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
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
观众、足球从业人员、赛区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的合法权益,保
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
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和《中国足球协会
章程》,针对违反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制订了本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组织的比赛。在此范围之外,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比赛官员受到伤害的情况。更广泛的说,如果违反了
中国足球协会的章程目标,尤其是打假球、贪污腐败和使用兴奋剂,本准则及处
罚办法也适用。
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
(一)中国足球协会所属各会员协会;
(二)各会员协会所属成员,尤其是俱乐部;
(三)官员;
(四)运动员;
(五)比赛官员;
(六)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赛
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七)观众。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在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生
效后处理的此前发生的事实时,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条件下,本准则及处罚办法
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
(一)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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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比赛:属于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的两个球队间的比赛(两个俱
乐部间、一个俱乐部和一个代表队、或两个代表队之间)。
(四)正式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主办的各类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
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
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
锦标赛;由会员协会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
(五)官员:除运动员外,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
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
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
(六)比赛官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
安全官员,以及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中国足球协会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指示、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
各级联赛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
(八)国际足联规定: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指示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
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
员会执行。但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分阶段、分赛区的比赛中,可由中国足球协
会纪律委员会授权大区或赛区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纪律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
依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
超越赛区管理权限的,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报告。
在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参照本准则及处
罚办法执行。
(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
(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
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
(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
据,相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不得
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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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
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退回奖项;
(五)取消注册资格;
(六)其他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警告(黄牌);
(二)罚令出场(红牌);
(三)停赛;
(四)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五)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六)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七)其他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法人:
(一)进行无观众的比赛; (二)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三)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四)取消比赛结果;
(五)比分作废;
(六)扣分;
(七)取消比赛资格;
(八)禁止转会;
(九)降级;
(十)其他处罚。
口头警告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提醒,同时起到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
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警告作用。 通报批评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
某一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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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不应低于3,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000元人民币。
(二)纪律委员会决定交付罚款的方式和时间期限。
(一)被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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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
牌、奖杯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 (间接红牌,参见第59条),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参见第20条第4款)。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被取消。如果
比赛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
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
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 (直接红牌),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
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
域,包括替补席。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
(二)罚令出场是以对运动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
赛规则》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
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参见第19条第2款),则是间接红牌。
(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发指令。但应保证不影响
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
(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
场比赛。纪律委员会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
(一)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
得超过36场比赛或36个月。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
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
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
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是剥夺被处罚人进入球队休息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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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比赛场地周边地区,尤其是坐在替补席上的权利的处罚。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馆)的区域
内。
禁止个人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管理、比赛或其他)。
禁止转会指俱乐部在接受处罚期间不能签约任何新运动员。
进行无观众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
某一场比赛。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另外一个省(市)或
同一个省(市)的另一个地区进行某一场比赛。
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处罚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某一
体育场(馆)比赛的权利。
如果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即比赛结果被取消。
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
域,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中国足球协会举办赛
事的权利。
取消注册资格是剥夺会员协会、俱乐部球队或个人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资
格。
扣除俱乐部队在当前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
将俱乐部降至下一个级别的联赛。
(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其他处罚系指该条款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
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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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宣布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参见第21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
替补席(参见第22条),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参见第23条)时,为使受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
(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
其是被处罚人以前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三)纪律委员会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任何情况下,至少
要执行一半的处罚。
(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委员会可给予被处罚人2场比赛到2年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解除,实
施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
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包括在处罚期内。
(一)处罚的期限最多为5年。
(二)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一)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都存储在中国足球协会相关竞赛系
统中。纪律委员会秘书或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会员协会进行确认,
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主教练进行确认。
(二)本确认只作为一种通告。即使有关会员协会、俱乐部在赛后晚些时候
才收到确认函,处罚(黄牌警告、罚令出场、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在下一场比
赛仍立即生效。
(一)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二)但是,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纪律委员会在赛事
开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
(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中超联赛中被
出示黄牌累计四次,中甲、中乙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
(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运动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
到下一轮。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
累计入另一项赛事。
(三)在某一项赛事(包括有年龄限制的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
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应累计入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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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正式比赛中。
(四)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
(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
被处罚人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可处罚性(故意或一般)、促使他违规的
原因和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个人对违规的态度。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50%)。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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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 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
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罚款由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
30日内汇入中国足球协会的银行帐号。
(一)比赛中的违规行为2年后将不再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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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对贪污腐败的处罚(参见第63条)。
实效期按以下方式计:
(一)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指责、谩骂或以其他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
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将被停赛至少2场,并处至少3,000元的罚款。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或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但没
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
(二)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
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12,000元的罚款。
(一)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20,000元的罚款。
(二)阻止斗殴、保护他人或分散斗殴人员者将不受处罚。
(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纪律委员会将
处罚肇事者所在球队的俱乐部。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其处罚
可减缓或取消。
(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
度,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一)运动员、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从比赛官员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运动员、
官员对比赛官员实施非道德行为及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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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处罚。
(三)上述人员在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比赛官员实施上述行为
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
12章和上文第19条):
(一)犯有非体育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黄牌
100元,第二张黄牌200元,第三张黄牌4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从第八
张黄牌起,每张黄牌罚款10,000元。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20条):
(一)严重犯规;
(二)暴力行为;
(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 本方罚球区内);
(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 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七)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参见第19条第2款)。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红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红牌
200元,第二张红牌400元,第三张红牌8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
参加青少
年级
六年级体育公开课教案九年级家长会课件PPT下载六年级家长会PPT课件一年级上册汉语拼音练习题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课件
别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
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可数款并用);
(二)俱乐部(球队):
1、职业俱乐部每出现一人次,给予至少5,000元罚款,如该青少年球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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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达到三人次的,除罚款外,将取消该青少年球队当年度所有参赛资格。
2、业余俱乐部队每出现一人次,给予通报批评,达到三人次的,将取消球
队当年度参赛资格。
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
各项管理规定中,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
列处罚:
(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取消注册资格;
(二)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至少一年以上;
(三)俱乐部(球队):罚款、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
比赛官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一)任何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国足球协
会有关机构、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
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
1、运动员:停赛;
2、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3、俱乐部(球队):降级。
俱乐部(球队)负责人或官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追究俱乐部责任,合
并处罚。
(二)被动腐败(被许诺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
(三)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将是终
身的。
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足球比赛为内容,设
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
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停赛;
(二)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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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国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
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
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指
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
(四)禁止转会;
(五)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
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俱乐部除判0:3负于对方外,将给予取消注册资格并罚款的处罚。
参赛球队擅自退出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
67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引起恶劣的社会反响,
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比赛结果;
(二)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
不正当利益进行私下交易,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降级并罚款;
(二)取消注册资格;
(三)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凡经相关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认定俱乐部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一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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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其参加职业联赛的资格。
任何人包括运动员、官员、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无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
会的决定,未予执行的,将加重处罚。
如果运动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罚处以比分
作废(参见第34条),并支付至少30,000元的罚款。
俱乐部在涉外转会过程中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或不履行转会合同、工作合
同,中国足球协会可做出下列处罚:
(一)已被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给予处罚的俱乐部,自中国足协接到国际足联
或亚足联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除执行相关处罚外,还将减少其外籍运动员参赛
名额,直至停止引进外籍运动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罚款。处罚执行完毕后,
恢复该参赛名额。
(二)对不服从国际足联裁决且拒付罚款及违约金的中超、中甲俱乐部,将
从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中扣除有关款项,以赔付国际足联裁定的罚金及违约金。
如罚款数额超出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数额且该俱乐部拒付超出部分的,将停止该
俱乐部涉外转会资格或停止参赛资格,直至其交齐所欠款额。
(一)运动员代表各级国家队或俱乐部队参加国际比赛,官员或运动员出现
违规违纪行为,除国家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将同时参照《中国足球协会
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给予追加处罚。
(二)在各级国家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被中国足球协会给予处罚
的官员或运动员,纪律委员会将视官员或运动员违规违纪情况,参照《中国足球
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停止违规违纪运
动员的国内外转会和比赛资格。
(三)运动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国家队(包括国奥队)集训、比赛的,俱乐部
阻止运动员参加国家队(包括国奥队)集训、比赛的,经国家队(包括国奥队)
提交书面报告确认,将给予下列处罚(经中国足球协会指定医院确诊并得到国家
队书面批准的除外):
1、该运动员在国家队相应的集训、比赛期间,不得代表俱乐部参加任何比
赛;
2、该运动员如在此间代表俱乐部参加了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相应比
赛的比分作废(参见第34条);
3、其他处罚。
(四)凡在国家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而被国家队给予离队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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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给予处罚。
对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的,依据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全国足球比赛赛区
安全秩序规定》进行处罚;其他赛事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12、13、14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比赛场地达不到《中超、中甲体育场标准》要求的,将根据《中超、中甲体
育场标准》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
评论,蓄意攻击比赛官员,攻击其他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会员协会、
赛区委员会及中国足球协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至少停赛1场,并处至少3,000元罚款;
(二)官员:至少禁止随队进入体育场(馆)工作1场,并处至少6,000
元罚款;
(三)俱乐部(球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追究俱乐部(球队)责任。
俱乐部(球队)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
公益比赛、公益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给予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3、罚款;
4、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凡经相关联赛委员会认定某俱乐部违反工资奖金发放规定,或违反与运动员
签订的工作合同,或长期拖欠运动员工资奖金未予支付的,在新赛季将给予俱乐
部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组织比赛的会员协会应:
(一)取得当地政府的批准和支持,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对存在高风险的比赛,应报告中国足球协会;
(三)遵守并执行现有的安全规定,在赛前、赛中、赛后一旦出现事故时,
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四)保证客队到访期间运动员和官员的安全,按照竞赛规程规定,保障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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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训练、乘用车辆的安排;
(五)保证体育场内和周边区域秩序井然,以使比赛正常进行。
(一)无论观众的不当行为是由于有意或疏忽,做为主办(或承办)方的会
员协会要对观众的不当行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做为主办(或承办)方的会
员协会可能被处以罚款。如果造成严重骚乱,还可能进一步进行处罚。
在中超联赛和中国足协杯赛中,该罚款一般不超过联赛对会员协会的分成及
足协杯赛的补贴,但严重骚乱除外。
在其他比赛中,该罚款视情况由纪律委员会确定。
(二)无论观众的不当行为是由于有意或疏忽,来访的俱乐部(队)所属会
员协会要对其支持者(球迷)的不当行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访的俱乐部
(队)所属会员协会可能被处以罚款。坐在客队看台的观众将被认为是来访俱乐
部(队)所属会员协会的支持者,除非经证明为主队支持者。
(三)不当行为包括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燃放能引起燃烧的装臵,投掷
杂物,以任何形式张挂侮辱性标语,或叫喊侮辱性口号,或闯入比赛场地,或围
堵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等。
(四)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会员协会的责任也包括在中立场地举行的
比赛,尤其是在决赛中。
会员协会还应:
(一)在有年龄限制的比赛中,检查运动员的资格与竞赛规程是否相符。
(二)确保会员协会机构中没有人员在过去5年中被证明有过不当行为(尤 其是使用兴奋剂、贪污腐败、弄虚作假等)。
(一)任何不遵守第11节有关条款规定的会员协会将被罚款。
(二)对第81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严重违规,纪律委员会可以给予其
他处罚,如禁止进入体育场(馆)(参见第23条)或责令球队在中立场地进行比
赛(参见第27条)。
(三)即使没有任何违规,出于安全的考虑,纪律委员会保留进行某些处罚
的权利(参见第9条第2款)。
(一)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二)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
议确定。
(三)纪律委员会设执行秘书一人。
(四)纪律委员会聘请司法机关人员、律师担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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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二)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与处理的案件存在相关利益的委员须回避。
(四)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委员决定组织听证会。
(五)处理重大违规违纪或涉嫌违法行为时,由委员会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六)任何处理决定都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提供。
(二)唯一可能被拒绝的是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以下证据最具合理性: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的报告;
2、有关各方和证人的声明;
3、有关文件;
4、专家观点;
5、录音录像等。
(四)比赛官员的报告
1、比赛官员报告中的事实被认为是准确的;
2、可以出具比赛官员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证据;
3、如果不同的比赛官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对比赛场内发生的事
件以裁判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
(五)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六)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一)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或赛区委
员会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纪律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会员协会及有关俱乐部(球队)也可在24小时内就比赛中发生的违
规违纪行为向纪律委员会递交投诉报告。
(三)上述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在48小时内提交。
(四)观众的投诉应通过赛区委员会、会员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五)中国足球协会各部门或委员会、其他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内的法人和
自然人都可以就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提交投诉报告。
(六)报告必须书面提出。
(七)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规违纪
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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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律委员会执行秘书整理投诉报告,报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主任委员决定受理后,确定召开全体会议或以通讯的方式处理投诉。
(一)按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86条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
(二)对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4至72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以延期。但应
根据需要做出暂行处理,并将延期决定的理由告知有关各方。
(四)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或需调查、听证的案
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五)处理决定为书面文件,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生效。
在做出处理决定文件12小时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
同时通过互联网及媒体予以公布。
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
(二)除下列处理外,不得申诉:
1、停赛或禁止进入体育场、休息室、替补席6场或6个月以上;
2、退回奖项;
3、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4、取消比赛结果、比分作废;
5、联赛扣分、禁止转会、降级、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注册资格;
6、进行无观众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7、对赛区罚款2万元以上、对俱乐部(队)罚款5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
8、其他更严重的处罚。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称“违规”系指违反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中国足球协会各级比赛的《竞赛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本准则及处罚办
法所称“违纪”行为系指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列纪
律条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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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列个人罚款,限于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中超、中甲、
中乙、足协杯比赛以及相同级别的国际或国内公开比赛的相关人员。对参加中国
足球协会主办的女子足球比赛、青少年足球比赛和业余联赛的俱乐部(球队)及
个人的罚款由赛区委员会酌情确定。其他各级比赛,涉及个人罚款的处罚,由赛
区委员会酌情确定。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称“加重处罚”系指在原处罚标准之上加重,并可适用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12、13、14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执行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停赛处罚应视行为情节和后果确定停赛期限。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准则及处
罚办法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他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或有关管理规
定的行为,由纪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委员
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12、13、14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同
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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