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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txt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txt 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 陈志坚 内容摘要 在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英国,家产继承主要依据普通法继承规则。在当时 的生产关系下,这一规则主要是维护封建主阶层的整体利益,而较少顾及亲情。但人毕竟是 有感情的,封建主在分配家产时常常综合考虑,以限嗣继承(Entail)、托管(Uses)、家产析分 契约(Strict Settlement)等变通手段对普通法继承规则加以修正。这些变通手段反映了封 建主在情感与理智之间摇摆不定的心态,地产继承制度也在这种摇摆中曲折发展...

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txt
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txt 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 陈志坚 内容摘要 在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英国,家产继承主要依据普通法继承规则。在当时 的生产关系下,这一规则主要是维护封建主阶层的整体利益,而较少顾及亲情。但人毕竟是 有感情的,封建主在分配家产时常常综合考虑,以限嗣继承(Entail)、托管(Uses)、家产析分 契约(Strict Settlement)等变通手段对普通法继承规则加以修正。这些变通手段反映了封 建主在情感与理智之间摇摆不定的心态,地产继承制度也在这种摇摆中曲折发展。一部继 承法变迁史表明,制度的变迁常常是人们心理冲突的外化形式。 关键词 普通法继承规则 家产分配方案 限嗣继承 托管 家产析分契约 在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英国,家产继承是人们获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它不仅是/父家长控制其财产 未来去向、实现个人愿望的主要手段0?,也是/生者对死者社会角色的延续0º;同时它还是政治权利的 主要体现,因为/地产继承以及附着在地产上的司法权继承是上层贵族家庭延续和扩大影响的主要手 段0?。这一时期,英国人的家产继承主要依据以/长子继承制0为特征的/普通法继承规则0。但在这一 法定规则之外,还存在着大量变通形式的家产分配方案(family settlements)。这些方案是父家长出于对 普通法继承规则的不满而自行设计的家产分配传承办法,其中流行于十三四世纪的是/限嗣继承(en2 tail)0,十五六世纪则多用/托管(uses)0,十七八世纪被广泛采用的是/家产析分契约(strict settlement)0。 通过这些方案,父家长规避了普通法对于家产继承问题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行安排其财 产未来去向的愿望。笔者认为,由父家长设计的这些家产分配方案,反映了当时英国人在分配家产时的 矛盾心态。由于目前国内学界对这一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因此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一、 背 景 家产分配方案不是封建主凭空臆想出来的,它们的出现有着深刻的背景。在封建主设计家产分 ? º ? 詹姆斯#K.法奇编:5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和法律6(James K. Farge, ed.,Marriage, Family, and Law in Medieval Europe: CollectedStudies),威尔士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323页。 波洛克和梅特兰:5英国法律史6(Frederick Pollock and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The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Edward I)第2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23年版,第256页。 霍姆斯:514世纪英国上层贵族的地产6(Holmes,The Estates of the High Nobility in Fourteenth-CenturyEngland),剑桥大学 出版社1957年版,第7页。配方案之前,以及三种家产分配方案相继出炉的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对封建主产生了影响。总结起来 大致有4点:首先是诺曼征服之后盛行的封建土地保有制(feudal tenure)。这一制度在地产分封的 基础上建立了封君封臣关系,不仅详细规定了教会保有地、军役保有地、索克保有地等土地保有形式, 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得整个封建社会保持一种有序的状态。但在这层关系中,封臣明显处于 劣势,他们不仅要履行约定的义务,还要向封君缴纳多种附属权益,他们对封地的占有权、继承权、割 让权和遗嘱权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封君的制约。 其次是产生于12世纪末、13世纪初的普通法继承规则(inheritance rules of common law)。普通 法继承规则是英国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封建主的家产继承主要是不动产继承作了详细规定, 其内容大致包括三方面:第一,禁止父家长用遗嘱传承不动产,不动产须严格按照普通法继承规则规 定的程序和顺序传承?。第二,在子女继承方面,普通法确定了/同辈中男性优先于女性,同辈男性中 长子优先0º的原则,即所谓/长子继承制0。第三,在女性继承方面,普通法规定:若父家长无男嗣,则 其地产由其所有女儿(女嗣heiress)共同继承。根据/夫妻一体理论0(coverture),夫妻被视为一体, 丈夫有权代表妻子行使各种权利,妻子则无权独立设立遗嘱、签订契约、进行诉讼或占有财产;丈夫去 世,妻子可以得到婚姻存续期间任何时间丈夫占有地产的三分之一作为其寡妇产(dower)?。可见, /长子继承制0是这一规则的核心,它是/封建制度的必然产物,是封土世袭化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反映 了英格兰封建国家的高度集权和王权的强大0?。/长子继承制0有效地维护了封建主的家族利益和 精英阶层的整体利益,却严重忽视了封建主的个体需求,这不仅限制了封建主自由安排家产继承的权 利,还造成了封建主家庭成员继承份额严重不平衡的局面。具体而言,普通法继承规则存在三个不尽 如人意之处:一是封建主自由处置其财产的权利遭限制,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利用遗嘱随心所欲地安排 地产继承;二是/长子继承制0造成长子与余子女的继承份额悬殊,女儿尚可得到少部分地产作为嫁 妆,余子则得不到任何地产,而这往往并非父家长所希望的结果;三是对女性继承权保护过多,不利于 封建主保全家产,因为女儿总要出嫁,所以女嗣继承会导致家产被分割或外流;而/寡妇产0的份额偏 大损害了继承人的权益。 再次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财产继承习惯。这一时期的财产继承习惯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子女继承份额相对均衡;已婚妇女继承权得到很好的保护;人们拥有用遗嘱自由安排财产继承 的权 力。虽然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随着诺曼征服而结束,然而这一时期的某些财产继承习惯被保留了下 来,并一直被人们使用,有些习惯的影响甚至延续到普通法形成之后。总而言之,诺曼征服之前财产 继承习惯更富有人情味,更贴近于人们的真实想法。这些习惯都为封建主规避普通法的规定、设计家 产分配方案提供了不错的样本。 最后是非主流法律体系。在中世纪的英国,除了主流的普通法体系外,还有教会法庭、庄园/市镇 法庭、衡平法庭等非主流法律体系。这些体系推行的继承规则、倡导的理念都与普通法大相径庭:教 70 世界历史 2007年第5期 ? º ? ? 詹姆斯#K.法奇编:5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和法律6,第6、311、313页。 W. S.霍尔玆沃思:5英国法律史6(W. S. 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第3卷,麦森出版公司1923年版,第 171页。 贝克:5英国法制史导论6(J. H. Baker,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巴特沃思出版社1979年版,第229- 230页。威廉#布莱克斯通:5英格兰法律评论6(William 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第1卷,费城 J.B.利普考特出版公司1859年版,第129页。 波洛克和梅特兰:5英国法律史6第2卷,第265页。会法继承了罗马法的平等理念,不仅主张平分家产,还致力于为弱势家庭成员争取更多的权利;庄园/ 市镇法庭管辖的地区多实行分割继承;衡平法则主要为了匡正普通法的不公之处而存在。看来,三种 非主流法律体系基本都站在普通法的对立面上,强调/公平0、/公正0,注重/感情0等因素,对封建主设 计家产分配方案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 十三四世纪的限嗣继承 /限嗣继承0盛行于十三四世纪。可以将/限嗣继承0(entail)理解为特殊形式的家庭内部分封,封 君是父家长,封臣是长子之外的余子女。通过这种家庭内部分封,父家长可以将部分家产分给余子 女,但同时规定:余子女如有后嗣,其后嗣可继承这部分家产;若无后嗣,则余子女死后这部分家产须 归还父家长或父家长的继承人。这一限制仅在三代之内有效,三代之后即不再受此限制。换言之,即 使余子女的第四代没有后嗣,这部分家产也不再归还父家长的继承人?。 限嗣继承是封建主向封建土地保有制和普通法继承规则发起的第一次挑战,这两种制度是限 嗣 继承的重要背景,二者有一个共同点,即为了封建主阶层的整体利益而压制封建主的个体需求。其 实,封建主的个体需求往往比/一刀切0的简单制度要复杂得多:作为精英阶层的一员,他们要趋同整 个阶层所认同的观念;作为一个家庭的父家长,作为一个普通人,他们和现代人一样也有情感,也要担 负起照顾弱势家庭成员的重任,为得不到继承的余子女提供资助。但由于普通法禁止封建主用遗嘱 安排家产继承,封建主只好仿照当时社会中存在的嫁妆(maritagium),采用家庭内部分封的形式在生 前为余子女提供一些地产。又因这一资助的目的只是为余子女建立家庭,封建主因此设置了相关限 制,限嗣继承由此应运而生。 众多封建主利用这种家产分配方案成功地为余子女提供了地产资助。例如,对德文伯爵休#考 特尼(Hugh Courtenay)的遗产调查(inquisitions post mortem)显示,其余子爱德华、威廉、菲利普、彼 得和汉弗莱都持有限嗣继承地产º。再如,1380年马奇伯爵埃德蒙(Edmond)直接分给次子年收入 300马克的地产,并规定该地产只能由次子的后嗣继承;如其无嗣而亡,则该地产归还埃德蒙或其继 承人(一般为长子)?。又如,伯克利男爵莫里斯(Maurice)以同样方式为其次子和三子提供了位于格 洛斯特郡和萨默塞特郡的几处地产。伯克利男爵二世托马斯(Thomas)也用同样手段为其再婚所生 幼子约翰提供了近10处地产,占其家庭世袭地产的1/5,从而使约翰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乡绅?。 从大多数案例来看,/限嗣继承0这种家产分配方案可称为两全其美:父家长突破/长子继承制0的 约束,为余子女提供了地产资助,满足了他们照顾亲情的心愿。与此同时,由于分给余子女的地产数 71 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 ? º ? ? 普拉克内特:5普通法简史6(T. F. T. Plucknett,A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巴特沃思出版公司1940年版,第 495页。 霍姆斯:514世纪英国上层贵族的地产6,第47-48页。 库珀:515至18世纪的继承模式和大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处分6(J. P. Cooper,/Patterns of Inheritance and Settlement by Great Landowners Form the Fifteenth to the Eighteenth Centuries0),杰克#古迪、琼#瑟斯克和汤普森编:5家庭与继承:西 欧农村社会1200)18006(Jack Goody, Joan Thirsk and E.P.Thompson,eds.,Family and Inheritance:Rural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1200)1800),剑桥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313页。 克里斯#吉文2威尔逊:5中世纪末期的英国贵族:14世纪的政治社会6(Chris Given2Wilson,The English Nobility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The Fourteenth-Century Political Community),路特莱吉出版社1996年版,第164-165页。量有限,并未触动家产核心部分,而且余子女若无后嗣,长子还能将分出去的地产重新收回,因此长子 的继承权也未受到太大损害。总之,在长子继承地位的稳固与亲情需要之间,在/核心家产0的完整传 承与/余子女应占一定份额0之间都达到了大致平衡。 14世纪末出现了/限男嗣继承0(tail male)。为便于区分,下文将/限嗣继承0称为/一般限嗣继 承0(tail general)。与/一般限嗣继承0一样,/限男嗣继承0也可以被理解为特殊形式的家庭内部分 封,封君仍是父家长,但封臣是长子。父家长把核心家产给与长子,规定这一家产只能由长子的男性 继承人(male heir)继承;如长子没有男嗣而去世,则核心家产转由第二子继承;如第二子仍然没有男 嗣而去世,则核心家产转由第三子继承,,如所有儿子均未留下男嗣,只有女儿,则核心家产由旁系 男性继承。/限男嗣继承0的限制永久有效?,换言之,无论历经多少世代,只要家族中存在男性继承 人,则核心家产必须由男性继承。 14世纪末、15世纪初,很多封建主都为其核心家产设置了/限男嗣继承0的方案。例如,沃里克伯 爵托马斯#德#比彻姆(Thomas de Beauchamp,死于1369年)有4子4女,1345年伯爵在安排地产 继承问题时,除幼子威廉因有意进入教会而未作安排外,明确规定了其余子女的继承顺序:核心家产 全部授予长子盖伊(Guy)及其男性继承人;如盖伊无男嗣而亡,则核心家产转由次子小托马斯 (Thomas)及其男性继承人继承;如小托马斯亦无男嗣而亡,则核心家产转由第三子雷伯恩(Reyn2 brun)及其男性继承人继承;如雷伯恩仍无男嗣而亡,则核心家产由伯爵的其他男性继承人继承;如无 其他男性继承人,则由伯爵之弟约翰#德#比彻姆(John de Beauchamp)及其男性继承人继承º。 1369年伯爵去世之前,又将更多的家产设置成/限男嗣继承0的形式,因为此前1360年长子盖伊已经 去世,没有男嗣,只留下两个女儿。按理说当时伯爵的核心家产已经设置了/限男嗣继承0的限制,盖 伊的两个女儿应该没有继承的机会,但为确保万无一失,盖伊的两个女儿还是被送进了修道院,其中 一个很快去世,另一个仅获得20英镑遗产和一枚金戒指?。再如,伯克利(Berkeley)家族的核心家产 继承也颇能体现/限男嗣继承0的原则。伯克利男爵托马斯(Thomas)早在1349年即将其家族核心地 产设置成/限男嗣继承0形式,因此男爵去世后其长子莫里斯(Maurice)顺理成章地继承了家族核心地 产,1368年莫里斯去世后,莫里斯的长子小托马斯(Thomas)也同样继承了这份核心地产。但是1417 年小托马斯去世时出现了问题:小托马斯膝下仅有一女伊丽莎白(Eilizabeth),此女虽然是小托马斯 的继承人,但根据/限男嗣继承0原则,她不能继承伯克利家族的核心地产,于是这份家族地产落到了 小托马斯的侄子詹姆斯(James)的手里?。 上述两个案例清楚地表明:封建主设计和实施/限男嗣继承0方案的目的就是要排斥女嗣的继承 权,以防止地产被分割,确保核心家产的完整传承。在封建时代,封建主家族的贵族头衔、社会地位、 政治方面的权势和利益都是以其经济实力,也即地产作为基础的。如果地产被分割,家族经济实力被 削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0,所有这些权势、地位和利益就会受到巨大损失。 72 世界历史 2007年第5期 ? º ? ? 辛普森:5土地法史6(A. W. B. Simpson,A History of the Land Law),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0页。 珍妮佛#沃德编译:5英国女贵族和女乡绅1066)15006(Jennifer Ward, ed. and trans.,Women of the English Nobility and Gentry 1066 -1500 ),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109页。 麦克法兰:5中世纪末期的贵族6(K. B. McFarlane,The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牛津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 第72-73页。 详见克里斯#吉文2威尔逊:5中世纪末期的英国贵族:14世纪的政治社会6,第141)142页;麦克法兰:5中世纪末期的贵 族6,第72-73页。/限男嗣继承0的出现,使得/一般限嗣继承0发生了变化。首先,使/一般限嗣继承0的限制条件变 得更加严格。以往/一般限嗣继承0仅规定给予余子的家产只能由余子及其后嗣继承,如余子绝嗣而 亡,所得家产须交还父家长或其继承人。而在/限男嗣继承0的影响下,后来/一般限嗣继承0也出现了 对余子后嗣性别的限制,即规定余子所获家产只能由余子及其男嗣继承,如无男嗣则须交还父家长或 其继承人。其次,使/一般限嗣继承0的有效期限趋向永久化?。以往/一般限嗣继承0的规定仅在三 代之内有效,三代之后即不再受此限制;而在/限男嗣继承0的影响下,后来/一般限嗣继承0 的规定对 第四代及其后嗣也有了约束力。换言之,只要余子的后代中任何一代出现没有男嗣的情况,早年所获 地产即须交还父家长或其继承人。 /限男嗣继承0的出现以及/一般限嗣继承0发生的变化,使得被分割给余子的地产/归还0长子一支 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很多余子由于未能成功生育男性后嗣而无法保住所获家产。例如人丁兴旺的考特 尼(the courtenays)家族,其每一代父家长都利用/一般限嗣继承0为余子提供地产资助,但在所有获得资 助的余子中,只有一个成功生育了男性继承人,其他余子皆无男嗣而亡,只好将所获家产交还长子一支。 这种结果对于余子及其后嗣显然是不利的。也就是说,在/限男嗣继承0的影响下,/一般限嗣继承0已经 背离了父家长照顾余子女、为其提供地产资助的初衷,越来越倾向于保护长子的利益。 正如黑格尔所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一般限嗣继承0和/限男嗣继承0都有其合理性,前者合理性 在于为余子女提供了地产资助,满足了父家长爱护照顾所有子女的人之常情;后者合理性则在于确保核 心家产完整传承,维护封建主家族的经济地位不受损害。但是两者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一般 限嗣继承0的本质是析分家产,而/限男嗣继承0的本质是维护家产的完整性。/一般限嗣继承0是损害长 子利益而照顾余子女的利益,/限男嗣继承0则不仅排斥女嗣权益,也不利于余子。这也正是封建主充满 矛盾的心理状态的反映:既出于亲情想要照顾所有子女,又出于理性不愿家产被分割。/一般限嗣继承0 和/限男嗣继承0这两种相互矛盾的继承方案的存在正是封建主内心冲突的外化形式。如果说/一般限 嗣继承0表明封建主想要在相互矛盾的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大致的平衡点,那么/限男嗣继承0的出现则表 明/理智0胜过/亲情0,封建主的天平明显地偏向了维护长子权益、确保家产完整性一边。 三、 十五六世纪的托管 十五六世纪流行的/托管(uses)0是封建主设计的一种更为灵活的家产分配方案,其特点是:/占 有财产的人不享受收益,享受收益的人不占有财产0。具体做法是:封建主将家产托付给他人管理,自 己(即托管人,也称受益人cestui que useº)不再占有该家产,但是可以获得该家产的收益。受托人 (feoffee)虽然占有该家产,但既不从中受益,也不能擅作主张,而是按照托管人的指示来处置该家产 及其收益。/托管0的意义在于:其一,通过/托管0将地产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分离开来,使托管人可以 在占有权转移之后继续享有家产收益权。其二,由于受托人必须按托管人的指示行事,托管人 因而获 得了自由处置家产的权利,更有利于维护其利益。 73 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 ? º 约瑟夫#比安卡拉纳:5中世纪英格兰的限嗣继承和共同阻却法6(Joseph Biancalana,The Fee Tail and the Common Recov2 ery in Medieval England),剑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127页。 这个词实际上是/cestui a que use le feoffment fuit fait0的缩写,其复数形式为/cestuis que usent0。详见比恩:5封建主义的衰 落6(J. M. W. Bean, The Decline of English Feudalism),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104页注释2。托管起源于13世纪,此时托管的目的并非为了安排家产继承,而是临时托付。一些封建主因去 圣地朝圣,或参加十字军东征而不得不将地产的占有权和管理权托管给他人。15世纪时,英国封建 制的演变对托管产生了重大影响。此时,英国典型的封建主义已演变成/类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2 ism)0,封建主义框架呈崩溃之趋势:军事义务不再重要,逐渐被代役金取代;附属权益成为封君收入 的主要来源,封君侵犯封臣权益的问题日益严重;封臣开始极力发展个人势力,不仅豢养契约家丁与 封君抗衡,还规避封君的附属权益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封君和封臣之间的矛盾随着这一趋势的日趋 明显而逐渐激化,封臣开始用托管规避封君的附属权益。1536年,亨利八世颁布了5托管法令6全面 禁止托管行为,但迫于封臣的反抗,4年后又颁布了5遗嘱法令6与封臣达成妥协,承认了封臣对2/3 的封地实施托管的权力。托管的最终盛行与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爆发的英法百年战争不无关系。战 争期间,很多赴法作战的封建主在出发之前往往利用托管将家产安排妥当,国王为了调动臣下的积极 性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使得托管在封建主中流行开来。 封建主利用/托管0安排家产继承时,主要目的在于规避普通法继承规则中关于/寡妇产0和/长子 继承制0的规定。 首先是要削弱寡妇产权。在中世纪后期,寡妇产权已经形成了对继承人继承权的威胁,这主要体 现为3点:一是寡妇长期占有大量家产;二是寡妇往往再婚并将前夫的家产带走;三是她们对其占有 的/寡妇产0往往采取/竭泽而渔0的做法,有的过度使用土地直至耗尽地力,有的大肆砍伐地产上的林 木,有的不及时修缮坏损的房屋等等,致使这些家产最终回到继承人手中时已经失去了价值?。封建 主利用/托管0削弱寡妇产权需经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将核心家产托管给数位受托人。由于普 通法规 定,寡妇产权是以/婚姻存续期间任何时间丈夫占有的地产量0为计算基数,家产托管后丈夫不再有占 有权,/寡妇产0也就无从说起。第二步是用远少于/寡妇产0的少量财产来解决寡妇日后的生计问题。 丈夫一般会将地产的一小部分置为/共同占有地产0(jointure),由夫妻共同占有,丈夫死后这块地产 就可作为寡妇的生活来源。也有些丈夫选择以支付/年金0(annuity)的方式为日后的寡妇提供生活 资助。/共同占有地产0和/年金0的数量并不多。16世纪中期/共同占有地产0与妻子带来的嫁妆的 比例约为1B5,16世纪末下降为1B7,17世纪初又降为1B10,此后这一比例固定下来º。例如, 1536年亨廷顿伯爵(earl of Huntingdon)的女儿多萝茜(Dorothy)嫁给费勒斯勋爵(Lord Ferrers)之 子乔治时,双方商定女方送嫁妆2000马克,而男方设置的/共同占有财产0为200马克?。再如,戴克 勋爵(Lord Dacre)托马斯曾说,当时的社会惯例就是/共同占有地产0占嫁妆总数的10%,/从社会上 层到底层,通用的规则是丈夫为妻子带来的每100马克嫁妆付出10马克的共同占有财产0?。由于 /托管0能够有效地规避普通法关于/寡妇产0的规定,迫于这种压力,很多妻子不得不放弃寡妇产权以 换取年金。例如寡妇琼#格雷(Joan Grey)就主动将年收入约为1260英镑的/寡妇产0出让给丈夫的 74 世界历史 2007年第5期 ? º ? ? 比得#弗莱明:5中世纪英格兰的家与户6(Peter Fleming,Familyand Household in Medieval England),帕尔格雷夫出版社 2001年版,第92-93页。 艾琳#斯普林:5法律、土地和家庭:英格兰贵族继承 1300)18006(Eileen Spring, Law, Land, and Family: Aristocratic Inheritance in England, 1300)1800),北卡罗莱纳州出版社1993年版,第50页。 芭芭拉#J.哈里斯:5英国贵族妇女1450)1550:婚姻与家庭、财产与职业6(Barbara J. Harris,English Aristocratic Women 1450)1550 : Marriage and Family, Property and Careers),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哈巴卡克:518世纪的家产析分契约6(H. J. Habakkuk,/Marriage Settlement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0),5皇家史学会学 报6(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1950年第32期。继承人,以换取每年150英镑年金?。有些寡妇甚至出让/共同占有地产0以换取年金。例如,1478年 罗杰#莱夫克努(Roger Lewkenor)的寡妇凯瑟琳不得不把自己的/共同占有地产0交给继子托 马斯, 托马斯则象征性地每年付给凯瑟琳100马克租金。1486年阿利亚摩尔#希拉莱(Aliamore Shirley) 在丈夫去世一年后将自己的/共同占有地产0交给了儿子拉尔夫,换来80英镑年金和夏季两头雄鹿、 冬季两头母鹿的回报。1498年,在中间人调解下,托马斯的寡妇马热丽#斯特里兰克(Magery Strickland)将其/共同占有地产0让给了丈夫的继承人(其继子),仅得到50英镑年金º。 其次是要调整继承人与余子之间的继承份额。封建主在利用/托管0手段为余子提供地产资助时 表现得格外慷慨:有的将家产平分,让余子所获份额与继承人份额相等;有的则故意为余子提供更大 份额的地产?。例如,1365年约翰#拉尔克德克用/托管0方式将自己所有的地产平均分成8份,分给 他的8个儿子?。这样的家产分配方案已经接近于/分割继承0?。威廉#比彻姆(William Beauchamp)的发迹史是封建主利用托管为余子提供地产资助的典型例子。如前所述,1345年沃里 克伯爵托马斯#德#比彻姆(Thomas de Beauchamp,死于1369年)对其家产继承做了周密安排,当 时第四子威廉正在牛津大学读书并准备日后进入教会,因而伯爵没有安排其继承家产。但是后来伯 爵的长子和次子相继去世,其继承人仅余第三子。为防备万一,伯爵将威廉召回,并于1369年重新调 整了家产继承安排,将位于伍斯特郡的10处地产通过/托管0手段给予威廉,这使得身为继承人的第 三子的继承份额大减,而威廉则一下子从/困顿的余子0变成了中等封建主。此后威廉又从彭布罗克 伯爵约翰#德#黑斯廷斯(John de Hastings,Earl of Pembroke)那里获得了年收入约500英镑的地 产,从而跻身于议会贵族的行列?。 除此之外,封建主还利用托管为得不到继承的私生子提供地产资助。例如,1392年,兰开夏公爵 冈特的约翰(John of Gaunt)用5000马克购得位于萨默塞特(Somerset)郡的两处地产,并用托管的方 式赠予私生子约翰#博福特(John Beaufort)?。封建主利用/托管0手段慷慨地为余子和私生子提供 地产资助,规避了以/长子继承制0为主要特征的普通法继承规则的限制,使得封建主的家产出现了分 割散失的危险À。 纵观/托管0的背景和实践,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与/限嗣继承0一样,/托管0也是具有矛盾性 质的家产分配方案。削弱寡妇产权体现了/维护家产完整性0和/维护继承人权益0的原则,是出于理 性考虑;为余子提供慷慨资助则体现了/舐犊情深0的亲情因素。/托管0的这种矛盾性质同样是封建 主充满矛盾的心理状态的反映。其二,与/限男嗣继承0一样,/托管0也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如果说, /限男嗣继承0表明理智胜过了亲情,封建主的天平明显地偏向了维护长子权益、确保家产完整性一 75 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 ? º ? ? ? ? ? À 克里斯#吉文2威尔逊:5中世纪末期的英国贵族:14世纪的政治社会6,第201页。 芭芭拉#J.哈里斯:5英国贵族妇女1450)1550:婚姻与家庭、财产与职业6,第144页。 霍曼斯:513世纪的英国村民6(G. C. Homans,English Villagers of the Thirteenth Century), 哈佛大学出版社1942年版, 第559页。 麦克法兰:5中世纪末期的贵族6,第277页。 乔尔#T.罗森塔尔:5贵族和贵族生活 1295)15006(Joel T. Rosenthal,Noblesand the Noble Life, 1295 -1500),乔治 爱伦出版社1976年版,第137)138页。 克里斯#吉文2威尔逊:5中世纪末期的英国贵族:14世纪的政治社会6,第147页。 苏拉密斯#萨哈:5第四等级)))中世纪欧洲妇女史6(Shulamith Shahar,The Fourth Estate: A History of Women in the Middle Ages),路特莱吉出版社1996年版,第115页。 麦克法兰:5中世纪末期的贵族6,第70页。边;那么/托管0则表明,亲情又压过了理智,封建主的天平又偏向了/继承人之外的余子0一边,为此甚 至不惜冒着家产散失、家族利益受损的危险。正如麦克法兰所评论的:/封建主通过托管获得了极大 的自由以后,他们的头脑已经失去了作用,是他们的心在帮助他们撰写遗嘱。0这个比喻很巧妙,/头 脑0即/理智0,/心0即/情感0,麦克法兰的意思是说,/托管0并非出于理性考虑,而是感情用事?。 四、 十七八世纪的家产析分契约 17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一种全新的家产分配方案)))/家产析分契约0(strict family settle2 ment),并且迅速为大多数封建主所采用。/家产析分契约0一般是封建主在其长子成年或结婚时与 其签订,包括以下4个步骤:第一步,封建主将家产托管出去;第二步,封建主指示受托人,在封建主本 人死后给予长子终生享用家产大部分收益的权利,但不给予其处置家产的绝对权力;第三步,封建主 将长子未来的长子定为家产继承人;第四步,封建主指示受托人,从家产收益中拿出少部分为 长媳和 封建主的余子女提供资助。 与上两个家产分配方案一样,家产析分契约的主要目的也是对普通法继承规则进行调整,但这次 封建主面临的实际问题却有所不同。在/维护家产完整性0和/为弱势家庭成员考虑0这对矛盾的目标 之间经历了两次摇摆之后的封建主逐渐成熟,他们认识到,两个极端都不可取,能在二者之间实现平 衡的家产分配方案才是恰当的。特别是在认识到托管/矫枉过正0的后果,及其对/长子继承制0和/继 承人权益0的危害后,封建主开始考虑重新加强长子继承制。封建主这一愿望的产生与父家长制(pa2 triarchy)的复兴不无关系。16、17世纪,封建王权有加强的趋势,而政论家罗伯特#菲尔默(Robert Filmer)和理查德#莫克特(Richard Mocket)在为王权辩护时多将王权和家庭中父亲的权威联系在 一起,这无疑强化了父家长的权威。同时期兴起的新教也格外强调家庭中父家长的权威。天主教的 各种繁琐仪式被废除后,父家长俨然成为领导家庭成员礼拜的精神领袖º。另外,逐渐成熟的抵押市 场也有利于家产析分契约的形成。抵押贷款能让封建主在不分割家产的情况下为余子女提供大额一 次性补助,因此对于封建主来说是上上策,但17世纪之前高达10%的利率让大多数封建主望而却 步。17世纪末,抵押贷款利息降到4%,为封建主使用家产析分契约创造了条件?。这些因素都有力 地支持了封建主/加强长子继承制0的愿望,但直接导致家产析分契约流行的因素却是1642至1648 年的英国内战。内战中的保皇党和议会党人大都害怕己方失败后地产被没收,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 他们都仅给予长子终生享用家产收益的权利,而将处置家产的绝对权利授予长子未来的长子。这样, 即使家产被没收,损失掉的也只是家产的一世收益?。可以说,内战催生了家产析分契约。 /家产析分契约0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封建主不仅为其本人、也提前为其长子安排好了家产继承 方案;二是其长子有权享用家产的绝大部分收益,但无权按自己的意愿安排后代的继承份额;三是其 76 世界历史 2007年第5期 ? º ? ? 麦克法兰:5中世纪末期的贵族6,第277页。 劳伦斯#斯通:5英国的家庭、性和婚姻 1500)18006(Lawrence Stone, Family, 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1500 - 1800),纽约1977年版,第110-111页。 明格:518世纪的英国社会6(G. E. Mingay,English Landed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路特莱吉出版社1963年 版,第36页。 哈巴卡克:5英国封建主与内战6(H. J. Habakkuk,/Landowners and the Civil War0),5经济史评论6(Economic History Re2 view)第18卷,1965年第1期。长子未来的长子被提前确立为继承人,可以确保家产按照/长子继承制0的原则完整地传承下去;四是 封建主虽然不再为其他家庭成员提供地产,但是通过受托人用家产收益的一部分为他们提供经济资 助。在/家产析分契约0的实践中,上述特点都有明显体现。 首先,考察长子的继承状况。长子显然是/家产析分契约0的最大获益者。大部分长子不仅在父家 长去世后能够获得终生享用核心家产绝大部分收益的权利,而且在/家产析分契约0签订之后立即就能 获得一大笔生活费(immediate support)。最重要的是,长子尚未出生的长子将来能够顺利地继承核心家 产。例如,1673年赫尼奇#芬奇伯爵(Heneage Finch)在其长子丹尼尔与沃里克伯爵之女结婚时签订了 家产析分契约,不仅规定伯爵去世后丹尼尔可以终生享受年收入3000英镑的核心家产收益,而且承诺 在伯爵生前丹尼尔夫妇可以与他一起生活,还为丹尼尔提供每年1200英镑的生活费。再如,1749年西 顿#德拉瓦尔(Seaton Delaval)与其长子弗朗西斯签订家产析分契约,规定在父亲去世后弗朗西斯可以 终生享用年收入约6000英镑的核心家产收益?。在伦道夫#特朗巴赫研究的30份家产析分契约中,有 29位长子获得了将来享受核心家产收益的权利,仅有一人被废黜º。长子在父亲生前获得的生活费一 般是一定数量的年金,数额约在1000至3000英镑之间,大致是封建主每年地产总收入的15%。例如, 1687年萨默塞特公爵查尔斯(Charles,Duke of Somerset)、1705年蒙塔古公爵拉尔夫(Ralph, Duke of Montagu)都是在其长子结婚时,答应今后提供给长子每年3000英镑生活费;钱多斯公爵(the first Duke of Chandos)则在长子约翰结婚时,答应给他每年2500英镑的生活费?。 其次,考察余子女的继承状况。余子女继承的家产份额在17世纪中期之前一般由父亲或长兄随意 安排,其数额既不确定,其实际获取也缺乏保障。而/家产析分契约0出现后,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一 是余子女的继承形式逐渐从地产变为年金(annuity)或是一次性补助。根据伦道夫#特朗巴赫的研究, 1720年之前多采用年金,此后则多为一次性补助?。两者数量之比,年金的数量大约是一次性 补助的 2/5至3/5?。二是余子女的继承份额大致确定,总数一般相当于核心家产一年的收益,18世纪时则一般 是核心家产总价值的1/20?。无论继承形式还是份额,在家产析分契约中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例 如,在1762年邦伯里(Sir T. C. Bunbury)迎娶萨拉#伦农(Sarah Lennox)时签订的家产析分契约中,对 他们未来的余子女的继承份额有如下规定:如只有一个余子或余女,其继承数额为6000英镑;如有余子 余女各一个,则各得5000英镑;若无男嗣,只有女儿,则所有女儿共同分享10000英镑?。另有数据显 示,余女的继承数额呈现稳中有升趋势,1680年之前封建主为余女提供的继承数额平均为3137.5英镑, 而1680年以后为6821.4英镑。库珀的统计更加细致:1600至1625年,余女的平均数额为3500英镑, 1625至1649年为5050英镑,1650至1674年为6250英镑,1675至1724年为9350英镑À。 77 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 ? º ? ? ? ? ? À 约翰#哈巴卡克:5婚姻、债务和地产制度:英国土地所有制6(John Habakkuk,Marriage, Debt, andthe Estates System: English Landownership1650)1950),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0页。 伦道夫#特朗巴赫:5平等家庭的兴起:18世纪英国贵族家庭内部关系6(Randolph Trumbach,TheRise of the Egalitarian Fami2 ly: Aristocratic Kinship and Domestic Relation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 学院出版社1978年版,第74页。 约翰#哈巴卡克:5婚姻、债务和地产制度:英国土地所有制6,第91页。 在伦道夫#特朗巴赫考察的30个家庭中,1720年之前有11个家庭为余子提供年金,1720年之后只有3家提供年金,其余皆为 一次性补助。 伦道夫#特朗巴赫:5平等家庭的兴起:18世纪英国贵族家庭内部关系6,第88页。 约翰#哈巴卡克:5婚姻、债务和地产制度:英国土地所有制6,第136页。 明格:518世纪的英国社会6,第35页。 库珀:515至18世纪的继承模式和大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处分6,第307页图表。再次,考察女嗣的继承状况。尽管自14世纪起,封建主就用/限男嗣继承0的办法排斥女嗣继承 权,但是女嗣们一直在为争取自身权益而坚持斗争。有时这种斗争以女嗣的失败告终,也有时她们获 胜,更多的时候是双方达成妥协。例如,1420年菲查伦家族(the Fitzalans)和伯克利家族(the Berke2 leys )的女嗣与旁系男性争夺家产继承权的斗争就以妥协告终?;17世纪早期斯担利(the Stanley family)和克利福德(the Clifford family)家族的类似争执同样是双方妥协的结局º。妥协的结果通常 是军役保有地的1/3由女嗣继承,其他地产由旁系男性继承。女嗣获胜的例子也不鲜见。例如,1566 年发生在戴克家族(the Dacre family)和1583年发生在奥格尔家族(the Ogle family)的财产争端都 是以女嗣获胜而结束。再如1616年,尽管塔尔伯特家族(the Talbert family)的地产已经规定了/限 男嗣继承0,但最终旁系男性还是败给了塔尔伯特家族的三位女嗣?。/家产析分契约0的出现结束了 这种斗争状况。一方面,/家产析分契约0坚持排斥女嗣继承的方针,通过给受托人的指示切实保护旁 系男性的继承地位;另一方面,在受托人的监督下,旁系男性会将一部分家产收益提供给女嗣,以解决 她们的生计问题。从实践来看,这部分收益一般占家产总收益的1/3。此后女嗣继承家产的比例迅 速下降,几位学者提供的数据都反映了这一趋势。劳伦斯#斯通的统计结论是:1549至1659年,家 庭中女嗣得以继承的平均比例为3.83%,1660至1759年,这个比例为4.6%?。芭芭拉#英格利斯 考察了1530至1919年的127个案例,发现仅有7个案例女嗣得以继承,占5.5%?;劳埃德#邦菲尔 德对1601至1740年间家产析分契约的研究结果是,有3/4以上的旁系男性得以继承,占78%?。 最后,考察妻子和寡妇的继承状况。/家产析分契约0通过/托管0和为长子之妻提供/共同占有地 产0,规避了有关/寡妇产0的普通法继承规则。但是与此同时,/家产析分契约0也对妻子的财产权进行 了积极的调整。根据普通法继承规则,妻子在婚姻期间没有占有财产的权利,她婚前所有的一切财产婚 后都必须交给丈夫。而/家产析分契约0规定,妻子可以拥有和使用/独立财产0(separate estate)和/零用 钱0(pin money)。/独立财产0出现于17世纪后期,一般是在/家产析分契约0中明确规定,丈夫将其部分 财产托管给受托人,而以其妻作为受益人;其妻可独立支配这些财产及其收益,故曰/独立财产0。有时 为保证女儿婚后生活幸福,父母也会为女儿提供一些独立财产。例如17世纪后期,约克郡的爱丽丝# 万德斯福德太太(Alice Wandesford)在遗嘱中留给女儿1000英镑作为其独立财产,并特意强调,女婿桑 顿先生无权染指这一财产。而且这一财产仅以女系传承,也即其女去世由其外孙女继承,外孙女去世由 其曾外孙女继承?。再如18世纪初,萨拉#菲尔丁(Sarah Fielding)从其担任王座法庭大法官的父亲那 78 世界历史 2007年第5期 ? º ? ? ? ? ? 佩林:5中世纪晚期的社会流动、人口变迁和地产社会6(S. J. Payling,/Social Mobility, Demographic Change, and Landed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0),5经济史评论6第45卷,1992年第1期。 珀尔#奥格里夫:5都铎时期的妇女权利6(Pearl Hogrefe,/Legal Rights of Tudor Women and the Circumvention by Men and Women0),516世纪研究6(Sixteenth Century Journal)第3卷,1972年4月第1期。 艾琳#斯普林:5法律、土地和家庭:英格兰贵族继承 1300)18006,第106页。 劳伦斯#斯通和珍妮#C.福蒂尔#斯通:5开放的精英:1540)1880年的英国6(Lawrence Stone and Jeanne C. Fawtier Stone,An Open Elite? England 1540)1880),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附表3.8。 艾琳#斯普林:5法律、土地和家庭:英格兰贵族继承 1300)18006,第16页。 劳埃德#邦菲尔德:5婚姻、财产与亲情家庭6(Lloyd Bonfield,/Marriage, Property & the-Affective Family.0),5法律与历 史评论6(Law and History Review)第1卷,1983年第2期。 苏珊#斯塔夫斯:5英格兰已婚妇女的独立财产6,(Susan Staves,Married Women.s Separate Property in England),哈佛大学出 版社1990年版,第214页。里得到3000英镑独立财产,其父还特地在遗嘱中写道:/这些钱完全由萨拉独立支配,其丈夫不得问 津。0?有时妻子也会在婚前为自己安排独立财产,而且得到丈夫的认可,并在婚前的/家产析分契约0中 加以确认º。例如,1654年伦敦的托马辛#斯金尼(Thomasine Skinner)就在婚前为自己安排了独立财 产,大概是由于她将要嫁给她哥哥的学徒,所以格外谨慎,她从700英镑嫁妆中拿出200英镑作为其独 立财产?。在1673年的多伊利#珀富尔(Doyly v. Perfull)案例中,也有一位妇女在婚前即为自己安排了 独立财产?。/零用钱0出现在17世纪末、18世纪初,联姻双方在签订家产析分契约时就规定:长子在婚 后每年要为妻子提供一定数量的零用钱,以便妻子购买个人衣物、首饰和家庭日常用品;妻子可以自由 支配零用钱,长子无权干涉。零用钱的数量多少不一,一般为/共同占有地产0的1/5至1/4。例如,1696 年科克家族(the Coke family)的妻子得到的零用钱是每年500英镑;1710年范家族(the Van family)刘易 斯的妻子每年可得到零用钱300英镑?。吉尔伯特#豪斯曼(Gilbert Horsman)撰写的产权转让案例集 中记载着一份样板式家产析分契约(1729年签订),在这份家产析分契约中,新娘在结婚最初三年的零用 钱是每年120英镑,三年之后为每年250英镑?。 与/限嗣继承0和/托管0一样,/家产析分契约0也是矛盾结合体,既反映了近代早期封建主保持家 产完整性的强烈要求,又体现了他们扶助和保护家庭弱势成员的心理。但是,与/限嗣继承0和/托管0 不同的是,/家产析分契约0使得封建主在相互矛盾的/理智0与/情感0之间实现了大致平衡。一方面, 通过/提前确定长子的长子为家产继承人0、/不动用地产为余子女提供资助0、/排斥女嗣继承权0、/规 避寡妇产0等等,有效地保持了核心家产的完整性;另一方面,通过安排一部分家产收益作为给余子女 和女嗣的/年金0,用/共同占有地产0、/零用钱0、/独立财产0保证妻子和寡妇的生计等等,使家庭弱势 成员也都从封建主的家产及其收益中获得了稳定的经济资助。总之,/家产析分契约0是一种比较稳 妥完善的家产分配方案,它既坚持了/长子继承制0、/核心家产完整性0等等原则,维护了封建主阶级 的整体利益,同时也照顾到封建主家庭的其他成员,保护了他们的实际利益。/家产析分契约0确实是 一种能够满足当时封建主理智和情感两方面要求的、比较理想的家产分配传承办法。 综上所述,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在普通法继承规则的基础上,英国封建主的家产继承先后出现 了/限嗣继承0、/托管0和/家产析分契约0等几种变通方案。这些方案无一不是封建主矛盾心理的外 化形式,目的都是既要维护封建主的根本利益,又要满足封建主的亲情需要。经过/限嗣继承0和/托 管0的左右摇摆,最终/家产析分契约0在两者之间达到了大致平衡。 [本文作者陈志坚,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北京 100037] (责任编辑:任灵兰) 79 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 ? º ? ? ? ? 苏珊#斯塔夫斯:5英格兰已婚妇女的独立财产6,第124页。 蒂姆#斯蒂顿:5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妇女的法律自救行为6(Tim Stretton,Women Waging Law in Elizabethan England),剑桥大 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苏珊#斯塔夫斯:5英格兰已婚妇女的独立财产6,第123页。 苏珊#斯塔夫斯:5英格兰已婚妇女的独立财产6,第106页。 约翰#哈巴卡克:5婚姻、债务和地产制度:英国土地所有制6,第79页。 苏珊#斯塔夫斯:5零用钱6(Susan Staves,/Pin Money0),518世纪文化研究6(Studiesin the Eighteenth-CenturyCulture)1985年 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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