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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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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11年试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提起的诉讼,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进行释明: (1)人民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缔约过失请求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成立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合同有效提起诉讼请求。合同生效要件不能成就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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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指导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一)(2011年试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提起的诉讼,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进行释明: (1)人民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缔约过失请求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成立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合同有效提起诉讼请求。合同生效要件不能成就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合同解除提出诉讼请求。 (3)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成立有效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能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合同解除提出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一并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提出诉讼请求。原物返还不能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提起的诉讼,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进行释明: (1)人民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缔约过失请求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实际履行不能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合同解除提起诉讼请求。 (3)守约方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认定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解除提起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按本意见第1条第(4)项处理。 3、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进行释明: (1)人民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缔约过失请求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的,可以对当事人释明合同解除的后果。告知原告可以一并对合同解除的后果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人民法院查明原物返还不能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按本意见第1条第(4)项处理。 4、经过释明当事人拒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经释明后仍不对合同无效的后果一并提出诉讼请求的; (2)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认定合同应解除,经释明后仍不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一并提出诉讼请求的。 5、职工因职务原因向单位的借款,应由单位按内部财务制度处理;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因前述借款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视为承诺,其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中标人可以按照招投标文件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主张权利。 7、当事人明确约定“非因当事人原因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从其约定,认定有效。 8、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主动调整。在一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请求调整的除外。实际损失存在并且能够认定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调整违约金。 实际损失无法认定时,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超过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额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整。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9、金融 借款合同 关于无偿借款合同样本个人借款合同模板下载关于民间借款合同关于民间借款合同关于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纠纷中,一般应当由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但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用资人借用他人名义借款的,可以将实际用资人列为共同被告。 1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计算逾期罚息。 11、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不违反《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从其约定。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按合同期内利率上浮50%计算出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典当企业主张典当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综合费的,应予支持,但超过《典当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规定范围的除外。典当合同约定绝后的利 息、综合费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汽车买卖合同中“汽车应在固定商家保养,否则出卖方不承担质保责任”的约定,如该约定系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此约定未尽说明义务的,出卖人应对车辆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质保责任。 14、买卖合同当事人以欠条方式对价款、违约金进行了结算的,当事人之间形成新的欠款关系,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新的欠款关系对违约金未作约定,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的,应按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责任。 15、委托合同中“不能解除合同”的约定,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从其约定。但该约定系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此约定未尽说明义务的除外。 16、居间人收取报酬的时间点为促成的合同成立时,而非居间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7、居间合同中“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需居间人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属有效。居间人不同意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解除,居间人可根据居间合同请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8、居间人与买受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但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只要出卖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19、居间合同中以包干方式约定居间费用的,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人民法院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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