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
1.1
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
昆山市 镇 街道办事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昆山市 镇 (区域)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特此报告。
注:1、物业基本情况:详细地址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已交付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交付使用率为 %;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至今已
时间。
2、建设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3、报告单位(人)电话 。
附:由建设单位提供
1、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2、业主清册
报告单位(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抄报:市建设局
1
1.1(附件)
业 主 清 册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年 月 日
2联系电话 幢、室 户主姓名 建筑面积(M) 交付使用时间 工作单位
说明:
一、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已交付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交付使用率为 %;
二、总套数 套,已交付使用 套,交付使用率为 %;
三、业主户数 户。
2
2.1
关于组建昆山市 镇 (区域)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昆山市 镇 (区域)已符合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现由昆山市 镇 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大会筹备组由 名业主组成;请广大业主踊跃推荐能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可自我推荐),负责业主大会组建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推荐表,请至 领取,推荐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3
2.2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推荐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规范性的规定,在本区域业主中推荐产生 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
本人推荐下列 位业主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幢、室 姓 名 幢、室 姓 名
推荐人(签名):
住址 幢 室
年 月 日
4
2.3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业主推荐,昆山市 镇
(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现确定由下列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为 ,副组长为 。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幢、室
1
2 3 4 5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5
3.1.1.1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公告
(适用于业主参加集体讨论的形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筹备组讨论决定,昆山市 镇
(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届时将由业主参加集体讨论。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6
3.1.1.2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公告
(适用于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集体讨论的形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筹备组讨论,昆山市 镇
(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等相关事项确定如下: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
二、鉴于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具体分布如下:
三、业主代表按下述第 种方式产生:
(1)业主书面推荐 (附推荐表样张)。推荐表将采用签收、寄信或传真等形式送达。
(2)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7
3.1.1.2(附表)
业主代表推荐表
本区域按 幢/ 楼层/ 单元产生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本人推荐 幢 室 为业主代表。
说明:请业主于 年 月 日前按填写说明填写本表,并送达 。
推荐人(签名)
住址 幢 室
年 月 日
8
3.1.1.3(附表)
业主代表委托书
本区域按 幢/ 楼层/ 单元产生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本人委托 幢 室 为参加首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投票权。
说明:请业主于 年 月 日前按填写说明填写本表,并送达 。
委托人(签名)
住址 幢 室
年 月 日
9
3.1.1.4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公告
(适用于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筹备组讨论决定,昆山市 镇
(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形式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10
3.1.2
关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
业主委员会选举方式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同时考虑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分布比例,现就本届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组成、选举方式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拟由 名成员组成。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从 人中选定 人)。
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具体分布如下:
四、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或业主自我推荐产生,推荐人数超过或不足时由筹备组确定或推荐补充。
请业主在 年 月 日前,在 处领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
联系人: 电 话: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11
3.1.2 (附表)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区域业主中推荐产生 名业主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本人推荐下列 位业主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幢 室 姓 名 幢 室 姓名 幢 室 姓名
填表说明:请业主于 年 月 日前按填写说明填写本表,并送达 。推荐超过规定人数、不填幢室、姓名和超过截止日期的,推荐表无效,视为放弃推荐权。
推荐人(签名)
住址 幢 室
12
3.2.1
关于征求昆山市 镇 (区域)《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书面意见的
公 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筹备组决定,现将本区域《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张榜公布,书面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筹备组于上述时间的上(下)午 时至 时,在区域内
号 室接待业主,听取意见;同时还在 设立意见箱,接受业主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13
3.2.2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筹备组征求业主意见,昆山市
镇 (区域)的下列业主拟推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现予以公示。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幢、室
1
2 3 4 5
业主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 年 月 日之前与筹备组联系。
联系人: 电话:
特此公示。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14
3.3.1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本区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经业主推荐,现确定昆山市 镇 (区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下列 位人员组成。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幢、室
1
2 3 4 5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15
3.3.2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业主公约(草
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筹备组拟定了本区域的《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征求了全体业主的意见,现将修订稿公告如下:
一、《业主公约(草案修订稿)》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修订稿)》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16
3.3.3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昆山市 镇
(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组对本区域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进行了核实,现公告如下。
一、业主在本次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为 票。其中,建设单位为__________票。
二、本区域业主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具体分布如下:
序号 业主姓名或建设单位名称 幢、室 投票权数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17
3.3.4.1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的公告
(集体讨论形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昆山市 镇
(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确定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如下:
一、时间:
二、地点:
三、议程:
(一)表决业主公约;
(二)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上述(一)-- 事项需投票通过,请全体业主准时出席(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收取业主的选票、表决票准时出席)。
上述事项的书面材料,已在区域 处公布;相应的选票、表决票由筹备组分发至各业主。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18
3.3.4.2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的公告
(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市建设局《关于实施〈业主大会规程〉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昆山市 镇
(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确定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如下:
一、时间:
二、地点:
三、议程:
(一)表决业主公约;
(二)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上述(一), 事项需投票通过,请全体业主按规定时间投投票。
上述事项的书面材料,已在区域 处公布;相应的选票、表决票由筹备组分发至各业主。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19
3.3.5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业主代表名单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按幢/单元/楼层等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经推选,本区域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由下列 名人员组成。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业 政治面貌 幢、室
1
2 3 4 5 6 7
8
9 10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20
4.1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业主大会会议签到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昆山市 镇
(区域)召开业主大会到会业主如下。
业主姓名或建设单序号 幢、室 投票权数 签名 备注 位名称
1
2 3 4 5
合计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21
4.2 昆山市 镇 (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昆山市 镇 (以姓氏笔画为序) 编号:
业主委员会 序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委员选票存根 号
编号:
候 幢、号:
选 使用性质:
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投票权数: 票
票
栏
幢、号: 使用性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票权数: 票 业主(签名): 是否委托投票:是? 否?
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
领票业主签名: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业主电话:
说明:
1、本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法进行选举, 选 ,获得超过法定投票权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
序,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代理人签名: 2、本表必须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请在你认可的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栏内划“?”; 身份证号: 3、等于或少于应选委员人数的,为有效票,填写其他符号或所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人数的为废票;用铅笔填写或
涂改为废票。
电话: 4、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其代理人应出具本人身份证。
领票时间:
22
4.2 (反面)
昆山市 镇 (区域) 届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工作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幢、室
(反面)
23
4.3
昆山市 镇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表决票 业主大会表决票存根 编号: 编号:
序号 表决事项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幢、号:
1 使用性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2 票权数: 票 3 领票业主签名:
4
5
业主电话: 幢、号: 使用性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投票权数: 票 业主(签名): 是否委托投票:是? 否?
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
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说明:
1、本表必须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用铅笔填写或涂改为废票。 电话: 2、请在“同意”、“不同意”“弃权”栏内填上你的姓名,一项表决内容只能选“同意”、“不同意”“弃权”
之一,多选或不选、涂改均视为无效;
领票时间: 3、收取此表决票时,应认真核对业主身份及投票权数,非业主本人投票的,其代理人应出具本人身份证。
24
5.1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业主大会 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告
昆山市 镇 (区域)业主大会会议于 年 月 日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 ,会议讨论通过了
等事项;会议选举产生 等 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本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依法履行职责完毕,自即日起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镇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昆山市 镇 业主大会筹备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25
5.2
关于昆山市 镇 (区域)
业主委员会印章启用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昆山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报昆山市建设局备案,昆山市 镇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
等 人组成,主任为 ,副主任为 。即日起,启用“昆山市 镇
业主委员会”印章一枚。
特此公告。
附:印章模
昆山市 镇 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26
附件二:
昆山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
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
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
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 南: 西: 北:
三、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
方米,计 套,非住宅 平方米,计 套。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 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 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27
(七) 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 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 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
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 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 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 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 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 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
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 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
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
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20,以上业主提议;
(二) 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 会议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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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 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 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 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 计算方式确定:
(按建筑面积、套、单元、楼层、幢其中的一种方式计算)
(一) 选择按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权数的,可以按每平方米为一票,也可以选择大于一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单位为一票,余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选择按套计算投票权数的,以房屋单元内独立套计算,每套一票;
选择按房屋单元、楼层、成幢的其中一种形态单位计算投票权数的,由单位中的业主推选代表行使投票权数;
无论选择其中何种单位计算投票权数,被推选的业主代表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如实反映;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将本单位业主的具体意见(赞同、反对或弃权)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大会会议上投票。
(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类以上物业,如出现住宅物业选择按套、单元、楼层、幢的其中一种形态单位计算投票权数,而其他非住宅物业选择按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权数的,可以以其他非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除以住宅物业投票权数单位的平均面积,计算出等额投票权数,余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单位的具体选择确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公告或其他形式征询意见;如有1,2以上投票权业主持反对意见的,应当重新选择投票权数单位。
(四)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的确认,凡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记载确认;末办理房屋产权证或者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29
(五) 第十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
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 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二) 第十四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
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
主大会决定;
(五)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
会决定;
(六)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 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30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八)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 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 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 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应当在 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 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 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
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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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用 ;
(2) ,费用 ;
(3) ,费用 。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 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 (三) 。 经费收支账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附件二: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业主委员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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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昆山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 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自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养护。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需要进入业主物业范围进行维修、养护时,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之相关业主和使用人,有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如因拒绝配合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六)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并应当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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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物业管理部门。业主、使用人必须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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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为上午 时至下午 时,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七) 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八)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九)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十)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则和停车协议。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 专项维修资金的帐户由 代管。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申请,报市房地产管理处审批后,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 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 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 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 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非单幢建筑物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元以下;
(六)单幢建筑物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元以上 元以下;
(七) 。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申请,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书面同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处审批后,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维修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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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
(二)非单幢建筑物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元以上 元以下;
(三)单幢建筑物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元以上 元以下;
(四) 。
第六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二) 在高层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
(三) 封闭阳台;
(四) 随意停放车辆;
(五) 饲养家禽、家畜;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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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八)
第七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 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二)
(三)
第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七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第 项措施予以制止:
(一)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三)
第十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约的修改)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公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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