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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安康两全保险 创业计划交银康联安康两全保险 创业计划 交银康联安康两全保险条款(2010 年 7 月)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撤销本合同,请您仔细阅读犹豫期条款........................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 障............................................2.3 您有退保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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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安康两全保险 创业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交银康联安康两全保险条款(2010 年 7 月)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撤销本合同,请您仔细阅读犹豫期条款........................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 障............................................2.3 您有退保的权 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 故,本公司仅给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由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则不受上 述180日限制.................................................................2.3 有些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 务..........................................................8.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现金价值权益 10.2 保险合同周年日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2 合同生效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0.4 周岁 1.3 投保年龄 6.1 效力中止 10.5 毒品 1.4 犹豫期 6.2 效力恢复 10.6 酒后驾驶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7(合同解除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2.1 保险金额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驾驶 2.2 保险期间 风险 10.8 无有效行驶证 2.3 保险责任 8(如实告知 10.9 机动车 2.4 责任免除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0 法定身份证明3(保险金的申请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10.11 利息 3.1 受益人 限制 3.2 保险事故通知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3 保险金申请 9.1 年龄性别错误 3.4 保险金给付 9.2 未还款项 3.5 失踪处理 9.3 合同内容变更 3.6 诉讼时效 9.4 联系方式变更4. 保险费的交纳 9.5 争议处理 4.1 保险费的交纳 10(释义 4.2 宽限期 10.1 保单年度 电话渠道销售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安康两全保险条款(2010 年 7 月) “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立的“交银康联安康两全保险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及合同 生效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承 担保险责任的起期追溯至合同生效日。保单年度、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出生满 18 周岁至 50 周岁。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如果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 故,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并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止。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内非因 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于累 积已交保险费(无息),包括本合同的保险费和附加在本合同上的《交银康联 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内因意 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后 身故,本合同自身故之日起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 保险金额; 电话渠道销售 (2) 累积已交保险费 , (无息) 包括本合同的保险费和附加在本合同上的《交 银康联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 24 时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累积已交保险费(无息),包括本合同的保险费和附加在 本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电话渠道销售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请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法定身份证明; (4)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 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对未及时给付的保 险金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 息,自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第 11 日起,至保险金付清时止。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电话渠道销售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交纳保险费,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清偿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合同 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竟居腥ń獬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及风险 (1)保险合同; (2)您的 法定身份证明; (3)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实告知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电话渠道销售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的限制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 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9.2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5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 电话渠道销售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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