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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防雷设计规范高速公路防雷设计规范 ICS 07.060 A 47 备案号: Q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 QX/T ××××—200× 高速公路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highway against lightning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7年11月12日) 200×-××-××发布 200×-××-××实施 发布中国气象局 QX/T ××××—200× 目 次 前言 ...................................

高速公路防雷设计规范
高速公路防雷设计规范 ICS 07.060 A 47 备案号: Q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 QX/T ××××—200× 高速公路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highway against lightning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7年11月12日) 200×-××-××发布 200×-××-××实施 发布中国气象局 QX/T ××××—20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雷电保护分区及雷暴日等级划分 ........................................................ 3 4.1 雷电保护分区 ...................................................................... 3 4.2 地区雷暴日等级划分 ................................................................ 3 5 高速公路设施防雷设计 ................................................................ 3 5.1 一般规定 .......................................................................... 3 5.2 建筑物雷电防护措施 ................................................................ 3 5.2.1 直击雷防护措施 .................................................................. 3 5.2.2 建筑物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 ...................................................... 5 5.2.3 共用接地系统 .................................................................... 6 5.2.4 加油(汽)站的雷电防护措施 ...................................................... 6 5.3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 7 5.3.1 各类机房雷电防护措施 ............................................................ 7 5.3.2 收费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 7 5.3.3 交通监控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 8 5.3.4 通信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 8 5.3.5 高速公路照明、供配电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 9 5.3.6 隧道机电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 9 5.4 SPD的设计选用 .................................................................... 10 5.4.1 供配电系统SPD设计选用 ......................................................... 10 5.4.2 信号线路SPD设计选用 ........................................................... 11 附录A 防雷区划分原则 ................................................................ 12 附录B 全国主要城镇年平均雷暴日数 .................................................... 13 附录C 防雷装置技术指标 .............................................................. 17 I QX/T ××××—200×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气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归口。 主编单位:江苏省防雷中心 湖北省防雷中心 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冯民学 王学良 赵成志 陈广赢 刘学春 吴赞平 焦雪 黄克俭 王宏伟 庞小琪 何兵 段振中 叶志明 本标准 年首次发布。 II QX/T ××××—200× 高速公路防雷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设施的雷电防护分区、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机电系统的雷电防护措施及浪涌保护器(SPD)的设计与选型。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的建(构)筑物、监控、通信、收费、照明、供配电及隧道交通检测与诱导系统、火灾检测与报警系统、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系统的防雷设计,可供从事高速公路防雷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人员依照执行,其它高等级公路也可参照使用。 高速公路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版)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技术规范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高危儿管理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低压电线电缆技术规范低压电缆技术规范书 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74-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9361-1988 计算机机房场地安全要求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技术规范 GB 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18802.1,2002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第一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314-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18802.21-2004 电信和信号网络系统的浪涌保护器SPD 第一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IEC 62305-2: 雷击风险评估 IEC 62305-3: 对建筑物伤害和生命的危害 IEC 62305-4: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 YD 5098-2001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YD 5003-2005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YD/T 694-1998 总配线架技术要求 GA 267-00 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电磁脉冲安全防护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除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规定的术语和定义外,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LPS) 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装置的统称。 3.2 外部防雷装置 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1 QX/T ××××—200× 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主要用以防直击雷的防护装置。 3.3 内部防雷装置 In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由等电位连接系统、共用接地系统、屏蔽系统、合理布线系统、浪涌保护器等组成,主要用于减小和防止雷电流在需防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 3.4 接地装置 Earth-termination system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注:在高电阻率的土壤中,接地装置可能拦截雷电闪击附近地区大地时流过土壤的雷电流。 3.5 共用接地系统 Common earthing system 将各部分防雷装置、建筑物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PE)、等电位连接带、设备保护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及接地装置等连接在一起的接地系统。 3.6 接地基准点(ERP) Earthing reference point 一系统的等电位连接网络与共用接地系统之间唯一的那一连接点。 3.7 自然接地体 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 具有兼作接地功能的但不是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与大地有良好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埋地金属管道和设施等的统称。 3.8 等电位连接网络 Bonding network 由一个系统的诸外露导电部分作等电位连接的导体所组成的网络。 3.9 等电位连接带(EBB) Equipotential bonding bar 将金属装置、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及其他电缆连于其上以能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带。 3.10 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MEB) Main earthing terminal board 将多个接地端子连接在一起的金属板。 3.11 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Loc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内,作局部等电位连接的接地端子板。 3.12 浪涌保护器(SPD)Surge protective device 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电压限制元件,用于限制暂态过电压和分流浪涌电流的装置。按照浪涌保护器在电子信息系统的功能,可分为电源浪涌保护器、天馈浪涌保护器和信号浪涌保护器。 3.13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creen 用导电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3.14 雷击电磁脉冲(LEMP)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 雷击电流的电磁效应 注: 它包括电气和电子的设备中形成的浪涌和直接对设备本身的磁场效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 3.15 防雷区(LPZ)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环境的那些区。 3.16 雷击风险评估 Assessment of the risk of damage due to lightning 对由于雷电闪击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雷击事故风险进行评价和估算的过程。 3.17 重要设备 Important equipment 本规范指服务器、工作站、程控交换机、工控设备、数据交换设备等贵重或存放重要数据的电子设备。 3.18 外场设备 Outfield equipment 本规范指置于高速公路广场和道路两侧的路况监测设备、气象监测设备、可变情报板、通行信号灯、外场照明设备等电气电子设备。 3.19 高速公路设施 Highway facilty 2 QX/T ××××—200× 本规范指高速公路沿线各种附属建(构)筑物、高速公路中的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以及相关的高速公路机电系统。 3.20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 Highway mechanical&electronic system 本规范指高速公路收费、交通监控、通信、照明供配电等系统统称为高速公路机电系统。 3.21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机房 Highway mechanical&electronic computer room 本规范指机电系统中的收费管理系统、交通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等机电设备集中的场所统称为机房。 3.22 重要机房 Important computer room 本规范指凡省域及以上路网收费结算(拆账)中心、路网监控中心、指挥调度中心等信息处理或交换的机电设备集中的场所。 4 雷电保护分区及雷暴日等级划分 4.1 雷电保护分区 雷电防护区的划分是将需要保护和控制雷电电磁脉冲环境的建筑物,从外部到内部划分为不同的雷电防护区(LPZ)。 防雷区的具体划分原则见附录A。 4.2 地区雷暴日等级划分 4.2.1 地区雷暴日等级应根据年平均雷暴日数划分。 地区雷暴日等级宜划分为少雷区、多雷区、高雷区、强雷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少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在20天及以下的地区; 2 多雷区 年平均雷暴日大于20天,不超过40天的地区; 3 高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大于40天,不超过60天的地区; 4 强雷区:年平均雷暴日超过60天以上的地区。 4.2.2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由气象部门统计公布为准,见附录B 5 高速公路设施防雷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高速公路设施防雷设计应根据高速公路设施的特点,综合采取接闪、分流、均压、屏蔽、合理布线和共用接地等直击雷防护措施和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5.1.2 高速公路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的防雷分类应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第2.0.3条款和第2.0.4条款执行;凡有重要机房的建筑物宜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第二类建筑物防雷要求设计执行;其它建筑物宜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第三类建筑物防雷要求设计执行。 5.1.3 高速公路加油(汽)站的防雷设计应按《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相关规定执行。 5.1.4 新建高速公路设施,应根据被保护物所处的地理、地形、地质环境,当地年雷暴日等情况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5.2 建筑物雷电防护措施 5.2.1 直击雷防护措施 建筑物直击雷电防护措施应按表1的要求执行。 3 QX/T ××××—200× 表1 建筑物直击雷电防护措施 属第二类建筑物 属第三类建筑物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 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宜优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宜优 先采用避雷网(带)。避雷网(带)应沿先采用避雷网(带)。避雷网(带)应沿 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接闪器 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 ×10m或12m×8m的网格。雷击多发地区宜×20m或24m×16m的网格。雷击多发地区 在易受雷击的部位增设避雷短针,所有避宜在易受雷击的部位增设避雷短针。避雷 雷针应与避雷带相互连接。避雷针保护范针保护范围应按60m滚球半径计算。 围应按45m滚球半径计算。 突出屋面上装设的广告牌、装饰照明灯等所有金属构件应就近与屋面避雷带(网)屋面设施 作多点可靠电气连接;屋面上的非金属物及各种收发天线应在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内,防护措施 如不在保护范围内应增设避雷针,并与屋面防雷装置做可靠电气连接。 宜利用建筑物外侧构造柱内对角的两宜利用建筑物外侧构造柱内对角的两 根主筋作为防雷接地引下线,引下线应上根主筋作为防雷接地引下线,引下线应上 下电气贯通,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下电气贯通,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值不引下线 值不应大于10Ω,并与接地体(网)作可应大于30Ω,并与接地体(网)作可靠电 靠电气连接。引下线平均间距不应大于气连接。引下线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18m。 宜优先利用建筑物基础内的钢筋网作为接地体,当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达不到要求接地装置 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的规格尺寸应按照附录C的要求执行。 5.2.1.1 综合办公楼直击雷防护措施 应根据所属防雷类别,其防护措施按照表1执行。 5.2.1.2 收费大棚直击雷防护措施 5.2.1.2.1 收费大棚应优先利用收费大棚的金属顶棚、金属构架、金属支柱(或混凝土柱内主筋)、收费岛及路面的基础钢筋分别作为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5.2.1.2.2 采用金属顶棚的收费大棚,当金属板厚度不小于 0.5mm时,宜利用其金属顶棚及顶棚上的其他金属构件作为接闪器。 金属顶棚应无绝缘覆盖层,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稀层不属于绝缘覆盖层。 5.2.1.2.3 收费大棚上的非金属物构件不在保护范围内时,应增设避雷针等接闪器,使其在保护范围内。 5.2.1.2.4 当顶棚为非金属或有较厚的绝缘覆盖层时,应增设避雷针或避雷带,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保护范围应按滚球半径45m计算。避雷带应敷设在大棚的顶部和外沿,其高度不低于10cm。 5.2.1.2.5 收费大棚的钢结构、金属顶棚等所有金属构件和作为引下线的金属支柱或柱内钢筋均应上、下电气贯通,并与防雷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5.2.1.2.6 大棚外的限宽柱等金属构件不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应可靠接地. 5.2.1.2.7 接地装置应利用收费大棚的钢筋混凝土基础作为接地体,并与收费岛共用接地系统可靠电气连接。 5.2.1.2.8 收费大棚的立柱下端应预留接地装置检测端子。 5.2.1.3 桥梁直击雷防护措施 5.2.1.3.1 利用桥梁上部金属构架或在桥墩顶端安装避雷针、带、网及利用桩基钢筋网和桥墩内的主钢筋,构成桥梁直击雷防护装置。桥梁的钢护栏等长跨距金属构件应与桥体的金属构件可靠电气连通。 4 QX/T ××××—200× 5.2.1.3.2 桥梁与桥梁之间、桥梁与桥墩基础钢筋之间应采用“U型”跨接,以保证电气贯通。 5.2.1.3.3 应充分利用桥墩的基础钢筋作为接地装置,斜拉等金属构件应就近与接地装置可靠电气连接。 5.2.1.4 外场设备直击雷防护措施 5.2.1.4.1 外场摄像机、立柱或门架式情报板等外场设备宜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其保护范围按滚球半径60m计算,并应与外场设备的基础共用接地。 5.2.1.4.2 外场摄像机、立柱或门架式情报板顶部安装避雷针保护时,宜利用外场摄像机、情报板的金属构件作为引下线,并利用金属构件的基础作为接地装置。 5.2.1.4.3 外场设备的接地体宜采用辐射状,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放宽。 5.2.1.4.4 道路、广场的高杆、中杆、低杆照明设备的顶端应装设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滚球半径60m计算,设备支撑采用钢杆或砼杆时,其杆体和结构钢筋可作为防雷引下线,但应保证砼杆的结构钢筋自上而下焊接连通,其接地装置宜直接利用灯杆内基础钢筋,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如达不到要求,应增设人工接地体。 5.2.2 建筑物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 建筑物雷击脉冲防护措施应按表2要求执行。 表2 建筑物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 属第二类建筑物 属第三类建筑物 应将建筑物的结构钢筋、金属门窗、金属防宜将建筑物的结构钢筋、金属门窗、金属防盗盗护拦、金属管道、构架等较大金属构件做多重护拦、金属管道、构架等较大金属构件做多重电气电气连通,构成一个三维的格栅形大空间屏蔽网连通,构成一个三维的格栅形大空间屏蔽网格。 格。 屋面及室外敷设的各种金属线缆(供电、信号)应采用金属屏蔽线缆或穿金属管,并在两端及建筑物入口处可靠接地。 建筑物内宜设置强、弱电竖井。 弱电竖井内应设接地干线,宜采用镀锌扁钢弱电竖井内宜设接地干线,宜采用镀锌扁钢或 22或铜排,其截面积不应小于90mm,厚度不应小铜排,其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厚度不应小于2mm,于3mm,并应保持上、下电气贯通。接地干线应并应保持上、下电气贯通。接地干线宜在电气竖井在竖井内明敷,并应与每层楼的主钢筋及共用接内明敷,并应与每层楼的主钢筋及共用接地装置做地装置做可靠电气连接。 可靠电气连接。 弱电竖井内的线缆应敷设在金属桥架内,金弱电竖井内的线缆宜敷设在金属桥架内,金属属桥架应全线电气贯通,并至少两端与接地干线桥架应全线电气贯通,并至少两端与接地干线做可做可靠电气连接。 靠电气连接。 宜利用建筑物构造柱(梁)内钢筋作为等电位连接网,并宜将经过机房的立柱内至少一根主钢筋的搭接处焊接,保持全线电气贯通,下端应与接地装置可靠焊接,作为辅助接地干线。 在建筑物各种管线进出口处设置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MEB),各楼层线缆进出口处及配电箱(柜)附近应设置楼层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LEB),机房应设置足够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LEB),卫生间及一般办公房间应设置不少于一处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LEB)。 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应设置在便于安装和检查的位置,不得设置在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及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的连接点应满足机械强度和电气连续性的要求。 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及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应就近与接地干线或辅助接地干线可靠电气焊接。 5 QX/T ××××—200× 应将中心机房所在楼层的顶部和底部的楼宜将中心机房所在楼层的顶部和底部的楼层层圈梁及立柱内主钢筋(辅助接地干线)可靠电圈梁及立柱内主钢筋(辅助接地干线)可靠电气连气连接形成均压环。 接形成均压环。 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第3.3.10条的要求进行防侧击雷和等电位连接的防护措施。 5.2.3 共用接地系统 5.2.3.1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2.3.2 建(构)筑物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装置至少两处可靠电气连接。 5.2.3.3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自然接地体包括建筑物的基础钢筋、收费大棚支柱的基础钢筋、收费岛及车道的基础钢筋、以及公路路面的钢筋网等。 5.2.3.4 收费广场共用接地系统 5.2.3.4.1 应至少在收费大棚一侧的空地上设置收费大棚人工接地体,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间距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见图一 收费大棚共用接地系统示意图) 25.2.3.4.2 应利用收费岛内的基础钢筋或在收费岛的基础内用截面积不小于90mm的镀锌圆钢或扁钢敷设闭合的等电位均压环。各收费岛之间的等电位均压环应利用三根以上平行敷设的截面积不小于 290mm的镀锌圆钢或扁钢焊接,并与收费大棚的共用接地系统可靠电气连接。 5.2.3.4.3 在多雷区和强雷区收费岛上宜增加三处以上垂直接地体,并与收费岛共用接地系统可靠电气连接。 5.2.3.4.4 收费广场高杆灯、外场摄像设备接地宜与地网共地,如距离大于20m时,亦可独立接地,其接地系统宜做成放射状。收费站共用接地系统见图二。 5.2.4 加油(汽)站的雷电防护措施 5.2.4.1 高速公路加油加气站应根据所处的地理环境以及高速公路的其他设施采取综合雷电防护措施。 5.2.4.2 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5.2.4.3 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 Ω。 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保护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Ω。 5.2.4.4 当液化石油气罐的阴极防腐采取下述措施时,可不再单独设置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阳极与储罐的铜芯 2连线截面不应小于16mm;液化石油气罐采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接地电极必须用锌棒或镁 2锌复合棒,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接地电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 5.2.4.5 埋地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5.2.4.6 当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和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5.2.4.7 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6 QX/T ××××—200× 5.2.4.8 加油加气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SPD。 5.2.4.9 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SPD。 5.2.4.10 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的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Ω。 5.2.4.11 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5.2.4.12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5.2.4.13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5.3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5.3.1 各类机房雷电防护措施 5.3.1.1 高速公路的收费、监控、通信等机房均应采取雷电综合防护措施。 5.3.1.2 各类机房宜设置在所处建筑物近中心层低层部位的LPZ1区及其后续雷电防护区内。机房所处建(构)筑物应具有完善的直击雷防护装置和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 5.3.1.3 宜在机房的顶部和底部各预留不少于两处(对角线布设)等电位连接端子板(MEB),并应就近与建筑物柱、梁内主钢筋可靠电气连接。 5.3.1.4 机房外墙的钢筋宜适当加密,门窗宜采取屏蔽措施。重要机房的外墙钢筋网孔不宜大于200mm×200mm,应使用金属门、窗,其网孔不大于200mm×200mm。外墙钢筋网、金属门、窗应与建筑物内的结构主筋可靠电气连接。 5.3.1.5 机房应设置防静电地板。应在防静电板下沿墙四周和设备集中区附近使用面积不小于90mm2、厚度不小于3mm的铜排设环形闭合接地汇流排,并与机房预留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作可靠电气连接。 5.3.1.6 静电地板下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8mm2的铜排设置等电位连接网格,重要机房的网格尺寸不小于1.2m×1.2m,其他机房网格尺寸不小于2.4m×2.4m。 5.3.1.7 防静电地板金属支撑架应就近与等电位连接网、接地汇流排做多点可靠电气连接。 5.3.1.8 机房天花板、墙面应选用耗散性材料,天花板金属龙骨应至少两处与预留的机房等电位连接接地端子板做可靠电气连接。 5.3.1.9 机房内各重要电子设备距外墙及柱、梁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m,条件不允许时,对设备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5.3.1.10 进、出入机房的金属管、槽、线缆屏蔽层应就近与接地汇流排连接。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等宜采用M型、或M型、S型的混合型等电位连接方式与就近的接地汇流排连接。 5.3.1.11 进出入机房的电源和信号线缆,宜从同一个进线端点进入,并在入口处做等电位连接,机房内的供电线缆和数据、信号线缆应分别敷设于各自的金属线槽内或金属桥架内,金属线槽和桥架均应全程电气连通,并至少在其两端及穿越房间处与接地汇流排作等电位接地连接。 5.3.1.12 机房内交流工作地、安全保护地、直流地、屏蔽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应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机房内的金属门窗等大尺寸金属物应就近作接地处理。 5.3.1.13 机房宜采用专供线路供电,机房内电源配电箱处应安装不低于C级的SPD,其电压保护水平应与被保护设备的耐压水平相适应。 5.3.1.14 进出、入机房的各类数据、信号线缆应分别设置适配的SPD。 5.3.2 收费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7 QX/T ××××—200× 5.3.2.1 收费监控室的雷电防护措施应按本规范第5.3.1条款执行。 5.3.2.2 收费广场的雷电防护措施 5.3.2.2.1 应在收费岛上的收费亭、自动拦杆机、车道摄像机、通行信号灯、费显装置、计重控制器等安装处预留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并将收费亭、自动栏杆、通行信号灯、计重装置金属构件、费显装置及车道摄像机支撑架(杆)、车道护栏、立柱、限宽柱、地下通道的门、扶栏等所有的金属构件与收费岛等电位均压环可靠电气连接。(见图三 收费车道等电位连接示意图) 5.3.2.2.2 收费亭宜使用金属材料,保证其电气连通,并与收费岛等电位均压环不少于两处可靠电气连通。收费亭内和收费亭附近的线缆沟内应分别预留与等电位均压环可靠电气焊接的接地端子板。 5.3.2.2.3 收费亭内应设置防静电地板,防静电地板的金属支撑架应与收费岛等电位均压环多点可靠电气连接。 5.3.2.2.4 收费亭内的金属工作台、金属机柜、各种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收费亭内预留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可靠电气连接。进出收费亭(岛)的各种线缆的金属屏蔽层或穿线金属管(桥架)应就近与线缆沟内预留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可靠电气连接。 5.3.2.2.5 收费亭内电源配电盒(插座)处、车道工控机、电动栏杆、雨棚信号灯、车道摄像机、计重控制器、广场摄像机应装设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SPD。 5.3.2.2.6 进出收费亭工控机的网络信号、与电动栏杆的数据总线、与计重控制器的数据总线、车辆检测信号输入处应安装适配的信号SPD;字符叠加器的视频信号输入输出处宜安装适配的同轴信号SPD;车道摄像机、广场摄像机、对讲通信线的信号端口处安装适配的信号SPD。 5.3.2.2.7 在计重控制器的传感器信号输入处安装信号SPD。 5.3.2.2.8 高速公路收费系统雷电防护示意图见图四。 5.3.3 交通监控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5.3.3.1 高速公路交通监控系统的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均应采取相应的综合雷电防护措施。监控机房的雷电防护措施应参照本规范第5.3.1条有关规定执行。 5.3.3.2 安装在室外的前端设备,其信号、控制、配电等金属线缆宜穿金属管或采用带屏蔽层的线缆埋地敷设,金属管应全线电气连通,并分别安装适配的SPD。 5.3.3.3 各车辆检测设备的地感线圈的信号线缆输入处安装适配的SPD。各监控外场设备的配电箱应安装适配的SPD。 5.3.3.4 高速公路交通监控系统雷电防护示意图见图四。 5.3.4 通信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5.3.4.1 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的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均应采取综合雷电防护措施。 5.3.4.2 通信机房的雷防护措施,应参照本规范第5.3.1条有关规定执行。 5.3.4.3 光缆通信线路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速公路通信传输光缆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且埋地深度应不小于0.7m。直埋光缆的金属护套在接头处应集中接地。光缆应每隔2km左右接地一次,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在每段光缆的终端,应将光缆的金属护套直接或通过避雷器接地。 2 进入通信站(机房)光缆末端的金属屏蔽层,加强芯或铠装层(如有)应与光纤数字配线架的等电位连接带连通。 3 在多雷区、强雷区可采用在含有金属的光缆上方平行敷设埋地避雷线(排流线)的保护方式,排流线宜每间隔200m做一组人工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4 光端机的光缆引入端应在建筑物入口处将加强芯等金属构件就近接地。 5.3.4.4 金属通信线缆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8 QX/T ××××—200× 1 用于高速公路长距离传输的通信金属线缆,宜采用屏蔽线缆或穿金属管埋地敷设,埋地深度应不小于0.7m。 2 在多雷区、强雷区当金属线缆采取埋地方式时,在其上方30cm左右宜平行敷设避雷线(排流线)的保护方式,排流线宜每间隔200m做一组人工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3 进入通信站(机房)的通信金属线缆应采用直埋或缆沟方式引入,且应采用铠装线缆或穿钢管保护,埋地长度应?2ρ (ρ为土壤电阻率)但不得小于15m,线缆埋地深度应不小于0.7m,且不宜与电源线缆同管槽入室。 4 室内的金属线缆宜敷设于金属桥架(管、槽)内,桥架(管、槽)全程应电气贯通,其两端和穿越不同防雷区交界处应可靠接地。 5 室内的通信、数据、信号线缆与电源线缆不宜同管槽平行敷设,其间距应按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第5.3.3条的要求执行。 6 通信系统总配线架(MDF)必须就近接地,且应在总配线架(MDF)处安装适配的信号SPD。未接入总配线架(MDF)的金属信号线缆中的空线对应做接地处理。 7 无线通信的天馈系统中的馈线金属外护层应在线缆两端分别就近接地。若长度大于60m时,在其中心部位应将金属外护层再接地一次。户外馈线桥架、线槽的始末两端亦应与邻近的等电位连接端子连通。 8 天馈线路上宜安装相应的SPD进行保护。 9 地处多雷区以上的各类网络系统的金属数据信号线,若长度大于30m且小于50m,应在一端终端设备输入口安装适配的SPD;若长度大于50m,应在两端终端设备输入口安装适配的SPD。 5.3.5 高速公路照明、供配电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5.3.5.1 变电所、配电房建筑物至少应按本规范属第三类建筑物防雷措施的第5.2.1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5.3.5.2 高压架空供电线路在进入变电所、配电房前应转用金属护套或绝缘护套电力电缆穿钢管埋地,埋地距离不小于50m引入变压器输入端,其金属护套或钢管应两端可靠接地。 5.3.5.3 变电所、配电房处的变压器高压侧、低压侧应分别安装适配的电源SPD,并可靠接地。 5.3.5.4 各配电线缆应采用屏蔽电力电缆或穿钢管电力电缆埋地敷设,埋设深度不小于0.7m,屏蔽层或穿线钢管至少两端就近接地。 5.3.5.5 变电所、配电房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3.5.6 配电房内金属管道、配电柜、机架等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构件均应就近与共用接地系统作可靠电气连接。 5.3.5.7 在各配电箱(屏)处应预留等电位接地端子,并安装与其雷电防护分区相对应的电源SPD。 5.3.5.8 高、中、低杆灯应在杆体底部的接线维修盒内安装适配的B级电源SPD。 5.3.5.9 收费大棚照明和雨棚信号灯的供电金属线缆应穿金属管,其两端应可靠接地。 5.3.5.10 应在外场设备的集中配电箱安装适配的B级电源SPD。 5.3.5.11 高速公路供配电、照明系统雷电防护示意图见图四。 5.3.6 隧道机电系统雷电防护措施 5.3.6.1 隧道中控室的雷电防护措施参照第5.3.1条有关款项执行。 5.3.6.2 隧道的结构钢筋应构成闭合的屏蔽网,并与基础钢筋构成共用接地体。在隧道内各区域控制器(箱、屏)处预留等电位端子板,该等电位端子板与隧道结构钢筋网可靠焊接连通。 5.3.6.3 应在隧道各边分别至少设置一组贯穿隧道的等电位连接带,且宜每间隔50m做一次重复接地,可利用支护锚杆作为等电位带的连接端子。隧道内信号线缆、电力线缆应分两边布设,在距隧道洞口100m内的位置,应采取金属桥架布线,并与等电位连接带至少两处以上连接。 9 QX/T ××××—200× 5.3.6.4 在两端隧道洞口附近各设置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当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时,电阻值可适当放宽,并应与隧道洞内的接地体构成联合共用接地系统。 5.3.6.5 隧道洞口外的金属广告牌及指示牌、路灯及信号灯金属杆、摄像头金属支撑杆等金属物应就近与隧道联合共用接地系统相连,若相距较远(20m以上)可单独设置独立接地装置。 5.3.6.6 隧道洞口外的供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外护套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洞外配电箱内应安装不低于B级的电源SPD,洞内配电箱宜安装不低于C级的电源SPD。 5.3.6.7 洞外监控设备(照度仪、可变限速标志等)、情报板、摄像机等的电源端应分别安装B级电源SPD,有关数据信号金属线入线端应分别安装适配的数据信号SPD。 5.3.6.8 洞内监控设备(车辆检测器、风速仪、摄像机等)的电源端应安装不低于C级电源SPD,有关的数据信号金属线缆输入端尚应安装适配的数据信号SPD。 5.3.6.9 紧急供电用的UPS电源的输入、输出端应分别安装B级或C级电源SPD。UPS直流输入端宜安装符合直流电压要求的SPD。 5.3.6.10 高速公路隧道机电系统雷电防护图见图五。 5.4 SPD的设计选用 5.4.1 供配电系统SPD设计选用 5.4.1.1 供配电系统的SPD应符合GB18802.1,2002的性能要求。 5.4.1.2 电源SPD的持续运行电压Uc?320V,UPS输出端的电源SPD持续运行电压Uc?275V。 5.4.1.3 电源SPD的电压保护水平应根据380/220V配电系统各种设备绝缘耐冲击过电压确定(见表3),即电源SPD的最大箝电压加上其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应与所属系统的基本绝缘水平和设备允许的最大电涌电压协调一致。为使最大电涌电压足够低,其两端的引线应做到最短,且引线线径应符合GB50343-2004第6.5.1/3条规定要求。 表3 380/220V配电系统各种设备绝缘耐冲击过电压值 配电线路和最后 设备位置 电源处的设备 用电设备 特殊需要保护的设备 分支线路的设备 耐冲击过电压类别 ?类 ?类 ?类 ?类 耐冲击电压值 6kV 4kV 2.5kV 1.5kV 5.4.1.4 电源SPD放电电流IMax(Iimp)值应不小于表4中的数值 表4 电源SPD放电电流IMax(Iimp)参数值(kA) 雷区 城市 郊区/山区 高山/沿海 级别 10/350μs 8/20μs 10/350μs 8/20μs 10/350μs 8/20μs B 80 10 80 10 100 少雷区 C 40 40 60 D 10 20 40 B 10 80 10 100 15 100 多雷区 C 40 40 60 D 20 20 40 高雷区/B 15 100 15 100 20 120 10 QX/T ××××—200× 强雷区 C 40 60 60 D 20 40 40 屏蔽效能较高时,参数可适当降低标准。 5.4.1.5 电源SPD上端宜安装过流保护装置,其极限分断能力应根据接地故障短路电流确定。B级SPD的过流保护装置宜采用熔断器或塑壳断路器,其与电路上的熔丝电流比不大于1:1.6。 5.4.1.6 电压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小于10m,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5m,线路长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退耦装置。 5.4.1.7 电源SPD宜有状态指示器,以显示劣化状态。 5.4.1.8 当机电设备采用直流供电时,视其具体情况选择适配的SPD保护。 5.4.2 信号线路SPD设计选用 5.4.2.1 信号线路SPD的设计选用应符合GB/T 18802.21-2004《电信和信号网络系统的浪涌保护器SPD 第一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5.4.2.2 信号线路SPD选择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传输带宽、工作电压、接口形式、特性阻抗等参数,选择适配的SPD。 5.4.2.3 通信信号线SPD设计选用 1 通信信号线SPD的雷电响应时间应在纳秒级(?10ns)。 2 总配线架上的保安单元应符合YD/T694-1998总配线架技术要求的规定。 3 标称放电电流应不小于3kA。 4 拨号电话线;Up?300V 5 数据专线、X25、中继线等;Up?180V 5.4.2.4 同轴电缆SPD设计选用 1 同轴电缆SPD插入损耗应?0.5dB,驻波比?1.20,工作电压和电流应满足系统要求。同轴电缆SPD最大输入功率应能满足发射机最大输出功率的要求。同轴电缆SPD接口应与同轴电缆接口兼容,并具有防水功能。 2 同轴电缆SPD的标称放电电流应?5kA。 5.4.2.5 网络数据线SPD设计选用 1 网络数据线SPD除满足各类接口设备传输速率的要求外,其接口的线位、线排、线序应与被保护设备接口兼容。 2 网络数据线SPD的标称放电电流应?0.3kA。 5.4.2.6 I/O控制线、数据总线SPD设计选用 1 RS232、RS485、RS422、RS423等数据总线SPD保护电压UP?50V,标称放电电流In?5 kA。 2 对各类控制、数据采集接口SPD的启动电压应和设备的工作电压相适应,一般应为工作电压的1.2-2.5倍,SPD的插损应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标称放电电流In?5 kA。 11 QX/T ××××—200× 附 录 A 防雷区划分原则 防雷区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LPZ0:本区内的各物体都可能遭到直接雷击和导走全部雷电流;本区内的电磁场强度没有衰A 减。 ——LPZ0:本区内的各物体不可能遭到大于所选滚球半径对应的雷电流直接雷击,但本区内的电B 磁场强度可能衰减,这取决于屏蔽措施。 ——LPZ1:本区内的各物体不可能遭到直接雷击,流经各导体的电流比LPZ0B区更小;本区内的电磁场强度可能衰减,这取决于屏蔽措施。 ——LPZn,1后续防雷区:当需要进一步减小流入的电流和电磁场强度时,应增设后续防雷区,并按照需要保护的对象所要求的环境区选择后续防雷区的要求条件。 注: n=1、2、… 12 QX/T ××××—200× 附 录 B 全国主要城镇年平均雷暴日数 -1全国主要城镇年平均雷暴日数(统计时段) 表B 序号 地名 雷暴日数 序号 地名 雷暴日数 (d/a) (d/a) 1 北京市 36.3 通化市 36.7 2 天津市 29.3 图们市 23.8 3 河北省 白城市 30.0 石家庄市 31.2 天池 29.0 唐山市 32.7 8 黑龙江省 邢台市 30.2 哈尔滨市 32.4 保定市 30.7 齐齐哈尔市 27.7 张家口市 40.3 双鸭山市 29.8 承德市 43.7 大庆市 31.9 秦皇岛市 34.7 牡丹江市 27.5 沧州市 31.0 佳木斯市 32.2 4 山西省 伊春市 35.4 太原市 34.5 绥芬河市 27.5 大同市 42.3 嫩江市 31.8 阳泉市 40.0 漠河市 36.6 长治市 33.7 黑河市 31.2 临汾市 32.0 嘉荫县 32.9 5 内蒙古自治区 铁力市 36.5 呼和浩特市 36.1 9 上海市 28.4 包头市 34.7 10 江苏省 乌海市 16.6 南京市 32.6 赤峰市 32.4 连云港市 29.6 二连浩特市 22.9 徐州市 29.4 海拉尔市 30.1 常州市 35.7 东乌珠穆泌旗 32.4 南通市 35.6 锡林浩特市 32.1 淮阴市 37.8 通辽市 27.9 扬州市 34.7 东胜市 34.8 盐城市 34.0 杭锦后旗 24.1 苏州市 28.1 集宁市 43.3 泰州市 37.1 6 辽宁省 11 浙江省 沈阳市 26.9 杭州市 37.6 大连市 19.2 宁波市 40.0 鞍山市 26.9 温州市 51.0 本溪市 33.7 衢州市 57.6 丹东市 26.9 12 安徽省 锦州市 28.8 合肥市 28.2 营口市 28.2 芜湖市 34.6 13 QX/T ××××—200× 序号 地名 雷暴日数 序号 地名 雷暴日数 (d/a) (d/a) 阜新市 28.6 蚌埠市 31.4 7 吉林省 安庆市 44.3 长春市 35.2 铜陵市 41.1 吉林市 40.5 屯溪市 60.8 四平市 33.7 阜阳市 31.9 13 福建省 宜昌市 44.6 福州市 53.0 襄樊市 28.1 厦门市 47.4 恩施市 49.7 莆田市 43.2 18 湖南省 三明市 67.5 长沙市 46.4 龙岩市 74.1 株洲市 50.0 宁德市 55.8 衡阳市 55.1 建阳县 65.3 邵阳市 57.0 14 江西省 岳阳市 42.4 南昌市 56.4 大庸市 48.3 景德镇市 59.2 益阳市 47.3 九江市 45.7 永州市 64.9 新余市 59.4 怀化市 49.9 鹰潭市 70.0 郴州市 61.5 赣州市 67.2 常德市 49.7 广昌县 70.7 19 广东省 15 山东省 广州市 76.1 济南市 25.4 汕头市 52.6 青岛市 20.8 湛江市 94.6 淄博市 31.5 茂名市 94.4 枣庄市 32.7 梅县市 80.4 东营市 32.2 韶关市 78.6 潍坊市 28.4 20 深圳市 73.9 烟台市 23.2 21 珠海市 64.2 济宁市 29.1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日照市 29.1 南宁市 84.6 16 河南省 柳州市 67.3 郑州市 21.4 桂林市 78.2 开封市 22.0 梧州市 93.5 洛阳市 24.8 北海市 83.1 平顶山市 22.0 百色市 76.9 焦作市 26.4 凭祥市 83.4 安阳市 28.6 23 重庆市 35.4 濮阳市 28.0 24 四川省 信阳市 28.7 成都市 34.0 14 QX/T ××××—200× 序号 地名 雷暴日数 序号 地名 雷暴日数 (d/a) (d/a) 南阳市 29.0 自贡市 37.6 商丘市 26.9 渡口市 66.3 三门峡市 24.3 沪州市 39.1 17 湖北省 乐山市 42.9 武汉市 34.2 绵阳市 34.9 黄石市 50.4 达县市 37.4 十堰市 18.7 西昌市 73.2 沙市市 38.9 甘孜市 80.7 西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52.6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25 贵州省 银川市 18.3 贵阳市 49.4 石咀山市 24.0 六盘水市 68.0 固源县 31.0 遵义市 53.3 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6 云南省 乌鲁木齐市 9.3 昆明市 63.4 克拉玛依市 31.3 东川市 52.4 石河子市 17.0 个旧市 50.2 伊宁市 27.2 大理市 49.8 哈密市 6.9 景洪市 120.8 库尔勒市 21.6 昭通市 56.0 喀什市 20.0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 75.6 奎屯市 21.0 27 西藏自治区 吐鲁番市 9.9 拉萨市 68.9 且末市 6.0 日喀则市 78.8 和田市 3.2 昌都县 57.1 阿克苏市 33.1 林芝县 31.9 阿勒泰市 21.6 那曲县 85.2 33 海南省 28 陕西省 海口市 104.3 西安市 15.6 34 台湾省 宝鸡市 19.7 台北市 27.9 铜川市 30.4 35 香港特别行政区 34 渭南市 22.1 汉中市 31.4 榆林市 29.9 安康市 32.3 29 甘肃省 兰州市 23.6 金昌市 19.6 白银市 24.2 天水市 16.3 15 QX/T ××××—200× 序号 地名 雷暴日数 序号 地名 雷暴日数 (d/a) (d/a) 酒泉市 12.9 敦煌市 5.1 靖远县 23.9 窑街 30.2 30 青海省 西宁市 31.7 格尔木市 2.3 德令哈市 19.8 化隆回旋自治区 50.1 茶卡 27.2 16 QX/T ××××—200× 附 录 C 防雷装置技术指标 表C.1 防雷装置技术指标表 装置序号 规 定 名称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型 材料 圆钢(mm) 钢管(mm) C.1.1避雷针 针长1m以下 12 20 针长1-2m 16 25 C.1.2 避雷带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 2(网) 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C.1.3 金属屋面 二、金属板厚度不应小于0.5 mm; 接 三、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 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闪 C.1.4屋顶永久金屋顶永久性金属物(除燃气管道外)可作为接闪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器 属物体 均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其尺寸应符合C.1.1和C.1.2的规定。 建筑物直击雷防护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 成的接闪器,属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其避雷网(带)的网格尺寸不应小C.1.5 类型选择 于10m×10m或12m×8m;属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其避雷网(带)的网格 尺寸不应小于20m×20m或16m×24m。 接闪器表面应热镀锌,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C.1.6 防腐 其它防腐措施。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C.1.7 禁例 建筑物。 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外侧结构内主钢筋,其圆钢直径大于16mmC.2.1 材型规格 时,应不少于2根,直径小于16mm时,应不少于4根。 引 属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18m,属第三类防雷建筑下 C.2.2 间距要求 物的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25m。 线 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C.2.3 应电气贯通。 当采用自然接地体,并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距在地面上不低于0.3m 处设接地体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体和作等电位连接用。C.3.1 接 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地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 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 2体 C.3.2 不应小于100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 壁厚不应小于3.5mm。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或加大截面。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17 QX/T ××××—200×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C.3.3 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C.3.4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 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C.3.5 二、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 三、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 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C.3.6 埋在土壤中的接地装置,其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在焊接处作防腐处理。 18 QX/T ××××—200× 图 一 收费大棚共用接地系统示意图 图 二 收费站共用接地系统示意图 19 QX/T ××××—200× 图 三 收费车道等电位连接示意图 说明:1、车道上各电子设备基础应与布设在车道水平接地体可靠焊接,并至少两处与车道等电位均压环可靠焊接。 2、防雷改造工程中,无法采用镀锌扁钢作为接地干线时,在收费亭底部安装等电位端子箱,各电子设备接地采用大于6mm多股铜芯线直接连接到等电位端子箱内。 图 四 高速公路收费系统雷电防护示意图 20 QX/T ××××—200× 图 五 高速公路隧道机电系统雷电防护图 21 QX/T ××××—20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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