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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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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机索 引 号: 002482277/2012-00372 浙江省港航局 构: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主 题 名 称: 试行 细则(试行) 词: 信息分生成日期: 20120607 类: 信息格有 效 期: 长期公开 式: 著录日文 号: 2012-06-07 期: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机索 引 号: 002482277/2012-00372 浙江省港航局 构: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主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名 称: 试行 细则(试行) 词: 信息分生成日期: 20120607 类: 信息格有 效 期: 长期公开 式: 著录日文 号: 2012-06-07 期: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管辖水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而开展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条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内河辖区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实施跨市及省政府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各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除部海事局和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项目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必要时,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可直接负责市地方海事局管辖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也可将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项目指定给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与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条规定》第二章第一节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需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或备案的事项,根据其对通航安全影响的程度,也可以通过通航安全评估或安全技术咨询的方式确定答复意见。 第五条 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影响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 (一)在通航水域形成永久性建筑物; (二)改变通航水域宽度或深度,改变或限制通航水域净空的; (三)四级以上航道需要连续禁航8小时以上,间歇禁航24小时或者限制航行3日以上,其他等级航道禁航24小时以上,间歇禁航48小时以上或者限制航行6日以上; (四)虽不禁航,但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连续或间歇时间达1年以上; (五)可能改变通航水域水的流速或流向,影响船舶操纵; (六)省、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或活动。 第六条 救助遇难船舶和人员,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等紧急性施工,应征得有管辖权限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未构成重大影响,不要求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但在递交水上水下活动申请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前,应当对通航安全的影响、预防和补偿措施作出分析和说明,或通过安全技术咨询说明。 第七条 需进行通航安全评估的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之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在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报告》符合性、客观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并得出评估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或主办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 评估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载运或拖带超限或半潜物体,举办大型水上水下活动或集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十条 《报告》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向有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评估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报告》、相关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二)初步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的主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包括: 1.评估项目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报告》编写单位是否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4.《报告》编写小组是否满足第十五条之规定; 5.《报告》是否符合部海事局规定的格式; 6.《报告》是否全面涵盖部海事局规定的内容。 初步审查完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明显不符合评估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补充。 (三)评估方式: 1.会议评审: 需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行政许可的项目,通常由海事管理机构独立组织会议对《报告》进行评审,具体程序是: (1)海事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前2天应将相关材料分发给评审专家。会议评审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应包括船舶驾驶、航道工程、通航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原则上从全省通航安全评估专家库中选取,特殊情况下可邀请非专家库中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评审,但不得超过2人,海事管理机构指定1名资深专家为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专家对《报告》的审查。 (2)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向会议介绍项目相关情况,《报告》编制单位应向会议详细介绍《报告》内容,评审专家应与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充分交流,必要时应勘查现场,提出相关建议与意见,形成评审意见。 2.联合评审: 必要时,以下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与通航论证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相结合形式,开展联合评审: (1)五级以下航道上跨越、穿越、拦航道类建筑物; (2)建设普通码头或在六级以下航道修建危险品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开展联合评审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先由相关专家对《报告》进行初审,形成书面意见,并选派有经验的海事人员参与通航论证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或部门。 3.书面评审: 以下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书面评审: (1)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2)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3)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 (4)沉船沉物打捞; (5)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可以简化评审程序的其他水上水下活动。 书面评审部门主要由航道、工程、港政等部门参与,具体按评审项目来确定。参与书面评审的部门应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预防和补偿措施的分析和说明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报告》的补充、完善与复审: 《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评估组织单位。 在评审中,专家组内出现重大意见分歧,专家评审组应将相关意见汇总后,递交负责评审的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更广泛的论证,给出评估结论意见。 通过评审,专家认为《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本规定的要求,存在严重问题和安全隐患,申请方应重新编写《报告》,并按照上述程序申请复审。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隐患性影响,如若存在隐患性影响,是否已采取措施消除或缓解; (二)是否具备安全监管设施,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三)是否具备系统性的安全保障条件; (四)船舶操作技术和通航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五)是否满足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库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人员主要由海事、船舶驾驶(航海)、水利、气象、通信、引航、船检、港口、航道及工程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具体要求是: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省、市地方海事局的主要领导及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领导,县级地方海事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三)具有连续十年以上从事通航管理的海事工作人员; (四)持有海船或内河船长职务适任证书,并已实际担任船长职务五年以上的船员。 省地方海事局每年一月份公布专家名单,专家的调用原则上分专业随机抽取的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监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漏业主或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徇私舞弊,能客观、公正对《报告》进行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调用: (一)一年之内有3次被邀请参加评审活动,而无正当理由未能参加评审的; (二)泄漏业主或建设单位需要保密内容的; (三)由于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四)在评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受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以及《报告》编制单位贿赂的。 第十四条 承担《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备部海事局规定的相应资质,并经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备案。 报告编制单位相互之间不得恶意竞争,影响评估质量。编制的报告一年之内有1/5以上不满意意见或因重大差错经评审出现一次以上复审的,报告编制单位下年度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报告》的编制小组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编制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 (二)本单位人员或与编制单位形成固定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编制人员不少于80,; (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文化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报告》的编制负责人应是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有10年及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相关专业主要是指海事管理、船舶驾驶(航海)、航道管理等专业。 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参与本辖区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情况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报告。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和《报告》编制单位的申请,于次年年初对外公布地方海事辖区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的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 《报告》编写机构应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要求编写报告,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效,结论可信,《报告》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评估依据要合法、关联; (二) 评估相关的通航水域客观环境情况反映要真实, 尽量使用实测资料; (三) 要有现场勘验、测量、计算和分析、评估过程; (四) 评估项目的通航水域形势图比例要适当,施工作 业附图要用盖有设计单位公章或设计(审核)人员签字的正式图纸; (五) 标出水上水下活动影响水域安全的风险源; (六) 对所有的风险源影响通航水域安全总的风险程 度的评估; (七)降低影响通航水域安全风险,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或安全建议; (八)评估结论要明确,不能用“大概”、“可能”、“基本符合”等不确定的词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应从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公布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中选取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及建设单位选择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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