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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三点省悟——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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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三点省悟——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林来梵: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三点省悟——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 林来梵: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三点省悟——来 自法学立场的发言 ====================================================================== 那天接到要邀请我参加这个会的电话时,刚好在外地奔波,没有完全听清楚今天这个座谈会的主题,不知道谈的是“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所幸的是平常对这个问题还是颇有兴趣的,刚才就在这里草拟了三点内容,向大家汇报,交流一下自己的心得。 说自己平常对这个问题有兴趣,...

林来梵: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三点省悟——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
林来梵: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三点省悟——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 林来梵: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三点省悟——来 自法学立场的发言 ====================================================================== 那天接到要邀请我参加这个会的电话时,刚好在外地奔波,没有完全听清楚今天这个座谈会的主题,不知道谈的是“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所幸的是平常对这个问题还是颇有兴趣的,刚才就在这里草拟了三点内容,向大家汇报,交流一下自己的心得。 说自己平常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是这个样子的。我来到浙大以后,所做的一点微薄的贡献之一,就是在浙大法学院研究生中开了《法学方法论》这门课程,这应该说使我们法学院在全国兄弟院校里,成为最早专门开设这门课程的法学院之一吧。 有关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在中国大陆,我觉得太迟“开花”了,因为在国外这方面的研究是很早的,迄今为止至少也可以说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尤其是战后,这一研究在德国非常繁荣,出现了专门的流派。实际上,法学方法论的出现,也不断地涉及到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问题。日本的京都大学有一个著名的法理学家叫田中成明,曾经在他的著作中谈到法学方法论非常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当代西方的人文社会科学开始关注法学方法,把法学的方法当成人文社科方法的一个典范的模型。你可以看到,当今在西方非常有影响力的哈贝马斯这个学者,他就非常关注法学问题,关注法学的方法,他跟当代德国著名的法学家阿列克西在理论上的相互联络关系,实际上就显示了这一点。他吸收阿列克西法学方法论上的一些观点,而且专门研究法的许多问题,比如在90年代晚近出版的《在事实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代表作。从人文科学反过来关心法律、乃至关注法学方法论这个现象,我们可以看出,法学方法论不敢说可以代表当代西方人文社科研究的方向,但至少可以说,它的研究以及它的许多态度是值得我国整个社会科学、人文学科参考的。而就这个话题,我想谈三个方面的个人看法,主要是立足于法学方法论这个角度来谈的,但是,尽量提升到整个社会科学的层面,看看是否能够为大家提供可资参考的观点。 我将自己的看法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当中,应当对科学主义进行一种必要的反思。 在这里,科学主义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在哈贝马斯那里也之称为“客观主义”,甚至也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哈耶克所讲的“唯科学主义”,我曾经把它称为“科学至上主义”。但对于科学主义也好,客观主义也好,我们都必须有一个这样的态度,即既要学习科学主义的精神和方法,同时也要对它保持适当的戒备,甚至对之进行深入的反思,乃至批判。关于这一点,我可能比毛丹兄更急进了一些,认为对科学主义的意识形态本身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批判。 长期以来,特别是自近代十八、十九世纪以来,从整个人类的知识体系的发展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受到了自然科学的非常重大的影响。在近代西方实证主义的促使下,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与哲学内部的实证主义方法合谋——我认为是一种“合谋”,使社会科学的研究引入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引入,我认为是人类知识世界里面的一个重大事件,而且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发展到现在,我们就会不断地看到,所谓“科学”研究的方法,它本身在自然科学领域里就已经出现了问题,在引入到社会科学领域以后,它出现的问题就更大、更多了。在这里,我不太赞同叶航兄的观点。他认为,在休谟之后,人们对休谟所提出 的从事实命题中不能推导出价值命题的这一问题基本没有突破,我认为还是有很大突破的。窃以为,休谟提到的问题就是在科学主义方法论体系成立时代的一种方法觉醒。大致在50年之后康德在德国出版了《道德形而上学》,康德之后又出现新康德主义,进一步确定与推进了这一思想。新康德主义方法论实际上就更加明确了,其两个要点透过法学也可以看到。一个要点就是不能从事实命题,即德国人讲的实存命题当中,直接推出当为命题,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看法,韦伯的思考其实也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当然,这样的观点又是建立在一个前提上。这个前提就是第二点——二分法,就是在认识论领域里面,把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实存与当为、事实与价值等等截然二分开来。这个理论目前已经在西方思想界开始动摇了,而且这个动摇不是突然有人撼动它造成的,而是有个发展的历程。诚如叶航兄刚才也提到的那样,休谟提出的问题后来在西方社会进一步固定为主体和客体之间二分对立的,对于这样的思维模式,包括能否从事实命题中推导出价值命题的问题,长期以来在西方很多学者都在探讨,在英美哲学界形成了自然主义、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规约主义、描述主义等诸多流派。人民大学博士孙伟平写过一本《事实与价值》的书——也是《法学方法论》这门课程中我指定学生去读的一本书——该书的结论我觉得未必是可靠的,因为它最后倾向于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一下子就把事实与价值统一了起来,但该书中间部分对英美哲学领域各种流派有关此观点的梳理,是比较系统的,也很有价值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实际上长期都在研究这一块,而且迄今为止还有人在研究,他们研究的焦点之一就是在事实与价值二分之后,我们能不能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架桥,从事实命题当中直接推出价值命题来,从“是什么”的命题当中推出“应当怎么样”的命题来。另一方面,在德国也有重要的理论出现。如前所述,新康德主义就坚决否认可从实存命题当中推出当为命题,这在法学领域有极大的影响,韦伯、耶利内克、凯尔森、拉德布鲁赫等大家都属于新康德主义阵营的人物,主张“二元方法论”,认为不能从一个“是什么”的命题当中直接地、无条件地推出“应该怎么办”的结论。因为这对法学很重要,关系到整个法秩序、法规范中的当为命题体系是从哪里得来的大问题。同时,德国哲学在研究“事物的本质”,有一种观点就力图说明实存当中就蕴涵着某种“事物的本质”,而从事物的本质就可以推导出当为的命题。这样的研究也是非常一段历史的,一直到去世不久的、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弟子考夫曼,都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 到了现当代,更进一步出现了更加重要的理论形态。我们可以看到,哈贝马斯的理论对二分法这样一个人类思考模式所进行的根本冲击,其主要是认为人类在认识论这个框架里面把主体和客体截然分开是不对的,为此提出“主体间性”的概念,认为真理的获得并不仅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蕴涵着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他在《知识与兴趣》这本名著中谈到,客观主义为科学虚构了一个按照规律构造的自足自在的世界事实,而掩盖了事实的先验结构。这个论断就是对科学主义的有力批判。其实早在他之前,譬如前面大家谈到的十九世纪初的狄尔泰在其《精神科学导论》——最近被翻译为《人文科学导论》——一书中就提出一个论断,认为自然科学最主要是“说明”世界,而人文科学则是“理解”世界,一个是explain,一个是understand,这是完全不同的。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去到了海德格尔,进一步发展了理解的学说,而到了海德格尔的学生迦达默尔——即哈贝马斯曾经论战过的同时代前辈那里,他也对科学主义和客观主义持有批判的态度。迦达默尔提出,自然科学的研究揭示的是真理,但人 文社科的研究也是揭示真理的,只不过后者的真理,与自然科学所讲的那种完全可重复的、可检验的、完全客观的真理有所不同,但是不能说人文社会科学得出的真理,其价值就不如自然科学所揭示的真理。此外,在英美思想界,譬如说你们经济学界也比较熟悉的哈耶克,他对所谓的唯理主义、唯科学主义就有进行较为彻底的批判。就这一点而言,他的朋友波普尔也是属于这个阵营的。这一整类的冲击在西方都已经出现了,都向我们启示了一点,就是在西方哲学界、人文社科学界在方法论上实际上已经对科学主义进行了一定的反思和批判,而且有可能会开拓新的认识论的图景。我觉得这个现象比叶航兄刚才所提到的有关正义的神经学基础的那个“知识运动”意义更重大——那个是无法与近代的启蒙运动的历史意义相比较的,说其意义超过启蒙运动的历史,我也觉得是有点言过其辞的。而像西方思想界对科学主义的反思潮流,其出现以及不断的发展,我觉得才是真正有可能超越启蒙运动之意义的。当然,在对启蒙运动本身的反思潮流中,哈贝马斯本身对启蒙运动所确立的理性精神还是持有一定认恳态度的,但是许多人早就意识到了,除了理性之外,人类还需要道德生活、 情感生活,还需有价值判断等等,这都是科学主义无法完全应对的领域。 西方思想界的这一动向对我们也是有启示的。我觉得,中国学人在人文科学的研究领域当中,也应该对科学主义进行反思,避免走向唯科学主义、科学至上主义的道路。在这里,那种认为只有科学才能提供真理,只有科学才是有用的,只有科学才能给人类带来幸福的一种态度、观念,我们基本上就可以称之为科学至上主义。而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的语境中,也是有其历史传统与文化土壤的。大家都知道,近代以来,中国知识人所追求的两个价值,一个是德先生,另一个就是塞先生,以致到了意乱情迷的程度,如痴如醉的程度。你看北大那个百年老店,翻来覆去说的就是自己的这两面旗帜。我记得北大百年校庆还在“扬起这两面旗帜”的时候,我当时还在香港工作,读到报纸上有一个香港学者就专门嘲笑它,大致说的是西方对民主和科学都已经反思一百多年了,北大还在扬起这两面旧旗、破旗,还在不加反思地鼓吹科学主义和民主主义,而对它没有进行必要的反思。其实在西方,对民主也好,对科学也好,许多思想家都认识到了它们的局限性。 就科学而言,其局限性在哪里,我认为,首先传统所谓的“科学”是非完全可能的,至少可以说是说以性在哪里,科学与科学语境当中性的论的途径严肃地会的一个重要的非完全可能自足的。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主客二分的方法,实际上是把一部分现象列为外在于我们而存在的自然现象,列为一种事实或客观实在,但是那种被列为事实的现象,本身就反映了主体间性,已经蕴含了一种“事实的先验结构”在里面。就拿我们面前的龙井茶而言,它被客观地把握为是一种可以饮用的茶,而且是上等茶,甚至是有身份的人喝的茶等等,它的存在就含有主体之间的共识成分,含有价值和意义在里面了,而不可能是完全自足的。 第二,科学也不是完全有效的,许多自然科学的研究表明,其实它的研究就是垃圾,对人类没有什么实际的用处,而且社会现象,特别是复杂的社会现象,是无法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的。比如,就道德、正义感而言,如果能还原到神经元这个体系里面来加以论证其神经学基础,似乎可以认为科学是有效的,但是这个有效性还是有边界、有局限性的,因为它是还原主义的,也无法告诉我们就一个具体的“当下个案”,人类应该如何做出决定,如何才是正义的。而且,我觉得科学至上主义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科学至上主义往往会容易伴随着傲慢与偏见,借助科学真理的名义,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对人的生存的方式,进行一种价值独断,甚至将一 种必然需要不断证伪的判断强加于其他意志或价值的主体。历史上许多谬误就是假借科学结论的名义,进行规训,或者压迫,走向价值绝对主义的极端。这即使在中国的历史上也已经有深刻的教训了。 所以,我们对科学主义必须保持足够清醒的头脑,必须对它进行必要的反思甚至批判,而不要盲从科学,迷信科学。在这一点上,作为一门有志于成为社会科学的“龙头老大”、甚至认为已经成立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经济学这个学科,也应该有所省思。在我个人看来,当代的经济学都已经变成科学主义的“贴身跟班”了——它不仅是人家的跟班,而且还跟得比较近,到了“贴身”的地步,而没有保持适当的距离。社会学也跟,但距离则比较远。其实法学也是科学主义的跟班,自近代以后,法学就曾被界定为是研究有关法的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这种本质 解观在当下我国法学界还十分盛行,但谁都无法否认,法学毕竟也是一门“理的学问”,在各个不同的层面都蕴含着价值导向的思考,这是科学方法所无法完全解决的。当然,值得说明的是,我并没有完全否定科学的精神与方法,而是承认科学的精神与方法确实也有它显然的优异之处,其最大的优异之处就在于科学的结论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可操作性、实效性。总之,我们对科学主义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既要学习它的精神与方法,又要保持谨慎与戒备。 第二,应该重视规范主义的研究进路。 对科学主义之所以要保持戒备,而不要盲信的原因之一也在这里。人类社会的需求,科学实际上是满足不了的;人类社会所涌现的现象,科学主义也是不能完全说明与解决得了的。科学主义不能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规范性问题。就拿美国来说,科学发展的成果及实力能够支持它迅捷地攻打下伊拉克,但是它解决不了攻打伊拉克的行动到底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是对的还是不对的,打完之后又该怎么办等问题,而凡此种种,在美国,甚至在整个世界都是聚讼纷纭的。之所以聚讼纷纭,是因为这部分就涉及规范性的问题,涉及价值立场的问题了,科学是没办法解决的。因为科学再发达,也只能说明“是什么”的问题,解决不了“该怎么样”这种问题。美国的上述困境就是如此。通过科学的方法,桑塔费学派告诉我们人类的正义感是有神经原基础的,但在具体的个案之中,在我们所不断面对的周遭世界里所发生的个案之中,它还是不能告诉我们该怎么办。说到底,科学还是无力解决这种困境。自科学主义的方法论被引入人文社会科学,并被推向极致之后,人文社会学科实际上越来越走向回避规范性问题的死胡同,而专注于探究所谓的“社会现象”甚至“社会发展规律”,规范主义在整体的人文社科研究领域中都曾渐趋式微,几近凋落。 然而,在当今世界,尤其在中国当下的语境当中,我们尤其要更加重视规范主义进路的研究。现代的中国,曾被西方学者描述为是处于一个“完全失去规范”状态之中,就是说许多事情都乱了套,没了规矩,即使有了规矩,有了规则,这些规则自身的正当性也需要加以质疑或论证。我们不妨可以从当下中国马路上的交通现象中典型地看到这一点,看到一个基本上是无序的社会。规则的阙失,加之规则正当性论证及清理机制的阙失,都呼唤人文社科领域中规范主义进路的研究。惟有在这样一个时代,特别重视规范的研究进路,才能弥补科学主义给我们带来的缺陷、空白与危机。这一点,在我们的法学领域中尤其具有“如鱼饮水、冷暖自知”般的切身感受,因为法律就是规范命题的体系,法律也要解决种种的当下个案,为此法学不得不重视规范主义的研究进路,至少必须以此为自己的主流。 那么,在价值多元化、流动化的时代,当法学进入规范主义的进路时,应该凭籍何种方法论来保证叶航兄刚才所指出的具体个案中价值决定的风险呢,或者说,法之要做 出“不危险”的判断,是凭籍何种处理价值问题的方法来支撑的呢,这就引出我以下的第三点认识。 第三、认真对待价值导向的思考。 有关价值判断的问题,不可能完全可以像论证了有关正义的物质基础、神经原基础的原理那样一揽子加以解决的。我们知道,除了总体性的问题之外,人类在具体的生活当中总会遭遇许许多多具体的问题,为此就势必涉及种种具体的价值判断。我非常同意研究具体的经验性的问题。人类社会就是这个样子,必然产生并面对许多具体问题,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价值判断,包括具体的“当下个案”。我个人在法学领域内的一个感悟就是,要重视具体问题之解决的正当化,探寻在个案当中价值判断正当化的证成模型,而这种模型是能够适用到每一个个案当中的,从法学方法论而言,即是实现“个案正义”。 实现正义,乃是法学的一贯理想,但这个理想在法学的发展历程当中也走过了曲折的道路。自近代以来,法学也曾长期皈依到科学主义,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为此不研究道德问题,把道德的考量排除在法学研究的视野之外,这跟经济学是一样的。自近代以来,法律实证主义在英国就比较活跃。早期的代表是边沁的弟子约 奥斯丁,他就公开宣称法理学与“立法的科学”不同,前者研究“实在的翰? 法”,而不研究“应有的法”的问题,这在当时的西方法学界是语惊四座的主张。因为在法律问题的思考传统中,正义论乃是法哲学的一个核心主题,从亚里士多德就开始就奠定了理论基础。而奥斯丁说法学应该排除道德的、哲学的考量,试图建立起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这种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简单地说,其实就是将法律理解为“主权者的命令”,在默认了各种政治的、哲学的、道德的价值目标被内化到法律规范之中的这一前提之下,在法律概念的生成、法律理论的建构以及法律规范的解释与运作当中排除所有的道德判断、价值判断。 其实,英国的法律实证主义,也有德国的源流,奥斯丁就是留德出身的,他的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受德国影响的,他是伦敦大学第一个法理学讲座的教授,一时很受关注,这同时也是因为他是边沁的弟子、密尔父子的思想伙伴,但是他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是在他死后才真正广为受到关注的。其实为了开始这个课程,他曾一度去德国留学,但由于他提出了在当时看来是离经叛道的法学主张,而且口才又不好,甚至还口吃,所以回到伦敦大学之后,起先还很受欢迎,学生们蜂拥而至,教室里济济一堂的,但听完之后就大失所望,听讲者也就不断减少下去,终于少到他不得不提着皮包“下课”的程度。郁闷了很久之后,他又被聘到一个专门培养 律师 律师简历律师简历律师简历律师简历律师简历 的小学校,但没多久之后同样是以这种结局而告终。他晚年不遇,在郁闷中去世,死后他的夫人莎拉把他的遗稿整理出来,在1863年出版,书名叫《法理学讲义》(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因为得到了历史学派法学家梅因的点评,就突然走红了,其学说此后长期在英国法学领域中成为重镇。到了现代,奥斯丁的理论不断受到挑战,他的法律分析证实主义传人哈特,既对奥斯丁的理论进行批判,又进一步发展了法律分析实证主义理论,但哈特的学说也面临自然主义法学以及各种价值导向法学的挑战,包括哈佛大学富勒以及我们所熟悉的德沃金等人的挑战。 话说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老巢——德国,近代以来法律实证主义一直占主流地位,但后来也受到自由法学运动的冲击,战后更受到新自然法理论的挑战。在德国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学思考是有价值导向的,所以,二战之后德国法学方法论所关注的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价值判断如何得到正当化的问题。当然,起先有些学者还是将其归结为是价值判断的客观化问题,但这其实就蕴涵着一个前提:价值判断可以凭籍科 学的方法,得出像科学所要求的那样的客观的结论。我认为,这个仍然是走向科学主义的死胡同,是不可能的。我还是比较相信“正当化”这个概念。因为客观化只能跟实效性联系在一块,最后只能引申出实效性。这里要说明一下,刚才榺教授提到“有效性”这一概念,而在法学当中,实效性和有效力性还是不一样的。我认为,客观性是与实效性直接对应的概念,但是客观性是无法提供有效力性或者妥当性、正当性这样的概念的基础。 德国法学界中也有学者认为,价值判断应该追求的是“正当化”,即使在个案当中涉及价值判断,也要进行法律论证,根据程序主义的要求得出一个可靠的结论。这个可靠的结论不一定是“客观”的,但是它却可以是可靠的、可信赖的、正确的,用迦达默尔的话说,它仍然具有可以与自然科学相媲美的真理性,否则法学才是很危险的。譬如在法律的运作当中,要遇到死刑案件,涉及是否要将一个人判决死刑的法律判断,这样一个法的判断最终到底是否是可靠的,是否是正当的,就需要严格的法律论证。所以作为一个必然遭遇价值判断的学科,法学在其方法论上必然去研究一种论证理论,即法律论证理论,我认为它可以为其他必然涉及价值判断问题的人文社会学科提供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典范。在西方社会学科界就已经出现了这种动向,我个人特别关注的是,哈贝马斯的实践性商谈理论其实就是实践性论证理论,当代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力克西就将其引入法学方法论之中加以展开,但反过来看,哈贝马斯也十分关注法律论证理论,参考阿历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 阿历克西的研究有一点对我启发意义特别大,是有关利益衡量的正当化问题。利益衡量其实也可以说是价值衡量,法律思考必然会涉及并重视利益衡量,因为法律问题多是一个权利与另一个权利,或者权利与某种公共利益相冲突的问题,用经济学的话说,就是一种利益与另一个利益相冲突,这就需要在法的判断中进行这些利益的衡量。譬如说,美国七十年代有一个十分著名的案件——罗伊堕胎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大家知道,美国主流社会认为堕胎是对上帝的犯罪,这本是基督教的传统观念,贯穿到法律当中,很多州法就规定一般的堕胎行为构成犯罪,应该惩罚。到了现代,很多人特别是妇女就主张自我决定权,主张堕胎自由,为此就挑战这样的州法,认为它是违反宪法的,剥夺了妇女的堕胎自由权。而当时正统的观点则认为,州法的规定是正当的,因为存在保护胎儿生命权的“政府利益”,在这里,政府的利益、胎儿的生命权就与与妇女的堕胎权、自我决定权构成了冲突,在经济学中认为是各种利益的冲突,法学上其实也可以说是各种权利的冲突,对此,法院就需要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这个罗伊堕胎案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判决,力图通过利益衡量调整这些权利的冲突,部分地肯定了妇女的堕胎自由。当然,因为涉及深刻的价值观念的分歧,该判决做出之后,美国社会还是卷入了有关堕胎问题的持久的价值纷争。 我认为这个案件特别典型地启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利益衡量的正当性、可被接受性的问题了。话说阿历克西,他就认为,传统的利益衡量主要采用的是“决断模型”来完成的,而为了加强其结论的正当性,必须通过法律论证,发展出一个“证成模型”,他曾通过德国宪法个案的研究,力图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和提取法律判断的可靠的思维模式。我觉得这代表着法学方法论的一种追求方向,对整个社会科学的研究也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总之,在价值导向的思考这一点上,我个人认为我们要认真对待价值判断,具体而言,一方面要认识到,追求价值判断的客观性是行不通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价值判断的主观性,而是要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化;当然,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又需要一定可靠的方法和技术, 在此方面,法学领域中具有迫切的自我需要、已经拥有了一定学术传统、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的法学方法论,也许正可以为整体社会学科提供一种最具有启迪意义的方法论典范。 感谢博士生朱玉霞君的现场录音及讲稿整理,现于此贴出此录音整理稿,以供自家人教正或嗤笑。 2006年6月18日于玉泉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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