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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基础知识环保基础知识 环境监察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基础知识) 题库 2009-10-29 12:18 阅读684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一、基本知识 1、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水污染防治法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活着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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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基础知识 环境监察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库(基础知识) 题库 2009-10-29 12:18 阅读684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一、基本知识 1、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水污染防治法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活着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 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6、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有其共同的上级人民 政府协调解决。 7、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8、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9、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10、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1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12、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做好 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13、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或者在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 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上五十万元下的罚款。 15、以下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B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C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的。 1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 物处理设施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7、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处交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8、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一年。 1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拆 穿逾期不拆穿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20、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限期 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1、属于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为? A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B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 体的污水的。 22、属于罚款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行为? A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B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C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 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3、属于罚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行为? A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 直接埋入地下的。 B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C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 者其他废弃物的。 24、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下的罚款。 25、下列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的; B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C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 增加排污量的; 26、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 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8、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 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0、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 31、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32、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3、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34、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35、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 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 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36、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37、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验收。 38、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 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39、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4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 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1、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 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42、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 施。 43、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44、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 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45、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 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46、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 其他防护措施。 47、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 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48、下列行为属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A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B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 C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 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D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 土等物料的。 49、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级。 50、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 级别有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5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进行现 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52、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3、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 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A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有机烃类尾气的; C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 粉尘物质的; D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 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54、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 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 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55、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56、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 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57、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 险废物排污费。 59、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 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60、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61、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2、下列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B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C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6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 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6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 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6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 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6、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6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建设单位。 68、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 收。 69、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70、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 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 元以下罚款。 71、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 污费。 72、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 标准为0.7元。 73、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 不超过3项。 74、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征收排污费时只征收一项。 75、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 征收标准为0.6元。 76、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77、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 每次、每吨、1000元。 78、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取噪声超标排污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79、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80、 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81、一个单位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82、超标噪声排污费以超过标准的分贝数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 算。 83、医院病床数大于2 0张的,应征收污水排污费。 84、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85、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 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86、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87、符合排污费减免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排污费应 缴额。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88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89、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90、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征收排污费时,应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91、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92 、对拒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 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93、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94、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 秘密和业务秘密。 95、“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 96、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分类管理。 97、环境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9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99、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责任。 100、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时间是2003年9月1日。 10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当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环保部门申报。 103、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0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05、《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 等地表水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106、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缴纳危险 废物排污费。 107、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108、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 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109、环境监察执法选择环境标准依据时,根据国家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不交叉原则,对既有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 执行行业标准。 110、环境监察数据、强制检定的连续监控设施测得的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核定的排污 申报登记数据,还有在处理污染事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污染纠纷中得到的人证、物证、 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主、技术鉴定结论等属于污染源监察依据中的事实依据。 111、污染源监察的依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类。 112、按人类社会活动分类,污染源可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和生活 污染源。 113、我国能源主要以煤为主,决定了我国大气污染是典型的煤烟型大气污染特征。 114、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一般可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类 115、生活污染源主要是民用炉灶和供水供热锅炉,数量多,分布广,烟气低空排放,主 要污染物是烟尘和二氧化硫,对局部地区的大气影响较大。 116、燃烧废气污染源是大气监察的主要对象,工业燃烧废气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锅炉和 炉窑两大类。 117、固体废物环境监察要点包括:检查固体废物的来源;检查固体废物的存放,防止二 次污染;检查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 118、油田废水以石油类污染物为特征,最主要的环境污染物为石油类,其次是挥发酚、 COD、硫化物、悬浮物。 119、啤酒厂排放废水超标项目主要是COD、BOD5、SS三项;啤酒生产的废水主要来自大量的冷却水和洗涤水两个方面。 120、火力发电厂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源为大气污染源,并且燃煤电厂烟气具有排放量 大、气体污染物浓度较低等特点。一般燃煤电厂采用的除尘器主要是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 121、火力发电厂生产过程的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因此火力电厂的污染源监察重点也 在于对其的控制,一般采用烟气脱硫。 122、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时,应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佩戴“中国环境监 察”证章,出示“环境监察证”;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 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123、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 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12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 的猪、5000羽以上的鸡和50头以上的牛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 畜禽养殖场。 125、排污者接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排污费。 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为应缴排污费的千分之二。 12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 127、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即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请登记审核、排污申 报登记审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128、环境监察人员的工作任务可归纳为“三查两调一收费”,其中“三查”是指:一是 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是对各项环境保护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两调”是调 查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并参与处理;调查海洋和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并参与处理。“一收费”是 指:全面落实排污费制度。 129、缴纳排污费、超标排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 赔偿损失的责任。 130、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的处罚。 131、环境监察部门是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环境监察部门 不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13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13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 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134、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135、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 136、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37、排污收费是指对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均应缴纳排污费,无论其排放的污 染物的浓度是否超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均应缴纳排污费。 138、按照规定,排污费应按月、季核定、征收。小型企业也要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可填 写小型排污单位报表。 139、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文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所辖行政区域范 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 140、环境噪声测量时段一般分为昼间和夜间两个时段,应为昼间16小时,夜间8小时。 141、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物的设施、场所,必须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42、产生危险的单位超过环保部门责令的改正期限,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14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144、环保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 处罚。 145、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出的调解处理不服, 而且既不履行又不向法院起诉,由于环保部门的行政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环保 部门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6、《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是2006年2月20日开始施行的。 147、办理环境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4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49、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以申请缓缴排污费,但缓缴期限最 长不超过3个月。 150、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 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151、根据《环境保护法》,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2、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的化学制浆车间坚决取缔;对现有年产10000吨以下、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的小型化学浆生产线,采取关、停、并、转、迁等不同方式整顿 治理。 153、制革、毛皮工业产业调整目标中,应彻底取缔3万标张皮以下的小型企业,推行集 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 154、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水污染物排污费或者水污染物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 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以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55、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缓缴排污费申请之日起 7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否则,视为 批准。 156、《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自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57、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 1 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58、环境监察机构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执行的是行政调解程序。 159、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 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0、《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形式是警告、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责令停业、关闭 161、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这些物质包括沥青布、油毡、橡胶、塑料。 162、《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63、 违反《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64、违反《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水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65、违反《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 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166、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 167、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68、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 169、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简答题: 1、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2、简述符合中国国情的三大环境政策的核心是什么? 3、简述我国的八项环境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4、什么是限期治理制度? 5、简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 6、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7、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的原则是什么? 8、简述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范围(三查两调一收费)? 9、现场调查取得的证据有哪些? 10、当事人拒绝在现场询问笔录上签字怎么办? 11、简述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 12、简述常规的污染防治设施监察方法? 13、“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包括哪几类? 14、污染源监察中工况检查包括哪几项内容? 15、简述水污染源监察的要点? 16、对COD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包括哪些内容? 17、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水质应当适用什么标准? 18、危险化学品分为哪几类? 19、简述征收排污费的管理程序? 20、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如何处理? 三、计算题: 1、某废水治理设施每小时通过的污水量为1000t,进口COD浓度为800mg/L,排放口COD浓度为200mg/L,求:该治理设施的去除率? 2、某污染源排污口某月污水排放量为1000吨,石油类的排放浓度为3000mg/l,废水处理设施对石油类的处理率为85%,求:该排放口该月石油类的排放量和去除量? 3、某火电厂月消耗燃煤30吨,检测燃煤中碳和灰分的含量分别为85%和20%。若锅炉内碳的未燃烧系数为4%(一般为3%-5%),每月炉渣出渣量为5吨,除尘器的除尘率为85%。求: 用物料衡算法计算该电厂每月粉煤灰和烟尘排放量? 4、某厂除尘器排气筒流量50000M3/H,实际所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平均浓度为 886mg/m3,粉尘浓度为264mg/m3。求该厂除尘器排放筒每小时排放二氧化硫和粉尘的数量? 5、某厂2000年建厂,总排污口某月污水排放量10万吨,排放浓度:COD为1165mg/L,BOD为980 mg/L,挥发酚为5.5 mg/L,石油类为8.5 mg/L,SS为110 mg/L,计算该厂该月应缴纳多少元的排污费?(计算结果取整数) 6、某石油化工厂1993年建厂,总排污口某月污染排放量为90000t,COD排放浓度为390mg/L,BOD排放浓度为200mg/L,SS排放浓度为85mg/L,石油类排放浓度为23mg/L,PH值为4.5;该厂为了配套生产,于1998年5月又新建成并投产了一电镀车间,车间排污口排 放水量为10000t,六价铬排放浓度为0.6mg/L,该厂污水排入?水域,计算该厂每月应缴纳 废水排污费多少元? 7、2008年某厂以生产PVC树脂、盐酸、烧碱为主,每月生产天数为30天,每天生产10小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氯化氢为3.584kg/h,氯气为2.267kg/h,氯乙烯为3.667kg/h。计算该工厂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计算结果取整数) 8、2008年某工厂以生产PVC树脂、盐酸、烧碱为主,每月生产天数为30天,每天生产时间为16小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氯化氢为4.2kg/h,氯气为1.9 kg/h,氯乙烯为5.4 kg/h,求该工厂每月应缴多少元的废气排污费。(计算结果取整数) 9、某机械厂地处工业区。经监测,厂界昼间噪声等效声级为72.6dB(A)[标准是65 dB(A)],夜间噪声等效声级为63.3dB(A)[标准是55 dB(A)]。其中昼间实际生产天数为 28天,夜间实际生产天数为12天。该工厂每月该缴纳多少元的超标噪声排污费? 10、某校办工厂有两个分厂,第一分厂位于学校生活区内,厂北界昼间噪声等效声级为 66 dB(A),夜间等效声级为57 dB (A);第二分厂位于工业区,厂南界昼间噪声等效声级为 72 dB (A),夜间等效声级为63 dB (A)。该厂每月应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多少元?(已知: 第一分厂属于?类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标准等级为60 dB (A)、夜间为50 dB(A);第二分厂属于?类区域(工业区),昼间标准等级为65 dB (A) ,夜间为55 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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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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