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公司资本制度

[法学]公司资本制度

举报
开通vip

[法学]公司资本制度[法学]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 经过长期的实践,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各国公司法迄今已经确认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认可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等三种基本类型的公司资本制度。在不同的公司形式和公司资本制度中,公司资本的具体含义差别很大。例如,在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中,资本的作用不尽一致,资本的构成也有所不同;资合公司比人合公司更看重资本,无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信用、劳务出资,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就没有这种成分。因此,必须在具体的公司种类和公司资...

[法学]公司资本制度
[法学]公司资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 经过长期的实践,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各国公司法迄今已经确认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认可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等三种基本类型的公司资本制度。在不同的公司形式和公司资本制度中,公司资本的具体含义差别很大。例如,在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中,资本的作用不尽一致,资本的构成也有所不同;资合公司比人合公司更看重资本,无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信用、劳务出资,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就没有这种成分。因此,必须在具体的公司种类和公司资本制度中,认识和分析公司资本概念的丰富多采、生动活泼的内容。 1(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 投资者向公司出资后,其出资就构成了公司的资本或股本。不过,在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认可资本制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这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下,公司资本的存在形式具有一定的差别,具体表现为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资本、法定资本等不同形态。 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又称为核准资本、设定资本(stated capital)、名义资本(nominal capital),指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发行的资本总额。由于该资本数额是由章程授权发行的资本总额,因而称之为核准资本;由于该资本总额仅是章程规定的一个授权发行数额,不一定是实际发行的或实际收到的资本数额,所以称之为名义资本。确定核准资本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政府注册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也有的国家称之为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这里注册资本与我国的注册资本并不是一回事。二是在公司章程中申明公司有权发行资本的总额,以使公众了解该公司的资本状况和发展规划。 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指公司实际已发行的、由投资者已认购的资本额。但发行资本并非一定等于实缴资本,因为投资者认购出资后,不一定须立即缴付股款;在允许分期缴付股款的国家,投资者的股款未完全缴清前,发行资本总是少于实缴或实收资本。另外,在实行授权资本制和认可资本制的国家,允许章程中确定的资本总额分次发行;在公司资本发行完毕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核准资本。发行资本具有重 1 要的法律意义,在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里,投资者以其认购的该资本数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而非以实缴资本承担责任。 实收资本(paid-up capital)。又称实缴资本,指公司实际收到的或者投资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总和。在允许投资者分期缴纳所认购出资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对认购的出资已经全部缴足股款,那么公司实收资本等于发行资本,否则永远小于发行资本。在任何情况下,实收资本都不会超过发行资本。 未收资本(unpaid capital)和储备资本。未收资本又称催缴资本,指投资者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公司可以随时向股东催缴的资本。储备资本是指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的保留部分;储备资本只有在公司歇业时才能依股东会特别决议催缴,所以又称“储备债权”。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有两种含义:一是英美法系中的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即授权资本或核准资本,它是在章程中载明、公司有权发行的资本额,确定授权资本或核准资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政府注册,一般而言,注册资本数额少于发行资本,更少于实收资本;二是实行法定资本制度国家的注册资本,其含义与西方国家的注册资本截然不同,它也是在章程中载明、公司有权发行但公司必须全部、实际发行的资本,公司只有全部缴清出资额并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才可以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与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完全一致。 法定资本。是指由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载明、投资者必须全部足额认缴的公司资本,它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形式,也是我国《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形式。 2(我国的公司资本概念 我国是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资本的形态单一。除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公司资本与公司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的概念都是一致的。 公司资本。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投资者或者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总额必须全部发行并由股东全部认购,投资者认购的出资额必须全部缴清,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公司才能成立。因此,我国的公司资本就是公司股本、公司注册资本,它同时等于公司的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本为公司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为公 2 司的实收股本总额。 应当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中所称的“资本金”,与投资者实际缴付的股款有时是不一致的。在股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发行价格高于股票的票面金额,而公司的资本是按照所发行的股票的票面值计算的。因此,在溢价发行时,投资者实际缴付的股款即公司实收的资本金或公司股本要高于公司的资本额,超出部分称为股本溢价,应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的中外合资、合作各方或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总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概念与《公司法》中公司资本的概念虽然只差一字,即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投资者“实缴”的出资额之和,但其含义迥然有别。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发行资本,为投资各方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形式(合资或 合作合同 公司合作合同公司与公司合作合同合作合同书范本活动合作合同范本物流合作合同协议书 )认购并在章程中载明的出资额,而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立法,该认购的出资可以分期缴付,因此,在投资者缴清其所认购的出资前,公司注册资本总是多于实收资本。当然,投资各方是以其认缴的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投资总额。这是我国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立法中的一个概念,指按照合营合同、章程确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达不到投资总额,企业需要对外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负债。企业负债过多,显然不利于保护企业债权人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秩序,各国公司法大都对公司股本与负债的比例进行了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87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根据企业投资总额的不同规模,规定了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不同比例,该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 3(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股东权益、公司资产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股东权益、公司资产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有必要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公司资金(fund),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额,既包括股东的货币出资,也包括公司债、贷款等,因此, 3 公司资金的含义远比公司资本宽泛,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公司资本与股东权益。股东权益(equity)又称“所有者权益”,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可分配利润。由此可见,公司资本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权益大于公司资本,它表明在股东出资基础上所形成的那部分公司资产值,是全体股东对公司资产量化了的财产权利。应当指出,股东权益尽管表明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权益,但该部分权益是以抽象形态存在的,并不意味着股东对任何具体形态存在的公司资产具有排他的支配权利;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不属于某个或某些股东所有或共有。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净资产。公司资产(assets)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实际占有使用的全部财产(资产),既包括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公司负债所形成的财产,因此,公司资产,负债十股东权益。公司资产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递延资产。在法律上,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或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公司资本仅仅是形成公司部分资产的基础,公司资产还包括由公司负债形成的资产,因此,公司资产一般总是大于公司资本。不过,公司的资产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如果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损过大,就可能耗竭公司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资产可能少于公司资本。公司的净资产(net worth)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是股东权益,两者数额相等。净资产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经营好的公司,其净资产可能大大高于其资本;经营不善的公司,可能资不抵债,净资产为零或负数。 4(公司资本的意义 公司资本在经济和法律上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公司资本在资合公司尤显重要,不但是公司生产经营的物质条件,还是反映公司信用和能力的一个显著标志。即使在人合公司,资本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公司同样需要适当的资本进行生产经营。 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界限。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应当指出,在实行不同的资本制度的国家,发行资本与授权资本可能并不一致,股东是以公司发行资本或者说股东已认购的资本而非章程中规定的授权资本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另 4 外,股东认购了公司发行资本后,即承担了以其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即使尚未完全缴清股款,也应以认购的出资而非实缴的出资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基础,因而公司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应当指出,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而非资本清偿债务的,公司资本并不能表明公司资产的价值,公司资产因亏空、耗竭等原因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这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会严重受损。在这个意义上,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人是虚幻的,没有实际意义。有的学者将公司资本称为债权人的“总担保”,这种说法并不确切。也正由于这个原因,各国立法大都限制公司举债过多,对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一系列资本维持的措施,以使公司资产与资本基本相当。 二、公司资本原则 为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各国公司立法在发展过程中,确立了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不同特色的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资本的这些原则被一些学者概括为公司设立中的资本确定或授权资本原则,公司存续中的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资本变动中的资本不变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公司资本三原则”。据说,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台湾学者对公司法的解释,但这些原则实际上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所遵循。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因而这些原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体现得最充分,同时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作了极为严格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公司资本的三原则中。 1(资本确定原则和授权资本原则 公司资本的第一项原则实际包括内容不同的两种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或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和授权资本原则,其中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侧重于资本确定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侧重于授权资本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所确认的资本确定原则,其含义有二: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落实到人,即由股东全部认购和缴足股款,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根据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资本已经在章程中载明并全部发行完毕, 5 因此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的程序,即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虽然不以其所认缴的资本额为限,但将确定的资本数额分解到具体的股东,成为无限责任股东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或比例的主要依据。 资本确定原则由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所确立,又称资本法定原则,它迄今仍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我国《公司法》也确立了极为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必须由股东全部认定且缴足,公司才能成立。实行资本确定原则的资本制度被称为确定资本制或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所确立并采用的授权资本原则,是指设立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即股份总数和第一次发行资本的数额,股东只需认定公司股份总数中的一股以上,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要情况和市场状况,随时发行和募足。实行授权资本原则的资本制度被称为授权资本制。 显然,资本确定原则对公司设立提出了过高的资本和程序要求,法定的公司资本额往往也不符合公司业务的要求,而授权资本原则可能造成公司设立和经营上的欺诈和投机,董事会在决定发行资本时也可能损害一些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既发扬资本确定原则与授权资本原则的长处,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又避免其不足,减少公司设立上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也使资金免于闲置,后来许多国家对传统的大陆法系的资本确定原则和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原则进行了修正,并确立了介乎两者之间的认可资本原则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 认可资本原则。指在资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吸收授权资本原则的某些内容,重新确立的一种介乎两者之间的公司资本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经全部认购,公司方得成立。但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于公司成立后一定年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需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02条至206条即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于公司成立后5年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额的半数范围内,只需要经过监事会同意,就可发行新股,增加资本;另外还规定,这种授权也可以代表公司资本3/4多数的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授予董事会在修改章程后最长5年的期限内, 6 在授权时公司资本额的半数范围内,只需要经过监事会同意,就可发行新股,增加资本。简言之,董事会发行新股,可经过修改公司章程,再次授权为之。 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指公司设立时仍实行授权资本原则,股东不必认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资本总额,只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募足。不过,授权发行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换言之,在公司设立、第一次发行资本时,股东认定的数额必不得低于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如日本《商法》166条第3款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4;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56条第2款也规定,股份总数可以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1/4。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资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及资产是公司赖以存在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不过,公司资本只是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人主要是一种初期的、名义的资本保证作用,实际用以清偿债务的是公司的资产。公司在其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发行资本或对外投资、盈利或亏损,以及资产的无形损耗等,都将使公司的实有资产价值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资本实际上成为一个变数,以章程中载明的资本额为公司信用的评估标准并不足信。公司的净资产才是公司信用和实力的标志:当公司的净资产价值高于公司的资本时,其偿债能力随之增强,一般不会产生债务危机;当公司的净资产低于其资本时,公司就可能无法按其资本数额来承担经济责任,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基本相当,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立法普遍规定了旨在防止资本实质减少以及防止公司滥分盈利的条款,体现了资本维持的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不仅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资本原则,也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中得到体现。从各国立法来看,具体反映这一原则的制度规定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内容:一是防止公司资本实质减少,限制股份发行与交易行为。如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股份持有人以本公司股份 7 作为抵押品;限制法人间相互持股;股票不得折价即低于票面金额发行;当公司发行股份未能认足时,公司发起人应连带认缴;实物出资估值过高时,发起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等等。二是防止公司滥分盈利。如规定公司未弥补亏损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公司要依照规定顺序和标准分配净利润等等。三是不断补充公司经营中所消耗的资本,维持公司发展实力。如规定公司必须依法提取公积金,用于公司发展或弥补亏损,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分派股利;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或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四是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如折旧费不得列入利润而只能列为折旧基金,折旧费只能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禁止将折旧资金挪作他用等等。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确立资本不变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享有独立于股东的全部、完整的产权,防止股东抽逃资本或公司随意增减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资本不变原则也是各国普遍适用的资本原则。当然,公司资本不变并非绝对地不能改变,事实上,公司在成立后的运营过程中,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或缩小、经营宗旨或经营范围的改变、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等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不仅为许多国家法律所允许,而且与资本的维持原则不相冲突,因为资本不变是指资本一经确定即相对稳定,不得任意改变。在立法意图上,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基本一致,都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降低,强化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体而言,资本不变原则是对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细化,如果没有资本不变原则的限制,资本维持原则就失去了其维持的依据;如果公司可以随意增减资本,资本维持原则也就没有了实际意义。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立法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尤其对于公司减资行为,要求更严。从各国规定来看,公司若增减资本,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修改章程的程序;因增减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一般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后,还需到有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对于公司减少资本,法律还规定了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特别程序,如在公司实施减资前, 8 必须将公司减资事宜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应债权人要求,或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三、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 由于公司资本决定了股东的责任范围,也是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因此,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也为了保证公司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很多国家的公司立法从资本确定或授权资本的原则出发,规定了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并将其作为公司资本和公司设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都有所规定。不过,对最低资本额限制的宽严,各国的法律规定大相径庭。 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过去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一般都有明确规定。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多为中小企业的现实,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应当低于股份有限公司;对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应当低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德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基本资本)为5万马克,每个股东出资额至少为500马克,股份有限公司为10万马克;法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为5万法郎,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为25万法郎,向社会募集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为150万法郎;意大利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为2000万里拉,股份有限公司为2亿里拉。欧洲共同体1976年制定的《公司法指令》也规定,为使公司得以设立或者开业,成员国法律应当规定实际认购股本的最低限额,此限额不得低于25000欧洲货币单位。日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金额为300万日元,每股出资额不得低于5万日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额为1000万日元。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资本额大多要求不严,甚至没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各州公司法普遍规定公司必须具有法定最低资本额方可成立,除非公司实际收到了最低限额的资本,否则禁止公司开业;如果开业,董事通常应承担个人责任。对于最低资本额,多数州规定为1000美元,一些州规定为500美元或者其他额度,也有一些州要求为最低资本额的某个百分比。但1969年《示范公司法》就开始取消了最低资本额的规定,目前大多数州认为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十分武断,并没有考虑到特定业务对资本的具体需求,再加上通货膨胀的 9 影响,最低资本实际上并不能给公司债权人提供有意义的保护,因此其公司法多已取消了这一规定,公司可以以任何数量的资本设立开业。 比较各国公司法对公司最低资本额的具体制度,可以发现:一是凡规定有公司最低资本额的公司法,都是基于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并存原则的考虑。由于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及资产的多少,依法确定不同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就成为使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达到一定水平的基本保证。因此,法律要求公司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资本,作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作为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英美公司法虽然放松甚至没有对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似乎过于方便了投资者而不利于债权人,但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等微妙的制度设计,即当法院判定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行为是在滥用公司形式时,责令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同样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美国在阿诺(Arnold)案件的判决中,更确认了资本充实原则,将具有充足资本作为承认公司法人人格并赋予股东有限责任的先决条件;凡在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不相符合的情况下,公司发起人都负有充实公司资本的义务,他所投入的资金都为公司的资本,而不得视为对公司的债权。二是虽然规定了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但在不同的资本制度下,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可能并不等于注册资本。如在法定资本制度国家,公司实收资本必须等于注册资本,且不得低于最低资本。而在授权资本制度国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次缴纳。 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和形式,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具体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证券业中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为人民币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需高于该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为了防止过去一再发生的公司滥设情况,我国《公司法》草案曾经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统一为人民币30万元。再加上数额不菲的公司设立或开办费用,投资者要设立一家公司,不仅要有创业的渴望和能力,还要有很强的资本实力,至少也要通过借贷或其他方式暂时筹措到最低数额的注册资本。 10 从国家之间的收入水平上看,我国所确立的最低资本额在国际上也属于高标准、严要求的制度。《公司法》自1994年7月开始实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是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是1000万元,而法国、德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分别是5万法郎或马克。1994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221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3179元。按世界银行统计,1994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530美元,而法国、德国分别为23420、25580美元。显然,10万元最低资本额对于许多准备设立公司的国人是一个庞大的数额。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条件下,如建立了可信的财务会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金融、税务等信息系统发达,真正实行存款实名制,确立了合同在市场交易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司法制度独立有效,如果继续坚持法定资本制,就应当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如果不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就应当采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 四、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类型 经过长期的实践,目前各国在公司设立和运营上已经形成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的授权资本制等相对独立的三种基本类型的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认的资本制度。它是指在公司设立时,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落实到人,即由股东全部认购和缴足股款,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是以实物或现金认购的,股东必须认足全部股份,并全部予以缴纳。在法定资本制中,公司资本已经在章程中载明并全部发行完毕,因此公司成立后若发行或减少资本,必须履行增资或减资的法定程序,即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确立并采用的资本制度。它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即股份总数,但股东只需认定公司股份总数中的一股 11 以上,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要情况和市场状况,随时发行和募足。因未认定的资本部分也在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之内,所以公司再行募集资本时,不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也不需要履行增资程序。在授权资本制中,不同形式的资本之间的关系是:授权资本(核准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 3(认可资本制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 在法定资本制中,由于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是确定且法定的并已全部被认购,确定的公司资本数额是公司资本实力的直接标志,也是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定范围,再加上资本的维持和不变原则,因而能够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有效地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行为。但这一制度本身有着固有的缺陷:由于其严格的资本条件,使得发起人责任重大,设立公司非常困难,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需要经过严格繁琐的批准程序;由于公司设立之初,资金需要量一般较少,而公司资本必须全部发行并缴纳全部或部分股款,这也极易造成资金的闲置;由于法定资本数额的规定十分简单武断,难以合理规定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的公司对资本的具体需求,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法定资本制度实际上常常并不能给公司债权人提供有意义的保护。 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授权资本制不要求股东一次认足公司全部股份,使得公司设立较为简便迅速;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要和市场状况,随时在授权资本范围募集资本,避免了资金大量闲置,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公司成立后在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内发行股份,由于不增加资本,因而不必履行增资的复杂程序,简化了手续,降低了筹资成本。但授权资本制也有其固有的弊端:由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再由于授权资本制并未限制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募足章程中规定股份的时间,因而极易造成公司的名义资本有实收资本差距较大,实收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严重不符,公司设立中容易产生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还可以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成本上分析不同资本制度的优劣。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任命在于适用既定的成文法律,因而公司立法力求完备缜密,公司资本力求具体确定,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使公司依法设立和运营,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在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英美法系国家, 12 法官的司法判例可以创设法律,逐一发现和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和空缺,使之不至于危害社会经济活动,如司法判例所确认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等,都是对授权资本制的补充和完善。 鉴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所固有的弊端,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在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纷纷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原则,对公司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制度进行修正,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借鉴法定资本制的某些做法,对授权资本制进行修正。这样,新的资本制度—认可资本制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就出现了。认可资本制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的变革起点不同,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在方便公司设立和保护债权人上殊途同归,两者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介于法定资本和授权资本制度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综观各国在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上的法律变革情况,这种新型的资本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司资本的含义特别限定。如日本1950年虽采用授权资本制,但对公司资本特别规定为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即将公司资本限定为发行资本,而不是授权资本,这就与法定资本相似了。二是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数额和期限特别限定。在公司设立时,虽然不必将章程规定的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募足,但将此种发行权限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德国规定为5年;并且第一次发行数额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这一比例法国规定为1/2,日本规定为1/4,欧洲共同体1976年公司法指令规定为1/4,非现金认购的必须在5年内将全部出资转移给公司。三是在公司设立前后的不同阶段或公司设立的不同情况下,实行不同的资本制度。如卢森堡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资本必须予以发行,但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增发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奥地利规定,公司资本包括增资必须全部认购和发行,但在附条件增资和授权增资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授权资本制。当前无论是实行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还是折衷的资本制的国家,投资者对所认购的出资或股份一般不必一次缴足,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允许分期缴付股款。事实上,已认购尚未缴付的股款,也是对公司债务的一种确定的保证。 五、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各国实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与本国的历史传统以及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经济秩序,采 13 取了法定资本制,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传统公司法中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等资本三原则,而且适用范围更广,要求更严。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规定了不同经营领域的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在其后的条款中又规定,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后公司成立。《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定最低资本额为1000万元;在其后的条款中又规定,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经发起人及社会公众全部认购并即缴纳股款,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后,公司方得成立。不过,外资企业的资本制度不同于内资企业,如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公司认缴资本的25%,其余的出资应当在3年内缴清。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主要是比较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其严格性表现在:一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必须全部发行;二是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缴清,不允许分期缴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三是实行严格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制,即按行业和经营范围以及公司的种类,分别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资本非达到该限额不得成立。我国这种资本制度不仅迥然有别于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也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仍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资本总额须被股东全部认足,但并不要求股东须在公司成立前将所认购的出资全部缴清,而是允许分期缴纳。 为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的许多规定体现了资本维持原则,这些规定主要是:一是不得抽逃出资。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亏损必先弥补。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14 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三是累计转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可以向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四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五是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六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等等。上述规定相对于其他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也是相当严格的。 《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在实践中受到了多方质疑。这一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公司转投资的比例,其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小股东的权益,避免公司之间因多层持股、相互投资而导致同一资产被重复计算,从而出现增产虚置,减少同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简单的生产中心和成本中心,改革后企业及公司开始成为经营中心和利润中心,现在还应当成为资本经营或投资中心。过去,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是资金平衡表,企业如果对外投资就必须将这笔资产从自有资本中划出。从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后,企业及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是资产负债表,承认长期投资也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但《公司法》仍然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而也就限制甚至阻碍了企业之间的投资、收购行为,不利于资产的兼并重组和优化配置。而且,该条规定在立法上也难以操作,如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是否属于转投资,“转投资”中的“投资”是否指2000年12月《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累计投资额”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累计投资总额,还是一个会计年度的累计投资总额,还是其他,而且,公司净资产也是一个不断变动的量,选择什么时候的净资产做分母就大有文章可做。公司向其他非公司企业的累计投资是否可以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界限,还有,公司如果违背了这条规定,其投资行为是否有效,法律上如何追究责任,《公司法》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这一法律限制在实践中常被突破。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体现了资本不变原则。根据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15 准,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减少资本,还需公告及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为了不断扩大公司资本额,我国实行了增发新股、转增股本等制度,这一方面导致上市公司年年都在为保住配股权而奔忙,甚至弄虚作假,另一方面公司又大比例地送股,导致上市公司的资本扩张与经营扩张严重失衡。对于公司的资本增加,有人认为这是资本维持或资本充实原则的体现,但有人认为这既是对法定资本制的破坏,又不属于授权资本制的内容,而属于一种任意的资本制度。 对于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很多学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过于严格僵化,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和发展,主张采用英美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度。从实践上看,《公司法》颁布前出台的深圳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就规定,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可以依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出资的首期缴纳的出资总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0%。然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取舍,主要取决于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如美国经过长期的发展,市场发育比较充分完备,市场竞争比较全面有序,特别是金融市场比较健全,这是实行授权资本制度的外部条件,授权资本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的漏洞,也可以由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其独特的司法制度加以巧妙地弥补。因此,评价一种公司制度的利弊,不仅要评析制度本身,而且应当采取系统的观点,进行全面、动态的分析和判断。我国的公司制度刚刚建立,包括人们的观念意识、法律制度在内的适合公司制度发展的外部环境还不完备,公司设立和经营中不规范的、违法的现象还很多,在这种情况下,规定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有利于防止公司的滥设,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至少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尚不宜采取如此灵活自治的授权资本制度。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将来条件具备时,顺应各国公司立法发展和国际开放竞争的趋势,不断修正我国的资本制度,采用更能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制度,如认可资本制。 16
本文档为【[法学]公司资本制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3342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42KB
软件:Word
页数:21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7-09-18
浏览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