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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送养而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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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送养而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单方送养而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单方送养而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2000年春节,刚参加工作的张桑独自一人随旅行团去欧洲旅游,旅 游过程中,与20岁的田羽一见钟情。回京后张桑和田羽的关系又有了新的进展。5月份张桑与田羽开始同居,7月田羽发现自己已怀孕,8月二人借休假回四川旅行结婚。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01年4月,田羽生下一女孩起名叫张绢子。田羽在家带孩子休假半年。孩子刚出生时张桑还在家陪妻子孩子,3个月后张桑就没了耐心,他请保姆陪妻子、孩子,自己独自出去潇洒,晚上很晚才回家,有时还夜...

单方送养而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单方送养而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单方送养而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2000年春节,刚参加工作的张桑独自一人随旅行团去欧洲旅游,旅 游过程中,与20岁的田羽一见钟情。回京后张桑和田羽的关系又有了新的进展。5月份张桑与田羽开始同居,7月田羽发现自己已怀孕,8月二人借休假回四川旅行结婚。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01年4月,田羽生下一女孩起名叫张绢子。田羽在家带孩子休假半年。孩子刚出生时张桑还在家陪妻子孩子,3个月后张桑就没了耐心,他请保姆陪妻子、孩子,自己独自出去潇洒,晚上很晚才回家,有时还夜不归宿。10月以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4月两人分手,田羽不愿再与张桑争吵了,便将财产和孩子都留给男方。 分手后田羽自己去了深圳,大半年都没有一点消息。张桑因父母离异后又都分别再婚,且均与张桑不在一个城市,因此无人帮张桑带孩子,张桑由于孩子拖累经常请假而被单位辞退,生活陷入困境。2002年10月经朋友介绍,一位大姐因婚后无子女一直想领养一个孩子,看到两岁的绢子天真可爱,提出愿意收养。随后张桑同大姐一起办理了收养孩子的相关手续。2003年春节,绢子的母亲田羽突然出现,并电话通知张桑要看孩子,张桑向她说明情况后,田羽坚决反对,并称“你不能抚养我抚养,你怎么也不能把亲女儿送给别人,这么大的事也不与我商量。”田羽在了解情况后起诉到法院,案由是认定收养无效。 〖不同观点〗 张桑认为,田羽是孩子的母亲,近1年没有音信,不付抚养费也不探 视孩子,把一个1岁的孩子扔给我,我一个男人抚养不了,你不抚养孩子还不许我送人;另外,收养人大姐也是个好人家,对孩子有好处。此外,《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经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我没有违反规定。田羽则认为,不论发生什么情况,你也要征得孩子母亲的意见,你说找不到我,我这不是回来了吗。因为你背着我把孩子送人,所以这个收养是无效的。 收养人认为,我收养此孩子是合法的。我当时问了孩子母亲是否同意送人,张桑说她不知去哪了,根本与她联系不上,一直没消息。这样我们收养了孩子,孩子已经和我们有了感情,离不开我们了。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母亲出走一直没有联系,父亲单方将孩子送养,母亲出现后,该送养行为能不能成立,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有关收养和宣告失踪的法律依据。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行为。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条件,否则收养关系就不能成立。所谓收养的条件,包括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和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是:(1)年龄未满14周岁。法律之所以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被收养人年龄要小是为了更好地确立家庭关系。(2)必须是失去父母的孤儿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因为10岁以上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具备了判断和选择行为 后果的能力,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这样才能建立和睦的家庭及养父母子女的关系。 法律要求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无子女,包括无生育能力或 不愿生育者;(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为人父母应具有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生长生活环境;(3)年满30周岁。这是最低年龄,因为收养是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所以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法律要求送养人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这是《收养法》规定的公民送养和领养孩子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具体而言,生父母要送养子女时,双方必须共同商量,且取得共同意见。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父母同为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有着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将子女送予他人收养。因此,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送养的,收养关系就不能成立。但遇到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时,送养人送养子女是不是还要征求另一方的同意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男女之间同居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但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没有解除,父母永远是孩子的监护人。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权利、义务上并没有改变,直接抚养人不经对方同意,单独将子女送养他人也是无效的。 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形,另一方需要单独送养的,也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首先,依据《民法通则》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处理。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但失踪人出现时可以撤销对他的宣告。凡是符合程序的,单方送养就合法。但如果没有经过此程序,则不合法。假如一方送养时,对方明知而不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反对的,一般视为默示同意,送养后不得反悔。 第二,本案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 (1)分析田羽不辞而别以及要求确认抚养关系无效行为的性质。该行为可以理解为对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养义务的放弃,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不以父母的婚姻状态为基础的,即使双方之间的关系是法律认定的同居关系,但子女仍是双方血脉的自然延续,而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以血缘为基础,无论父母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也无论谁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其的抚养、教育权利与义务是不能放弃的。田羽可以对自己解除同居关系后的生活作出安排,但这种安排是要以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的,否则就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若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还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当田羽回来要求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时,法律对这种行为应当给予肯定性的评价,换言之,法院应当确认母亲要求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行为是合法性的,应当予以支持。 (2)张桑的单方送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收养法》第10条的理解应当是:在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后, 方可实施单方送养的行为,且其送养子女的前提条件也是父母有特殊生活困难而无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张桑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就自认为田羽下落不明乃至查找不到,这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这种行为法律无法确认其合法。因此,本案不可适用法律对单方送养的规,只能适用“父母作为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的规定。此外,从本案介绍的情况看,张桑虽然被单位辞退,生活发生困难,但其困难的程度尚未达到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程度,故而,其单方的送养行为是无效的。所以,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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