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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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率制定要考虑的因素
1.承保责任的范围。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3.承包商和其他工程方的资信情况,技术人员的经验、经营管理水平和安全条件。
4.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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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程免赔额的高低,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限额的大小。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项目
1.建筑工程、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
筑物等各项为一个总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工具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保险期限不足一年,则按短期
费率收取保费。
3.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4.保证期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5.各种附加保障增加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七、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保险期限的确定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上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
地之时开始,至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业主实际占有或使
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
的开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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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对一些需分期施工的大型、综合性建筑工程,投保人可要求分期投保,经保险人同意可
在保险单的明细表中分别规定保险期限,明确各不同项目保险期的开始与终止日期。
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工程如不能如期完工,被保险人可以在原保险期限结束前
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示延长保险期限,延长多久视工程进度与施工计划而定,保险人
加批单后,方可有效。这时,一般要加收保险费,保险费按原费率以日计收。
(二)保证期
一般国内建筑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都对工程的保证期(保修期)有规定,工程合约内规定承包商的保证期一般从业主或其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
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证期。从保险期限看,保证期不包括在工程保险期限内,而是工
种保险期限的延续。在保证期间,如发现工种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承包合同,
承包商须负责赔偿,这就是保证期责任。保险期责任可以加保,投保与否由被保险人决定,
并要加交一定的保险费。保证保证期自工程验收完毕移交后开始,至保险单上注明加保月份
数或规定日期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即如工程提前完工,则从完工之日起算加上规定的月
从数至该期限的最后一天终止;如按时完工,则按保险单上规定的日期终止。保证期的长短
计算按工程合同规定的工期来确定,通常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