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渝建发[200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渝建发[2006]256号)。重庆市建
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区县(自治县)加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全面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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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以下简称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受理和审批,报市建委制证。
第三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受理、审批以及发证职责由市建委委托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行使。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涉及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办理。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由市建委加盖公章,并统一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分批发给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每一批发给五个空白资质证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每批证书发放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发放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区建委发放资质证书的文件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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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报市建委建管处备案。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有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不予发放下一批新证;无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发放下一批新证。
第四条 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设一年的暂定期。期限届满前,企业应依法向市建委提出转正申请,由市建委进行审批。
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原则上不增项,特殊情况增项不能超过一项。
第五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企业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再按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对照标准条件准备资质申请材料,然后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同步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网上申报。
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直接到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请。
第六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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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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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 除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区县(自治县)建委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企业申请后,应认真审验企业报送的资料原件,同时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署审批意见,完成网上签批。
(二)对于不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原因。
(三)对于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建委将审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签章完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一并报送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请增项资质的,各区县(自治县)上报资料时,应附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区县(自治县)建委应随时受理企业的申请,市建委随时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报件。区县(自治县)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资料。
(五)对于新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后,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由市建委分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征求意见。
(六)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和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由市建委负责审批。
第八条 市建委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建委的审查意见和附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完成审批工作。
(一)市建委负责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报送的审批材料,并按照有关程序由相关部门汇总备案,并制证。
(二)资质证书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建委凭介绍信领取。区县(自治县)可委托政务办理中心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资质证书。
区县(自治县)建委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要求审批资质的,市建委将不予受理制证。
第九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同意的,正式印发文件并在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同时完成网上信息处理,然后转入制证程序。
第十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工作人员按照制证程序,利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证书打印,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制作完毕后,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证书,或视情况送达上门。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建立健全有关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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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并加强与市建委的沟通,确保协调运转。
市建委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日常监管,对违法审查、审批的,收回其审查、审批权。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