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试行)
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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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第一条
换货交易行为~本着“诚信、公平、效率、互惠”的原则~根据《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换货交易是指交易商为充分满足远期商品交收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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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主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所交收货物的交收地点、地区升贴水、交收规格等需求~在主合同执行前~与本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交易商,即换货服务商,就相关条款签订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并由该第三方交易商满足上述需求的交易行为。换货交易双方须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签订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后方可进行换货交易。
第三条 换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须取得中心交易商资格~并经中心备案认可后~方可从事换货交易业务。
第四条 本细则的换货交易类型包括:卖方异地换货交易、买方异地换货交易、买方规格换货交易。
卖方异地换货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在非基准地销售商品时~由服务商承诺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换货交易电子合同中约定的地区升贴水及交收地点~通过主合同的交收流程采购换货合同对应方上述商品的交易行为。
买方异地换货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采购非
基准地交收商品时~由服务商承诺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换货交易电子合同中约定的地区升贴水及交收地点~通过主合同的交收流程销售上述商品给换货合同对应方的交易行为。
买方规格换货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采购指定规格交收商品时~由服务商承诺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换货交易电子合同中约定的规格升贴水~通过主合同的交收流程销售上述规格商品给换货合同对应方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中心对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实行有效期管理。其中热轧卷板换货交易电子合同的有效期暂定为成交月后的3个自然月。其它商品的换货交易电子合同有效期另行规定并公告执行。
第六条 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约~中心对换货交易实行保证金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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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或正常履约后~自动释放。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换货交易保证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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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执行。
第七条 换货服务费是指服务商在确认执行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前~交易商终止执行该合同时~由交易商向服务商支付的补偿金。服务费以换货盈亏的形式计入合同双方的当期权益。
第八条 换货服务费等于换货服务费标准乘以合同终止数量~换货服务费标准在换货交易电子合同上市时予以公布。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换货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执行。
第九条 换货交易委托~交易商可设臵委托有效期。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部分的委托。
第十条 换货交易电子合同成交后~中心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
续费。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执行。
第十一条 中心对换货交易电子合同不计算账面价差。
第十二条 换货交易电子合同不可转让。
第十三条 本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本中心办理换货交易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有关规定与《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不一致时~以本细
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交易时间
第十四条 中心在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换货交易的系统交易状态安排为:
09:00——11:30 连续交易
11:30——13:30 暂停
13:30——15:00 连续交易
15:00 结束及收市处理
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中心认为必要时~由中心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章 卖方异地换货交易
第十五条 卖方异地换货交易的报价是指符合主合同交收要求的商品相对于基准交货地点的地区含税差价,地区升贴水,。即:异地含税价格-基准地含税价格。规格升贴水、品牌升贴水、材质升贴水等仍然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区相对基准地的标准升贴水由各卖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具体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中心对各地区的升贴水报价实行最高报价、最低报价制度~交易商在此范围内
最低报价的报价才被视为有效报价。各地区标准升贴水、最高报价和在卖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上市时予以公布~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告执行。
第十七条 本中心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卖方异地换货交易。
第十八条 卖方异地换货交易服务商,买方,保证金标准为地区标准升贴水与换货合同成交价差额的绝对值,即:|地区标准升贴水-换货合同成交价格|元/吨,,交易商,卖方,保证金标准为50元/吨。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买卖双方的保证金标准分别进行调整并公告执行。
第十九条 卖方在执行卖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前须向本中心递交换货申请。卖方提交申请前应持有主合同所对应的远期电子交易合同相应数量的卖出订货。申请提交后~系统冻结该部分订货。
服务商应在主合同交收日闭市前对上述申请给予确认。未经服务商确认的申请卖方可以撤销~申请撤销后~系统解冻上述卖方被冻结部分订货。
第二十条 卖方提交换货申请的日期距离主合同的交收日,含,不得少于15个交易日。
第二十一条 剩余有效期不足申请期限的卖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视同交易商,卖方,提前终止该合同~卖方应向服务商支付换
货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服务商应在主合同交收日~按照卖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向卖方买入约定数量的货物~该批货物以换货合同成交价格作为地区升贴水。规格升贴水、品牌升贴水、材质升贴水等其它约定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服务商确认执行的卖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换货违约: ,一, 卖方持有的主合同所对应的远期电子交易合同卖出订货数
量小于申请换货的数量~不足部分构成卖方交易商换货违
约,
,二, 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卖方未能按换货合同要求交付足
额仓单的~不足部分构成卖方交易商换货违约,
,三, 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服务商未能按换货交易电子合同
要求买入卖方货物的~未能买入部分构成服务商换货违约。
第二十四条 服务商提前终止换货交易电子合同~或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未能确认卖方换货申请的~视同构成服务商换货违约。
第二十五条 因主合同所对应的远期电子交易合同卖出订货被强制转让造成卖方交易商换货违约的~相应损失由当事卖方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六条 构成换货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合同对应方支付换货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违约方签订该换货交易电子合同时的保证金
标准乘以违约数量。
第二十七条 构成主合同交收违约的~违约部分按《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的交收违约相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四章 买方异地换货交易
第二十八条 买方异地换货交易的报价是指符合主合同交收要求的商品相对于基准交货地点的地区含税差价,地区升贴水,。即:异地含税价格-基准地含税价格。规格升贴水、品牌升贴水、材质升贴水等仍然按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相对基准地的标准升贴水由各买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具体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中心对各地区的升贴水报价实行最高报价、最低报价制度~交易商在此范围
内的报价才被视为有效报价。各地区标准升贴水、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在买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上市时予以公布~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告执行。
第三十条 买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在服务商应约后按买方委托中指定的价格成交。
第三十一条 买方异地换货交易买卖双方的保证金标准在该换货交易电子合同上市时予以公布。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买卖双方的保证金标准分别进行调整并公告执行。
买方在执行买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前~须向本第三十二条
中心递交换货申请。买方提交申请前应持有主合同所对应的远期电子交易合同相应数量的买入订货。申请提交后~系统冻结该部分订货。
服务商应在主合同交收日闭市前对上述申请给予确认。未经服务商确认的申请买方可以撤销~申请撤销后~系统解冻买方上述被冻结部分订货。
第三十三条 买方提交换货申请的日期距离主合同的交收日,含,不得少于15个交易日。
第三十四条 剩余有效期不足申请期限的买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视同交易商,买方,提前终止该合同~买方应向服务商支付换货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服务商应在主合同交收日按照买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方销售约定数量的货物~该批货物以换货合同成交价格作为地区升贴水~规格升贴水、品牌升贴水、材质升贴水等
其它约定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服务商确认执行的买方异地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换货违约: ,一, 买方持有的主合同所对应的远期电子交易合同买入订货数
量小于申请换货的数量~不足部分构成买方交易商换货违
约,
,二, 直至交收日闭市时~买方未支付全额订货款的~不足部分构
成买方交易商换货违约,
,三, 直至交收日闭市时~服务商未能按换货合同要求交付足额仓
的~不足部分构成服务商换货违约。 单
第三十七条 服务商提前终止换货交易电子合同~或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未能确认买方换货申请的~视同构成服务商换货违约。
第三十八条 因主合同所对应的远期电子交易合同买入订货被强制转让造成买方交易商换货违约的~相应损失由当事买方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九条 构成换货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合同对应方支付换货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违约方签订该换货交易电子合同时的保证金标准乘以违约数量。
第四十条 构成主合同交收违约的~违约部分按《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的交收违约相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五章 买方规格换货交易
第四十一条 买方规格换货交易电子合同的报价是指换货合同约定的规格与主合同约定的标准品之间的含税差价,规格升贴水,。地区升贴水、品牌升贴水、材质升贴水等仍然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中心对各规格的升贴水报价实行最高报价、最低报价制度~交易商在此范围内的报价才被视为有效报价。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在买方规格换货交易电子合同上市时予以公布~本中心可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告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买方规格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在服务商应约后按买方委托中指定的价格成交。
第四十四条 买方规格换货交易买卖双方的保证金标准在买方规格换货交易电子合同上市时予以公布。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买卖双方的保证金标准分别进行调整并公告执行。
第四十五条 买方在执行买方规格换货交易电子合同前~须向本中心递交换货申请。买方提交申请前应持有主合同所对应的远期电子交易合同相应数量的买入订货。申请提交后~系统冻结该部分订货。
服务商应在主合同交收日闭市前对上述申请给予确认。未经服务商确认的申请买方可以撤销~申请撤销后~系统自动解冻买方上述被冻结部分订货。
第四十六条 买方提交换货申请的日期距离主合同的交收日,含,
不得少于15个交易日。
第四十七条 剩余有效期不足申请期限的买方规格换货交易电子合同~视同交易商,买方,提前终止该合同~买方应向服务商支付服务费。
第四十八条 服务商应在主合同交收日按照买方规格换货交易电子合同约定的规格向买方销售约定数量的货物~该批货物以换货合同成交价格作为规格升贴水~地区升贴水、品牌升贴水、材质升贴水等其它约定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经服务商确认执行的买方规格换货交易电子合同~第四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换货违约: ,一, 买方持有的主合同所对应的远期电子交易合同买入订货数
量小于申请换货的数量~不足部分构成买方交易商换货违
约,
,二, 直至交收日闭市时~买方未支付全额订货款的~不足部分构
成买方交易商换货违约,
,三, 直至交收日闭市时~服务商未能按换货合同要求交付足额仓
单的~不足部分构成服务商换货违约,
第五十条 服务商提前终止买方规格换货交易电子合同~或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未能确认买方换货申请的~视同构成服务商换货违约。
第五十一条 因主合同所对应的远期电子交易合同买入订货被强制转让造成买方交易商换货违约的~相应损失由当事买方交易商承担。
第五十二条 构成换货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合同对应方支付换货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违约方签订该换货交易电子合同时的保证金标准乘以违约数量。
第五十三条 构成主合同交收违约的~违约部分按《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的交收违约相关规定先行处理。因执行买方规格换货交易电子合同~而造成违反主合同交收规格,包括非交收规格及比例限制,约定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卖方异地换货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服务商): 席位代码:
卖方: 席位代码: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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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品种: 。 2、地区标准升贴水(元 /吨): 。 3、成交价(元 /吨): 。 4、成交数量(单位:吨): 。 5、交收地点: 。 6、卖方保证金(元 /吨): 。 7、 服务商保证金(元 /吨): 。 8、换货服务费率(元 /吨): 。 9、合同有效期:自合同成交月后 个月内有效。 10、 在服务商确认执行本合同前,卖方终止执行该合同,由卖方向服务商支
付换货服务费。
换货服务费等于换货服务费率乘以合同终止数量。 11、 卖方在执行本合同前须向中心递交换货申请。 12、 卖方提交换货申请,需指定具体的远期电子交易商品交收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以及数量。
13、 卖方提交换货申请的日期距离主合同交收日不得少于15个交易日。
14、 剩余有效期不足申请期限的,视同卖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5、 卖方执行本合同,可分批多次提交换货申请,总换货申请数量不得超过
本合同成交数量。
16、 卖方执行本合同参与主合同交收,交收货物标准及要求:以本合同成交
价格作为地区升贴水。规格升贴水、品牌升贴水、材质升贴水等其它约定按
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17、 本合同经服务商确认执行后,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换货违约:
(一) 卖方持有的主合同所对应的远期电子交易合同卖出订货数量小于
申请换货数量的;
(二) 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要求交付足额仓单
的;
(三) 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买方未能按本合同要求买入卖方货物
的。
18、 服务商提前终止换货交易电子合同,或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未能
确认卖方换货申请的,视同构成服务商换货违约。 19、 若发生上述第17条、第18条所述违约行为,双方均同意委托中心按《上
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等业务规则处理违约问题,并同意
授权中心按照上述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违约方扣划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款项。
20、 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不可转让。 21、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或由
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与《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
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有冲突的,以换货交易细则为准。
22、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
解协议的,可由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中心指定的
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23、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
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二:
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买方异地换货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席位代码:
卖方(服务商): 席位代码: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品种: 。 2、地区标准升贴水(元 /吨): 。 3、成交价(元 /吨): 。 4、成交数量(单位:吨): 。 5、交收地点: 。 6、买方保证金(元 /吨): 。 7、服务商保证金(元 /吨): 。 8、换货服务费率(元 /吨): 。 9、合同有效期:自合同成交月后 个月内有效。
在服务商确认执行本合同前,买方终止执行该合同,由买方向服务商支10、
付换货服务费。
换货服务费等于换货服务费率乘以合同终止数量。 11、 买方在执行本合同前须向中心递交换货申请。 12、 买方提交换货申请,需指定具体的远期电子交易商品交收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以及数量。
13、 买方提交换货申请的日期距离主合同交收日不得少于15个交易日。
14、 剩余有效期不足申请期限的,视同买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5、 买方执行本合同,可分批多次提交换货申请,换货申请总量不得超过本
合同的成交数量。
16、 买方执行本合同参与主合同交收,交收货物标准及要求:以本合同成交
价格作为地区升贴水。规格升贴水、品牌升贴水、材质升贴水等其它约定按
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17、 本合同经服务商确认执行后,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换货违约:
(一) 买方持有的主合同所对应的远期电子交易合同卖出订货数量小于
申请换货的数量;
(二) 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买方未支付全额订货款的;
(三) 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服务商未能按本合同要求交付足额仓单
的。
18、 服务商提前终止换货交易电子合同,或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未能
确认买方换货申请的,视同构成服务商换货违约。 19、 若发生上述第17条、第18条所述违约行为,双方均同意委托中心按《上
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等业务规则处理违约问题,并同意
授权中心按照上述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违约方扣划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款项。
20、 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不可转让。 21、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或由
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与《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
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有冲突的,以换货交易细则为准。
22、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
解协议的,可由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中心指定的
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23、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
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
附件三:
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买方规格换货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席位代码:
卖方(服务商): 席位代码: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品种: 。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交价(元 /吨): 。 4、成交数量(单位:吨): 。 5、交收地点: 6、买方保证金(元 /吨): 。
7、服务商保证金(元 /吨): 。 8、换货服务费率(元 /吨): 。 9、合同有效期:自合同成交月后 个月内有效。 10、 在服务商确认执行本合同前,买方终止执行该合同,由买方向服务商支
付换货服务费。
换货服务费等于换货服务费率乘以合同终止数量。 11、 买方在执行本合同前须向中心递交换货申请。 12、 买方提交换货申请,需指定具体的远期电子交易商品交收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以及数量。
13、 买方提交换货申请的日期距离主合同交收日不得少于15个交易日。
14、 剩余有效期不足申请期限的,视同买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5、 买方执行本合同,可分批多次提交换货申请,总换货申请数量不得超过
本合同成交数量。
16、 买方执行本合同参与主合同交收,交收货物标准及要求:以本合同成交
价格作为规格升贴水。地区升贴水、品牌升贴水、材质升贴水等其它约定按
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17、 本合同经服务商确认执行后,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换货违约:
(一) 买方持有的主合同买入订货数量小于申请换货的数量;
(二) 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买方未支付全额订货款的;
(三) 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服务商未能按本合同要求交付足额仓单
的。
18、 服务商提前终止换货交易电子合同,或直至主合同交收日闭市时,未能
确认买方换货申请的,视同构成服务商换货违约。 19、 若发生上述第17条、第18条所述违约行为,双方均同意委托中心按《上
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等业务规则处理违约问题,并同意
授权中心按照上述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违约方扣划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款项。
20、 因执行本合同而造成违反主合同交收规格约定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21、 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不可转让。 22、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或由
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与《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
易中心换货交易细则》有冲突的,以换货交易细则为准。
23、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
解协议的,可由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中心指定的
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24、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
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