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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印信条例中华民国印信条例 (民国89年 05 月17日修正) 第 一 条 印信之制发及使用,依本条例行之。 第 二 条 印信之种类如左: 一、国玺。 二、印。 三、关防。 四、职章。 五、图记。 第 三 条 印信之质料及形式,规定如左: 一、质料:国玺用玉质;国民大会、总统及五院之印用银质;总统、副总统及五院院长职 章,用牙质或银质;其他之印、关防、职章均用铜质。但得适应当地情形,暂用木质 或铝质,并得以角质暂制职章;图记用木质。 二、形式:国玺为正方形,国徽钮;印、职章均为直柄式正方...

民国印信条例
中华民国印信条例 (民国89年 05 月17日修正) 第 一 条 印信之制发及使用,依本条例行之。 第 二 条 印信之种类如左: 一、国玺。 二、印。 三、关防。 四、职章。 五、图记。 第 三 条 印信之质料及形式,规定如左: 一、质料:国玺用玉质;国民大会、总统及五院之印用银质;总统、副总统及五院院长职 章,用牙质或银质;其他之印、关防、职章均用铜质。但得适应当地情形,暂用木质 或铝质,并得以角质暂制职章;图记用木质。 二、形式:国玺为正方形,国徽钮;印、职章均为直柄式正方形;关防、图记均为直柄式 长方 形。但牙质职章为立体式正方形。前条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体,均用阳文篆字。 第 四 条 印信之尺度依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之规定;附表所未规定者,比照相当机关印信之尺度。 第 五 条 国玺及总统之 印暨职章 ,由国民大会推派之代表于总统就职时授与之;副总统职章之授与, 亦同。 总统、副总统就 职 时,非 于 国 民 大 会 开 会 期 间 , 由 立 法 院 院 长 为 之 。 第 六 条 中央及地方机关之印信,其首长为荐任以上者,由总统府制发;为委任者,由其所属主管 部、会或省(市)县(市)政府依定式制发。 经总统府制发印或关防之机关首、次长,得制发职章,未经总统府制发印或关防之特任、 特派、简任、简派官员有应用职章之必要者,得由总统府予以制发。但荐任以下者,得分别由其所属中央主管部、会或省(市)政府依定式制发。 永久性机关发印,临时性或特殊性机关发关防。 第 七 条 边远地方机关或职官,或不及呈请总统制发印信者,得暂由直属上级机关依定式制发,层 报总统备案,并请补发。 第 八 条 军事机关、学校、部队其主官编阶为将级者,由总统府制发印或关防及职章;其主官编阶 为上校以下者,由国防部按军事权责划分原则,决定其印或关防及职章之制发机关。 国防部及各高级司令部直属第一层幕僚机构,经国防部视其业务性质,有使用印信之必要 者,得依前项之规定办理。 依前二项规定,应由总统府制发之印或关防及职章,如因特殊情形不及制发时,得由国防 部依定式暂为制发,层报总统备案,并请补发。 依前三项规定,由国防部迳行或暂为制发,或由其决定机关所制发之印或关防及职章,其 制发及使用规则,由国防部拟订,层呈总统核准施行。 第 九 条 文职简任以上,武职将级之幕僚长,为办理公务有使用职章之必要时,得层请总统核准制 发职章;其有对外行文之必要者,并得呈请总统核准制发印或关防。 第 十 条 各级地方民意机关印或关防之制发,适用同级政府机关印信之规定;议长职章之制发亦同。 第十一条 公立专科以上学校,及全国性之教育、文化事业机构印信,由总统府制发;国立中等学校 印信,由教育部制发;省(市)立中等学校及教育、文化事业机关印信,由省(市)政府制发;国民学校及县(市)乡(镇)立教育、文化事业机关印信,由县(市)政府制发。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及全国性之教育、文化事业机构印信,由教育部制发,其余私立学校及教育、文化事业机构印信,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各级私立学校,及教育、文化事业机构印信之质料、形式及尺度,比照公立者办理。 第十二条 国营事业机构,其业务总主管人之职级,依其组织法所定相当于荐任以上并经总统任命者, 由总统府制发印或关防及职章;依组织规程由主管院、部、会聘派者,由各该主管院、部、会制发关防及职章。 省(市)县(市)公营事业机构,由省(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制发关防及职章。 依公司法组织设立之公营事业机构,由其主管机关制发图记,其质料、形式及尺度依本例 之规定,分支机构之图记,由其总机构自行制发,呈报备案。 第十三条 蒙、藏地方特殊性质之机关或官职,必须制发印信者,得比照本条例之规定制发,或依向 例办理。 第十四条 全国性人民团体图记,由内政部制发;省(市)人民团体图记,由省(市)政府社会行政 机关制发;县(市)乡(镇)人民团体图记,由县(市)政府制发。 民营公司之图记,由其自行制用,报请主管机关备案,其质料、形式及尺度,比照本条例 规定办理。 私人事业机构印信,适用图记,由其自行制用,报请主管机关备案,其质料、形式及尺度 不予限制。 第十五条 印信之使用规定如左: 一、国玺:中华民国之玺,盖用于总统所发之各项外交文书;荣典之玺,盖用于总统所发 之各项褒奖书状。 二、印及关防:印盖用于永久性机关之公文;关防盖用于临时性或特殊性机关之公文。 三、职章:盖用于呈文、签呈各种证券、报表,及其他公务文件。 四、图记:盖用于公务业务,或各项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文件上。 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之原有印信,继续使用。但与本条例规定不合者,应于一年内换发之。 印信之制发、启用、管理、换发及废、旧印信之缴销办法,以命令定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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