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墓的行政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回族等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墓葬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墓的行政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回族等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墓葬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安葬骨灰的墓地和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中公益性公墓包括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骨灰埋葬地;经营性公墓包括经营性墓地、经营性骨灰堂(塔)。 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所在地农村居民提供的骨灰安葬地。 公益性骨灰堂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所在地农村居民提供的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益性骨灰埋葬地是指无偿为所在地农村居民提供的不留坟头、不立碑的骨灰深埋地。 经营性墓地是指为本市居民有偿提供的骨灰安葬地。 经营性骨灰堂(塔)是指有偿提供的、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本市禁止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现有经依法批准的墓地不得扩大国土等部门依法核定的用地面积。 禁止公益性公墓对外经营。 经营性墓地的经营者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受民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国土、农林、规划、环保、物价、税务、民族宗教、公安、 1 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制镇行政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设1至2处公益性骨灰堂或骨灰埋葬地。 建设公益性骨灰堂、骨灰埋葬地的,由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请建设公益性骨灰堂或骨灰埋葬地,必须提供下列书面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一)申请书; (二)国土、农林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材料。 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下列地区禁止建设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等水利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管理范围内; (四)铁路和公路两侧、居民住宅区周围300米内;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上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 建设公益性骨灰堂或骨灰埋葬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应使用高岗地、低洼地等劣地; (二)总面积不得超过0.666公顷(10亩); (三)绿化或园林化建设面积,骨灰堂不得低于30%,骨灰埋葬地不得低于80%; (四)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禁坟区。 公益性骨灰堂和原经依法批准的公益性墓地可适当收取材料费和维护费,具体标准由建办单位报县级市、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公墓墓区应实行园林化管理。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总面积的80%。 第十二条 墓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 2 墓碑一律采用卧式,墓碑最高点离地不得超过0.5米。提倡不立墓碑。 第十三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或穴位,并依法与购买者签定合同,发给由市殡葬管理所统一印制的墓穴证或穴位证。 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地址); (二)墓穴(穴位)位置和面积(容积); (三)使用期限; (四)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五)维护的费用及其缴纳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墓穴、穴位使用期限为20年,墓穴使用期满后一律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十六条 使用墓穴、穴位的,应当按期向公墓经营者缴纳维护费。购买者3年无故不缴纳维护费,经催告仍不缴纳的,报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可按无主墓穴、穴位处理。 公墓经营者应按墓穴、穴位销售款的8%留作公墓维护费。维护费专项用于公墓管理,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公墓经营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墓区内的秩序、消防、绿化和墓穴、穴位的养护。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墓穴、穴位的价格和维护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级市、区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公墓等级审批,并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公墓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每3年评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墓等级标准和具体评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墓穴、穴位价格和维护费的标准应与公墓等级相适应。 第二十条 公民、公墓经营者或管理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3 (一)在非回民公墓内埋葬遗体或遗骸; (二)设置、出售宠物墓穴; (三)擅自设立公墓代办处; (四)在公墓管理区域内销售、焚烧迷信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传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穴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墓碑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所需费用由公墓经营者、管理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对经营性公墓,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益性公墓,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墓地焚烧迷信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墓区内埋葬宠物的; (三)农民在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承包山建造私墓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工商、国土、农林、规划、物价、税务、公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本文档为【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48501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8KB
软件:Word
页数:6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09-17
浏览量: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