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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温岭杀医维持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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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温岭杀医维持死刑判决男子温岭杀医维持死刑判决 4月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温岭“10·25”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连恩青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回放 男子自感手术效果不佳杀医生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人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鼻部手术治疗。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并多次到其他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时20分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凶器来到...

男子温岭杀医维持死刑判决
男子温岭杀医维持死刑判决 4月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温岭“10·25”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连恩青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回放 男子自感手术效果不佳杀医生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人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鼻部手术治疗。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并多次到其他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时20分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凶器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1死2伤。经司法鉴定,连恩青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1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恩青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连恩青在二审时坚称自己没有精神病。新华社发 ■法院解释 医患现状不是实施暴力的借口 4月1日的二审判决对案件中的三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作了说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是医院在对连恩青的鼻子手术,以及在接待连恩青投诉和后续处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经台州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鉴定,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连恩青手术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事故。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处理连恩青投诉及后续处理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进一步加深其误解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亦予以确认,但该种瑕疵并非在案的被害人所造成,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没有过错。 二是被告人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应当对被告人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连恩青于2013年8月10日至10月15日曾入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入院、出院诊断均是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原审法院对其是否具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专家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意见认为连恩青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一审庭审时出庭当庭阐述了鉴定情况,连恩青对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亦无异议。连恩青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三是是否有从轻判处情节? 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告辩护人提出,近年来伤医案频发,根源在于医患关系紧张,病人采取暴力手段也是因为没有更好的方式去解决与医院之间的矛盾,考虑到这一背景,希望能轻判。而检方认为,本案的发生是个案,并不是普遍现象,与现行医疗制度无关。在连恩青投诉时,医院已予以合理处置。医患关系的现状不是本案暴力发生的借口。此外,连恩青无悔罪表现,无法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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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医药卫生
上传时间: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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