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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法程序资料收集税务稽查执法程序资料收集 C税收执法 2008年04月28日 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现状以及对由此衍生的征纳关系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的活动。它是税务机关实现税收行政管理职能,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尊严,保护纳税人纳税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收执法包括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 务行政赔偿、税收执法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税收执法结构图: C1 税务稽查 C1.1 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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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法程序资料收集 C税收执法 2008年04月28日 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现状以及对由此衍生的征纳关系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的活动。它是税务机关实现税收行政管理职能,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尊严,保护纳税人纳税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收执法包括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 务行政赔偿、税收执法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税收执法结构图: C1 税务稽查 C1.1 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税务稽查对于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作用。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的来源、检查内容的范围大小和检查的目的不同, 可将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税务稽查包括业务操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综合管理、案件复 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阻止欠税人出境、反避税。 税务稽查结构图: 阻止欠税人出境 C1.2 职能部门 省局 稽查局、直属分局 市局 稽查局 县局 稽查局 C1.3 操作规程 C1.3.1 业务操作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税务稽查业务操作分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彼此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 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税务稽查选案是指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内设的选案部门在各种案源信息中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稽查实施部门下达检查任 务及跟踪税务检查情况的活动。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程: (一)制定检查计划 选案部门根据本局的总体工作计划和各时期的中心工作,结合各类案件的来源,对一定时期内税务检查活动的目标、内容、方法与实施步骤预先作出安排。 选案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制定下年度的总体检查工作计划以及第一季(月)度的具体检查计划,季(月)度结束前3天,制定下季(月)度的具体检查计划。检查工作计划须报局长审批。 在制定检查计划时,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必须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并由各级稽查局统一协调管理,为避免多头检查和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原则上一年累计不超过两次(群众举报或案件复查除外)。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既要保证检查计划的相对固定性,也要根据上级部门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要求,适时对检查计划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使之更科学、合理和有效。 (二)确定检查对象 1、案头资料分析确定 (1)搜集各类资料。选案人员根据阶段性检查工作计划所确定的重点检查行业,在全省统一征管软件中初选出属于该行业的全部或部分纳税人,掌握每户的静态资料(即税务登记证上记录的有关内容),然后从主管税务机关调出初选业户最近两至三年的有关申报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所要求报送的一切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信息化程度高的地方可通过计算机完成)。必要时,还可以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搜集涉及该类纳税人的有关资料。 (2)分析案头资料。选案人员根据各类申报资料反映的数据,计算出一系列指标并加以综合比较分析,发现指标异常户。 (3)发现纳税疑点。选案人员通过对资料数据的计算分析,发现存在有指标异常户的情形或一些比率异于正常值的,可确定为待查对象以及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如:连续两年以上亏损户、税负与同行业比较明显偏低、忽盈忽亏等业户。 2、计算机筛选 (1)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各类信息资料包括内部征管资料和外部搜集的数据资料。 (2)读取数据资料并确定选案指标。指标主要有:?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地方税类指标分析。 (3)计算机将纳税人的有关选案指标与正常的选案指标参数比较。选案参数一般是计算机自动生成,也有从有关法规库中提取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输入计算机的。 (4)选择计算机选案的条件。主要是选择选案的范围、选案对象的所属期间等。 (5)计算机自动生成《税务检查项目书》,产生指标异常户确定为待查对象。 3、随机抽样 (1)简单随机抽样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名单集中编号,然后抽签任意抽取所需数量编号的纳税人确定为待查对象。 (2)等距抽样 选案人员把辖区内所有纳税人按次序编号排序,然后按抽样比例将所有纳税人划分为一定数量相等的间隔,然后利用随机数字确定一个间隔内某一编号的纳税人,最后根据确定的编号按相等的间隔或距离抽取所需数量的纳税人确定为待查对象。 (3)分层抽样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纳税人按行业、经济性质、年销售额、年纳税额等标准分类或分层,然后在各类型或各层次的纳税人中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或等距抽样的方法选出一定数量的纳税人确定为待查对象。 4、根据举报线索确定 选案部门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提供的群众举报线索,将被举报纳税人确定为待查对象。对举报事件一般作为专 案稽查。 5、其它方法 (1)根据纳税人信誉等级分类确定待查对象。 首先由评审机构根据纳税人最近三年内在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状况以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A、B、C三个类别。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参照B3.3.18纳税人信誉等级认定管理业务规程。 然后确定A、B、C各类纳税人的检查频率:除被举报外,对A类纳税人的检查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对B类纳税人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对C类纳税人随时抽查但每年不超过两次。 最后确定待查对象:两年(含两年)以上未被检查的A类纳税人、一年(含一年)未被检查的B类纳税人以及一年内检查未达到两次的C类纳税人均可确定为待查对象。 (2)根据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国际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待查对象。 (3)将税务机关在征管、巡查、协查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业户确定为待查对象。 (4)从社会各种媒介取得有关业户的涉税信息后确定待查对象。 确定待查对象并没有特定的方法,各选案部门不应孤立地使用某一种方法,而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这样选案才能更科学、合理、有效。 通过上述各种方法产生待查对象后,选案人员编制《待查纳税人清册》,并按照检查工作计划,结合检查工作量等方面的考虑从待查对象中确定检查对象,同时将检查对象有关资料填制《税案线索登记表》,提出拟办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报分管局长审批并登记《案源登记台帐》。 (三)下达检查任务 选案部门确定了检查对象并做好案源登记后,应填制《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同《税务检查项目书》、《税案线索登 记表》及有关资料移交稽查实施部门进行检查,并在《案源登记台帐》上做好移交登记手续。 (四)选案成果分析 税务检查对象确定并下达实施后,选案部门还应跟踪监督税务检查计划的实施执行情况,及时掌握每一被查业户的检查状态,对经稽查实施部门初查认为需要退户的被查对象必须认真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然后按审批意见办理退户手续或交稽查实施部门继续检查;对经审批后确需退户的业户要认真分析原因,属因选案工作造成退户的,要及时调整选案工作思路。 选案部门应于季(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全面了解上一季(月)度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根据计划检查对象的退户情况、立案情况以及查结情况等,在《案源登记台帐》上做好记录,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据此分析前一阶段检查工作计划的适当性、选案的成功率以及不同行业发生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特点等,从而确定以后的稽查选案方向。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流程图: 二、税务稽查实施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税务稽查实施是指税务检查人员按照检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所确定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等要求,有目标有步骤地依法进行检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税务稽查实施工作规程: (一)准备工作 1、实施部门接到选案部门的《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定分户计划,确定检查的方案、方法、步骤、人员安排、检查时间后进行工作分工,分工情况登记在《税务稽查实施登记台帐》。 2、工作分办后,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检查人员是被查对象的近亲属; (2)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 (3)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 需要回避的,检查人员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回避的理由,并由部门负责人作人员调整。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局长审定。 3、一般情况下,在检查前须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被查对象,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在举报、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可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 4、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及相关资料,初步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5、在经初步调查后发现被查对象是: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稽查机构当年度已检查的非专案检查对象;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稽查机构正在检查的业户;审计部门正驻点审计的业户;失踪户;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检查的,可申请退户。 (1)检查人员在发现被查对象上述情况后填制《税务检查退户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选案部门审核。 (2)选案部门加具意见后提交给分管局长审批。 (3)分管局长根据选案管理规定以及实际检查工作情况作出退户与否的批示:批示同意退户的,选案部门将审批表存档,并进行登记退户,对属专案检查的,还应回复有关部门或举报人;分管局长批示不同意退户的,选案部门将审批表交给实施部门,由实施部门继续实施检查。 (二)立案 1、立案标准 被查对象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 收流失; (2)未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暂估查补数额达到5000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较严重的发票违法行为,如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罚款在10000元(含本数)以上,对公民拟罚款在2000元(含本数)以上的; (5)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检查人员在深入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没有立案的,但被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已达到了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 对达到立案标准的,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局长批准,并必须经过审理环节,按一般程序进行检查;对不经立案的税务案件,也可不必经过审理环节,适用简易程序。但在稽查过程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罚款在1000元(含本数)以上,对公民拟罚款在50元(含本数)以上的,也须经过审理环节,按一般程序进行操作。 2、撤案 立案后,发现被查对象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案:上级机关查处的;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检查的。 (1)检查人员发现被查对象有上述情况后,须填制《税务检查撤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选案部门审核。 (2)选案部门与有关部门核实撤案原因加具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3)选案部门对批示同意撤案的,选案部门将审批表存档,并进行登记;对属专案稽查的,还应回复有关部门或举报人。对批示不同意撤案的,选案部门须将审批表交给实施部门,由实施部门继续检查。 (三)实施检查 1、示证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税务检查证。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检查证配套使用。 在示证的同时,向检查对象派发《接受税务检查须知》,明确有关检查事项及被查对象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检查实施方式 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实地检查、调取帐簿资料、帐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 (1)采取询问方式的,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询问时询问方必须两人以上参加,并首先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询问过程由专人记录和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如实反映问答内容;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的每一页签名和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缘由。 (2)采取实地检查方式的,检查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还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并可在被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实地查帐。 (3)采取调帐检查的,检查人员必须向被查对象发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双方核对调帐资料,填写《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由核对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帐簿资料应在调帐后三个月内完整退还;退还时双方应核对资料,核对人员在清单上签名并由被查对象在清单上盖章。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日内退还。 (4)采取帐外调查的,税务检查人员在对当事人、其他知情人和有关部门进行帐外调查时,应出示本局开具的《介绍信》和税务检查证;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进行查询时,必须向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需要查询税案涉嫌人员的储蓄存 款时,必须向相关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示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向其他当事人取证时,若要取得证据原件,必须向当事人开据《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5)检查人员需要跨管辖区域或跨权限进行税务检查的,可采用函查、异地调查或情报交换方式进行。 采用函查的,由检查人员填制《申请跨权限调查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选案部门审核,选案部门报局长批准后,向管辖区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对方出具协查结果后,由选案部门转实施部门作取证材料; 检查人员也可经局长批准后,携《介绍信》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跨区进行异地实地调查; 对涉及境外问题需要取证的,由检查人员填制《申请跨权限调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选案部门审核,经局长批准后,报本级税务机关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总局进行情报交换。具体操作规程参照B4.3.8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业务规程。 3、取证 (1)取证资料的内容 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时,必须取得能充分说明案情及支持作出税务处理(罚)决定的有效证据资料,主要的证据资料有以下内容: ?证照类。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负责人身份证、经营许可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社保费登记证等能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的复印件; ?报表类。包括发现问题所属期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涉及税项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帐页类。包括发现问题的有关科目总帐、明细帐帐页和发现问题所属期间税项科目总帐、明细帐帐页复印件; ?凭证类。包括发现问题的有关记帐凭证及其附件(抽样)的复印件; ?合同或签约类。涉税问题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 ?发票、单据类。包括各种涉税的发票、收据、白头单复印件或换取的票据原件等; ?双方核对类。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共同核对的《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等; ?其他类。包括询问笔录、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提取的证据、《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协查时对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复函及材料、采取录音、录像、照相方式收集证言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或其它复制载体、有权单位的鉴定结论、勘验结果等。 (2)取证资料的要求 ?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发票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已填开的发票原件,或用《税务检查调取空白发票专用收据》提取空白发票,或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不能取得原件的,以照像、复印和复制方式取得资料,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资料提供单位或个人在资料正面签注“此(复印)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注日期并盖章、签字或押印,资料数量较多的,可盖骑缝章; ?若同一涉税问题的取证资料太多,可采取汇总列表,双方核对无误后,由被查对象签注 “本件数字内容由我单位提供,确认属实”字样并签章或者押印,然后抽样复印(每个问题抽2至3份 资料)的方式进行取证;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必须填写《税务检查工作底稿》; ?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帐外调查的,以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签章、押印和签字并签注“此(复印)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的资料作为证据; ?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用书面形式提供情况,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 ?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要求纳税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核对; ?证据材料中的笔写记录和签字,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书面证据一般使用A4规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证方式和要求。 检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 、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由上级部门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如被查对象存在拒绝检查人员检查、实施部门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后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局长批准后,实施部门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5、税收保全措施 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稽查实施部门可根据有关情况,按权限批准后,可采取:?冻结存款;?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税收保全措施。具体操作规程参照C1.3.5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四)检查终结 1、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检查人员计算补(退)税款。最后根据各项取证,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制作《税务检查报告》,其主要的内容应当包括: ?案件的来源及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主要违法违章事实及其手段; ?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违法性质; ?被查对象的态度; ?处理意见和依据;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滞纳金计算表; ?检查人员的签章和报告时间。 2、整理资料 检查人员归集相关文书及证据,按照《税务检查报告》、被查对象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案线索登记表》及相应的案源资料、《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及有关取证资料的顺序整理检查资料。 3、分类处理 (1)对立案的税务案件,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在案件检查实施终结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资料及有关证据资料等移交审理部门; (2)对未经立案发现问题的,检查人员应在案件检查实施终结后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长批准后交执行部门依法执行,取证资料移交审理部门; (3)对未经立案未发现问题的,检查人员应在案件检查实施终结后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检查结论》,经局长批准后交执行部门依法执行,取证资料移交审理部门; (4)对在检查中发现不属本机关查处范围的事项,检查人员应将相关资料报选案部门移送有权单位处理; (5)稽查实施部门应将检查结果登记在《税务案件实施登记台帐》。 (五)案例编写 对达到以下四种标准之一的案件,实施部门要在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案例:1、单位查补税 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体查补税额在50万元以上;2、偷税、骗税情节特别严重或有新的作案手段的;3、反映出税收政策或征收管理上的漏洞或问题的;4、其他重大案件。 案例的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年销售额、利润、纳税申报情况等。 2、案件来源:指正常选案、群众举报或部门移送等。 3、基本案情和作案手段:要清晰简洁写出案情的大致情况,并写出主要作案手段。 4、检查方法:即采取何种检查方法和手段实施检查,有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等。 5、处理结果:要写明该案纳税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应补税多少,加收滞纳金多少,罚款多少。 6、分析建议:分析该案反映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检查建议,也可以对新经济环境下对偷税新手法、新动向等方面作深入分析。 案例编写完毕后,实施部门应将案例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案例的上报工作。 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流程图: 三、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机关对其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检查完毕的基础上,由审理部门或专门组织核准案件事实、审查辨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审理部门受理实施部门移交的税案资料,即进入审理环节。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程: (一)登记台帐 审理部门接到实施部门移交的《税务检查报告》和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后,并应即时对资料进行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帐》。 (二)审理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1)事实审查。是对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进行认真审查; (2)证据审查。主要是对证据中的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特别要对可定案 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给予确定; (3)数据审查。根据取证材料获得的有关数据有无相互控制、相互制约,并对各项数据逐项加以验算核实,做到准 确无误; (4)资料审查。税务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检查报告》、《税案线索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税务检查 工作底稿》、本案使用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有关证据和其他资料。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2)应适用甲法某条款的,却用了其他条款; (3)适用了已失效或者未生效的法律、法规。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审理检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主要审查以下几种情况: (1)审查实施检查的步骤是否连续; (2)审查实施检查是否按法定顺序; (3)审查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采取的形式是否恰当; (4)审查是否超越权限检查; (5)审查实施检查行为是否超过法定时限。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主要是审查税务检查人员提供的《税务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可行和具有针对性,定性和适用政策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1)定性的主要依据是:?证据确凿的违法事实;?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 (2)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是:?违法案件的违法性质;?违法案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被查处对象在违法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 (三)审理时限 审理人员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期限不包括在内: 1、检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的时间; 2、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时间; 3、重大、复杂案件合议审理和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的时间。 (四)审理方式 审理方式有部门审理、合议审理两种,对符合一定标准的重大案件,必须提交上级地方税务局进行审理。 1、部门审理是指审理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之后,直接拟定或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召集审理、检查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讨论后拟定《审理报告》。 2、合议审理是指税务案件经部门审理后,由分管局长召开会议,审核讨论审理部门上报的审理情况,拟定意见,参加人员可以扩大至稽查实施部门负责人、主查员、上级地方税务局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等。 税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报合议审理: (1)审理部门审理时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2)审理部门同实施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3)与被查单位(个人)在案件适用政策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 (4)拟处罚达到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案件; (5)局长或者审理部门认为有需要合议审理的案件。 合议审理时必须制作《税务案件审理讨论记录》。 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本级所属税务稽查机构立案查处并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是根据违法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疑难程度等方面,由各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税务稽查审理的案件达到以下标准的,需进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1)涉案税额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数额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确定); (2)检查部门与被查单位(个人)在案件适用政策方面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3)市一级或者市级以上报刊(含内刊)或者新闻机构就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发表评论或者报道的案件; (4)偷、抗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在本地区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认为属于重大税务案件的其他案件。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税务局的法制机构内)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材料后,认为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予以受理,并与送审单位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认为不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单位。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处理情况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对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送审单位处理 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审理委员会对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采取集体审理形式审理。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先由送审单位汇报案情, 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五)审理终结处理 1、部门审理和合议审理的终结处理。 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直接制作《审理报告》及处理文书。 经审理,审理人员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直接制作《审理报告》,提出审理意见: ?全部同意《税务检查报告》; ?认为《税务检查报告》拟定处理意见不当,可直接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认为《税务检查报告》上数据计算有误,可直接更正。 经批准后的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处理意见,制作下列有关处理文书: ?对经查未发现问题的,制作《税务检查结论》; ?对经查发现问题需要补税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需要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对不需要听证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最终确定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各文书引用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三项内容必须要完整 齐备,并经局长签发后移交执行部门执行。 经审理,认为与被查对象有关联关系、其他关系且有偷税、避税或其他违反税法嫌疑或者属于带行业性的问题,可反馈选案部门调整、补充检查计划。 (,)补充检查或更正 经审理,认为需要补充检查或更正《税务检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的情况有: ?检查行为内容合法、适当,但表达方式和程序上有缺陷的;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资料不齐全的。 上述情况,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案件退审意见书》,经分管局长批准后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充检查或补充资料和证据等。补充、更正后没有问题的,重新进入审理环节。 (,)建议重新安排检查 经审理,认为需要重新安排检查的情况有:?由于案情复杂,检查力量不足或检查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无力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由于检查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而出现案件查处不合法、不公正现象;?检查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 上述情况下,审理人员应制作《重新安排检查建议书》报分管局长批准后重新安排检查。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终结处理 (1)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审理委员会审理后,需对被查对象作出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的地方税务局名义制作相关的税务文书,然后交稽查执行部门具体执行。 (2)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审理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稽查实施环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退回税务稽查机构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六)组织税务听证 对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若被查对象提出听证要求的,审理部门或审理委员会应组织税务听证,在听证结束后根据听 证结果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操作规程参照C2.3.1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工作规程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经审理认为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需移送公安机关的,审理部门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局长批准后,将以下材料交执行部门办理司法移送工作,同时复印全部移送资料存档。包括:1、《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2、原始证据资料;3、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八)案件整理立卷 从审理环节开始,案卷资料应由审理部门保管。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资料,由审理部门负责交接,一般情况下,审理部门于执行部门移送执行报告之日起60日内立卷,立卷后移送综合管理部门归档。案件资料整理和装订的要求: 1、资料整理 案件资料应按被查对象“一案一卷”装订。所有稽查资料的纸质档案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纸。对其大小超过的应裁割或折叠,不足的应粘贴在空白A4纸上。卷内资料的排列,应按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顺序排列,并将资料、报告、文书等附列在相关环节后整理装订,送达回证应紧随相应的文书后。 一般情况下,案卷必须包括的内容有:税务稽查案卷封面、卷内目录、《税案线索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检查通知书》、《立案审批表》、《税务检查报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有关取证材料、《税务案件审理讨论记录》、《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 执行报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相关的税务稽查资料,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缴纳入库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等。 2、资料编号 卷内各类文件资料排列完毕应进行编号,装订的资料应在有文字的每页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上盖上页码,图表和声 像材料等在包装器具上或在声像材料背面逐件编号。 3、资料装订 卷内文件在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对于装订区域过窄的文件应贴边加宽,对于传真件和字迹已扩散的文件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装订的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按竖排装订,若有纸张内的文字或表格是横排的,须将文字或表格头装订在装订线那一方。 4、编写目录 《案卷目录》的填写内容包括:序号、资料名称及页次、卷内页数等。“序号”填写每份资料的顺序排号,“资料名称”填写每份税务文书或有关资料的全称,“页次”填写每份资料所处的页码号。 5、制作封面 《案卷封面》应填写以下内容:案件编号、被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所属期间、立卷单位、立卷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等。 6、其他 对录音、录像、照片及计算机软盘等其他有关资料应按其种类或归档的先后顺序进行流水编号,贴上标签,注明项目,并按规定登入案卷目录与相应的文字材料。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流程图: 四、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机关将产生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所规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部门受理实施部门移交的未立案案件和审理部门或审理委员会移交的立案案件的税务文书后,进入执行环节。 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规程: (一)登记台帐 执行人员在接收税务文书资料后,根据资料内容登记《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台帐》。 (二)送达文书 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在收到实施、审理部门制发的《税务检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之日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对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执行部门必须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日后在当事人不提出听证情况下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及要求: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税务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若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的,签收人应写明代收理由及签名;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代签收的原因 直接送达时应由受送达人或前款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税务文书在直接送达时被拒收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把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或者前款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 人和在场非执行人员的成年见证人签名或者签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在税务文书难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采取委托送达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执行人员通过邮政局,将税务文书以挂号形式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在受送达人住所、机构或业务所在地以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文书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方式必须是在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采取。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三)履行方式 执行人员在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后、文书生效之日起督促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的履行。 1、自动履行 被执行对象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规定,并在限期内缴纳应缴的税费、滞纳金、罚款的,执行人员按规定整理资料并登记案件执行情况。 税费、滞纳金和罚款原则上在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属地征收,也可在稽查局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入库; 2、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 被执行对象超过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采取措施执行 在税务处理决定的限缴期限内,税务稽查机构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稽查机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采取(1)冻结存款;(2)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所担保的税款,税务稽查机构呈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实施(1)从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对象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操作规程参照C1.3.5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对准备离境的未结清欠缴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具体操作规程参照C1.3.6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业务规程。 (六)执行结束 执行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税款入库情况并根据执行内容登记《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台帐》。 1、对于自动履行的案件,执行人员在税款入库后应向征收单位或被执行对象取得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于2个工作日内制作《执行报告》,连同有关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完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移交审理部门归档。 2、对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后90日内,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填制《执行报告》,连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完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移交审理部门归档,日后有新的执行情况再补充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执行流程图: C1.3.2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是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并对外公告举报中心电话和信箱。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规程: 一、受理 举报中心受理本辖区内各种形式的涉税举报。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的举报方式包括口头(包括来人来访当面陈述和电话举报)、信件、网上或者其它方式的群众举报以及上级交办、部门转办、情报交换的涉税举报等。 (一)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 (二)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 (三)口头举报和电话举报要作相应笔录,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 (四)当面陈述的,还应在记录完毕后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不愿留名的或不便留名的除外。 (五)省直属分局、各级税务分局以及其他部门接到有关涉税来信举报的,应先填制《转办单》转本级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来访、来电的,应引导其到举报中心举报,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并按管辖范围分办处理。 (六)对不属于本辖区范围的来人口头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七)举报回避及保密制度 受理机构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3、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4、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5、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二、登记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制作《受理举报登记表》及登记《举报事件台帐》。 三、处理 (一)工作人员应自接到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线索来源、举报材料内容分户制作《举报事件阅批表》,并初步审查举报的事项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确认是否具备检查价值,填列拟办意见后呈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办意见分别处理,并在《举报事件阅批表》上注明处理情况: 1、对举报内容不清,地址不详或无法查处的来信举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可不予安排查处,对举报材料作归档处理;对经初步审查认为举报事项尚不具备检查价值的,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可暂存待查。对其中实名举报的,可以约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后再作处理。 2、对非涉税案件填制《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资料退还来源单位(个人)或制作《转办单》转其他单位。 3、对不属管辖范围的涉税案件,填制《转办单》并附有关材料交(转)有管辖权单位。 4、属国地税两部门共同管辖的涉税案件,应填制《转办单》,连同举报事件有关材料的复印件转有管辖权的国税部门处理,举报材料原件则留下。 5、属管辖范围内的涉税案件,由举报中心转选案部门纳入稽查局的稽查计划或填制《交办单》并附有关材料交税务分局或下级稽查局查处。一般案件的稽查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在60日内完成并将查处结果回复受理机构;案情复杂的, 时限可适当延长;上级交转办的案件,应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限完成查处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 6、受理重大举报案件,由举报中心在7日内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地方税务局和上级稽查局。 四、督办、催办 各级举报中心应接受上一级举报中心对举报案件的批办和监督,并积极指导和督促下级举报中心对举报案件的办理,各级举报中心对下级举报中心上报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举报中心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对下级举报中心过期未报的举报案件,上级举报中心应在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催办函》进行案件催办。 五、上报报表 各级举报中心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举报案件的有关情况列表汇总上报给上一级举报中心。 上报的报表包括:《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受理情况统计表》、《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执行情况统计表》和《举报奖励基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上报的具体时间分别为:省局举报中心于1月30日前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举报中心;市局举报中心于1月20日前上报给省局举报中心;县局举报中心于1月10日前上报给市局举报中心。 六、奖励举报人 (1)发奖对象 举报奖励的发奖对象是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有功人员。发奖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者,并且不包括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发奖程序 举报奖金的发放手续由各级举报中心负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群众举报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负责举报案件查处的地税局举报中心应在举报案件查结入库后的一个月内通知举报人办理举报奖励金的申请手续,并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附相关的案卷资料报同级稽查局局长审批。经批准同意的,举报中心应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以邮寄或电话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奖。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奖金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发放,由举报人凭《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证明》到稽查局办公室领取举报奖金。 七、整理归档资料 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案件查结后,举报中心将举报资料及综合资料整理归档。具体操作规程参照F7.3.1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规程。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流程图: C1.3.3 税务稽查综合管理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税务稽查综合管理工作是指税务机关对所有稽查内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的一项综合管理活动。该工作由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办公室负责。 综合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计划管理工作、案卷管理工作、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总结分析工作、案例报送工作 、检查证管理、其他工作。 一、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计划管理工作是税务机关对某段时期的总体工作预先做出安排,并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管理活动。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工作规程: (一)计划的编写 计划编写应专人负责。计划编写人员应按下列编写时限要求和内容要求编写、上报、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以及及时作出计划的修改。计划编写人员在编写计划前,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省、市、县局全年的工作部署,有计划地定出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具体编写内容要求如下: (1)总体思路。要提出计划期内各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2)工作重点。要详细列出计划期内各项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 (3)贯彻措施。要提出比较详细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4)考核指标及达标率。要根据省、市、县考核稽查指标,列出各项指标的计划达标率(如处罚率、入库率等)。 (5)文字思路。编写计划要条理清晰、文字流畅。 (二)计划呈报审批 计划编写完毕,应报局长审批。 (三)计划上报、下达 计划经批准后,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应及时做好上报和下达工作。 (1)省局稽查局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上报省地税局和总局稽查局,7月30日前制定全省下半年工作计划上报省地税局和总局稽查局。 (2)市局稽查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上报市地税局和省局稽查局,7月15日前制定下半年工作计划上报市地税局和省局稽查局。 (3)县局稽查局应于每年1月8日前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上报县地税局和市局稽查局,7月8日前制定下半年工作计 划上报县地税局和市局稽查局。 (四)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 工作计划下达后,为了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完成,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办公室每季度应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将计划完成的情况报告局长。 (五)计划的修改 工作计划下达后,一般不得进行修改。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进行修改: 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严重影响工作计划的完成; 2、国家发生重大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工作计划; 3、税务稽查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需要修改工作计划; 4、发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计划; 5、其他情况需要修改、调整工作计划的。 工作计划需要修改的,应于修改并经审批后,及时上报和下达。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工作流程图: 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是税务机关对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形成的案卷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形式,用规范、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其保存完整,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管理活动。 (一)案卷归档要求 1、由于案卷管理在税务稽查中具有特殊作用,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有条件的应建立税务稽查档案室并设专人负责检查案卷资料的管理工作。 2、案卷资料归档范围包括立案和非立案的案件资料。 3、案卷资料应由审理部门按规定立卷、整理、装订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档案室。 4、案卷资料的保管、查阅、外借按《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二)案卷保管期限 1、对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对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3、对只补税而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三)案卷查阅及外借 1、本局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事先征得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 2、本局以外单位、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先报局长批准并进行登记; 3、需要抄录、复制或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4、案卷外借一般只限于本局领导和本局部门,特殊情况下有关外单位凭证明文件经局长批准后可借阅,同时办理相应手续。 (四)案卷超期后的处理 1、税务稽查案卷保存期满后,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2、销毁稽查档案前,要编制《稽查档案销毁清册》,经局长审批后方可销毁; 3、销毁档案时实行双人监销制度,保证全部销毁。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三、税务稽查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报表编制和报送工作是税务机关对在稽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通过计算机进行录入、生成各类报表并上报的工作。 (一)报表的编制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将各职能部门所提供数据的录入、汇总和编制报表工作。 (二)呈报审批 1、报表填制后,填报人呈报领导审批。省稽查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报表,必须先报省稽查局局长审核,再呈报省地税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报送;市稽查局上报省稽查局的报表,必须先报市稽查局局长审核,再呈报市地税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报送;县稽查局上报市稽查局的报表,要先报县稽查局局长审核,再呈报县地税局分管局长审批。2、经审批同意报送的报表及资料,应及时盖公章上报,并留存一份报表,移送档案室归档。 (三)报表的报送 办公室应根据各期报表的上报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地编制报表。 报送报表种类及时限: 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县稽查局应于月度终结后5日内汇总上报市稽查局,市稽查局于月度终结后10日内汇总上报省稽查局。 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季报)》,县稽查局应于季度终结后5日内汇总上报市稽查局,市稽查局应于季度终结后10日内汇总上报省稽查局,省稽查局应于季度终结后15日内报总局稽查局。 3、《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半年) ,县稽查局应于半年及年度终结8日内汇总上报县局和市稽查局,市稽查局应于半年及年度终结后15日内汇总上报市局和省稽查局,省稽查局应于半年及年度终结后30日内上报省局和总局稽查局。 4、《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表》(半年)与《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半年)报送时限相同。 5、《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县稽查局应于年度终结后8日内上报县局和市稽查局,市稽查局应于年终后15日内报市局和省稽查局,省稽查局应于年度终结后30日内上报省局和总局稽查局。 6、其他临时性统计报表,按上级的具体要求填报。 (四)报送方式 报表上报的方式有:(1)原始资料上报;(2)通过办公自动化上报;(3)计算机软盘上报。 (五)成果分析 选案科应及时掌握各时期的数据,特别是案件查补入库情况和处罚情况,要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总结税务违行为发生的热点问题,提供给稽查选案环节提高选案准确率,指导稽查实施环节有效地开展检查工作。 四、税务稽查总结分析工作规程 (一)总结的编写 总结编写应专人负责。及时归纳、总结本单位稽查工作各方面的主要情况。日常稽查工作会议,要详细记录各时期稽查工作的布置和完成情况,并定期向数据统计人员收集有关数据,分析各时期稽查工作完成情况,提供给领导参考。 编写总结人员在编写总结前,应对本机构稽查工作情况进行听取意见和收集有关数据,编写时,应对照工作计划,有重点编写。具体编写要求如下: 1、编写内容。要包括案件查处、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内容要充实、具体,能较全面总结本级稽查工作各方面的主要情况和工作重点。 2、数字和案例。要举出若干数字、典型案例作详细说明。 3、完成指标。要根据上级考核本级的内容,列出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如处罚率、入库率等)。 4、总结和分析建议。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反馈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文字思路。思路要清晰,文字要流畅,有条理。 (二)呈报审批 总结编写完毕,应呈报局长审批。 (三)上报总结 总结经批准后,编写单位应以发文形式上报。 1、县稽查局应分别于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前将上年全年和上半年工作总结上报市稽查局; 2、市稽查局应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上年全年和上半年工作总结上报省稽查局; 3、省稽查局应分别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将上年全年和上半年工作总结上报总局稽查局。 五、税务稽查案例报送工作规程 (一)案例上报 稽查局办公室接到实施部门编写的案例,呈报局长审批,由稽查局逐级上报。 (二)大案要案的报告 1、各级税务稽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准时上报有关大案要案的稽查情况。 需要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的大案要案的主要范围: (1)达到制度规定标准的案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 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案件: (1)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3)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4)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2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案件: (1)违法数额、数量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但对违法性质认定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 (2)初步查证的违法数额、数量尚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但具有重大违法嫌疑或者线索的;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或者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在300万元以上的。 2、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规定的案件,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应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7日内 向上一级税务稽查机构报告,随后每12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5日内报告全案查处情况。 3、每次报告案件必须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并附一份详细的案件情况和查处情况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第三条规定制作。 六、税务检查证管理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全国统一编号,由省稽查局统一制作,市稽查局专人负责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 税务检查证发放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包括涉外税务机关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从事税收工作的职工、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借、转让和撕毁。 税务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税务检查职务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税务检查;税务检查人员不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证的使用年限为5年,临时税务检查证的使用年限为半年。 税务检查证管理工作规程: (一)申办检查证件 1、税务人员调入检查工作岗位,需要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的,应填妥《税务检查证发放(注销)登记表》通过办公自动化,呈报局长审批上报,同时,将蓝色底大一寸免冠穿冬装的制服相片一张送交市稽查局检查证管理人员。 2、市稽查局检查证管理员收到申请办证资料后,应在“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完毕,输出《税务检查证申办表》,报市稽查局局长签名后,送省稽查局办理。 3、省稽查局应在收到市稽查局办证资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税务检查证。 4、省稽查局下发税务检查证后,市稽查局检查证管理人员应通知申请办证人领取,并在“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税务检查证领用表》交申办人签名领取。 (二)证件遗失补办 1、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上报,并由其本人负责在所辖区内登报声明作废。上报时,持证人应填妥《税务检查证发放(注销)登记表》,说明遗失原因,报分管局长审批后,上报市稽查局检查证管理员办理注销手续。 2、各市检查证管理员应在“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销登记,并登报声明作废。最后,将有关登报资料和注销情况上报省稽查局备案。 3、遗失检查证的人员经批准同意补发新证的,应按申办证件的要求重新办理。 (三)证件上缴 1、税务人员调离税务机关或调离检查工作岗位的,应先将税务检查证交还市稽查局,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2、税务人员调离检查工作岗位后,一定时期后又返回检查工作岗位的,调离期间,税务检查证也应上缴市稽查局,由市稽查局检查证管理员保管。 3、持证人上缴税务检查证时,应填妥《税务检查证发放(注销)登记表》,连同证件,报市稽查局局长签名并交检查证管理员。 (四)证件年审 每年1月底前各市稽查局需对税务检查证进行年度审验,登记填表、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并于1月底前填列《税务检查证年审表》上报省稽查局备案。税务检查证和年审有关的记录表格由检查证管理员负责保管。 税务检查证管理工作流程图: (一)税务检查证申办工作流程图: (二)税务检查证遗失补办工作流程图: (三)税务检查证上缴工作流程图: (四)税务检查证年审工作流程图: 七、税务稽查其他工作 税务稽查综合管理工作除上述工作外,还包括以下统筹工作: 1、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调研; 2、组织业务学习; 3、内外协调; 4、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办法、规程的制定和修改; 5、税务稽查文书的印制; 6、稽查业务的公开和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开等。 C1.3.4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是对各级地税稽查局已查或在查案件的合法性、准确性、恰当性进行检查和作出结论的监督工作。 税务案件复查工作由各级地税稽查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级稽查局的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规程: (一)制定复查计划 省稽查局应于每年3月30日前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制定当年度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市、县稽查局应分别于每年4月10日、4月15日前制定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局长批准。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稽查局的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备案,复查工作计划有冲突的,经报请局长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二)复查范围 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稽查机构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均列入复查范围。 (三)复查对象 税务案件复查对象在本级稽查局、下级稽查局往年度所查案件和本年度的案件中选取,选取的重点是偷税、骗税和避税案件。其中: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称:省稽查局)复查面要达到全省地税稽查系统所查处案件的0.5,,,,,每年不少于30宗;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称:市稽查局)复查面要达到全市地税稽查系统所查处案件的0.5,,,,,每年不少于50宗; 县稽查局的复查面不少于全县全年稽查系统案件的,,。 对已经过复议或司法程序,及已进入复议或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复查。下级已经复查过的案件,上级可以再复查。 (四)复查人员组成 稽查局审理部门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组员,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下级税务稽查人员参加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案件实行交叉复查。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复查的实施 复查组在实施复查前应向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配合复查组的工作,向复查组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并协助复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复查方法 复查时复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案件的事中、事后采取如提前介入、询问、案卷审查、实地调查、调帐检查等复查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1)复查必须按照稽查工作规程执行。 (2)复查原则上以案卷审查为主。采取实地调查、调帐检查的,必须以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名义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3)实地调查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严格核证。 (4)复查时要先对原案卷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案卷审查完毕才进入实地调查;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与案件有关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请示报告。 2、复查的主要内容和时限要求 复查的主要内容有:(1)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3)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4)税务处理(罚)决定是否及时得当;(5)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6)有无违反稽查工作纪律;(7)有无隐瞒事实,查而不报或多报少报等行为;(8)有无漏查地方税种;(9)其他需要复查的项目。 时限要求:复查应在30日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复查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40日。 (六)制作复查报告 复查组实施复查后,应根据复查情况制作《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向案件原处理单位征求意见。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自接到《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案件原处理单位的意见,根据审核情况对复查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处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案件原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七)制作复查结论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审理部门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 1、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3、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4、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没有相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务违法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5、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6、涉及处罚有问题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案情复杂重大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会同主管地税局有关机构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作出复查结论。作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后,稽查局应当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 (八)复查终结处理 1、处理 (1)原税务处理(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罚)决定。 (2)复查结论认定原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根据复查结论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2、复查情况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和通报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对复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报上一级稽查局和主管地税局备案。 3、资料归档 复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由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稽查局归档保管,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证据材料仍由案件原处理单位归档保管。具体要求: (1)复查归档资料应包括原处理单位处理(罚)决定书、复查报告、复查结论、重新作出的处理(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材料、能支持复查结论相关证据材料等。 (2)每期复查终结,复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资料整理后移交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归档。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流程图: C1.3.5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一、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者实物采取的限制处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保全措施业务规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须填制《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证》。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冻结纳税人存款 税务人员将《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知其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上报,经批准后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2、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 如果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人员在实施查封时,在验明将要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对象。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用“XX地方税务局封条”封存,一般指定被执行对象自行负责保管,必要时由税务人员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实施查封的税务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得自行启封。 税务人员在实施扣押时,在验明将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送达被执行对象。被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置于税务机关控制之下并代为妥善保管。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 协助执行的《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计算: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查封、扣押保全措施应注意: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变)卖,以拍(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变)卖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四)终止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的终止有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1)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其解除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同时向之前发出过《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的有关机关发出《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通知其税收保全措施终止,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2、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税收保全措施业务流程图: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须填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扣缴税款通知书》或《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申请审批表》。 (三)采取措施 1、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需要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的,税务人员将《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被执行对象的帐户上扣缴税款、滞纳金。 执行完毕,税务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税凭证、《扣缴税款通知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对存款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2、拍卖或者变卖 (1)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对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被执行对象,税务人员按税收保全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程序实施。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直接转入下一步。 (2)拍卖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部门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对于扣押的零散商品、货物,可集中拍(变)卖,价格可由物价部门核准后予以确定。 (3)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税务人员应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拍(变)卖收入及相关费用统计表》,并根据征管部门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应要求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派员到场,他们是扣押、查封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 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退还余额或追缴不足 税务人员应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执行对象。对拍卖或变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保管、拍卖、变卖费用的剩余部分,应当全额退还;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业务流程图: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对象在税收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提出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名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经过复议程序,但对复议决定不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申请的提出又分为: (1)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复议决定改变原处罚决定的,但当事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程: 1、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须由税务人员填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2、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至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按照司法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图: C1.3.6 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业务规程及流程图 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是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布控申请,阻止其出境的工作程序。 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业务规程: (一)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未在出境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结清应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或者未提供担保的,应立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附业户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二)报批 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后,应层报县、市局稽查局审批,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呈报省局稽查局。 (三)填发《阻止出境通知书》 省局稽查局接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的,由省局稽查局填《阻止出境通知书》送省公安厅。 (四)布控 省公安厅按阻止公民出境程序完成全省布控手续。 (五)告知当事人 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人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派员(两人以上)到场,并告知当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据、欠税金额及未结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前不得离境等事项。 (六)申请撤控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确认欠税人已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者已提供纳税担保的,应立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层报县市局稽查局审批,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省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审核同意后,填写《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送省公安厅办理撤控手续。 (七)资料归档 将有关文书、资料归档。 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业务流程图: C1.3.7 反避税工作规程 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当前主要是针对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业务转移利润的行为进行审计、调查和调整。 审计、调查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反避税业务操作内容包括关联关系认定及交易额认定、调查审计对象选择、调查审计实施、举证和举证核实、调整方法选择、税收调整的实施、国际税收协调、行政处罚、复议与诉讼、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案卷整理归档及跟踪管理。 一、关联关系认定及交易额认定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认定是根据被审计户年度关联申报资料而进行的审核和认定,它包括关联关系认定和关联交易额的认定。 (一)关联关系认定 1、认定标准 关联企业有以下八条认定标准: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5)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它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2、认定方法 税务机关依照上述认定标准,在查核、分析、对比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对被审计户与另一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工作。 由纳税人申报的《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申报表》生成《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及《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依据》。 (二)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额的认定 1、认定内容 根据被审计户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性质,把关联交易分为购销业务、融资业务、提供劳务业务、转让有形财产及其使用权业务、转让无形财产及其使用权业务五种类型。关联交易额按照交易过程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费用进行记录、统计、汇总。 2、认定方法 (1)根据被审计户年度所得税申报、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审核。 (2)根据被审计户会计账册、凭证、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与业务往来有关资料,进行摘录、统计、汇总,并与上述第一款进行对比、校核差异,进行计算等。 由纳税人申报的年度关联交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B类》)生成《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产品(商品)销售去向统计表》、《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提供劳务费情况统计表》、《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二、调查审计对象选择 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是税务机关在已经完成被审计户的关联认定工作 (包括关联关系认定及关联交易额认定)、对被审计户历年生产经营活动状况进行客观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避税嫌疑户,对拟进行反避税调查的被审计户经报局长批准后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案头审计。 (一)确定避税嫌疑户 1、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是结合被审计户当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规定,选择或历年财务会计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申报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申报等资料,对被审计户分别进行当年或历年销售 (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与相同或类似行业的经营状况进行比较,以寻找是否符合一般营业常规,产生《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为计算机选择调查审计户、呈批立案作准备。 2、计算机选择调查审计户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是: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二)立案 结合初步审计分析情况,若被审计户存在避税的嫌疑,检查部门则必须填写《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报表》按程序报分管局长审批立案,经批准后实施调查审计。 (三)案头审计 案头审计是经批准立案后对被审计户的产品(商品)内外销售情况、产品成本、主要产品成本、主要费用、生产经营经济指标进行初步的审计分析,以审核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内外销售存在的利润差别是否合理,为全面的调查审计工作提供线索和依据,并按行业类别分别确定审计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指标率及经济指标率的变化幅度,如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等,把行业指标与被审计户的生产经营指标进行对比,以判断被审计户的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税务人员根据审计分析的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疑点、转让定价的手段、下一步转让定价专项调查需要重点突破的问题作出审计分析结论,并进入调查审计实施阶段。 三、调查审计实施 调查审计实施是在调查对象确定之后,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各类业务来进行的详细调查、取证、审计工作。调查审计实施的目的是充分了解被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经营状况等资料,核实企业各类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并通过分析对比,确定企业各类关联交易与正常交易之间差异的具体数额,为调整企业的转让定价避税行为提供证据资料。 (一)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是调查人员直接到被调查企业实地进行查看、座谈、询问、进行现场的查验取证,现场审计是在案头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进一步取证查实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流程、库存、有关经营核算资料等情况,为评估企业经营获利的实际能力提供证据资料。 (二)异地调查 异地调查是在调查内容涉及其他地区或需由国内其他地区和境外取证价格和费用标准资料时,商请该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协助调查或报请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情报交换取得所需价格、费用标准资料。 1、境内调查 境内调查是指调查审计内容涉及本省(市)其他地区以及跨省、市时,商请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协助调查,并填制《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确定具体调查事项。 2、境外调查 境外调查是指调查审计时确需取得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时,填制《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附送有关调查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准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情报交换或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价格和费用标准资料。 具体操作规程参照C1.3.1中税务稽查实施的跨管辖区域或跨权限税务检查。 (三)调帐取证 调帐取证的目的是对企业本身的各类关联交易、无关联交易的内容进行核实、汇总。为分析企业转让定价的形式、方法和合理性提供证据资料,并为采用合理的调整方法、调整幅度打下基础。包括原材料购入价格取证、产品销售价格取证、融通资金的取证、提供劳务的取证、转让企业有形财产及财产使用权的取证、转让无形资产及财产使用权的取证。 具体操作规程参照C1.3.1中税务稽查实施的调帐检查。 四、举证与举证核实 (一)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举证是征纳双方共有的行为,在调查审计涉及需由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资料时,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发出“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后的60日内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的情况资料,包括商品买卖、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的交易、提供劳务或服务、资金的拆借、其他交易等。 (2)价格因素构成的资料,包括交易的数量、地点、条件、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3)确定交易价格和费用标准的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通过举证了解企业关联交易流程、各交易环节的功能、贡献;核实关联企业的各类业务中关联与无关联交易的具体数额,举证和举证核实是对企业举证调查资料与调查取证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合理有效地调整企业关联交易价格提供直接的证据资料。 (二)举证资料处理 举证资料处理是对于企业举证的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交易的具体交易单证(发票、合同、收付款凭证等),关联企业内部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文件资料,影响价格因素(付款方式、运输方式、地点等)的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包括购进原材料资料、产品销售资料、融通资金资料、提供劳务资料、转让有形财产及财产使用权资料、转让无形财产及财产使用权资料等的处理。 (三)分析对比 分析对比是以企业关联交易价格为基础,实现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与无关联交易,企业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价格的对比。并计算出具体的单位价格差,差价总额,单位的差价率和总的差价率,从而直观地看出企业转让定价的具体数额与影响幅度。包括购进原材料价格的对比、产品销售价格的对比、融通资金价格的对比、提供劳务价格的对比、转让有形财产和财产使用权价格的对比、转让无形财产和财产使用权价格的对比进行分析。 五、调整方法的选择 在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全面审计、调查、分析、取证的基础上,对企业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审计分析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价格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一类是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核定最低利润率法等。实际工作中,上述各种方法均有使用,但使用较多的,还是价格法。有的方法如利润法 还需进一步完善程序和使用条件。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主要适用于商品(产品)的购销业务,但其原则也可适用于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转让,提供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使用权、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 此种调整方法的使用原则是“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以及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一般情况下,应考虑选用的交易价格和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具有可比性,可比性条件如下: 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 (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二)再销售价格法 此种调整方法主要适用于购销业务,其使用原则是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即对关联企业中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第三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卖方的正常交易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三)成本加成法 此种方法适用于所有关联交易类型,其使用原则是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即将关联企业中的一方的交易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工业产品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的组成公平成交价格即市场价格的公式是: 工业产品的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生产加工该产品直接成本,间接成本)?(1,合理利润率); 无形资产的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1,合理利润率)。 (四)其他方法 在以上三种方法均无法实施情况下,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预约定价方法、核定最低利润率方法等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关键是要注意其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1、预约定价方法 预约定价方法也是转让定价是税收调整方法的一种。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规定,税务机关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与关联企业间交易如何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经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调整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基本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论证、双方商谈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税务机关监督协议的执行。 2、核定最低利润率法 核定最低利润率法是税务机关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根据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其最低利润率的一种调整方法。 (五)融通资金的调整方法 该种方法的使用原则是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六)提供劳务的调整方法 该种方法的使用原则是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收费标准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七)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该方法是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应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八)转让无形资产价格、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所支付或收取的使用费的调整方法 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可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六、税收调整的实施 税收调整的实施主要有四个步骤,依次为确定调整方法,拟定调整方案;内部审议;与企业协商;税收调整意见报批,向企业发出税收调整通知书。 (一)确定调整方法,拟定税收调整方案 拟定税收调整方案是在不同行业、不同关联交易类型进行严密审计的基础上依据调整方法选择的原则通过对比、分析、测算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各类交易的税收调整结果。由于对比、分析、测算过程中,选用的调整指标、幅度异同因而可以拟订几种不同的税收调整方案。 (二)内部审议 内部审议就是将预先拟定的几种不同的税收调整方案提交税务机关审议小组进行分析论证,并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论证。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调查、取证的资料是否齐全,分析、对比、测算是否恰当,调整方法选用是否合适。论证结果要做到认定的避税事实清楚、审计调查取证合法、税收调整合理。 (三)协商调整 调查人员拟定税收调整方案经税务机关内部审议确定后,应与企业进行座谈。座谈的目的是向被审计企业说明其避税事实、调整方法、调整幅度、税收调整额,再一次听取被审计企业的意见和举证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证词,避免和减少争议和诉讼。 (四)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报批 调查人员在完成对被审计企业的审计、调查取证、内部审议论证以及与企业协商后拟定《转让定价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呈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工作完成后,即向被审计企业下达《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及其附件说明(包括《调整后利润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及调整说明、各项税收应补(退)税情况)。 为了反映、监督税收调整后纳税人应缴各税的缴纳、入库情况,根据企业名称、处理决定书文号、税款缴纳期限、应缴税款、应缴罚款、纳税时间、应缴滞纳金、申请延期减免情况等形成《税款入库情况表》。 七、国际税收协调 依据我国政府对外签定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在转让税收审计、调查、调整过程中,当涉及协定国的投资者(居民)其认为可能会导致双重征税或税收利益受到损失时,就会提出要求本国税务当局与协定国税务当局进行协商的要求。一般而言,协商的过程比较长,也比较复杂,协定国双方协商一致的决定双方均要严格遵守。 八、行政处罚、复议与诉讼 企业对税务机关关于转让定价的调整如有异议,在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请复议时,必须先按要求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 的担保。其他参照C2、C3、C4执行。 九、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具体操作规程参照C1.3.5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十、案卷整理归档 具体操作规程参照C1.3.1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程中案件整理立卷。 十一、跟踪管理 实施跟踪管理的目的是加强日常反避税工作的监管力度,按规程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收调整后,从该企业被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应掌握企业被跟踪管理年度的经营情况、自行调整及税务机关继续对其审计、调查、调整的资料数据,巩固转让定价调整的成果,切实起到税收监控的目的。 (一)历年反避税情况 历年反避税情况主要是反映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成绩情况,包括税务机关当年确定新调查户情况及历年对相同企业或不同企业审计调查调整情况以及上述内容开展跟踪管理再调整的情况。 (二)企业自我调整情况 企业自我调整情况主要是反映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企业或其他有避税行为的企业,自己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并上报税务机关认同而自行调整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的额的情况。企业自我调整一般分为自我调增收入额或所得额情况和自我调减收入额或所得额两种情况。 (三)企业再调整情况 企业再调整情况主要反映税务机关对跟踪管理企业实施再调整的情况,即以前年度已被税务机关调整过的企业,税务机关调查后发现本年度需进行再调整的情况。 十二、工作总结与上报案例 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层报省地税局上年度反避税工作总结,每年3月10日前层报省地税局上年度反避税工作案例分析。 C1.4 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选案、实施检查、审理和执行; 2、使用税务稽查有关文书正确; 3、税务稽查档案立卷规范、管理严格; 4、在管辖范围和检查职责范围内确定检查对象; 5、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原则上一年累计不超过两次(群众举报或根据《税务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的案件复查除外); 6、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各项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 7、按规定制发、发放和管理检查证; 8、直属分局在全省范围内有缴纳省级税收义务的纳税人中确定检查对象; 9、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下达的各项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如审计户、结案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征税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等; 10、各级稽查局举报中心及时对举报案件进行受理登记、分办转办、跟踪管理以及上报; 11、退户率应不大于5% ;(退户率=实施部门退户数?选案部门下达检查任务总户数×100%) 12、立案率应达到85%或以上;(立案率=实施部门立案户数?选案部门下达检查任务总户数×100%) 13、选案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制定次年的检查计划,季(月)度终了3日前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次季(月)度的检 查计划报批后向稽查实施部门下达检查任务; 14、实施部门接收选案部门移交的《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后,部门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定分户计划; 15、采取调帐检查的,调取的帐簿资料应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 16、对立案的税务案件,检查人员应在案件检查实施终结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资料及有关证据资料等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17、对未经立案的,检查人员应在案件检查实施终结后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文书; 18、实施部门在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编写要求上报的案例; 19、审结率应达到95%或以上;(审结率=审理部门审理完毕后转出的案件数量?接受实施部门转入的案件数量×100%) 20、审理部门应于执行部门移送执行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经审查无误后立卷移送综合管理部门归档; 21、立卷率应达到95%或以上;(立卷率=审理部门所立案卷数量?已制作执行报告的案件数量×100%) 22、查补税款入库率和罚款入库率应达到85%或以上;(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的查补税款×100%;罚款入库率=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100%) 23、执行部门应在收到实施、审理部门制发的税务文书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送达; 24、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执行部门应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和《拍(变)卖收入及相关费用统计表》,并根据征管部门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征收入库;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执行对象,退还余额或追缴不足; 25、执行部门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后90日内制作《执行报告》,并将案件资料移交审理部门归档; 26、按《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编报有关统计报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案例,报送及时率达100%; 27、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各级领导反映计划完成情况和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28、按要求及时对有关案卷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29、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 30、税务案件复查应在30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最长不超过40日; 31、复查组应在10工作日内将复查资料整理移交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归档; 32、及时制订税务案件复查工作计划。 C1.5 附件 C1.5.1 基本概念 1、 日常稽查 日常稽查是以税务稽查机构为主体开展的一种税务稽查形式,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并结合纳税状况评估和涉税情报交换的办法确定检查对象,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2、 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以税务稽查机构为主体开展的一种检查形式,是以行业纳税情况为重点进行的检查。税务机关根据各行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筛选重点行业确定为检查对象,实施税务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3、 专案稽查 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根据税务举报线索或上级交办、转办的工作任务确定检查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税务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 4、 反避税调查 反避税调查是税务机关运用税务检查权对有避税行为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它包括反避税调查 对象、实施反避税调查、对避税行为的调查、反避税案件资料的整理和对税收征管的反馈等工作内容。 5、 税务稽查文书 税务稽查文书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为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确保其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所使用的各类行政文书的总称。 6、 税务稽查文书送达 税务稽查文书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文书交给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行政行为。 7、 计算机筛选 计算机筛选是指利用现有的内外部数据资料,依据科学的选案标准,通过对各种数据的加工处理,从而产生待检查对象的过程。 8、 退户 退户是指税务检查部门在被查对象未被立案情况下,因某些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操作。 9、 撤案 撤案是指税务检查部门在已对被查对象立案情况下,因某些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操作。 10、询问 询问是税务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见证人或其它知情人调查了解被查对象涉税情况的主要基础工作。 11、实地查帐 实地查帐是税务检查人员在被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12、调帐检查 调帐检查是指税务检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被查对象的帐薄、记帐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方式。 13、帐外调查 帐外调查是指税务检查部门在对被查对象检查时,为核实某些情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其他知情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的调查活动。 14、专项情报交换 专项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并依据税收协定请求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 15、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16、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所扣押的商品、货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7、变卖 变卖是指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扣押的商品、货物进行收购的买卖方式。 18、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机构与它的分支机构、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 19、转让定价 专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按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 让。 C1.5.2 法规制度(索引) 1、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 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 3、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4、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5、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 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8、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C1.5.3 表证单书(索引) 1、税务检查项目书(C1001) 2、待查纳税人清册(C1002) 3、税案线索登记表(C1003) 4、案源登记台帐(C1004) 5、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C1005) 6、税务稽查实施登记台帐(C1006) 7、税务检查通知书(C1007) 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C1008) 9、税务检查退户审批表(C1009) 10、立案审批表(C1010) 11、税务检查撤案审批表(C1011) 12、接受纳税检查须知(C1012) 13、税务检查专用证明(C1013) 14、询问通知书(C1014) 15、询问(调查)笔录(C1015) 16、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C1016) 17、调取帐簿资料清单(C1017) 18、介绍信(C1018) 19、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C1019) 20、提取证据专用收据(C1020) 21、申请跨权限调查审批表(C1021) 22、协查函(C1022) 23、税务检查工作底稿(C1023) 24、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C1024) 25、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C1025) 26、发票换票证(C1026) 27、税务检查调取空白发票专用收据(C1027) 28、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C1028) 29、税务检查报告(C1029) 30、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帐(C1030) 31、审理报告(C1031) 32、税务案件审理讨论记录(C1032) 3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C1033) 3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C1034) 35、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C1035) 36、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C1036) 3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C1037) 38、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C1038) 39、税务检查结论(C1039) 40、税务处理决定书(C1040) 41、税务案件退审意见书(C1041) 42、重新安排检查建议书(C1042) 43、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C1043) 44、案卷目录(C1044) 45、案卷封面(C1045) 46、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台帐(C1046) 47、执行报告(C1047) 48、举报事件台帐(C1048) 49、受理举报登记表(C1049) 50、举报事件阅批表(C1050) 51、不受理案件通知书(C1051) 52、转办单(C1052) 53、交办单(C1053) 54、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C1054) 55、催办函(C1055) 56、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C1056) 57、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C1057) 58、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C1058) 59、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受理情况统计表(C1059) 60、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执行情况统计表(C1060) 61、举报奖励基金发放情况统计表(C1061) 62、稽查档案销毁清册(C1062) 63、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C1063) 64、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季报)(C1064) 65、税务稽查机构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C1065) 66、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C1066) 67、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C1067) 68、税务稽查案件入库情况统计表(C1068) 69、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C1069) 70、税务检查证发放(注销)登记表(C1070) 71、税务检查证申办表(C1071) 72、税务检查证年审表(C1072) 73、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C1073) 74、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C1074) 75、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C1075) 76、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C1076) 77、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C1077) 78、冻结存款通知书(C1078) 79、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C1079) 80、查封(扣押)证(C1080) 81、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C1081) 82、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C1082) 83、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C1083) 84、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C1084) 85、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C1085) 86、扣缴税款通知书(C1086) 87、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申请审批表(C1087) 88、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C1088) 89、拍(变)卖收入及相关费用统计表(C1089) 90、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结果通知书(CI090) 91、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C1091) 92、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1092) 93、阻止出境通知书(1093) 94、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1094) 95、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1095) 96、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申报表(C1096) 97、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C1097) 98、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依据(C1098) 9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C1099) 10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B类(C1100) 101、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C1101) 102、产品(商品)销售去向统计表(C1102) 103、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C1103) 104、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C1104) 105、提供劳务费情况统计表(C1105) 106、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C1106) 107、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C1107) 108、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C1108) 109、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报表(C1109) 110、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适用于跨省业务往来事项调查)(C1110) 11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适用于跨省价格信息调查)(C1111) 112、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C1112) 11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C1113) 114、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C1114) 115、转让定价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呈批表(C1115) 116、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C1116) 117、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C1117) 118、调整后利润表(C1118) 119、税款入库情况表(C1119) 第五章 稽查文书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规范税务稽查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以《湖南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文书》为蓝本,特制定本稽查文书规范,待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系列文书的统一规定下发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文书规范统一的文书共51种,分为检查文书(01)、处理文书(02)、执行文书(03)、其它文书(04)四大类: (一)检查文书 1、0101 税务稽查评估意见书 2、0102 税务稽查查前事项告知通知书 3、0103 税务稽查通知书 4、0104 税务询问通知书 5、0105 询问(调查)笔录 6、0106 税务检查协查函 7、0107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8、0108 责成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9、0109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10、0110 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11、0111 税务机关检查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12、0112 税务稽查见面材料 13、0113 立案审批表 14、0114 税务稽查报告 15、0115 税务稽查延期申请书 (二) 处理文书 1、0201 稽查约谈通知书 2、0202 稽查约谈记录 3、0203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4、0204 税务案件审理报告 5、0205 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 6、0206 税务稽查结论 7、0207 税务处理决定书 8、0208 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9、0209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10、0210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1、0211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笔录 12、0212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13、021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 14、0214 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书 (三)执行文书 1、0301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0302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3、0303 纳税人财产担保书 4、0304 担保人纳税担保书 5、0305 冻结银行存款决定通知书 6、0306 税收保全扣押决定书 7、0307 税收保全查封决定书 8、0308 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9、0309 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10、0310 解除扣押(查封)通知书 11、0311 解除冻结银行存款决定通知书 12、0312 扣缴税款通知书 13、0313 税收强制扣押决定书 14、0314 税收强制执行查封决定书 15、0315 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6、0316 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17、0317 阻止出境通知书 18、0318 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 19、0319 财政、审计查处税款缴库反馈卡 20、0320 税务代位(撤销)权申请书 21、0321 税务案件执行报告 (四)其它文书 1、0401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0402 公务移送(交办)单 3、0403 税务稽查人员执法信息回访卡 4、0404 税务检查建议(范本) 稽查综合选案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稽查选案工作的监督~保证选案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合理~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浙江省地税局浙地税发〔2001〕15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稽查综合选案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市局成立稽查综合选案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地税副局长任主任~稽查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税政处、征管处、法规处、计财处、监察处、规费处、稽查局、 征管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稽查综合选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案办,~办公室设在征管处。 第三条 选案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1(选案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根据上级机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年度税务稽查综合选案的总体思路~分阶段组织实施,二是讨论确定季度的稽查综合选案工作计划,三是协调与选案相关的工作。 2(选案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是负责选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处,室,、稽查局、征管局对稽查选案计划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草拟稽查选案对象~提请选案委员会讨论,二是将选案委员会批准选定的稽查对象移送稽查局实施稽查,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向选案委员会汇报选案及落实工作情况,四是了解选定的稽查对象查处情况。 第三章 稽查选案的案源采集原则 第四条 综合选案的案源主要指为日常稽查提供的税务案件来源。在税务稽查案源的采集中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选案不重复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同一纳税对象在同一年度内 ~只能选案一次~但如经稽查后又发现有其它新的重大偷税嫌疑或发现原稽查中尚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连续一个季度出现纳税异常情况的~可以增加选案次数。 2(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一些特殊急办案件由选案办根据特事特办和急事急办的原则在报经选案委员会领导批准后,从速移交稽查局办理。 3(提高选案质量的原则。为提高选案质量~选案办应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选案手段~通过纵向综合分析与横向的逻辑勾稽关系的审核~采用科学合理排查方法来拟定稽查对象。 第四章 稽查综合选案的案源采集与确定的程序 第五条 专项稽查的案源。是指由本级地税机关确定的专项检查任务和范围。 第六条 日常稽查案源。是指选案办遵照选案委员会的选案工作要求和日常稽查选案范围与标准~根据计算机选案程序提出的具体名单和各职能处,室,、稽查局、征管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具体名单。 日常稽查对象的选案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二)财务指标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且书面催缴仍不申报纳税的,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经书面催办无效的, (五)连续两年未纳入检查名单的, (六)其它有涉税嫌疑需列入日常稽查的。 第七条 计算机选案软件使用省地税局提供的TF2000稽查选案软件。 第八条 选案办按下列程序拟定稽查对象。一是日常稽查对象的选定~由稽查局、征管局根据日常征管和稽查中掌握的情况~依照第六条日常稽查对象的选案范围和标准选定稽查对象候选人~在月末前10日内填写《实施税务稽查建议书》送交选案办。然后由选案办根据选案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和稽查选案工作计划以及稽查局、征管局提供的情况~在力争做到客观、 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采用计算机和人工选案相结合的办法~拟定稽查对象名单~报选案委员会批准后移送稽查局实施稽查,二是专项稽查案件~由选案办根据本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和选案委员会的工作要求以及征管局、稽查局或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案件~经汇总后报选案委员会批准后移送稽查部门,三是特殊需要立即稽查的案件由征管局、稽查局以及有关处室提出并填写《实施税务稽查建议书》~经选案办审核并报经选案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安排临时稽查任务,四是市本级稽查的对象由市属各区地税局上报选案办~经选案办审定后报选案委员会批准转稽查局实施稽查。 第九条 选案工作一般每月进行一次~由选案办每月对案源进行汇总后~并提出拟定的稽查对象名单~在月末前报选案委员会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月度内增加选案次数的可根据稽查选案工作安排~经选案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可在月度内增加选案次数。 第十条 稽查对象由选案办报经选案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批准~根据不同的案源分类移送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稽查对象一经选案委员会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由稽查局书面提出需要调整的具体理由~并经选案办审核后报选案委员会领导批准~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章 稽查综合选案的落实 第十一条 选案办和稽查局应各自分类建立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办理的台帐~做好登记工作。稽查局接到具体稽查名单后~及时实施稽查~并按规定时间完成稽查任务。确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稽查任务的~在月度终了前5日向选案委员会书面提出~经选案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列入下期稽查计划。 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将稽查案件的查结情况及需征管部门改进的 工作意见 作风大改进工作意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改进考核工作意见建议 或建议定期反馈给选案委员会。选案委员会及时将稽查局反馈的信息汇总分析~并将整理后的信息反馈到各有关处室、稽查局、征管局~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地方税务局选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 月1 日起试行。 海安县地税局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收稽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计划性~规范税收稽查选案工作的内容和程序~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地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局成立稽查选案委员会,简称选委会,~负责确定稽查部门每月具体检查对象。县局选案委员会由县局领导、征管科、监察室、税政,法规,科、稽查局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选案办,~负责日常选案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征管科~具体工作由征管科人员兼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选案~是指县局选案办根据税收稽查计划的要求~通过计算机选案结合人工方法~研究确定本期具体被查对象建议名单~结合各税务分局及县局各业务科室的建议意见~报经稽查选案委员会集体商定后交由稽查部门进行检查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县局稽查选案委员会及选案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选案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统筹把握年度税务稽查的总体思路~确定全年及每一时期的检查方向,研究确定每季,月,度的稽查工作任务,协调与选案有关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选案办的工作汇报~讨论确定专项稽查计划。 选案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选案委员会确定的工作计划分解拟定每月的选案方式方法,负责收集各部门报送的稽查备选户名单并提出相关稽查工作建议~提交选案委员会委员审议,根据选案委员会主任的核签意见~做好每月稽查工作任务转办台帐~并交由稽查部门执行,了解每月稽查任务的完成进度情况~适时提出稽查任务的调整建议。 第二章 选案原则 第五条税务稽查备选户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案相结合原则。各选案单位和选案办在选取稽查备选户和本期稽查对象时~可采取计算机选案、人工选案或两者结合的方法选取。 ,二,首选考虑原则。下列情况~应首先考虑列入本期税务稽查计划。 1、群众举报案件, 2、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涉税案件, 3、上级机关布置的专项检查, 4、有一定事实证明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5、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评为C类的纳税人。 ,三,选案不重复原则。除第2条所列情况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两个连续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务检查。 ,四,与纳税人信誉等级相结合原则。对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评为A类纳税人的~原则上在二年内不安排税务检查。 ,五,保护新办企业原则。对新办纳税人原则上两年内不安排税务检查。 第六条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简单的发票违章行为、群众举报的个体工商户非偷抗骗逃税等违法行为~由县局征管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有关税务分局调查处理。对需要进入稽查程序的案件~由有关税务分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县局选案办经选委会主任批准,列入检查对象。 第七条按月下发税收稽查任务。县局选案办在每月底前根据选案委员会主任的决定下发次月稽查计划~月中一般不作调整。由于本期检查中发现具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确需调整检查力量和时间~或县局改变检查方向认为需要调整已下发的检查计划的~经县局选委会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 稽查局认为需要调整检查计划的~应向选案办报送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选案办提出建议意见商选案委员会成员意见~报经县局选委会主任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确定的稽查对象~除群众举报案件和上级交办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急件外~不得直接进入检查程序。 第三章 选案案源 第九条专项稽查的案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和县局确定的检查范围、对象确定。 第十条专案稽查的案源~主要包括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案件、异地信函协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协办案件 第十一条 稽查案件的来源主要由稽查局、各税务分局及县局各业务科室提供建议名单~经选案办整理后提交选案委员会审议确定。下列对象列为日常稽查选案的重点案源: ,一,充分利用数据管理系统平台~通过税种比对、税源比对、行业指标分析、综合治税信息分析等将计算机选案和人工选案相结合~产生选案对象。稽查局、县局相关科室、县局选案委员会要将系统中产生的信息结合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纳税户异常情况通过比对分析进行选案。 ,二,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纳税总额等相关指标度建立稽查选案信息库~作为稽查局日常选案的基本依据,并按年调整补充。 ,三,征管分局通过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款清算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线索进行比对分析~发现纳税人有偷逃税嫌疑的~按照县局有关文件报选案委员会列为选案对象。 ,四,加强对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的管理。凡举报的内容、线索通过分析或初查基本清楚的举报、多次重复举报的案件应列为稽查选案对象。 ,五,注重对稽查中涉及到的关联企业 “案中案” 的分析~检查人员发现 利用“一套班子、几块牌子”~“一个集团、多个经营实体”~“一个法人~众多分支机构~多地注册”等转移收入、隐瞒收益的纳税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选案部门作为稽查选案的重点。 ,六,强化与国税、公安、财政、审计、检察等单位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相对稳定的信息交换机制~同时加强与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沟通~了解相关涉税信息~分析和掌握各种偷、逃线索~拓展税收稽查案源。 ,七,上级机关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的其他涉税案件。 ,八,其他认为需要列入稽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章 选案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各分局、稽查局、各科室于年初上报建议稽查名单~结合数据分析~建立稽查案源库~每月稽查名单正常从案源库中产生。 各部门推选的稽查选案对象应填写具体的情况说明~包括选案的理由和掌握、了解的线索~作为选案办确定选案对象的依据。 对列入当年稽查案源库的纳税人~各分局不再进行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 第十三条县局选案办接到各部门报送的备选户名单后~根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和具体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拟定下月稽查对象户数及建议名单~提交选案委员会各成员审查。 第十四条选案委员会各成员在接到选案办提交的建议户数及名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注意见。对建议户数及名单认为需要调整的~应注明理由,规定期限内未签注意见的~视为认同选案办建议意见。 选案委员会各成员对选案办的建议意见持有不同意见的~由选案办提请选委会主任确定或根据选委会主任的意见组织集体研定。 第十五条由县局选委会主任签发检查户名单~县局选案办依据选委会主任的签发意见下发稽查任务。 第五章 选案落实 第十六条选案办和稽查局应按选案委员会确定的稽查对象分别建立相应台帐~并做好相互间的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 稽查局应及时分解落实每月的稽查任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查结案~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在信息系统维护。 对列为稽查选案名单中的纳税人~稽查局立案后认为需撤案的~应说明原因~及时报县局选案办审批。 第十八条县局选案办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稽查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并根据县局局长室的意见加强督查督办。 第十九条稽查局应将稽查案件的查结情况及对管理分局和县局职能科室的工作建议在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书面报送县局选案办。 选案办及时将稽查局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及征管建议向各征管分局反馈~征管分局对稽查查处情况有异议的可提出相关理由上报选案办~将其列入年度稽查复查范围。 县局选案办应及时将稽查局提供的查结资料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上报分管局长、选委会主任~作为安排下季度稽查任务和对稽查局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稽查预警的实施 第二十条稽查局每年在案源库确定后对进入案源库的纳税人进行预警通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收到预警通知后进行自查~填写的自查表一式两份~经稽查局检查人员签收后~一份交稽查局综合股~另一份由纳税人自行到相关征管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如无需补缴税款的~则由稽查局定期转送相关征管分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安县地方税务局选案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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