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举报
开通vip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关于《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说明 全国律协民委会: 一、制订《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必要性。 (一)是应对新形势下,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需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婚姻家庭案件出现了新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代婚姻家庭案件的涉案标的额在增加。现在,一个婚姻家庭案件的涉案金额,较以前有着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在京、沪、穗等大城市,一个婚姻家庭案件中仅涉及的房产争议就可能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这与过去婚姻家庭案件“分筷子、分煤球”的传...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关于《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说明 全国律协民委会: 一、制订《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必要性。 (一)是应对新形势下,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需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婚姻家庭案件出现了新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代婚姻家庭案件的涉案标的额在增加。现在,一个婚姻家庭案件的涉案金额,较以前有着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在京、沪、穗等大城市,一个婚姻家庭案件中仅涉及的房产争议就可能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这与过去婚姻家庭案件“分筷子、分煤球”的传统认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现在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过去婚姻家庭案件主要以房产、子女抚养为主;而在当今时代,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案件涉及股票、公司股权、债券、无形资产的分割。甚至,一个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甚至能影响到一个公司、企业的经营发展。这就要求律师在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中,不仅要熟悉婚姻家庭法律领域,而且还要熟悉财税、公司、证券、票据等法律领域,甚至还需要掌握一些心理辅导常识和操作技巧。 3、涉案主体呈年轻化、时代化的趋势。随着离婚率的提高,以及教育的普及,涉案主体的学历呈升高趋势,但年龄却在呈下降趋势。并且,当事人过于重视“关系”的在逐渐减少,而侧重律师业务能力的越来越多。 (二)是防范律师代理工作失误,减少律师代理风险的需要。 随着涉案标的额的增多,以及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化,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当中需要投入更多的专注和精力。特别是在律师调查取证方法、举证时限、法律文书交接、代书遗嘱方面,不允许有丝毫的马虎。但是,实践中出现了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重大失误。比如, 忽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举证期限、没有按法律要求的人数进行遗嘱见证、办理离婚案件时超越一般代理权限代理等诸多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有的问题出于律师不够细致,有的问题却是律师没有以验。而《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出台,无疑可以给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一个可规范的指引。 (三)是加强专业律师交流,促进和提高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业务水平的需要。 由于现代婚姻家庭案件涉及法律部门的复杂化,以及涉外法律事务的增多。代理工作要求律师熟悉公司、企业档案查询、个人股票信息查询、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及格式、以及涉外送达、我国与外国涉及人身关系的裁判文书的相互承认等。对于有些律师来说,由于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在业务处理中可能会面临不了解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的难题。而《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可以加强婚姻家庭业务的交流,提高律师办案的业务能力和技巧,促进律师整体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的进步。 (四)是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公益事业,构建和蔼社会的需要。 婚姻家庭案件,在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类型中占有重大的比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和谐和稳定。因此,更好地办理婚姻家庭类的法律援助案件,是促进社会稳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起草《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原则和草案的形成。 制定本指引的原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依据,贯彻全国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业务能力的要求,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制定出通俗、实用、准确的案件办理操作指引,促进律师业务能力的提高,降低律师代理案件的风险。 2006年11月份,在全国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期间,由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主任提议,受全国律协民委委托,我开始着手准备起草《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操作指引》。为保证指引的规范性,我参阅了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市律师办理行政案件规范》等全国、地市律师协会已颁布的规范和指引。经过二个月的精心准备和努力,三易其稿后,在今年二月中旬完成草案的撰写,并提交给了全国律协民委。在起草过程中,我充分听取了律师同行的意见,交与各地律师进行了认真的交流,特别是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在认真阅读本草案后,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在各位领导和同行的指导和建议,促进了本指引的日趋完善。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与代理其它案件相比具有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委托人身份的自然人属性。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不能为法人的特性,这一点,与其它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案件不同。 第二、受托人委托代理授权的限定性。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离婚案件,由于涉案的人身关系属性,法律要求离婚案件的代理人一般不能代委托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及和解。 第三、案件胜诉概念的不确定性。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案件中对共同财产的处置一般为均等分割原则,不存在一方绝对的给予、一方绝对的支出,与其它民事案件及经济案件不同。 第四、胜诉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主观性。因判断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外在标准模糊,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上自由裁量权较大,依据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案件中基本难以达到,与其它案件不同。 第五、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及双方家庭情感因素较多。感情因素又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因素对案件的处理,这一点也与其它案件不同,是此类案件中独特之处。 第六、当事人委托的偶然性和唯一性。一个当事人一生可能有很多法律纠纷让律师处理,但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来说,当事人可能只经历一次离婚案件。很多离婚案件不会像其它类型的案件 一样,是靠朋友介绍过来,而是靠与律师的直接接触后,基于对律师的信任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 三、《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在吸取已颁布规范和指引的基础之上,结合以上特点我将《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分为了八章。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这一章主要阐明了制订本操作指引的依据、适用范围、代理离婚案件时律师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 第二章为律师提供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律师代理的绝大多数婚姻家庭案件,是委托人向律师经过初步咨询后,基于对提供咨询律师的信任而产生委托的代理关系。在很多地区和城市,婚姻家庭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是咨询多家律师后,再择优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因此,离婚咨询效果的好坏,是律师能否赢得委托人信任继而得到委托的关键,所以,这个指引,为律师如何接待咨询也提供了一些操作指引,这是这个指引的特点,是其它规范所没有的。并且,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特点,这一章中也提醒律师注意了很多细节。比如,第十条中,关于“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的条文,是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咨询时,易激动,出现哭泣、落泪的情景而做出的;再比如,第十七条,关于律师接待咨询时,基于案件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原因,律师在与实习生、助理一起接待的问题上,我们做了较为必要的提醒。 第三章为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根据离婚案件的特点,我在这个指引中,强调了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在哪些情况下,律师不能代理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强调了根据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国外当事人应办理的特殊手续等内容。 第四章为案件准备阶段,主要明确了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之前应做的准备工作特别是证据收集工作的内容。 第五章为案件诉前调解阶段,主要强调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调解原则,以及调解的方法、技巧的应用。婚姻家庭案件纠纷其实质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法律非常重视调解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重要性。特别是离婚案件,法律要求调解是办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婚姻家庭案件代理过程中的调解日益重要,甚至在有些城市,如上海,产生了诉前调解程序。 第六章为立案,主要明确了律师代理离婚诉讼时,立案时应携带的材料、涉外案件立案的处理。 第七章为开庭,包括开庭前的准备、一审开庭程序、二审开庭程序等。结合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律师授权通常的限定性,本操作指引提示了律师在开庭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为庭审完后的工作,主要提示律师在开庭后进行资金结算、案件结束后进行证据原件的交接、再次离婚诉讼的提醒等。 第九章为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及公益诉讼。 以上操作指引,是基于我基于多年离婚案件的代理、结合相关的案件操作规范、指引所作,由于我水平有限,难免会有不妥、欠缺之处,恳请同行批评更正。 二OO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初稿全稿,请多提宝贵建议.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提供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咨询 第一节 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二节 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回复咨询 第四节 咨询后的工作 第三章 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收费 第三节 结案 第四章 案件准备阶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五章 案件诉前调解阶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律师居间调解 第六章 立案 第七章 开庭 第一节 开庭前的准备 第二节 一审开庭审理 第三节 二审庭审 第八章 庭审完后的工作 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 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 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九条 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条 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 第十二条 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三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五条 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六条 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第十八条 婚姻案件涉及个人极度隐私,在决定是否带助理或实习律师共同接待时,要注意当事人的情绪。 第二节 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十九条 律师接待咨询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其婚姻经过、子女养育情况以及婚后财产情况。 第二十条 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案件 1)婚姻基础方面。 2)子女抚养方面。 3)夫妻感情方面。 4)财产分割方面。 5)目前对于婚姻的态度和期望方面。 2、继承案件 1)当事人家庭成员组成情况。 2)遗嘱订立情况。 3)遗产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处理情况。 3、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 2)子女生活教育现状以及子女现在的态度。 3)现有证据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离婚案件的婚姻基础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相识及恋爱的过程以及婚姻关系缔结的时间、地点等。 子女抚养方面是指当事人生育子女的时间、子女的抚育过程,目前子女的就读情况、对父母感情状态是否知晓、十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离婚后随哪一方的意见等。 夫妻感情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婚后感情变化过程以及具体事例,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等。 第二十二条 继承案件的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大致包括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人选,是否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如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有继承权利的胎儿以及是否存在转继承以及代位继承的情况。 遗嘱情况指律师要清楚系争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是否前后立有多份遗嘱、是否有公证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其见证人是否适格、遗嘱是否为生活困难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等。 遗产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处理情况是指是否有继承权人放弃继承以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了解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要求律师对子女抚养权现状的成因有充分的认识。 子女现状及子女现在的态度,是指律师要清楚一方提出抚养权变 更之诉的理由是什么,现在是否确实存在由对方抚养会严重不利于孩 子健康成长的情形。 现有证据情况,要求律师结合当事人的变更原因,搞清楚现在的 证据是否充分,以便给当事人合理的建议,制定科学的诉讼策略。 第二十四条 财产方面,律师可以分以下10部分了解: 1、 房产情况。 2、 存款情况。 3、 股票情况。 4、 家具电器情况。 5、 贵重金属、物品情况。 6、 车辆拥有情况。 7、 公司、企业股权拥有情况。 8、 其它共同财产拥有情况。 9、 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0、 双方有无财产约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10个方面了解: 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 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3、房产购置时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价格。 4、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 5、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 截止目前贷款余额的本金。 6、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7、房产有无其它抵押。 8、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 9、该房产内的户口情况。 10、其它房产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 双方名下有无存款,相互是否知晓; 2、 有否对方的存、取款凭条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 3、 存款的大约数额。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了解: 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号的开户证券公司。 2、股票资金账号和股东代码。 3、目前股市内大约市值。 4、是否以本人的名义开户。 第二十八条 在接待咨询阶段,律师可以不必细问家具电器情况,只需了解家具电器的大约市值,除非有特别贵重的相关财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持有贵重金属、基金、贵重古玩字画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动产财物的情况。 第三十条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1、 汽车款型; 2、 牌照号; 3、 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 4、 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5、 目前车辆市值。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了解公司、企业股权情况,可以了解: 1、公司、企业的名称。 2、公司、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金。 3、公司、企业股东人数、持股比例。 4、公司、企业注册后股金有无变动情况。 5、公司、企业财务情况、上年底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情况。 6、当事人对公司、企业的态度。 7、其它公司、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若当事人还有其它共同财产,律师应仔细询问。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简要陈述完以上情况后,律师可以问及双方对于离婚的问题是否正式谈及,以及当事人对离婚的看法,包括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初步想法和方案。 第三节 律师回复咨询 第三十四条 在倾听当事人介绍其婚姻、子女、财产的具体情况后,律师再给予咨询。 第三十五条 除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判断该案例在法律上的处理后果。 2、结合实际操作来看,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结束后,当事人如何达到目的解决问题,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当事人需要经历哪些阶段、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 第三十六条 律师回复当事人咨询,不能仅仅将当事人的咨询问题进行了回复作为完成的标志。律师接待当事人的咨询,要分析当事人咨询的目的、要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为当事人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计划。 第三十七条 律师回复离婚咨询,应告之当事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要善于把握和控制咨询的整个思路、控制咨询时间,在咨询时,律师要起到一个主导地位。 第三十九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不能轻易给当事人以保证,或通过不正当途径或去当事人的信任。 第四十条 律师接待咨询时,行为举止不可过于随便。 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待咨询,一般应作记录,制作《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案情的了解清晰,以及律师事务所存档及当事人查询。 第四十二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以便再次联系。 第四十三条 在接待咨询时,律师不宜接听与咨询无关的电话。若有紧急电话或其它事项处理,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致歉。 第四十四条 会谈时,律师所注意保持良好的会谈氛围,律师所应注意会议室外噪声的控制。 第四节 咨询后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若是咨询收费,咨询结束后,律师应告之当事人应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安排财务人员前来收取并出具咨询发票。 第四十六条 接待结束后,律师应注意整理咨询记录,保存当事人联系信息。 第四十七条 咨询记录应当做到保密,非经律师事务所批准及当事人同意,严禁外泄。 第四十八条 律师可以在咨询后将案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可以制作《律师咨询建议》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 第三章 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四十九条 案件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五十条 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或应委托人的要求指派1~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五十一条 律师接受离婚当事人的委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无证据表明委托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委托人已出示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或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告之委托人在特定时间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 配偶正在怀孕期间。 2、 配偶分娩后未满一年。 3、 配偶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 律师应同时告之委托人,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在法律禁止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调解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案件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律师可以告之当事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告之当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应准予离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1、 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2、 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的有关材料,比如,身份证、结婚证等。 第五十七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给当事人作案情笔录,以确定当事人婚姻缔结的过程、生育子女的情况、共同财产的购置拥有、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等。 第五十八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让委托人填写《当事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于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通讯情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MSN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九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委托手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一份交所内勤保存。 2、 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3、 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六十条 收案后,若发现委托人已委托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可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第六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协商。 第六十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能接受委托人一般授权代理。 第六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应诉,或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即将出国,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参加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对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并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 关于特别授权代理的具体办理方式,律师还应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按案件所在地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授权委托书中若没有上诉权限,在对管辖权异议书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以及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应及时办理上诉的代理权限后,再代理上诉程序。 第六十八条 如果律师代理期限仅限一审,应注意二审时需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接受境外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的委托代理离婚案件,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件,律师应做好公证、认证程序。 第七十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 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 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起诉状; 5、 结婚证件。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第七十一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离婚意见书;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第七十二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 2、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若该委托书为外文版,应在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取得翻译件; 3、 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及认证的中文版民事起诉状; 4、 结婚证件。 第七十三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3、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四条 律师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 4、结婚证件。 第七十五条 律师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六条 律师接受澳门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 4、结婚证件。 第七十七条 律师接受澳门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八条 律师接受台湾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起诉状; 4、 结婚证件。 第七十九条 律师接受台湾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八十条 若结婚证件系中国境外颁发,或港澳台地区颁发,结婚证件应作好相应的公证、认证、证明等手续。 第八十一条 离婚意见书包括以下事项: 1、 委托人的姓名、护照号码、身份基本状况; 2、 委托人婚姻缔结的基本情况; 3、 委托人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明确态度; 4、 委托人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明确态度; 5、 委托人对于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态度; 6、 委托人亲笔签名,并做好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第八十二条 若离婚意见书为外文格式,在提交法院之前,律师应在当地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做好翻译工作,并向法院提交外文件原件和翻译件原件。 第八十三条 律师接受香港居民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需要由司法部指定具有公证资格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后,寄交国内使用。 第八十四条 律师接受澳门居民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需要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后,寄交国内使用。 第八十五条 律师接受台湾居民的委托,相关法律文件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操作处理。 第八十六条 律师接受外籍人士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先由该国律师、公证员公证、由该国外交机构公证后,再交由我国驻外领馆认证。 第八十七条 律师受理离婚案件后,办案流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案件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 诉前调解阶段; 第三阶段 案件诉讼阶段; 第四阶段 案件诉后阶段。 第二节 收费 第八十八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按相关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第八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用后,应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发票。 第九十条 律师可以视具体情况请委托人预支交通费、差旅费、诉讼费,相关费用收取应给委托人出具书面收据,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使用情况(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案件办理花费表),在结案之前向委托人结清。 第三节 结案 第九十一条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九十二条 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 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之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案,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九十三条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代理关系的,律师应将解除代理合同连同其它案卷材料装卷归档,并注明解除委托合同的原因。 第九十四条 协商解除代理关系的,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提供相应办案材料。提交的相关材料律师应制作清单,由委托人签字后收取。 第四章 案件准备阶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案件准备阶段,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签订合同后,在认真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委托人合法地实现或尽量实现诉讼目的而采取及实施的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段。 第九十六条 案件准备阶段,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个任务: 1、了解和熟悉案情。 2、收集原、被告主体身份材料。 3、收集相关证据。 4、分析案情,制订代理策略。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九十七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针对婚姻案件的特点,做好证据调查收集工作。 第九十八条 离婚案件中,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房产证、还款对账单、遗嘱、判决书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当事人之间馈赠的物品、夫妻之间争吵时砸碎的电脑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一般指起诉状、答辩状中的相关内容,及庭审笔录。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伤残鉴定、房价评估报告等。 7、其它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第九十九条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一百条 律师不得仿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证据。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接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法庭上出示的,应事先告之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或依法鉴定。 第一百零五条 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收集涉案证据: 1、离婚案件 1)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证据。 2)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3)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证据。 4)双方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的相关证据。 5)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2、继承案件 1)相关人员是适格继承权人的证据。 2)遗嘱的形式及内容是否完全合法有效的证据。 3)前后多份遗嘱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它们效力顺序先后的证据。 4)被继承人的合理债务是否存在的证据。 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对方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 2)我方当事人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证据。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收集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是指律师应收集: 1、 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謄本、身份证明材料、护照等。 2、 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证明,如共同居住的房产证、居委会、物业公司证实被告形成居住地的相关证明、被告的户籍登记情况。 3、 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是境外人士的,注意办理委托人护照的公证、认证手续以及收集对方当事人相关的身份材料。 4、 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是港、澳、台人士,注意收集当事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等相关身份文件。 5、 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人,应提醒其护照应进行公证认证后寄交国内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 律师收集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材料,是指: 1、 若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收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2、 若双方系国内民政局登记结婚,收集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 证明书 焊接钢管质量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书电梯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导游证健康状况证明暑期社会实践证明 ; 3、 若双方系在外国注册结婚,需收集注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4、 若双方系在港、澳、台注册结婚,需要收集相关结婚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相关的公证、转递、证明等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 通过收集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承办律师应当清楚以下事实: 1、 双方认识时间; 2、 确立恋爱关系时间; 3、 订婚、结婚登记时间; 4、 婚后夫妻感情及变化情况; 5、 目前协议离婚存在的主要分歧; 6、 当事人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 7、委托人欲达到的目的。 第一百一十条 律师收集当事人双方感情状态证据之前,应询问当事人之间感情状态变化的原因、表现、可以反映感情状态的具体事例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代理原告,可以收集以下材料证实夫妻感情状况: 1、邻居、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2、报警记录、验伤单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其它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3、离婚协议、电子邮件、信件、短信。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婚的证据。 5、收集其它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过收集子女扶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数额的证据,承办律师必须清楚以下事实: 1、 子女姓名、性别、生育的时间; 2、 子女出生后受照顾的过程、当事人双方及父母家人照顾子女的情况; 3、 目前子女的生活状态、入托、就读的具体单位、地址; 4、 十周岁以上子女的具体意愿; 5、 当事人双方及当事人父母双方的工作单位、地址、收入情况、学历; 6、 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品质、有无不良嗜好、身心是否健康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大学期间子女的学费,不是父母必须支付的法定义务范围。 第一百一十六条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 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 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 5、女方的学历情况。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8、男方是否有过错的。 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 10、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收集子女判归男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 7、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向当事人的父母调查取证,以证明当事人父母对于当事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态度以及可以为子女提供的帮助。 第一百二十条 若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另有子女,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对委托人获得子女归属权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通过收集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律师必须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目前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态度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若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审查该协议是否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涉及不动产分割的,律师应取得产权证;若取得产权证有困难的,或产权证尚未办出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调取产权登记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若房地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的名称,应告之当事人,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若房地产权利设有银行贷款抵押,应调查清楚该套产首付情况以及婚后还贷情况,并收集最近的还贷对账单据。 若购房款涉及婚前财产或涉及债务或其它抵押,相关证据律师也应收集齐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案房产内有户口,律师应调查清楚户口挂靠人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若当事人双方可能对房产市值有异议的,律师应尽量了解和掌握涉案房产的市值。律师可以通过查询互联网或走访房产所在地的中介公司等途径了解以上信息。 第一百二十八条 若夫妻共同房产在国外,律师可准备好相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律师应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银行账户的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银行所在的地址等。 第一百三十条 律师应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股东代码、资金账户的具体银行、具体股票交易的对账单、资金账户流水对账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若不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律师可以委托法院在中央证券结算(上海、深圳)公司调查、或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详细信息,同时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股票资金账户,从而进一步获取对方当事人股票的资金对账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是以自己名义开户炒股,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收集代炒证据,另案提起财产所有权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于家具、家电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制订财产清单,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共同财产,以便在法院开庭时提供。 第一百三十四条 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基金、贵重古玩字画或其它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以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若相关动产容易灭失,或者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以固定相关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若当事人双方拥有车辆,律师应向委托人索取行车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共有车辆的证据,并调查了解车辆有无贷款、 主贷人、车主记载、贷款余额本金、车辆上于何地牌照、车辆现值等信息,并应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律师应向委托人询问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公司、企业的名称,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公司、企业内档,打出基本信息,并应掌握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 2、公司、企业设立时的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注册资金; 3、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的变动情况; 4、公司、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5、公司股权变动情况。 6、其它应当了解的情况。 第一百三十八条 律师调查收集以上工商材料后,可以向委托人提交《工商征信报告》,对调查公司的资信、股东持股情况、目前公司所有者权益情况做出初步分析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公司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第一百四十条 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存在其它财产情况,律师应尽力查询,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若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律师应在尽力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注意当事人国外财产处理的国际冲突规范或法院实际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以佐证自己的观点。证人一般应予出庭接受质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律师可以通过制作调查笔录的形式收集证据。调查笔录应载明: 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原因、被调查人陈述。 被调查人陈述完毕,应由其核对调查笔录,并签署“以上看过,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调查笔录多页,被调查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律师应根据需要安排被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录音资料,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应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在向法院提录音材料前,律师应仔细核实录音文件,对于提交的录音文件,应反复核对,律师本人至少要从头至尾听一遍。 第一百四十六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照片,需要注意提交照片的电子源文件或原胶片,并冲洗或彩打出来,用A4纸按序列粘贴,注明证据名称、拍摄时间、证实内容等。 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若提交原件,应请法院出具收据;若法院出具有困难,尽量请当事人本人提交;若只能由律师向法院提交原件时,请在证据目录及其它相关材料中记载原件上交的具体时间、收件人、法院不能出具原件收据的原因,并及时告之委托人,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据应准备至少四份,法院提交一份、对方当事人一份、律师所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一份。 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一百四十九条 律师代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一百五十条 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律师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建议委托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据原件律师不宜保管。若一定需要保管,需要向委托人出具《证据原件保管交接单》,由承办律师在交接单中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案件诉前调解阶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在办案过程中贯穿调解原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建议委托人在诉前进行调解,以缩短争议解决时间,减少双方诉累,诉前和对方调解显然不利于案件进程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应与委托人制订调解方案和调解进度计划。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方案是指,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尽量促成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方案的方式方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解方案可随着案件的进展以及律师对案情的了解随时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节 律师居间调解 第一五十七条 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可在诉讼前就离婚问题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律师在熟悉案情、做好协商准备的前提下,再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协商事宜。 第一百五十九条 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正式联系之前,应与委托人再次确认,并提醒委托人防止家庭暴力,做好私人证件、物品、电脑资料的保护,注意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正常秩序。 第一百六十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初步联系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以及直接当面协商等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初次联系时,一般可告之以下内容: 1、 告之委托人已书面委托律师进行离婚案件的代理; 2、 告之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3、 告之委托人委托律师调解的建议和诚意,希望对方当事人能和律师面谈商议离婚相关事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律师可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考虑时间后,再与对方当事人确定面谈的具体时间、地点。在确定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当面协商的问题上,应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断然拒绝与律师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律师可以建议对方慎重考虑,之后再与对方联系。若再联系时,对方当事人仍然断然拒绝协商,律师可以考虑根据案件进度,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计划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百六十四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直接询问协议条件,在未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律师可不予直接回答,而是建议对方当事人考虑具体方案,留有缓冲时间再与委托人确认方案,以平衡双方心理、避免直接冲突或草率承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与律师进行协商,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预约面谈的时间、地点。赴约之前,律师应熟悉案情,为面谈准备。 第一百六十六条 预约面谈的地点,可以设在律师所、咖啡厅、茶馆等安静场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面谈协议离婚事宜时,可视具体情况建议委托人是否参与。 第一百六十八条 承办律师为女律师而对方当事人为男性时,承办律师可请本所其它律师或律师助理陪伴,若面谈安排在晚上,则开始的时间不应太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商议应该在公共场所进行,禁止到对方当事人居住地或私人住宅进行面谈协议。 第一百七十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商议离婚事宜,应尽量避免对方有过多人员参与,以防一方情绪激化及意外事情发生。 在多人参与协商离婚的场合下,律师应注意避免激化矛盾,并注意控制谈判氛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时,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调解和缓和对方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从而导致协商没有意义。 第一百七十二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谈判协商后,应将协商情况及时通报给委托人。对于有些不利于案件处理的信息、不利于与对方当事人进一步保持交流沟通的信息,律师可不必向委托人转述。 第一百七十三条 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律师应及时组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经调解离婚。 办理离婚手续时,律师应在场陪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离婚和解协议,应注意时间把握和控制,对于双方差距较大、暂时无协商和解可能的,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起诉立案。 第六章 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律师在立案前,应首先检查以下工作是否完成: 1、 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是否已落实。 2、 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完成。 3、 证实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是否收集完成。 4、 过错的认定及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完成。 5、 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工作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6、 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是否由委托人已亲自签署。 7、 共同财产清单、当事人各方婚前财产清单是否制订。 8、 离婚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订。 9、 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立案需带材料、法院内部立案表格是否已了解。 10、 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及准备。 11、 其它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第一百七十六条 律师立离婚案件,起诉状应由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委托人为外籍、港澳台人士且在国内的,若授权委托书未进行公证,立案时委托人须到场。 第一百七十八条 若存在被告出境可能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立案时,律师可向法院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律师应询问每次限制出入境的时间,及时提交延长申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律师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在限制出境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限制出境的事实理由、提交必要相关证据,以及交缴保证金。 第一百八十条 律师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制订证据目录,注明证据名称、证实内容等。 第一百八十一条 立案之后,律师应将代缴的诉讼费单据原件交委托人保管,同时留好复印件。若原件需要代为保管,应保存好原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律师立案后,除法院立即排期开庭、指定审判人员名单的,可在立案的三日内,询问相关法院民庭内勤,查询立案案件的受理法官,并与法官联系,询问开庭时间,避免开庭冲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立案后,应注意应诉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以上法律文书,应向委托人转交。 第一百八十五条 律师在立案时,向对方提出精神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七章 开庭 第一节 开庭前的准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律师在开庭之前,应至少检查以下几项工作: 1、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组成等信息,律师在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 2、在开庭前一天,可再次与当事人联系提醒,并提醒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明和证据原件。 3、开庭之前,应与委托人讲述开庭的程序、委托人应注意的问题、法院、对方当事人可能的发问。 4、应制订好共同财产清单、婚前个人财产清单等表格。 5、再次检查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有否遗漏,各种文件是否复印齐备。 6、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是否已妥善安排。 7、律师注意携带执业证。 8、若有委托人亲友旁听,应提示携带身份证明,并提前告之旁听规则,并提醒委托人及其亲友庭审时保持理智,避免由于双方亲友参加庭审酿成纠纷。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于没有书面出庭通知的案件开庭,律师可在开庭前一天,再与法院联系,确认开庭时间,以防止开庭情况有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律师参加开庭,应根据交通情况估计好路时间,杜绝开庭迟到。若因特殊原因开庭可能迟到,律师应提前与主审法官联系,争取得到谅解。 第一百八十九条 若律师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可以建议委托人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百九十条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离婚时,委托人若发现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律师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建议委托人申请法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律师应当告之委托人,上述行为的委托人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律师应告之当事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 律师应告之当事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律师应告之当事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律师应告之委托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如律师发现委托人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建议委托人请求对方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若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发现当事人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 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建议当事人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院之间的书面往来材料,须入档保留,电子往来数据须下载备份,案件结束后,统一打印归档处理。 第二节 一审开庭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律师到法庭后,若尚未提交委托手续,应及时提交委托书、公函等法律文书,并按举证规则及法院的举证通知提交证据材料。 第二百条 律师开庭,作为原告或上诉人,应坐在面对法官席的左手位置;作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坐在面对法官席的右手位置。 第二百零一条 律师开庭,应注意调解和缓和委托人的紧张情况。 第二百零二条 律师开庭前及开庭中,应注意防止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人身和情绪冲突,防止相互打骂事件的发生。若在案件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打骂事件,律师不应参与,并做好自身安全工作。 第二百零三条 律师开庭,应衣着端装,用语规范,态度谦虚,不挑词架讼,不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争吵或相互攻击。 第二百零四条 律师开庭,应做庭审记录。 第二百零五条 关于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事实理由等案件事实方面的陈述,一般可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若代理委托人进行,须先征得法官意见,特别授权代理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 律师在法庭上发言,声音应有力、洪亮。 第二百零七条 律师在庭审中,应视具体情况提示委托人控制情绪,避免委托人感情失失控。 若当事人情绪失控,应注意采用适当方式调整,必要时,可申请法官休庭。 第二百零八条 庭审顺序按法官指导进行。律师在代理委托人陈述案件请求及事实理由时,应逐项宣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部分可以视具体情况宣读或与诉状一致。 律师可建议委托人视具体情况对诉状之外的事实理由进行补充。 第二百零九条 律师代理被告一方,可指示委托人宣读答辩状,或征得法官同意后代为宣读。 第二百一十条 法官根据庭审程序询问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问题时,除非征得法官同意,律师不宜代为答复。 第二百一十一条 律师举证时,应按法官指导,向法院逐项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证实内容。 第二百一十二条 律师质证时,应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关联性等方面质证。 第二百一十三条 律师在质证时,应注意,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二百一十四条 律师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参照下列原则判断: 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二百一十五条 律师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因素考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举证应遵循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有新的证据提交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二百一十七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律师代理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八条 律师应掌握,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二百一十九条 律师在开庭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二百二十条 律师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前,应慎重考虑发问的必要性和后果,以及对本案认定的影响。 第二百二十一条 律师进行法庭辩论,应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百二十二条 律师发表首轮辩论意见之前,应尽量整理辩论提纲。 第二百二十三条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应简洁、扼要,不必长篇大论,并注意观察审判人员的表情,辩论意见应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 第二百二十四条 律师在倾听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时,应认真仔细,并做记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律师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时,应针对第一轮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辩论,辩论意见应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诉讼中,律师应该掌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二百二十七条 律师应该掌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百二十八条 律师在表述最后陈述时,应简单扼要,直截了当。 第二百二十九条 律师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应尽量听取对方的意见,配合法官调解工作,并注意掌握调解的策略技巧。 第二百三十条 律师必须一字一句阅读完毕庭审笔录后,委托人以及本人再签字。律师发现庭审笔录中的错误,应及时与书记员联系纠正。 第二百三十一条 庭审结束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律师应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附卷一份。之后要与法院联系,确定代理词是否收到。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一审法院判决书若是律师代收的,应在收到后立即告之委托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交付给委托人,并留好寄件凭据,或让当事人签收,相关文件均应入卷。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节 二审庭审 第二百三十四条 律师代理第二审案件,具体业务程序,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尽量依照第一审办案程序进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律师代理第二审案件,除仔细查阅委托人交付的资料外,应与二审法院联系,及时阅卷,全部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以了解案情。 第二百三十六条 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应注意有无新证据提交,并注意新证据提交的期限。 第二百三十七条 律师在二审开庭之前,应仔细审阅一审判决书“本案查明”的事实部分。若有异议,应作相应标记或另外注明。 第二百三十八条 开庭结束后,律师应该在三日之内提交代理词。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二审判决书先由律师代签后,律师应立即转交委托人,并让委托人签收法律文书转交单并保存好快递凭证。 第八章 庭审完后的工作 第二百四十条 案件结束后,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进行资金清算,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原件。 第二百四十一条 案件结束后,律师可视委托人的意见,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诉外协商的代理委托,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结束后,律师应注意保留委托人联系信息,对于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原告委托人,律师可在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提醒委托人可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律师应接收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安排,定时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义务咨询。 第二百四十四条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下列人员,律师应积极接收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1、生活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士、智障人士; 2、经相关机构审核后,认为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 3、经相关机构审核后,认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妇女; 4、其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受助人的任何财物。 第二百四十七条 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还应积极到当事人所在的街道、居委会了解情况,查找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不得因为标的小就不以为然、掉以轻心,不主动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百四十八条 律师在办理完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不得主动要求或变相要求当事人写表扬信等类似材料。 s 下面红色字体为赠送的个人总结模板,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 xx年电气工程师个人年终总结模板 根据防止人身事故和电气误操作事故与项整治工作要求,我班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工作,特制定了防止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两防)实施绅则。把预防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作为重点安全 工作来抓,检查贯彻落实南方电网安全生产“三大规定”情况,检查(两防)执行 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防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处理 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止事故的发生,使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工作关口前移,从而实现“保 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生产目标收到一定的效果。通过前段的检查和整改 工作,现将我班到现时为止在此方面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防止人身事故方面(重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 在运行维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防触电、防高穸坠落事故。我班通过对每周的安 全会讫和工作负责人对现场高处作业管理的检查,使得安全防范思想、工作、监 督到位;使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及整改落实,从而安全工作得到保证。 1、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包括高穸作业现场查勘,使工作人员对 该任务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卡)有清晰、准确、全面的认识,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安 全措施,并正确派选合适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 2、在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作业人员交待工作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该作业的 危险点。作业过程中明确监护人员,监护人实时监控高处作业人员劢向,及时提 醒和纠正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使安全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到位。 3、认真落实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配备可靠的(按规定期限内检验合格 的)安全工器具,如安全带(绳)、升降板、脚扣、竹(木)梯等,并能够正确使用此 类工器具。 4、在高穸作业的工作全过程中,强调工作人员自始至织确保自身安 全行为: ?定期对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器具(安全带、安全绳、脚扣、升降板、竹木梯子等) 进行试验,试验戒外观检查不及格的立即报废,严禁留作备用。 ?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栓在上方牢固的构件上,不得低挂高用, 工作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栓牢。 ?上杆前先检查杆塔及拉线情况和登杆工具,确保该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使用 脚扣时,安全带必须系圈在杆上;上下杆时,必须使用防堕落装置戒有具体防止 堕落的安全措施,以防失去保护。安全带必须栓在的构件上,不得随意解除。 ?高处作业在转移作业位置时,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不得失去保护。需要沿着 水平梁、斜柱、水平管戒暂无防护栏杆、没可靠的扶持物帮劣保持平衡时,必须 使用水平安全绳。在无任何保护的情况下,绝对禁止沿单梁戒管道上行走的行为。 ?高处作业人员的施工工具必须使用工具袋装备,禁止使用容易造成工具掉落的 简易皮套;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严禁利用绳索戒拉绳上下杆塔戒顺杆下滑和在间隔大的构架转移作业位置时, 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戒下滑。 5、认真执行“两票”制度,防止误触电、感应电伤人的高穸堕落事故。 二、在防电气误操作方面 在培讪方面,组细了二次工作人员在配变站现场作防误操作演练,并使用录音记 录。使全体工作人员对防误操作的认识,意识到预防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事故 的重要性。 (1)认真组细查找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施工、维护班组和 人员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等方面存 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2)加强安全管理,在执行规程、规定和制度上决不含糊。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 (3)通过每周的安全活劢日,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快报和相关规程、规定,结合 本班实际开展讨论,吸取事故教讪,使“防误”工作深入人心。 (4)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认真正确填写操作项目和程序,不漏项。 (5)操作时认真履行唱票、复诵制,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并由监护人监护操 作,同时录音操作过程。 (6)拉、合刀闸(跌落式熔断器)时,应先将线路转为穸载状态,防止带负荷拉、合 线路刀闸。 (7)开关检修时,应切断柜内二次控制电源的柜内照明电源以防止误合开关和触 电;操作低压开关(刀闸)前,应检查开关是否正常并做相关防护措施,操作时不要 面对开关,防止电弧烧伤工作人员。1.杂志中上色遇到的疑问: 为什么我们的美编在绘制杂志中一些揑图时选用灰暗的色调,而不是用艳丽的色 彩? 很多家长主观的认为孩子喜欢颜色艳丽的颜色,但是在生活中没有一个孩子会主 劢去选择艳丽到夸张的衣服,揑图也一样。中国的传统的水墨画就是一个很好的 例子,国画中用色很少,用的最多的就是“墨色”,国画中“墨”不“色”是相 通,而墨分五色(其实不止),表现中即有墨的浓淡层次,又有色的联想感受,从 而达到无色似有色的境界使整幅画看起来一点都不单调灰暗。当然杂志的揑图也 不能像马路一样一直是一个色调,明快的色彩也是必不可少的。总之,对于揑图 来说,不一定就非得用丰富的色彩,只要能充分表达文字的内容就可以。即使是 单纯的黑色、褐色也能出色地描绘出文字的内在世界。孩子同样能丛这些画面中 充分了解故事,想象他自己理解出的色彩世界。这也是揑图要给人留一些想象穸 间的原因。美学大师朱光潜说过:“美术作品之所以美,不是只是在表现的一部 分,尤其是美在未表现而含蓄无穷的一大部分,这就是所谓的无言之美。” 什么样的故事应该配什么样的色彩呢? 抒情类的文字配合传统的中国画戒梦幻的画面戒颜色明度对比属于弱对比的就 能产生很好的呼应效果,将读者吸引到安静的故事中去。 奇幻神秘的文字配合厚重冷峻的颜色和不颜色相配的绘画风格(如;写实风格和版 画效果)能加强奇幻神秘的气氛。 幽默荒诞类的文字配合轻松的绘画技法和颜色明快,纯度对比强烈的风格就能和 文字相得益彰。 2.揑图的形式和技法太多了,到底那种更好,戒是杂志的美术编辑究竟该用什么 样的揑图来传达文章的深层内容? 在看到一篇文章时,理解文章的内容,并明白作者想告诉读者的是什么?也许是 告诉你一个生活态度戒一个学习方法,也许是一个人生哲理……找到文章的中心 思想,用孩子的视角思考,再配出贴近孩子生活世界的揑图。如果一个揑图只是 表现文章中的一段文字和一个场景,那要想用图来打劢读者,那是很难的。好揑 图除了能用视觉语言来烘托文字的不足之处外,还能和文字一起在读者的脑中升 华。揑图在兼顼了以上的这些要求后,出现的画面就是出色的传达了文字的深层 内容了。 3.在版式流程中编辑在遇到揑图和文字的不和-谐组合时应该怎样去调整? 在工作中我们也许都会遇到杂志在版式流程中,有些版面不和-谐戒揑图和文字 的同时产生阅读障碍的问题发生。 a. 图和文字的组合让阅读有了困难,也就是在文字下面的图的色彩戒纹理影响 文字的清晰度。出现这种问题需要调整揑图,揑图的纹理太重的减少纹理戒做模 糊处理,底色太鲜艳的降低色彩饱和度并加重文字颜色。如果在做了这些劤力后, 仍然有阅读的困难,干脆去掉文字下面的背景揑图。 (8)配电站停电时,必须检查确认进线柜电缆头不带电(检查带电显示器)才能合上 进线柜接地刀闸,配电站送电时,应先检查进线柜地刀是否拉开,防止带地刀送 电。没有地刀的进线柜,严禁私自解锁,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本文档为【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3194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88KB
软件:Word
页数:49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8-08-11
浏览量: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