与用人单位利益相联系的合理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 (四)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的基础 ,注意: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三、劳务派遣侵权责任 ,(一)概念: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工作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二)劳务派遣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而不接受派遣单位的指示与管理。 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用工单位财力不足,无法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剩余部分才有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而且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甲商场要求派来的员工具有高级电工的资质,以负责检修商场的用电设施。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乙劳务公司将稍懂电工知识的丙派遣至甲商场。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发生火灾,造成店内租户的商品受损。此例中:?店内租户的损失,首先由甲商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甲商场无力全部赔偿的,由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工伤事故责任 ,(一)工伤事故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工作人员与工作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2、工作人员遭受人身损害 ,3、工作人员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4、事故须是工作人员受到损害的原因。 ,(三)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个人劳务责任 ,(一)概念: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成立的劳务关系,指家庭与钟点工、保姆、家教之间形成的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个人劳务关系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二)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构成要件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2、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必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3、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必须“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例如: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例如: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告知钟某干活前先将花盆从窗台挪开,钟某觉得麻烦,未将花盆挪开,结果在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摔倒楼下,将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损坏。 ,例如: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讨论: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否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注意:本条规定不包括因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 (五)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并提供安全带等设施,要求钟某系上安全带干活。王某见钟某已经佩戴安全带,叮嘱钟某注意安全后上班去了。钟某因觉得安全带使人难受决定取下,结果在干活过程中不慎摔倒楼下受伤。 ,问:王某对钟某的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王某做饭时发现鸡蛋没有了,就吩咐保姆钟某前去购买,要求钟某“越快越好,否则油都烧 糊了”。钟某骑车去往菜市场途中因为车速过快,摔倒受伤。 ,问:王某对钟某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六、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一)概念:是指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应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二)构成 ,1、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 2、承揽人有不法侵害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4、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三)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并无过失时,由承揽人单独负赔偿责任。 ,2、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但承揽人亦有故意或过失时,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定作人具有定作过失、指示过失或选任过失,而承揽人毫无过失而发生时,定作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六、帮工责任 ,(一)概念: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的过程中,侵害了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由被帮工人独自承担或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连带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帮工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具有合意性 2、具有无偿性 (二)构成 ,1、存在帮工关系2、帮工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 3、帮工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三)帮工责任的承担1、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2、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损害的责任 案例:好心帮忙腿折无人问 法院判决获赔四万六 , 2009年11月16日,家住安徽省五河县武桥镇的李峰从张猛的钢材门市部购买一批钢材用于自己家建房,周军驾驶其经过改装的四轮平板车为张猛运送钢材,张猛同时委托周军在钢材运到李峰家后将钢材款带回。当天下午14时许,周军将钢材运送到李峰家东侧路边时,因没有道路无法行驶,就从车上卸下部分钢材,李峰等人为下钢材方便,又要求周军由北往西绕弯至李峰家门口。由于地面土质松软,四轮机陷入同村的李兵家门前无法前行,李峰喊李兵等人帮忙推车。在推车过程中惨剧发生了, ,在四轮机后面的李兵被四轮机右后轮碾压左小腿。李兵受伤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兵的损伤为左小腿、左足大面积皮肤脱套伤,左跟骨骨折,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 ,出事后张猛、李峰、周军相互推诿,都说不是自己的责任,李兵无奈之下其告上法庭,要求几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五万元。 ,法院认为,周军将钢材运送到李峰家旁的路边,因没有道路通行,将钢材卸到路边,李峰在场没有表示反对,张猛已完成 运输合同 关于水泥运输合同范本公路运输合同样本下载承包运输合同下载关于物流运输合同范本运输合同免费下载 中的将钢材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由于没有道路可通行李峰要求周军绕道在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的地面行驶,此时周军的行为与李峰之间存在着义务帮工关系。因为没有道路可通行,致使周军的四轮机陷入地面无法行驶,李峰喊来李兵等人帮忙推车,李兵又与李峰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 ,同时李兵的行为也为周军提供义务帮工,运输车主周军与买钢材的李峰是李兵帮工行为的共同受益人,李兵的损失应该由李峰和周军共同承担,遂判决钢材买主李峰和负责运输的周军共同赔偿李兵的损失四万六千元。 1、帮工人受害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的过程中,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被帮工人对受害帮工人所承担的赔偿或适当补偿的损害赔偿责任。 ,2、构成要件 ,(1)存在帮工关系(2)帮工人遭受了损害(3)帮工人是因帮工活动所遭受的损害。 ,3、赔偿责任的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特点1、主体的特殊性2、客体的特殊性3、损害后果的特殊性 ,4、管辖的特殊性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1、侵害人格权。 ,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 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2、侵害财产利益。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包括技术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 ,2、技术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要指提供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 3、内容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一)网络用户存在侵权行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 1、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故意 ,2、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失 ,(1)内容服务提供者违反了如同出版者的普遍注意义务(2) 技术服务提供者违反了 “通知与取下” 程序负有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故意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服务者)存在过失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的侵权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1、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2、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断标准: ,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契约附随义务、法定义务之争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的侵权责任 (一)概念: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 ,,、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危险控制理论,、节约社会成本理论 (三)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法定标准。 第二,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第三是一般标准。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损害。 ,,、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具有过错。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侵权责任的类型 ,,、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 ,1、没有第三人介入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3)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节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一、概述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1、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责任主体是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幼儿园,通常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 二、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性质 ,1、监护责任2、过错责任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教育法律关系)。 ,三、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的立法例,如德国、希腊和日本。 ,2、过错的立法例,如法国、比利时和意大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案例: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2001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构成要件 ,1、人身损害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 ,2、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 ,3、因果关系 五、责任的承担 ,1、无第三人介入时,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 ,2、当第三人介入时,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第三人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案例:小东(17岁)是北京某职业学校的寄读学生,2007年12月他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北京另一职业学校的少女小甜(17岁),两人迅速恋爱,然后在校外租房同居。2008年3月10日下午, 小甜的前男友黄某突然闯进二人租住的房屋,小甜与对方发生争吵。黄某遂用刀将小东和小甜刺成重伤。当晚,黄某被警方抓获。 事发后,小东的父亲刘某发现,儿子小东不仅在事发前一直没回学校,而且平时经常不到学校上课。刘某遂以校方对尚未成年的儿子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为由要求校方赔偿20万元。 ,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外,但作为一个寄读学校,对学生校外投宿、逃学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因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校方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九章 侵害财产权的责任 ,第一节 侵害财产权概述 ,一、侵害财产权的概念 是指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侵害财产权的特征 ,1、侵害财产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是财产权。2、侵害财产权行为的侵害后果主要是造成了财产利 益的损失。3、侵害财产权的责任方式适用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4、侵害财产权的责任范围以财产损害后果为依据确定。 ,三、侵害财产权的分类 ,1、以侵害的财产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侵害国有财产权、侵害集体财产权、侵害私人财产权。 2、以侵害财产权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侵害物权、侵害债权、侵害知识产权。 ,3、以侵害财产权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非法侵入、妨害、侵占、毁损 ,4、以侵害的财产形态为标准,可以分为侵害不动产、侵害动产。 第二节 侵害物权 ,一、侵害所有权 ,(一)侵害所有权的概念和对象 ,侵害所有权,是以所有权为对象的财产侵权行为或者物权侵权行为。 ,侵害所有权的对象是不动产和动产 ,(二)侵害所有权的行为方式 ,1、侵占 2、毁损 3、妨害 4、非法侵入 5、无权处分和非法出租 (三)侵害动产 ,1、非法侵占2(非法损坏。 3、无权处分。4(非法出租。 5、妨害所有权行使 (四)侵害不动产 ,除与侵害动产相同的方式(非法侵占、非法损坏、无权处分、非法出租、妨害所有权行使)外 ,1、非法侵入2、侵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3、滥用不动产权利造成相邻他方不动产遭受侵害。 (五)侵害所有权的民事责任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二、侵害他物权(一)侵害用益物权(二)侵害担保物权 ,三、侵害占有 第三节 侵害债权 ,一、概念: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二、侵害债权的具体形态 ,(一)直接侵害: ,是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及于债权人,从而导致债权人债权的丧失或消减。 ,1、第三人直接行使或处分债权而致债权消灭。 ,如:乙为甲的代理人,甲同丙签定了一份合同,丙为债务人。乙在未经授权且明知其行为会给甲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擅自免除了丙的债务。 ,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经营上存在竞争关系,甲得知乙和丙之间订有合同,为防止该合同对自己造成不利,甲采用了一些非法手段冒充乙受领了丙公司的清偿。 2、 第三人妨害债权的行使 如:毁损债权凭证 ,(二)间接侵害 ,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及于债务人,致债务人部分或完全履行不能而违约,从而间接地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使债务人陷于客观履行不能 ,如:第三人通过绑架、拘禁、伤害债务人人身、破坏标的物、债务履行的基本工具及机器、或者以其他方式致使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 2、引诱债务人违约 ,三、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 1、行为人是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行为必须违法 ,3、第三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 4、造成债权损害 ,、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1、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 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 ,(1)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共同造成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 , (2)第三人以引诱违约的方式间接侵害他人债权 ,第三人与债务人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3)第三人基于侵害债权的故意而伤害债务人、毁损标的物、以欺诈、强制的方式阻止债务 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无过错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章 侵害人身权的责任 ,第一节 侵害人身权概述 ,一、侵害人身权行为的概念 ,是指以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直接造成人身利益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侵害人身权的特征 ,除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害客体为人身权 ,2、损害后果表现为人身伤害和其他人参利益损害 ,3、损害救济手段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侵害人身的范围被拟制拓展至民事主体生前和死后的一个相当时期。 三、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种类 ,根据侵权客体之权利性质,可分为 ,1、侵害人格权行为 ,(1)侵害一般人格权行为。 (2)侵害具体人格权行为。 ,又可以划分为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两大类。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 ,主要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 ,包括侵害姓名权行为,侵害名称权行为,侵害肖像权行为,侵害名誉权行为,侵害人身自由权 行为,侵害隐私权行为,侵害贞操权行为以及侵害荣誉权行为等。 2、侵害身份权行为 ,包括侵害监护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第二节 侵害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概念: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公民合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 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 ,(二)功能 1、解释功能2、创设权利功能3、补充功能 ,(三)内容 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二、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1、侵害人格尊严 ,案例: 《楚天都市报》报道,1999年11月5日,内江市东兴区小学老师因学生违法课堂纪律 又都不敢承认,就逼迫全班80多名学生集体在教室里下跪。 000年3月7日《检察日报》报道,17岁的女孩子在武汉市知音友联超市偷了两包食品,被店 方捉住之后,店方用白底红字的“偷”字牌挂在其胸前,站在市场前示众。 ,2、侵害人格独立 ,1999年10月19日《羊城晚报》报道,两位小学六年级的老师为了抬高毕业班的总成绩,哄骗成绩差的学生伪装成弱智学生,并开出弱智的证明,把学生推上求学无门的绝路。 3、侵害人格自由 讨论案例: ,张女士家的电话号码是58074077,自使用以来,一直很正常。但外地某药厂在本地推销“神奇伤痛丸”,在繁华街道挂满了该药品的广告上留下的咨询电话号码也是58074077。此后,张女士家里电话铃声不断,使得全家人不得休息。原来,该药厂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时,由于广告公司的疏忽,将药品销售电话58074047误制作成58074077。张女士以药厂和广告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对于本案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比照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保护,明文规定的只有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电话号码印错,致使原告家的电话不断, 对原告的权益有损害,但不能确定侵害的是什么具体的人格权。由于侵害客体不明确,因而不能确认该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所有特征,原告受到侵害的应该是一般人格权。 , 三、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 ,第三节 侵害生命健康权 ,一、生命健康权概述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保障自己的身体生物学意义上的安全性和完好性不受非法侵害、在受到非法侵害时能依法得到救济的一种人格权。 ,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 二、侵害生命权 ,(一)生命权概述 ,是自然人以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侵害生命权 ,1、概念: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行为 ,2、侵害生命权的责任 ,3、侵害生命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 ,生命丧失的事实;生命丧失导致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丧失的事实;死者近亲的精神痛苦损害。 ,(3〕过错 ,(4)因果关系 三、侵害身体权 ,(一)身体权概述 ,1、概念: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主要区别 ,(1)客体不同(2)体现的利益不同 (3)内容不同。 2、侵害身体权的主要方式 ,(1)非法搜查自然人身体 (2)非法侵扰自然人身体, (3)对身体组织的破坏 ,(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5)不当外科手术 (6)损害尸体,破坏遗骨、骨灰。 3、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责任 ,4、侵害身体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侵害健康权 ,(一)健康权概述 ,1、概念: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 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2、侵害健康权的主要方式 ,3、侵害健康权的损害 ,(,)健康受损事实:临时损伤、永久性损伤、残疾及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某种疾病; ,(2)疼痛和精神痛苦(3)财产损失 ,4、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 ,一、侵害姓名权 ,(一)姓名权概述 ,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 ,,、应当使用而不使用或者歪曲使用 ,、以侮辱方式表达他人姓名 ,,、故意将他人姓名读错或写错,、给他人取“浑名”、“绰号”等 ,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6、干涉姓名权的行使7、姓名的故意混同 ,(三)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故意 二、侵害名称权 ,(一)名称权概述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 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 ,(二)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 3、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 ,(三)侵害名称权的民事责任 ,三、侵害肖像权 ,(一)肖像权概述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一种人格权。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2、非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 ,注意:肖像的可辨认性、图片移植、对他人肖像之评论 ,(三)抗辩事由 ,1、为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2、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特定情形下对 肖像的使用3、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肖像5、为自然人本人的利益使用 肖像 四、侵害名誉权 ,(一)名誉权的概述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 的人格权。 ,(二)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 ,如:以猥亵的语言辱骂妇女,用肮脏的语言骂人 ,(2)以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如扮鬼脸、当众焚烧他人照片 (3)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如:往他人脸上吐唾沫、强令他人从跨下爬过去等 (4)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标语、漫画等。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 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 ,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 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 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 ,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 ,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诽谤的认定 ,一般人的标准或合理人的标准 ,诽谤的认定 一般人的标准或合理人的标准 ,(三)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2、侵害名誉的行为指向特定人 ,注意: (1)特定人不限于某个人 ,(2)指向特定人并不限于指名道姓地侮辱、诽谤某人 ,(3)如果行为人的言词模糊,认定指向特定人应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认定 ,3、行为人的行为须为第三人所知悉 ,第三人为行为人和受害人之外的所有人 ,4、行为具有过错 ,(四)侵害名誉权的抗辩 ,1、内容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 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正当的舆论监督3、合理引用4、正当行使权利 如行使批评、建议权 五、侵害隐私权 ,(一)隐私权 概述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等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 干涉的权利。 ,(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侵害他人生活安宁 ,(1)侵入侵扰他人私人空间(2)监听监视(3)窥视 ,(4)搜查(5)刺探(6)干扰(骚扰) ,2、侵害他人的私人信息资料 ,(1)暴露他人身体隐私(2)侵害他人通讯隐私(3)披露、公开或散布个人身份资料 (4) 披露、公开或散布个人历史资料(5)披露、公开或散布家庭信息 ,(三)侵害隐私权的抗辩 ,1、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2、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3、公民依法行使知情权 ,4、正当行使舆论监督 5、当事人同意6、公众人物 ,六、侵害人身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概述 ,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 或妨碍的权利。 ,(二)侵害人身自由权 ,第一,侵害身体自由权, ,1、非法限制、拘禁自然人身体 ,2、利用受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惧等观念,妨害其行动; ,3、侵害通信自由; ,4、间接侵害他人自由权,包括故意引诱其他人对受害人进行人身自由侵害,以及故意散布 虚假信息,通过国家机关、公共组织等团体的合法行为完成对受害人自由的侵害。 ,第二,侵害精神自由权的行为 ,1、欺诈 ,2、胁迫行为 ,3、虚伪报告与恶意推荐 ,4、骚扰和性骚扰 ,第五节 侵害身份权 ,一、侵害荣誉权 ,(一)荣誉权概述 ,荣誉权是荣誉权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荣誉所包含的利益专属享有保持和支配权利的身份权 利。 ,(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3 4、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二、侵害监护权 ,(一)监护权概述 ,监护权势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二)侵害监护权的行为 ,侵害监护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是监护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的行为;广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还包括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章 侵害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的责任 ,第一节 侵害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的责任 ,一、占有 ,二、纯粹经济损失 , 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 ,三、其他财产利益 ,第二节 侵害法律保护的人身利益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胎儿人身利益的法律保护 侵害胎儿利益的行为 ,1、侵害胎儿生命健康利益的行为 ,直接侵害 ,常常出现在医疗领域,如产前检查、产前诊断、治疗以及生产过程中 ,间接侵害,即侵害孕妇人身权利的同时,作为一种后果,间接侵害了胎儿的人身利益 ,2、侵害胎儿继承利益的行为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一)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理论基础 ,1、死者权利保护说。 ,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可以继续享有某些人身权。 ,2、死者法益保护说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人身权。但是,死者的某些人身利益(“人身法益”)继续存在,法律应予保护 ,3、近亲属权利保护说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名誉权即告消灭,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公民通常的观念,死者的名誉、好坏,往往影响对其近亲属的评价,因此侵害死者名誉可能同时侵害其亲属的名誉。如果侵害,则亲属可以以自己的权利为依据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4、人格利益继承说 ,该说认为,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继承,但是人身权和人身利益不可混为一谈,后者具有可继承性。 ,(二)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1、侵害死者姓名2、侵害死者肖像3、侵害死者名誉4、侵害死者荣誉 ,5、侵害死者隐私 6、侵害死者遗体、遗骨 ,三、特定纪念物品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二章 产品责任 ,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 一、概念: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 二、产品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 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性质 , 特殊侵权责任 , 第二节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 , 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一)直接责任主体 1、产品的生产者 , 《侵权责任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4日《〈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定,对产品生产者的涵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将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以及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等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明其为产品生产者的人均属于“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纳入产品生产者的范畴。 2、产品的销售者 , 《侵权责任法》第42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销售者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 , (二)间接主体:运输者、仓储者 , 第4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1、无过错责任原则 : ,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 (,)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 , 2、过错责任原则 : , (,)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 (,)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 , 一、产品存在缺陷 ,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产品存在缺陷是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和财产安全的法定标准。 ,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 、销售缺陷 , 二、存在损害事实 , 人身损害 , 人身伤害、死亡、精神损害 财产损害 , 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 三、须有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 1、证明主体 因果关系推定 2、证明方法 第四节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承担 , 一、产品责任的方式 , (一)警示、召回 , 《侵权责任法》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 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警示,是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给予说明、提醒,提请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 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防止或者减少对使用者的损害。 召回,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 , (二)惩罚性赔偿 , 《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 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受害人的过错。 三、产品责任的承担 , (一)产品责任的请求权主体1、合同当事人2、第三人3、受害人的近亲属 , (二)产品责任的请求权的行使 , 1、向生产者、销售者或二者同时行使 , 2、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43条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侵权责任法》第4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十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历史发展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归责原则的演变 , 第一阶段 ,在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阶段,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1925年,法国一个叫珍德的女孩横穿马路被卡车撞死,一审、二审法院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女孩的母亲败诉,女孩的母亲上诉到法国最高法院。1930年,法国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机动车一方败诉。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仅以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是不够的,只有在不可抗力等情况下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判例确立了法国在交通事故上的无过失责任原则。 第三阶段,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下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 1、过错原则 , 2、无过错原则 , 3、过错推定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发生交通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 二、损害后果 , 三、过错 , 四、因果关系 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一、机动车所有人 , 二、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 , 《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保险公司 , 2、机动车使用人 , “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 , 3、机动车所有人 ,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 , 《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1、保险公司 , 2、受让人 四、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 , 《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五、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 , 《侵权责任法》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享有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 , 第五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他损害分担制度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一)概述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 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1、受益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 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 任的赔偿限额。 , 2、保险范围: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 责任的赔偿限额。 , 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 ,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 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 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四)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 (五)保险人的追偿权 , 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 (一)概述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 (二)适用条件 , 1、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难以查明 , 2、肇事的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 , 3、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 , (三)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 , 第五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责任和承担 , 一、减免责任 1、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 任 , 2、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 1、受害人 , 2、受害人的近亲属 , (二)产品责任的请求权的行使 , 1、向保险公司、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 , 2、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 第十四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 一、概念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 , 侵权责任 ,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 ,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二节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 一、概述 ,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一)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 例外:过错推定 , 《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构成要件 ,1、存在诊疗行为 诊断行为、治疗行为、护理行为 ,2、过错: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3、损害4、因果关系 第三节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 一、概述 ,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违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告知和保密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医疗伦理行为 , 1、告知、说明行为 , 《侵权责任法》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密行为 , 《侵权责任法》第62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 , 三、构成要件 1、违法医疗伦理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 第四节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 一、概述 ,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构成要件 , 1、医疗产品是缺陷产品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 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和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特别保护 一、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对患者权利的特别保护 , 1、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 《侵权责任法》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2、查阅病历资料 , 《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医疗机构不得实施过度检查 , 《侵权责任法》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 三、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权益的特别保护 , 《侵权责任法》第64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环境污染责任 , 第一节 概述 , 一、环境与环境污染 ,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二、环境保护立法的演进 ,三、环境污染责任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指行为人使环境发生不良变化而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性质:特殊侵权责任 第二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 ,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1、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2、有利于增强环保意识,控制环境污染。 , 3、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构成 , 1、污染环境的行为 , 不以违反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限。 , 2、损害 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 , 3、因果关系 , 推定因果关系 , 原因 , 1、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所决定 2、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所决定 , 第三节 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 , 一、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 二、数人污染侵权的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1、多个侵权主体 , 2、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 , 3、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 , 4、造成了同一损害 , 三、免责事由 , 1、不可抗力 , 加害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 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2、受害人故意 , 3、第三人责任 , 四、诉讼时效 ,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十六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 一、概念:高度危险责任是指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 , 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二、构成 ,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 一切可能引致高度危险责任的生产和生活行为 , (1)作业具有合法性 (2)作业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 (3)高度危险作业即使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也无法避免损害。 2、 损害 3、因果关系 ,三、减免责任事由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3、法律的特别规定 ,四、最高赔偿限额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明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 ,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七项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第三节 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 , 一、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 1、民用核设施:即非军用的核设施,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和平目的而建立的核设施。 , 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的损害 ,3、承担责任的主体 ,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 营运者 ,4、免责事由 (1)战争(2)受害人故意 二、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 1、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 航空器主要包括固定翼飞机、滑翔机、直升机等飞机,此外,热气球、飞艇也属于航空器。 , 2、责任主体 ,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主要包括从事运输旅客、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从事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器使用人。 3、承担责任前提 , 民用航空器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损害 , (1)民用航空器在从事旅客、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所载运的旅客、货物造成的损害。 , (2)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 , 4、免责事由 , 受害人故意 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 (一)高度危险物的概念 ,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 1、占有人和使用人2、所有人和管理人 , 《侵权责任法》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3、非法占有人 , 《侵权责任法》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 , 受害人故意 , 四、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在高处进行的作业。 , 2、高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 , 高压电是指1千伏以上电压等级 3、地下挖掘 , 在地表下一定深度进行挖掘的行为。 , 4、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 沿着固定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包括铁路、地铁、轻轨、磁悬浮、有轨电车等。 , 五、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 高度危险区域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孙承担的侵权责任。 , 高度危险区域指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六、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第十七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一、概述 一、概念: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 二、立法演进 , 三、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例外: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 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 , 一、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 , (一)饲养动物:能够为人所占有或者控制的动物。 , 构成: 1、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 , 2、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 , 3、依动物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 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 (二)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 , 饲养的动物基于本能独立造成他人损害 , (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包括脱离控制的动物的加害行为 ,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二、损害 , 三、因果关系 ,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 , 一、免责事由 , 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 二、责任承担 , (一)责任主体 ,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 (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案例:甲经营一家商店,乙经常到甲商店购买日用品,一日乙到甲家购买两箱方便面,由于柜台内没有这么多,甲让乙随其一同到后院仓库去取,乙走在前面,甲跟在乙后面,乙打开后院的门后发现后院有狗:听见狗叫声,随后看见有狗朝其扑来,乙于是往回跑,撞到跟在身后的甲并同时摔倒,摔倒并造成甲脊椎骨折。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 , 现甲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中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因为狗的主人是甲自己,因此应当由甲本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有安全保障义务人本人对其行为负责而无须由乙负责; 第三者意见认为,本案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由造成险情的一方承担, 即甲自己承担; ,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情形,因此应当由被帮工人甲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由乙承担。 第十八章 物件损害责任 , 第一节 概述 , 一、概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 二、立法演进 , 三、性质:特殊侵权责任 , 四、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第二节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 ,一、物件致人损害 ,二、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第三节物件损害责任的具体形式 , 一、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 ,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1、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例如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等。 , 2、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例如道路、桥梁、隧道、城墙、堤坝等。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上,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 , 例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 , 4、归责原则 , 5、责任主体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6、责任主体的追偿权 ,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坍塌、倒覆,造成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丧失基本使用功能。 , 2、责任主体即责任承担 ,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 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 , 监理单位 ,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 , 三、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 (一)概念:从建筑物中不明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不明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 的侵权责任 重庆烟灰缸案 , 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的郝某在街上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头上,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能查到具体的加害人。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号和67号楼的开发商及该两幢楼一层以上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 , 一审法院驳回郝某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济南菜板案 , 2001年6月20日中午,李某某等的母亲孟某某在济南市林祥南街76号楼二单元一楼人口处,突然被从该单元楼上落下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不知道该菜板是楼上谁家扔的,李某某等对该楼二单元住户共15户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定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 , 缺乏具体明确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该规定,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 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仍然维持了原裁定。 深圳玻璃案 , 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市的一名小学生在经过一幢居民楼时,被该楼上掉下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侦查后,无法查明具体的加害人。该小学生的父母起诉该居民楼二层以上73家居民和管理该居民楼的物业公司,要求他们共同赔偿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的73家居民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因此这些居民不承担侵权责任。但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告认为该楼的居民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构成 , 1、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 ,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 3、损害 , 4、因果关系 , (三)责任主体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 1、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 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 2、免责条件 ,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四、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 , 1、堆放物是指堆放在土地上或者其他地方的物品 , 2、倒塌,包括堆放物整体的倒塌和部分的脱落、坠落、滑落、滚落等。 3、堆放人是指将物体堆放在某处的人 , 五、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 1、概念;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2、公共道路是指公共通行的道路。 , 3、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影响他人对该公共道路正常、合理的使用。 , 4、责任主体 , 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林木致人损害责任 , 1、概念:因林木折断林木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六旬老人古树下观棋被断枝砸身亡 , 61岁的曾克逸(化名)老人生前家住石河子乡。年迈的他有个喜好,每天一有时间,都要骑着自行车到石河子游憩广场找人下棋。2009年9月1日中午1点多,老人象往常一样来到游憩广场,在广场西侧的榆树下正低头看人下棋时,突然头顶上一声巨响,旁边一棵榆树的枝干发生断裂坠落下来,始料未及的老人当场被砸中头部,倒在地上,流血不止。在场的人们赶紧打120急救,曾克逸老人被送往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死亡。 , 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因创伤性剧烈疼痛诱发冠心病心肌缺血引起死亡。事发现场,断枝的榆树树干上标有“古树名木”的标签字样,古树的养护和管理方为石河子市某园林管理处。 , 老人的子女们认为作为树木的管理方,园林处管理不善,必须要承担责任,遂将园林处告上了法庭。 , 园林处表示,我单位负责广场树木的养护和浇水,并对树木的枯枝和死枝进行修剪,但因这棵断枝的榆树是古树名木,修剪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且落下的树枝是活枝,事发当时天气情况良好,并无大风。某园林处认为,树枝坠落因原因不清,属意外事件,园林处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该园林处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树木管理人,应了解树木的生长状况,对于树木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修剪,对长势旺盛的树木,其树枝在何种负重下会断裂伤人,应当有预判力,并采取预防措施。园林处疏懈树木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老人被断枝砸伤后死亡的后果,具有过错。因老人自身存在严重的冠心病,有陈旧性心肌梗死,外伤是其诱因,法院由此认定,老人自身身体状况,也是导致其死亡的一个原因。 , 判决:园林处赔偿老人子女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的80%,共计16.44万元。 , 2、林木,包括自然生长和人工种植的林木。 ,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不仅包括林木枝蔓等的掉落造成他人损害, , 还包括其他情形,例如,实践中出现的椰树果实坠落砸伤路人、树木倒伏压坏路旁汽车等。 4、责任主体 , 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 , 七、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 1、概念: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施工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2、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路、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等 3、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 第一,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 , 第二,施工人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 , 第三,仅设置明显的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 4、责任主体 , 施工人 , 5、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地 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等。 , 第四节 免责事由 , 1、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 , 2、不可抗力 , 3、第三人过错 , 4、受害人故意 第十九章 损害赔偿 , 第一节概述 , 一、概念: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 承担的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 二、特征 , 1、以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2、以给付金钱为内容。 , 3、目的是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制裁加害人 三、原则 , 1、全部赔偿原则2、损益相抵原则3、过失相抵4、衡平原则 , 例外:惩罚性赔偿 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 , 一、概念: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民事 责任方式。 , 二、赔偿范围 , 1、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2、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 , 特点:(1)损失是未来的可得利益(2)损失极有可能在未来实现的 , (3)未来可得利益产生于被损害财产,有确定的范围。 , 三、财产损害的计算方法 ,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三节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 对受害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侵权法律制度。 , 二、赔偿范围 , (一)侵害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 1、医疗费: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 第一,范围: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 第二,举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第三,计算的时间标准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第四,后续治疗费 ,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 , 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3、交通费 , 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4、误工费 , 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 , 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标准 ,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5、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6、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二)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除一般赔偿外) , 1、残疾赔偿金 , 即对受害人因残疾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2、残疾辅助器具费 , 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一般赔偿外) , 1、丧葬费 , 对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费用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2、死亡赔偿金 , (1)性质: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 (2)计算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例外: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3)死亡赔偿金与遗产 , (4)分配 , 3、精神损害赔偿 , 4、死亡赔偿的请求权人 , (1)近亲属 , (2)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 , (3)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 四、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 (一)按照所受损失赔偿 ,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 2、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 (二)按照所获利益赔偿 , (三)获利难以计算的赔偿 , 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 一、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 金钱赔偿。 , 二、性质:财产赔偿 , 三、功能 , 1、补偿或救济的功能 , 2、惩罚性功能 , 3、抚慰性功能 , 四、适用范围 ,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给他人造成精神 损害的 , 2、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 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 , 注意:“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 五、数额的确定 ,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的获利情况。 ,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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