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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的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的研究 , |户 。? ―pl 瘪 , 劣皇未 乞 和 一 硕士学位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研究 researchon Shareholder Right Sleeping ofLimited LiabilityCompany 作者:林洁 I 导师:朱本欣 产 北京交通大学 2c111年7月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北京交通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特 授权北京交通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的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的研究 , |户 。? ―pl 瘪 , 劣皇未 乞 和 一 硕士学位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研究 researchon Shareholder Right Sleeping ofLimited LiabilityCompany 作者:林洁 I 导师:朱本欣 产 北京交通大学 2c111年7月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北京交通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特 授权北京交通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 提供阅览服务,并采用影印、缩印或j:-1捕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事术湾 导师虢辱萨孩 ? 签字同期: 沙,1年 月墨同 。 签字同期:一Z,D 7f年7月‖同 中图分类号: 学校代码: UDC: 密级; 北京交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研究 researchon Shareholder Right Sleeping of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作者姓名:林洁 学 号: 09122318 导师姓名:朱本欣 职 称:副 教授 学位类别:法学硕士 学位级别:硕士 学科专业:经济法学 研究方向:企业公司法 北京交通大学 2011年7月 致谢 ’-。 本论文是在朱本欣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朱本欣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 科学的工作方法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和影响。在此衷心感谢两年来朱本欣老师对我 的关心和指导。 也感谢曾给我任课及在我论文开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中期答辩时给予宝贵意见的毕颖老师、 栾志红老师、郑翔老师、张保华老师、张长青老师、张瑞萍老师、吴文嫔老师、 孙向齐老师、王霞老师、徐宗立老师等,感谢各位老师对我在学术上的启迪与教 育。 在撰写论文期间,王祯、魏霞、范玮玮、才华等同学对我论文的研究工作给 予了热情帮助,在此向她们表达我的感激之情。 另外也感谢我的家人,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使我能够在学校专心完成我的学业。 中文摘要 摘要:隐名股东是自公司制度在我图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的社会现象。当 自订, 关于隐名股东的纠纷逐渐增多,但是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 权利保护等方面依然存在分歧。 本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及保护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及实证研 究。本文在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十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两 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认为最高院对隐名股东具备股东资格及享有股东权利持肯 定态度,但没有规定隐名股东投资的具体法律适用,没有规定隐名股东权利具体 行使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以法学理论 为基础,结合两部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隐名股东投资问题,分别基于问接代理 关系、信托关系及隐名合伙关系对隐名股东的权利进行分析,得出在现有法律框 架下,基于问接代理关系而产尘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利体系最为完备的结 论,建议隐名股东以此种形式进行投资。并且,本文对我国在隐名股东权利及其 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刃i望对我国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股东权 分类号: 』E立銮迪厶望:亟?:!i!!i立造塞 ?旦曼18?,! ABSTRACT shareholderswith inChina(So Sleeping appearedcorporatesystem far,the - betweenthe shareholdersincrease the complicationssleeping academic and isstill aboutthe communityjudicialpractice,theredisagreement and of shareholders(Inthis qualificationrightsprotection article, the sleeping problem ofthe shareholderand isstudiedfromthetheoretical sleeping rightsprotection analysis and research( empirical Basedon thetwo Court analyzingjudicialinterpretations: SupremePeople’S ontheTrialofanumberof with investmentissuesunder enterprises foreign dispute Courtonthe icationof cases and Supreme People’S appl Company ProvisionsonSeveral Courtholda Issues three ,SupremePeople’S positive attitudethat shareholdersshouldhavetheshareholder’S and sleeping qualifications Courtdoesn’t laws ofinvestmentand rights(But,SupremePeople’S provideapplicable exerciseof shareholders( rights sleeping Fromthe above,themethodsofhistorical research,and research,comparison are researchused(Fromtheindirection hiddenname empirical agencyrelationship, the thetrust of shareholdersare partnership,andrelationship,therightssleeping analyzed( In indirection isbetter conclusion,theagency thantheothers(Itisadvised relationship to shareholders(At valuable isadvisedtothe law sleeping last,the suggestion enacting aboutthe and of the shareholders( rightsprotectionssleeping KEYWORDS:Limited shareholder’S shareholder:The liabilitycompany-Sleeping of ofshareholder shareholder;The qualification rights CI(ASSN0: V 目录 中文摘 要„„„„„„„„„„„„„„„„„„„„„„„„„„„„„„iii ABSTRACT„„„„„„„„„„„„„„„„„„„„„„„„„„„„„„„„„„„„„„„iv l 弓I言‘„„„„„„„„„„„„„„„„„„(。„„„„„„„„„„„„„„„„„„„„„„l 2 隐名股东成因及合法性分 析„„„„„„„„„„„„„„„„„„„„„(3 2(1隐名股东的成因溯 源„„„„„„„„„„„„„„„„„„„„„„„„(4 2(2隐名股东合法性分 析„„„„„„„„„„„„„„„„„„„„„„„„(6 2(2(1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6 2(2(2从现行立法的角度分析„„„„„„„„„„„„„„„„„„„„(7 3 隐名股东及隐名股东权利概 晓„„„„„„„„„„„„„„„„„„„„(9 3(1隐名股东内涵分 析„„„„„„„„„„„„„„„„„„„„„„„„„„(9 3(1(1隐名股东的概念„„„„„„„„„„„„„„„„„„„„„„„„„(9 3(1(2隐名股东的基本特 征„„„„„„„„„„„„„„„„„„„„„lO 3(2隐名股东权利内容„„„„„„„„一„„„„„„„„„„„„„„„„„ll 3(2(1隐名股东权利内容理论分析„„„„„„„„„„„„„„„„„„„12 3(2(2隐名股东权利内容实证分析„„„„„„„„„„„„„„„„„„(13 4 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模 式„„„„„„„„„„„„„„„„„„„„„„„。15 4(1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模式的类型分析„„„„„„„„„„„„„„„„15 4(1(1学界理论的不同见解„„„„„„„„„„„„„„„„„„„„„„„15 4(1(2对上述观点的评说„„„„„„„„„„„„„„„„„„„„„„„17 4(2我国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及分析„„„„„„„„„„„„„17 4(2(1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论分析„„„„„„„„„„„„„„17 4(2(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实证分析„„„„„„„„„„„18 5 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隐名股东权利之受限分析与特别保护„„„„„„„„24 5(1基于问接代理关系而产生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分析„„„„„„„„„„„25 5(1。l与隐名股东相关的间接代理制度及在我国的应用„„„„„„„„„((25 5(1(2隐名股东权利之受限分析与特别保护„„„„„„„„„„„„„„((27 5(2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分析„„„„„„„„„„„„„32 5(2(1与隐名股东相关的信托制度及在我囡的应用„„„„„„„„„„„„„((32 5(2(2隐名股东权利之受限分析与特别保护„„„„„„„„„„„„„„(33 5(3基于隐名合伙而产生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分析„„„„„„„„„„„„„„((37 5(3(1与隐名股东相关的隐名合伙制度及在我国的应用„„„„„„„„„„((37 5(3(2隐名合伙所产生的隐名股东权利保护建议„„„„„„„„„„„„(39 6 结 仑„„„„„„„„„„„„„„„„„„((:(工(:„„„„„„„„„„ „„„„„„„„„„41 参考文献„„„„„„„„„„„„„„ j„„„„„„„„„„„„„„„„(44 作者简 历„„„„„„„„„„„„„„„„„„„„„„„„„„„„„„(47 独创性声 明„„„„„„„„„„„„„„„„„„„„„„„„„„„„„„48 学位论文数据 集„„„„„„„„„„„:„„„„„„„„„„„„„„„„(49 I引言 隐名投资与合伙形式在中世纪意大利港口实行的康美达契约中完美结合形成 隐名合伙制度,一般被认为是隐名投资形成的源头。其最早在《汉漠拉比法典》 中以成文法的形式被体现。该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 则以后否认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分摊。但隐名投资这一投资形式被确立为法律 制度则形成于19世纪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地区。随着历史的进步,时代的变迁, 隐名投资也不断与时俱进,在公司制度得以确立并发展壮大之后,隐名股东也悄 然出现。各国立法纷纷对此建章立制,加以规定。我国是否也应当立法对隐名股 东的地位加以明确?反对的声音曾一度高过赞成的声音。大多反对的声音提出, 明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会为规避法律而产生的隐名股东提供一片生长的沃土。 而赞成的声音则认为确立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对于拓宽投资渠道,确立良好的经 济秩序十分有必要,正如江平先生在其著作《我所能做的是呐喊》中所提出的: “对于经济投资和日常生活而言,安定的秩序的确非常重要,否则不可能形成安 居乐业的氛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中,对于隐名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显名以股东身份登 记于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文件中的规定,表明最高院对隐名股东具备股东资格及 享有股东权利持肯定态度。 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股权流动性较强,股东资格以持有或者被记载 于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般不存在隐名股东问题。2由于很多有限责任公 司在实践中设立、管理均有欠规范,所以,隐名股东大量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 隐名股东纠纷亦多集中于有限责任公司。有学者称:“隐名股东这一法律问题,如 果一直只停留在学者意见或者是法官、律师个人见解的层面上,再多的学术讨论 和法官判例都不能真正对这一法律问题做出最公平的指导。只有法律制度本身的 不断完善和创设(不论是公司法也好,还是信托法,抑或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度,才能最终实现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3本文对于这一观点持相同态度,但 、是,前述最高人民法院两部司法解释对隐名股东地位以何种法律制度来规范并未 1江平l‘我所能做的是呐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0页( 2奚晓明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 三 、清算纪要理解与适应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年版,第378页( 3赵磊:‘隐名股东的股权信托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有定论。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法律地位问题的思考, 以间接代理、信托及隐名合伙法律制度而产生的隐名股东权利的分析判断,进而 得出我国现有立法应当以代理制度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地位及权利,并 对现实中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作初步探讨。 由于水平所限,本文仅从宏观角度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股东权 利及权 利实现加以分析和讨论,并没有从微观角度分析和讨论权能内容。谨望此文在立 法层面能够对确立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法律制度有所帮助,在现实生活层面能 够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投资行为起到指引的作用。 2 2隐名股东成因及合法性分析 ’?? 尽管关于隐名股东4权利受限及隐名投资风险较大的报道常常见诸各大媒体, 比如成都天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最终以四川I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知情权而落下帷幕5、义如2006年11月ll 同检察同报中以《“隐名股东”规避,f?了投资风险》为题撰写隐名股东的投资风 险分析6,再如2010年5月4同汕头特l爱晚报以《隐名股东权益难得到保护》为 题论述隐名股东维权之难7,如此种种,不胜枚举。并且仍有观点认为隐名股东制 度根本就不应存在:“对建立市场经济下公司应为高度自治的市场主体,现代公司 制度下不应该存在所谓隐名股东,在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簿上登记的股东就是公 司股东,反之则不是,其他人可以通过与股东之I'aJ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信托关系叫接参与公 司运营或享受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其性质与通过离岸公司投资或各种 委托 理财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出现纠纷时可根扼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法律关系,或委 托,或信托,分别作出处理。在现有公司登记制度之外另外创设所谓隐名股东制 度不仅使问题复杂化,而且对于我们建立现代公司管治制度有害而无益。”8即使 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贵祥法官、高晓力法官撰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解读》中,也特别说明如下:“《规 定》第14条至第20条针对隐名投资作出的相关规定的意图并非是鼓励隐名投资, 而是针对现实中客观存在的隐名投资现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竭力寻求对当事人民 事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但隐名投资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较之于具名投资,司法 保护显然有失周全,因此,投资者对此要有充分的考量,以选择具名投资,进行 规范运作为宜。”y ‘《最高人民法院关十适用 中乍人民共和困公??d泣 若-I二问题的规定 三 》中脱定的实勤i„资人及 名义股东足比较精确的法律表达(但足由十隐名股东‘j娃名股东之称I卅较为约定俗JJ兑,n:2011年3CJ刚刚 小版的《最舟人民法院关十公-d法斛释 三 、清算纪爱埋觚。n善JM》一书中实轴i„资人及名义股东锬称为 隐名股东Ij lI!名股东。奉义办将实期、„资人称为隐名股东,但是仍保留J’名义股东的称嚼( 5普泫|匐9 2009年8 门24发布。2011年l门6II访问。 I,0001 10469127s(shiml(2011年I门6||i方问( 6http:,,news(Sina(COfll(cnlo,2006一ll―l 10??05,04,content97302(htm,20 II 7http:,,(dahuawang(com,stwb,6>html,20 11年I八6l方问。 2010年lI23 o《自‘限责任公州“隐名股东”问题探i'D JJ II发布 http:,,ww 1年1月 6 l|访问。 9刘兜 t、I矗晓力:《圾I西人民法院关十审删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蕾十问题的脱定 一 肼读》(载十 1jI。 ‘法律适用》2010年第lO朋(筘28-29 『F如举世闻名的现代经济学之父弧当??斯密曾经断者‘:“个人是自己利益的 最佳维护者”, 但是又好像“被一只无形的手牵着去实现一种他根本无意要 实现的目的,„„他们促进社会的利益,’其效果往往比他们真『F想要实现的 还要好。”隐名投资之个人作为自己利益的最佳维护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 进行隐名投资,其终极目的无非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隐名投资这一历 史事 实在其不断的发展演化的过程中,又必然“被一只无形的手牵着去实现一种他根 本无意要实现的目的”,也就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之目的。从这个角度出发,隐 名股东存在有其必然性及合理性。对于已经现实、客观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 隐名投资现象及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法律理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只有这样, 彳。能顺应历史及经济的发展。广不投资渠道,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 2(1隐名股东的成因溯源 法律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说应当是为了满足人类社会相互交往的规则而确 立,《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一零??列传第二十二魏徵》有云:“以铜为鉴, 可于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所以,隐名股东制度将 在我国何去何从,本文认为这不能不以追溯的方式从隐名投资源头谈起。 隐名投资与合伙形式在中世纪意大利港口实行的康美达契约中完美结合形成 隐名合伙制度,这一制度一般被认为是隐名投资形成的源头。。o 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第二部世俗法律的形成 之第十一章商法中对康美达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康美达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 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在北意大利等地,康美达很快就发展成为一种单一经营的 合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在ll世纪晚期,在英格兰和欧洲的其他地方,康美达逐渐获得使用。 在这种商业运作模式中,出资的人并不参与海上运输而只是在其出资的限度内承 担一种有限责任并按照一定比例分担亏损,分得利益。这种商业运作模式逐步发 展成熟,成为了对权利、义务及责任有了比较明确规定的隐名合伙。洛佩斯指出, “不从事航行的合伙人不一定是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他可能是一个年迈的商人, 虽然他不再出海航行,但他仍然积极的从事经营,有时还承担销售其合伙人运回 的货物的任务。”另外,一方面,一个康荚达的从事航行的合伙人经常又是另一个 互惠的康美达的不从事航行的出资人,因此,两种类型的合伙人并小是出资 方和 航行方、或者剥削者与被剥削者这样两个敌对的刚体。12【Ij 纪的康美达作为一种 m 炎 喻罗德J(们尔蹙并(铡IJ方等i千: 泫伴’j节命――p町方注律传统的形成》。中困人不科伞书 版利:1993年版(第429贝( 商业合伙形式,与近代商业公司的形式极为相似。即使康美达是一种社会共同体, 合伙人也不只是代理人,因为按照iF(在产生的商法体系,一个代理人不像一个合 伙人,他无法在借贷和委托中约束一个隐名委托人 虽然他在买卖和租赁中可以 约束之 。?经过这些历史的变迁,隐名投资就这样产生了。 隐名投资的判例及法律规定早已有之。如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判决的 萨洛蒙 一案,皮革商萨洛蒙经营多年后,决定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来承购他的事业。 这个公司仅有七名股东,即萨洛蒙、其妻子及血个子女,其本人持有20001且其 余六人各持l股。其实,其他股东只是挂名股东,根本没有出过资。其他股东皆 没有出过资,萨洛蒙为符合英国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七名发起 人的规定,而借其家人名义罢了。再如,1907年英国引进了有限合伙法,有了隐 名投资人的具体规定。并且,大陆法系国家,多数都建立了隐名投资、隐名股东 制度,且对陔制度有不同规定: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隐名投资通常被作为与民事 合伙相对的商事合伙。其中法国1978年改革民法典时将隐名合伙从商事公司法中 删除,放入了民法典第三卷第九编公司中,法国的隐名合伙仅指可以不进行登记 的合伙,并没有混合责任的特征。坦我国在2007年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中也增 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的出现是对合伙制度的重大发展,这种合伙 形式目前在我国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没有对有限 合伙企业作出规定,但修订之后的《合伙企业法》分别用专章对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作了规定。b有限合伙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 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M 随着历史的进步,时代的变迁,隐名投资也不断与时俱进,在公司制度得以 确立并发展壮大之后,隐名股东悄然出现,各国立法纷纷对此建章立制,加以规 定。 伟大的英国历史学家F(、?(梅特兰曾使用生物学中成长的隐喻来描述在12世 纪和后来英国法中所发生的关于诉讼形式的变化。他写道:我们的诉讼形式不仅 仅是法律中的标题,也不是无生命的范畴:它们不是适用于既存材料的分类过程 的产物。它们是法律的制度:我仃]毫不迟疑地沈,它们是活的东西。他们各自过 着自己的生活,有着自己的奇遇,享有或长或短的茁壮、成材和盛名之年,然后 可能在孤独无友的风烛残年倒下。少数几个流产,其中一些没有子女,另一些则 ? 荧 蚧罗德J(ffl尔曼善(坝Ii方等详:《法律’j苹命――两方法律传统的彤成》,中网人不事 伞书j 版礼1993年版,第429((43I贝( ‘2陈伟:(:论隐名『I殳东》。郑州人擘2007年fI|;!Ij学位论义。 ‘3赵旭东土编:《向法学》(I矗等教育„版丰I2007年版(第130“。 ‘4赵旭东土编: 曲法学》(1矗等救禽’„II眦‘引2007年版。;;;I19Ij上。 活到高龄,能够看到他们的子女和子女的子女。他们之I(日J的生存斗争是激烈的, 只有适者彳‘生存下来。"由以上对隐名股东成因溯源的分析,我们不难看 出,隐 名投资作为诉讼形式之外的另一项法律制度,由隐名合伙这一“活到高龄”的法 律制度发展不束,已经形成了“隐名股东等子女”,作为“适者”隐名投资制度“生 存”了下来。 我国尽管并未在法律层面明确确立隐名股东这„概念,但在不久前由最高人 民法院颁御实施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下(问题的规定 一 》及《最 高人民法院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两部司法 解释中己明确实际投资人权利的形式确:立了关于隐名投资的基本念度及基本思 路。 2(2隐名股东合法性分析 2(2(1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 对于以合同关系缔造的隐名股东而言’,(隐名股东制度是民法意思自治及私法 自治的体现,隐名股东在契约中承诺自己将资金交山名义股东按法律规定或双方 约定支配和管理,并将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归自己或在自己与名义股东之间以约定 比例进行分配。这一民事契约与其他的民事契约相比并无区别,所以基于民法理 论来说,隐名股东制度完全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及私法自治的要求,现有判例也大 量反映了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认定了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毫无疑问, 隐名股东是可以依法存在的,并且,在一定条件具备之时能够依法由幕后转向台 前成为登记在册的股东。对于非以合同关系而是以法律事实缔造的隐名股东而言, 其虽不是因合同的事先安排而成为隐名股东,但是因其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公司 法》中规定的股东应当履行的出资等法定义务,行使了《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 享有的权利,而仅是没有在股东名册、-1:商登记等证权文件中体现,那么只需在 程序上完善即可。公权力不宣过多地渗透、干涉私权领域。商法就其性质而言‘, 当属私法。而公司登记行为则系行政法律行为,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明显的强制 性规定,属于公法范畴。公法以私法为根基,公法与私法问的架构应以私法为主, 不能因隐名股东形式特征的阙如就轻易否定隐名股东的身份16。 版十I:1993年版(第7贝。 。6 1j|:。 Ii义松;《私人有限公川视!f J:中的股东删论。j实“分析》(cp网愉察„版卒I2006年版(第72 6 2(2(2’从现行立法的角度分析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仅有《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部司法解释对有限 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作出了规定。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 格的规定对认定隐名股东资格给予了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在我国对股东资格的 认定要注重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证据。显然,如果教 条的使用上述规定,在‘。些案例中将会导致判决明显有失公平。目日,J(,指导我国 司法审判实践的主要是2011年日,j(后刚刚颁柿实施的两部司法解释。如前文所述, 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 第14条至第20条针对隐名投资作出的相关规定的意图并非是鼓励隐名投资,而 是针对现实中客观存在的隐名投资现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竭力寻求对当事 人民事 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但隐名投资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较之于具名投资,司法保 护显然有失周全,因此,投资者对此要有充分的考量,以选择具名投资,进行规 范运作为宜。”"并且,在本文成稿之前,关于2011年2月16开实施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的各种解释及 释义很少,但不难推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作出相关规定 的意图亦非鼓励隐名投资。且必须肯定的是,我国《公司法》并未否认隐名股东,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也已经认 可了隐名股东的合法性,所以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至少在司法层面已经认可 了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合法性。 在大陆法系发源地德国,其《商法典》第230条、第23l条第2款规定:隐 名公司是这样一个公司,即在其之下,某人为了一个盈利份额而用其转移财产所 有权的出资参与另外一个人的商业营业。根掘法定的基本模式,隐名公司由两名 成员组成,即营业股东 业务所有人、无限责任股东 和隐名者。然而,这不是 强制性的。一个商人可以和多名投资人缔结隐名公司合同。这样,就同时产 生了 多个相互独立的隐名公司。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公司,也可以是一个 遗产共同体或者财产共同体。依掘隐名参与的设计构建不同,未成年人在必要时 国家有关隐名股东的法律规范并不多见,仅在同本及韩国判例及法律中有所论及。 ‘7刘贵秤、南晓力署:《最(矗人民法院关十审埋外向投资企业纠纷粜件苍十问题的规定 一 解读》,载 十‘法律适用》2010年笫IO期,笫28(29“( 负(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隐名股东广泛存在且并不存在法律及实践中的争议,实际上, 我国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中,显名和隐名股东的情况也很常见,但是其 法律 问题并不复杂,因为根据股东名册的股东资格推定效力(显名股东 即本文所称名 义股东 具有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而其与隐名股东之I'日J的关系依据信托法处 理。饽所以,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立法州‘隐名股东合法性是给予肯定的。 9颐东11j《隐名股东法律地位 IJf宄》(中冈政浊人举2009年坝l:学位论义。 3隐名股东及隐名股东权利概说 ’?? 3(1隐名股东内涵分析 3(1(1隐名股东的概念 一般认为,隐名股东是指以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实际投资但未在工商 登记 机关登记及各类公司法律文书中予以披露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一个十分严格 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尚没有这一名词。因 大量现实中的隐名投资纠纷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以本文讨论的隐名股东仅 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又由于笔者写作本篇论文的初衷实为在现有法律缺失的情况 下对隐名股东权利内容进行研究,是为建立隐名股东及其相关制度而进行的基础 性研究,所以本文仅限于讨论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或通过合法的法律关系来调整的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投资行为。 长期以来,随着我国公司制度的建立发展,经济生活中一直存在着隐名股东 现象。近些年来,因隐名股东投资而引发的公司纠纷时有发生,但迄今为止,法 律尚未对我国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相应法律规范,仅于2010年8月16H公布实 施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及2011年2月16同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这造成学界对隐名股东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公 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一书中认为,隐名股东为实际认购出资并行使股 东权利,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股东的人,隐名股 东与显名股东 即本文所称名义股东 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代理、行纪、信托等。川 而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刘天永认为:“通常的理解是,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 股份,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确切的 说为: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而出资证明书、股东 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不显示其股东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z。隐 名股东是指实际认缴公司资本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与之相对应, 隐名股东必然伴生显名股东 又称挂名股东、名义股东、借名股东 ,即未认缴 20奚晓I删、会剑锋:《公??d诉讼的埋论’j实务Ii日题圳究》(人民法院„版朴2008年版(鹕234贝。 I|访问?? 2010年12门22 2‘北京公州律帅州http:,,(firmlawyer(net酋发(转??jI白天涯法律州t I 7858 http:,,(hicourt(80v(cn,honlep Ige,show4一content(asp?id2 9 公司资本却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人。"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 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三’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实 际出资人对公司履行了出资或认购义务并对公司行使了股东权利,又未以其名义 登记在股东名册或:J二商登记等文件巾,其即为隐名股东。另一种观点认为,隐名 股东是指其与名义股东经合l刊安排为隐名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但通过登记与股东名册、1商登记等法律文件中的名义股东柬行使。本文认为, 隐名股东是因其具有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的意思表示,且通过合法安排 向公司投资或认购股份,在公刮的实际管理过程中通过名义股东而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而因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 系等经法院认定而成立的隐名投资人,因隐名投资人不具备具有享有股东权利及 承担股东义务的意思表示而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之内。 3(1(2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丰要具有下列特征: 1 隐名股东应当具有承担其所投资或认购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义 务、行使其所投资或认购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 表示不仅可能反应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l’日J的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之中, 也可能反应在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实际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 而仅是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等文件中未登记为股东的情形中。这是隐名股 东的 隐名投资行为与借贷的区别。 2 一般而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与名义股东相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认 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显示的股东 姓名及基本信息却为名义股东。体现出了股东的实质特征与形式特征相互冲突的 局面。实践中,有的情况是名义股东亦是实际出资者,但是其所持股份中一部分 为隐名股东出资或认购,而名义股东登记在册。 3 隐名股东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其通过与名义股东基于代理关系、隐名合伙关系、信托 关系等 而形成,如此等等,形式多样,便于隐名股东自由选择。 4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义务行使具有现实性。隐名投资以投资利益最大 化为终极目的,只要隐名股东有实际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的愿望都可以 通过名义股东来实现。尽管登记在股东名册及(1:商登记法律文件中的人不是隐名 IJ笫6版。 22刘责 尊: 《隐名股东确权之诉》。蛾人民法院撒2009年ll门26 jlfI。 2’虞政、I‘:‘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蛾‘法律适用》2003年价8 lO 股东,但是,这并不影响现实中隐名股东对选择管理者、获得投资收益等股东权 利的行使,也不妨碍其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公司法》33条第3 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2隐名股东权利内容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人"的条件,是公司的构成人员。由于实践中大量存 在“虚假出资”、“干股股东”和“隐名投资"等现象,导致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也 越来越多,学界也开始关注起原本被认为无须法律予以界定的问题。事实上大陆 法系各国的公司法典、商法典或者是民法典之中,几乎无一就“股东"作出法律 的定义,中国公司法亦不例外。股东似乎是人人皆知因而无须法律予以界定的法 律主体。但若要问及究竟何为“股东"、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究竟有哪些时,人们 多会陷入困惑之中。烈 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者是公 司成立后继受取得公司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25这一对于“股东" 的定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 中得到了一定的支持,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 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 已经依法 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 已经受让或者 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资格,又称股东身份,是投资人或股权继受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 务的基础。另外,刘俊海先生认为:股东权 简称“股权" 有广狭二义。广义的 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故股东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 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亦包括在内;狭义的股东权,则 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 利益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拍股东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不同于传统的债 权或物权,而是一种新型的私权,它是收益权和控制权共同构成的权利束。目前, “虞政平t‘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载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第7l页( 25徐民:‘商法学 ,法律出版杜2010年版,第79页;赵旭东t‘商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第272页( 拍刘俊海:‘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页( 认为股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已经成为学界关于股权性质的通说。砑一般认为,股东 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对于股东权的分类,有学者将股东权以 其行使目的为准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 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 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情况下,如果无《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则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应当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2011年3月刚刚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 三 、清算纪要理 解与 适应》一书中指出,本条中所指投资权益并不同于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只能由名 义股东直接行使,实际出资人只能假名义股东之手间接行使股东权益来实现其投 资权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可以约定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间接行使全部股 权,包括股权之自益权与共益权。荔 本文在保有自己观点的基础上 将于下文论述 赞同上述论述,并认为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隐名股东权利最大化的设想下,有限责 任公司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名义股东的约定享有上述自益权及共益权中全部股东 权利。 3(2(1隐名股东权利内容理论分析 在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一般认 为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糟隐名股东的自益权主要包 括: 1 资产收益权 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 ; 2 新股认购优先 权 第三十五条 ; 3 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和优先受让权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 条 ; 4 请求股份回购权 第七十五条 ; 5 股东资格继承权 第七十六条 ; 6 股东有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 第一百零七条 ; 7 剩余财产分 配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等。 一般认为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 权。?隐名股东的共益权主要包括: 1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撤 销诉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2 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 ; 3 提议、 ”车辉:‘公司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勰奚晓明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 三 、清算纪要理解与适应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年版,第370页( 抽赵旭东主编:‘商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页( 30参见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页( 12 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 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 6 (提寒权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7 股 诉讼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 10 公司解散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 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这是由于,某些共益权作为自益权 的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例如会计账簿查阅 权即属此类。31 3(2(2隐名股东权利内容实证分析 例如深圳远舟诉上海欣舟、黄某、叶某、赵某股权确认案中,隐名股东的法 律地位经法院确认,但是因公司及其他股东不予认可而不能显名的情况下,隐名 股东可以基于其与名义股东的协议而行使上述股东权利。案例基本事实为:2003 年,深圳远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深圳远舟 与江阴恒兴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简称江阴恒兴( 协商约定共同出资组建上海欣舟工业气体公司 简称上海欣舟 , 并约定深圳远舟的出资比例为52,,江阴恒兴的出资比例为48,。后来考虑到税收 优惠因素,双方协商约定各派三名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使上海欣舟的性质为私 东为黄某、叶某、赵某等六位自然人。深圳远舟与黄某、叶某、赵某达成隐名投 资协议,约定深圳远舟股权由黄某、叶某、赵某三名自然人代为持有,在深 圳远 舟持有的52,股权中,黄某以个人名义代为持有28,、叶某代为持有15,、赵某以 个人名义代为持有9, 上述深圳远舟与三位自然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关系在案件审 理中为法院所确认 。现深圳远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上海欣舟的股东,黄某、 叶某、赵某持有的上海欣舟的股权属于其所有,而上海欣舟及其他股东则不同意 深圳远舟显名加入公司。32 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2、3款规定,处理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 以公司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权的依据,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 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纠纷涉及股东资格确认时,以工商登记作为确认股权的 依据,工商登记变更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在本案中,深圳远舟的隐名股东地 位得到了法院的确认,但是其显名要求,在上海欣舟公司及其他股东不予认可的 31参见刘俊海:‘公司法学》,北京火学dj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32参见 2007 嘉民二 商 丰,J字笫218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配套教学案例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 情况下,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文认为,首先,在深圳远舟的隐名股东身份得 以确认后,其是可以依据《公司法》向公司要求获得股东出资证明书、且登记于 股东名册的,登记方式可以为名义股东的股权委托人方式。而隐名股东的权利行 使还是通过其与名义股东的协议来实现。但其在公司及其他股东不予认可的情况 下不得请求变更公司章程及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所以其因未经登记而不得对抗 第三人。其次,在深圳远舟在与名义股东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深圳远舟可以通 过名义股东间接行使全部股权。另外,《最高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q。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认定了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 之间合同效力的同时,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 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 记机 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隐名股东不得享有获得 出资证明书、登记与公司股东名册及章程的自益权。本文认为,该规定在认定了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合同效力而隐名股东不得显名的情况下,如果能将隐名 股东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记机关文件中注明股权委托人 则更加能够符合事实,充分体现对事实的尊重,并且有利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在 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J:使权利。并且这样可以附条件的化解隐名股东与名义股 东及公司之间的“隐名股-:要求显名”纠纷,而使各方关系不致直接灭失,从而 体现出经济社会关系的多夕刮叠i,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之目的。 14 4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模式 。?? 股东权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国公司法治是否成熟、公证的试命石,而保护股 东权的首要自订提是确认股东资格,明辨谁是公司股东。31 4(1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模式的类型分析 4(1(1学界理论的不同见解 长久以来,在我国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学者及法律工作者对股东资格的确 认持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该不同观点可以概括为实质说、形式说及折中 说。 无可否认而令人欣喜的是,此三种学说在不断的理论争鸣及司法审判实践中正在 逐步趋于完善和成熟,逐渐达成共识。 1 实质说 又称为实质主义,真意主义、意思主义,是指对表现于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 力的判断于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按实质主义要求,在确认股东资格时,应当探 求公司构建股东关系的真实意思,而不能以外在表示行为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基 础。"主张该说的学者认为应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36。公 司法以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确认股东资格解决的只是股权形式认定问题,是 法律 从形式上对股东资格做出的推定,这与股权的实质认定并不矛盾。隐名股东完全 可以根据协议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从而要求法院对自己的股东身份做出 实质认定,推翻法律形式上的认定,变更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 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在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最基本条件,公司 股东资格的丧失以股东收回对公司的出资为条件。弼还有学者指出按照这种主张, 无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是谁,事实上向公司作出出资行为,并愿意加入公司行使 公司权力承担公司义务的人爿‘是公司股东。因此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并存时,应 ?参见刘俊海:《公州法学》。北京人学„版利:2008年版,鹕I55贝。 35参见马强:‘自(I嘏责任公州股东资格认定及相关纠纷处脞》(蛾《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第76贝。 拍参见赵旭东土编:《新公州泫讲义》(人民法院„版 l:2005年版(第1481jJ:( 37参见赵旭东主编:《公??d法学》I第二版 ,矗J等教育„版 I:2006年版,笫3141j|:。 38参见Ii保树:《嘲法蟓矬。j实务》(北京人学„版?2002年版(娟93--94贝( 当以实际股东为公司股东39。 2 形式况 该理论又称为形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形式说认为应以名义股东为 公司股东。首先,在股东资格问题上,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汜载、公司 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形式条件具有向社会公示的 作用,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有效的公信力40。“形式说”是将名义上的投资人视 为股东,而不论实际的投资人是谁,支持者认为股东资格取得的关键在于是否具 备形式要件,认为“形式化证掘一般优先适用,而实质证掘个别例外适用。” 3 折中晓 又称为双重标准说、综合标准说,该说认为应区分公司的内外法律关系判定 隐名股东资格。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原则。只要该契约建立在双方合意和善意的基础上,就应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 从而确认其隐名股东资格。在处理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等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 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形式为准,即以工商登 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等具有法律公信力资料记载的股东为法定股 东,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4-。 另有观点认为,折中说包括两个分支,分别为内外区别说和隐名代理说。隐 名代理说是通过隐名代理 即本文所称间接代理 制度解决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此学说认为,在未显名的隐名出资中,可以直接建立实际出资人 即本文称隐名 股东 与第三人 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股权受让人、隐名出资人 或显名出资人的债权人等 之l'BJ的法律关系,视隐名出资人为股东,除非第三人 表示反对。在未公不身份的隐名出资中,隐名出资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 择权。换言‘之,第三人可以基于实质要件主张隐名出资人为股东,也可以基于形 式要件主张显名出资人为股东,但是,隐名出资人或显名出资人不得抗辩第三人 的请求。隐名代理说作为折中说的分支,其实质是以表示主义为主,兼顾意思主 义。42 "参见程黎I则:《有限责任公??d股东资格确认的困惑及路径选择》,载《市判IIJ| 究》笫1辑(法律„版纠: 2009年版( 柏参见朋友蒜:《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十 左律问题》。载十《法学》2006年第12期。 Il。 引参见1小振通:‘隐名股东法i书问题丰』J探》(找‘人民法院 |jf》2007年7门25 42参见奚晓IIJJ主编: 《最-矗人民泫院关十公川泫M释 三 、清算纪舞理解。j适J_》。人民法院„版 l: 2011年版(籀3771j|:( 16 4(1(2对上述观点的评说 形式晚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为论据,强调在股东资格的认 定上更加注重对第三人的保护;实质说则受公司构建基石为股东出资这一观点统 领,强调出资股东为公司股东,更加注重公司构建股东关系的真实意思;折中’龅 则强调内外有别认定股东资格,在公司外部法律关系中强调遵循商法外观主义原 则,而在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中应当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本文认为,形式说与我国隐名股东大量存在的实际不符,一味的否认隐名股 东对于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及市场发展都是不利的:实质说办存在对第三 人保 护不利的情况。而第三种股东资格认定模式即折中说兼顾了实质况与形式说的优 点,更加有利于兼顾效率与公平,即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又 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大限度的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 带来有利条件,同时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学者 及法律工作者认可此种观点。 4(2我国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大量隐名股东的现象,而现行法律对如何认定股东资 格没有统一、明确的立法规定,这给司法实践的操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近 些年 来,股东资格的认定在理论及实务界均争议较大,而股东资格的认定几乎是所有 涉及股东权利纠纷的逻辑起点(没有对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权利根本无从谈起,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已经成为了处理涉及股东权利等公 司纠纷的基础,如果立法不尽快完善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将会对各类公司相 关诉讼乃至刑法中一些关于公司股东犯罪罪名的认定问题形成基础性的诉讼障 碍,这无疑将会导致司法实践的举步维艰,裹足难自,J(。 4(2(1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论分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 第 二 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 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自J: 六 公司的机 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r 1(jJ;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股东会会议认 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和公刮章程上签名、盖章。 2 第二十八条规 定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 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 第 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 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 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 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 第七十四规定了股权转让对出资证 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影响: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 股权 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我国《公司法》在充分认识程序价值的基础上,于具体规则的设计中借鉴了 域外的相关立法,明确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记载与股东名册 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权利,而公司应承担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及变更登记之义务。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登 记的法律效力,即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些规定对认定股东 资格给予了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在我国对股东资格的认定要注重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证据。但是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操作起来十 分困难,如果教条的使用上述法律规定,在一些案例中将会导致判决明显有失公 平。 4(2(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实证分析 2010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 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该论坛重 点评论了我国大量存在的外商隐名投资问题,在论及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 时,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高晓力认为对于隐名投资者的确权请求,司法实践中存在 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比照内资企业“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直接确 认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资格,第二种观点认为,内外资不可同日而语,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涉及审批,从而涉及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需要区别行政 审批是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而作不同的处理。第三种观点是,把前面两种观点综 合起来,原则上法院不支持确权之诉,但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例外情况下,可以 在民事审判直接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资格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中关 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股东的规定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尽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 织形式多样,但该规定主要解决以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主要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 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该规定不仅对解决该领域 审判实践中的隐名股东问题统一了审判尺度,且对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隐名股东问题、平等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开辟投资渠道、更大限度的调 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稳定发展市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对我国有限责任公 司隐名股东审判实务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如果不区别情况一律作否定性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 不仅不能公平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亦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拍最高人民 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出于这种考虑,司法解释除了对违反或规避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隐名投资协议认定无效外,对隐名投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 的救济措施。该规定在颁布实施之前曾广泛征求意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 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以给社会各界充分提供意见提供便利。 毫无疑问,该规定中所涉及的在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中 的实际投资者就是本文所称的隐名股东。具体来说,该规定的二十四个条文中涉 及隐名股东的主要是: ( 1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 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 一 实 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二 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 身份; 三 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 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可见,该《规定》规定:如果具备上述条件,人民 法院可以在民事判决中直接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人在该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和股权份额。 2 第十五条规定: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 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 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 铂参见叶林、刘向林、麻锦亮:‘外商投资企业法发展的新动向一“外商投资企业法高端论坛”综述 , 载于‘法律适用》2010年8期,第93页( “参见刘贵祥、高晓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解读, 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0期,第25页( ”‘隐名股东一定条件可申请确权》2010年8月17日发布,2010年12月26日访问,中国普法网( 2244429(htm http:,,(1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i0??08,17,content 19 支持。本条的规定极大的保护了以获得收益为目的的隐名股东投资行为,使隐名 股东的收益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名义股东隐瞒不报, 隐名股东几乎无法取得名义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证据,所以该条规 定虽然是保护隐名股东权利的一大利器,但是要真正落到实处,仍为不易。 3 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 的合同, 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 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可理解为:因名义股东违约 给实际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名义股东不履行其与实际投 资者之间的有效合同,导致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实际投资者 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伯。 4 第十八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 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 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 况对股权收益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 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 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其余款项 根据实际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在 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5 第十九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 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 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明确表 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 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此两条的规定是在隐名 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现有股权价值在二者之间如 何分配的问题。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史无前例的对隐名股东 权利及其保护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提供了确切的司法审判尺度,这不能不说 是对股东权利体系完善的一大进步,但是,在该规定中不难解读出最高人民法院 对隐名股东并不持支持态度,该规定的实施实际是为在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外 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法律纠纷提供一个较之以往更加公平和更可操作的救济途 径,以更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大限度的吸纳外资,实现经济又好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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