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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下列土地,由用地单位按如下标准支付土 地补偿费: 一、征用鱼塘、藕地、苇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 六倍计算; 二、征用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木材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 )的四至五倍计算;征用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按照林木生长状况,以 每亩二百元至四百元计算;征用人工幼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 四倍计算;征用果园地,按盛果期年产量价值的六倍计算;征用苗圃地, 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计算; 三、征用宅基地...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地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下列土地,由用地单位按如下标准支付土 地补偿费: 一、征用鱼塘、藕地、苇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 六倍计算; 二、征用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木材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 )的四至五倍计算;征用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按照林木生长状况,以 每亩二百元至四百元计算;征用人工幼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 四倍计算;征用果园地,按盛果期年产量价值的六倍计算;征用苗圃地, 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计算; 三、征用宅基地、空闲地、轮荒地和荒山、荒地,按征地前三年全村 耕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四、征用牧场、草原,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载畜量价值的五倍 计算;征用人工牧草地另加建设时的投资费用。 批准使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用地单位按邻近耕地年产值 的四倍向县级财政缴纳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 助费: 一、征用人均耕地一亩以上村、镇的耕地,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征用人均耕地一亩以下村、镇的耕地,从一亩算 起,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每亩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二、征用鱼塘、藕地、苇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 倍计算; 三、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四、征用牧场、草原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年载畜量价值的二倍计算 ; 五、征用宅基地、空闲地以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补 助费。 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和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个别特殊情况,按前款规定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 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用地单位协商,妥善解决。 第二十八条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由建设单位按当季产量的价值支 付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建设单位补偿。补偿 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规定批准、擅自建造的房屋,征用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的附 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统一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用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商品菜地(含鱼塘),用地单位应按以下 标准向县级财政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征用太原市郊区的商品菜地,每亩一万元; 二、征用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每亩七千元; 三、征用上述以外其余各市、县的商品菜地,每亩五千元。 用地单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不再缴纳耕地垦复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存入农业银行, 由县级人民政府用于新菜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省辖市所属区、县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用于其他区、县新菜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按下列途径协商安置: 一、改良土壤,兴修水利,合理开荒,改善耕作条件,发展农、林、 牧业生产; 二、举办乡镇企业,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副业、商业、服务 业; 三、用地单位有招工指标的,应招收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单位 的人员,并相应核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也可以由劳动部门 介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 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国家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应向省财政一次缴纳转户农民的粮食差价、副 食补助费,作为预算外收入,专款专用。 转户农民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 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单位,原有的集体 所有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 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 第三十五条 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 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临时用地,随建设项目征地同时报批。使 用期间,由建设单位按该耕地被占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向被占地单位 支付土地补偿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要及 时归还,并负责恢复耕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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