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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新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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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新排版)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新排版) (盖章) (签字或盖章) ............................................................................................................................ 5 ........................................................................................................ 6 ....................................................... 6 ................................................. 6 ....................................................... 6 ........................................................... 6 ......................................................... 6 ......................................................... 6 ........................................................... 6 ................................................... 7 ........................................................... 7 ........................................................... 7 .......................................................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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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招标人邀请的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施工能力及相应资格条件的,并且经过招投标监管 部门投标资格备案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6.1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遵从以下要求和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协议应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2)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 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工程中投标; (3) 联合体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招 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公开招标时含有事先未经过 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邀请招标时含有未被招标人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实施阶段的主 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 约束力。 6.2 除另有规定或说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7. 7.1 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工程投标所发生或涉及的所有费用。招标 人不对投标人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 6 8. 8.1 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所有往来函电 和文件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涉及其他语言文字的材料由招标人 或投标人提供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8.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 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9.1 本工程招标投标涉及计价货币的,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10. 10.1 投标人应对本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关准备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 要的资料和信息。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0.2 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统一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踏勘现场。招标人原则上仅按本须 知统一规定的时间安排一次现场踏勘,不再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 勘。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蒙受损失,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以及由于 自身行为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及责任。 10.3 关于现场踏勘有关事宜安排。 11. 11.1 本工程招标文件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分别包括下述内容: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五章 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 第二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七章 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第八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第九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第十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 第十二章 图纸 第十三章 工程量清单 第十四章 其他文件 11.2 招标文件除包括上款所述内容外,招标人按本须知第13条、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发出 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 起约束作用。 11.3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以及对其澄清、修改或补充的文件应当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1.4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交纳图纸押金,其金额。 开标后,所有投标人应将图纸全部退还给招标人,招标人同时向所有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不 7 计利息)。不予退还或退还的图纸存在缺损情况的,招标人将全额或部分没收投标人提交 的图纸押金。 11.5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当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6 除文字版本外,如果招标人同时向投标人提供了招标文件的全部或部分电子版本,当电 子版本与文字版本不一致时,以文字版本为准。 11.7 投标人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内容,充分审阅、了解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 规定以及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能 响应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责任及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2. 12.1 本招标文件所包括的“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投 标文件格式”五部分文件,分别以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的结构形式予以表现,专用部分 是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和补充,两者相互作用。投标人应将上述五部分文件的通用部分 和专用部分予以配套使用。 13. 13.1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提 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并附电子版本)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招 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 清,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但不注 明疑问来源)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对在规定的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 后收到的任何疑问将拒绝答复。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等有关要求及联系方式 。 13.2 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以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对投标人所提疑问进行解答,招标人将 在举行投标预备会的24小时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关于举行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和地点等 事宜。 13.3 书面澄清文件将发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澄清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的任 何修改,将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文件的方式发出。 14. 14.1 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并认为有必要给予投标人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或者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约时,招标人 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本须知第20条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 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通知。 14.2 只要招标人按照上款规定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保证招标人能够在延长后 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修改或补充文件,招标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招标文 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14.3 招标人将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文件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收到修改或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 修改或补充文件。 15. 15.1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8 15.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先于该类文件之前的文件。当招标 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6. 16.1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由以下商务标、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三部分组成。 16.1.1 第一部分:商务标。商务标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函及其附录; (2) 投标保证担保复印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时,投标保证担保原件按照 18.5款规定封装); (3) 共同投标协议(以联合体形式共同投标时);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时)或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 托书(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时); (5) 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表格; (6)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7)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商务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 16.1.2 第二部分:技术暗标,即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并重点描述以下内容: (1) 施工总体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及保障措施; (2) 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 (3)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4)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不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和独立发包工程的施工方 案和技术措施); (5)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技术暗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 上述文件中凡涉及人员姓名等可能暴露或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内容应列入“技术明标” 中。 16.1.3 第三部分:技术明标。包括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拟分包计 划等易暴露或识别投标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技术明标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情况表; (2) 项目经理简历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资质证书(或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3)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4)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表; (5) 拟分包计划表(仅限于投标人中标后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 非关键性工作); (6)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技术明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 16.2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规定对本 招标工程进行计价,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标有关投标报价内容。 16.3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踏勘 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6.4 如果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文件的相关格式,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使 用招标人提供的格式(如属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6.5 投标文件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除非上述删改是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 9 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投标文件修改处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16.6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有文件资料内容之前编制可方便检索的总目录或索引。 16.7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列为技术暗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副本的封面(包括封底和侧封), 以及技术暗标(包括正本、副本)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 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及人员姓名等。 本招标工程关于技术暗标编制的其他要求和格式。 16.8 投标人编制的书面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其副本份数。 16.9 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电子版本投标文件,以及要求提交时电子版本投标文件包括 的内容、份数及要求。 17. 17.1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不得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 求和条件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任何变动,但投标人为了提高其投标竞争性,可选择作出 对招标人而言,比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更加优惠或更加有利的承诺。如果该 投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则其作出的并被招标人所接受的更加优惠或更加有利的承诺, 将成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承诺并将被纳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 18. 18.1 投标人应将编制的投标文件按照商务标、技术暗标、技术明标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如 果商务标、技术明标部分的内容过多,可以分册装订,但技术暗标部分必须装订成壹册, 不得分册装订。投标人应对所有投标文件采用左侧书本式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 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18.2 根据16.1款有关要求和规定,投标人为增加其投标竞争性而编制的必要的其他资料,应 根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原则,按照商务标、技术暗标、技术明标三部分予以分类, 分别装订在相应部分中。 18.3 除技术暗标副本以外,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其他各部分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处明确标明“正 本”或“副本”字样(对“正本”和“ 副本”字样的标识方式不做统一要求)。正本和 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 所有商务标和技术明标的封面,以及技术暗标正本的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签字或 盖章处,均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18.5 为便于查验和保管,投标保证担保原件(要求提交时)应单独放入一个信封中,并在信 封外标明“投标保证担保”字样。 18.6 电子版本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时)应单独放入一个信封中,并在信封外标明“电子版本 投标文件”字样。 19. 19.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原件(要求提交时)、电子版本投标文件(要 求提交时))密封后提交。如果投标文件体积或重量较大,可以使用多个密封袋(箱)进 行密封。 19.2 投标人应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箱)采用密封条(由投标人自行制作)进行密封。 10 密封条上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对于联合体投标人, 密封条上只需加盖牵头人公章和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 19.3 除按照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外,在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正面或密封箱上应标识本招 标工程的工程名称、开标日期和投标人名称。 20. 20.1 本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地点、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 20.2 如招标人据本须知第14.1款规定相应延长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则本招标工程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新的时间为准。 20.3 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本须知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 的投标文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1.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 充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确认。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无效。 21.2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16条、18条、19条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予以 编制、装订与签署、密封与标志,并在密封袋(箱)上标明“修改”、 “补充”或“撤 回”字样。 21.3 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 其投标文件。 22. 22.1 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投标人的投标保持有效。本招 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 22.2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将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关于要求和相关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 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担保。 23. 23.1 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及要求提交时投标保证担保的金额及形式 。 23.2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条件为有条件的担 保。 23.3 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本招标工程投标保证 担保有效期的截至时间。 23.4 根据本须知第22条规定,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按上款规定相应延长 其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 回投标保证担保。 23.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担保。任何情况下,投标保证担保的退还都不计取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 11 收益。 23.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 保证金: (1)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 投标人中标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的; (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5) 签订合同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担保的。 24. 24.1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需要改变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有关人员、设备等实质性 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且改变后的情况不得低于 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相关人员、设备等相应的条件标准,并将变化的详细情况 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所确定 的项目经理,招标人还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5. 25.1 本招标工程的开标将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公 开进行。 25.2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席开标会。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 出席。 26. 26.1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参加开标会的各位代表应遵守会场纪律, 保持会场秩序。 26.2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将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认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本须知规定。 26.3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以及按照本须知第 27条规定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不予拆封之外,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由工作人员当众予以拆封并唱标。 26.4 唱标时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工期、质量标准和 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6.5 招投标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对开标会所有情况(包括当场拒绝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 在开标会结束前由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分别签字确认;拒绝确认的, 由监管工作人员予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招标人将记录在案。开标 记录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依据之一。 26.6 除本须知第27条规定当场拒绝的情况,招标人可以在开标会上当场决定外,开标记录的 其他情况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作出评判。 26.7 其他要求。 27. 12 27.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当场予以拒绝,不再对其进行开标和后续评标, 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9条要求密封的。 28. 28.1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8.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阐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29. 29.1 招标人将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确定 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除外。 29.2 招标人并非必须把合同授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30. 30.1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 外确定中标人。 30.2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确定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3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 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将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 标。 30.4 招标人原则上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 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1. 31.1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包括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的文件资料,相关的文件资 料中已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31.2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本招标工程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则招标人提 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中标结果公示手续。公示期从发布 公示信息的次日算起,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2. 32.1 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不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或中标结果公示期满, 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向中标人发出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 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2.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 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2.3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3 33. 3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并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订立书面合同。 33.2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对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招 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3 合同协议书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及加盖单位公章后, 合同成立。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3.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33.5 如果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其中规定的期限和本须知的规定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拒绝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 招标人将视同该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的定标方法重新 确定中标人。 33.6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4. 34.1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 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承 包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50条、52条、53条、54条、 55条、57条中规定情形,导致中标无效,并且应当重新招标的; (4) 符合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第16条规定情形,评标委员会建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 招标的。 34.2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35. 35.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工程所需的其他目的。 35.2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 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 36. 36.1 开标前,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 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6.2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36.3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6.4 参加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招标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6.5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密。 37. 14 37.1 本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37.2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38. 38.1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章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 诉。 38.2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并遵从《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有关要求和 规定。 38.3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 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投诉。 39. 39.1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5 1. 1.1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 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 2.1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3. 3.1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4. 4.1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以及招标人代表人数、技术和经济方 面的专家人数。 4.2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4.3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5. 5.1 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 客观、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 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6. 6.1 评标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国家和本市颁发的规范和标准; (3)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4)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 (5)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依据性文件。 6.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 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7.1 参加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招标人和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16 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 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 干预或影响。 7.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 审,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7.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 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7.5 在评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 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和公正地进行评标的行为。 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8. 8.1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 评标准备; (2) 技术暗标评审; (3) 对投标文件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4)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5) 技术明标评审; (6) 商务标评审; (7) 汇总评审结果; (8) 推荐中标候选人; (9) 编写评标报告。 9. 9.1 评标委员会签到及签署声明 9.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 成员应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监管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加评标。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1。 9.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不符合下项规定的应当 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 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 评标专家声明书格式2。 9.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 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3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5年;投标人单位的 股东等;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9.2 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及负责人职责 9.2.1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 17 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评标权力。 9.2.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除履行自己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职责外,主要负责以下工 作: (1) 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 (2) 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 (3) 所评审工程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4) 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 (5) 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6) 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7) 收回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和评审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并查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 及有效性; (8) 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9.3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9.3.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下 列内容: (1)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2) 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 (3) 开标会记录; (4) 工程招标控制价(如设有); (5)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投标资格登记表; (6) 评标表格; (7)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9.3.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本工程的招标 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合同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 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 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评标表格不能满足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 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 9.4 暗标编号 9.4.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开始前,指定专人将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的副 本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按随机方式在其封面上编制暗标编号。 10. 10.1 技术暗标评审 10.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专用部分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技术暗标进行评审, 并将评审分值记录在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中。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格式及具体评审内容 和评分标准3。 10.1.2 在技术暗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分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 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10.1.3 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技术暗标存在本办法废标条件中规定的情形,则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 员确认后,按废标处理,并记录在案,该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0.1.4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评审并将评审记录封存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方可将保留的存在投标人标志的技术暗标正本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 确定投标人与暗标编号的对应关系,并填写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18 格式4。 10.2 对投标文件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10.2.1 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 理。这种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 10.2.2 清标的目的在于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通过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分析和 整理,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揭示合同双方可能面临的风险。 10.2.3 为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清标工作可以由招标人在评标前自行组织的清标小组负 责进行,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委托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清标小 组应当经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签名。评标委员会对所委托的清标工作负责。 清标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并符合本须知第9.1.3项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 回避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清标工作应当遵循回避、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重在分析核查而非评价,清标报告仅是对 所做分析核查情况的记录;清标结果必须经过评标委员会核实确认后,才能用于评标工 作,清标工作所形成的任何文件均不直接构成有效的评标文件。 10.2.4 清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算术性错误的复核与整理; (2) 不平衡报价的分析与整理; (3) 错项、漏项、多项的核查与整理; (4) 综合单价、取费标准合理性分析与整理; (5)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分析与整理; (6)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的文字错误的核查与整理等。 10.2.5 清标工作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作为分析整理投标偏差的参考; (2) 作为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的参考; (3) 作为准备质疑函的参考; (4) 作为准备评标报告的参考。 10.2.6 评标委员会根据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核实确认后,就存在问题整理出质疑函。质 疑函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函集体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 10.2.7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函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书面澄清、说明或 补正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提交到指定地点。 10.2.8 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应限于根据质疑函而对投标文件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任何 情况下,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 不予受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编制要求。 10.2.9 投标人针对质疑问题所做出的并被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所接受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 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10.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 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 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记录在投标偏差分析 表中。投标偏差分析表格式5。 10.3.2 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并且不允许 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其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19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 录表格式及具体评审内容6。 10.4. 技术明标评审 10.4.1 评标委员会对经过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明标进行评审,包括核查技术明标是 否改变了其在投标资格预审备案登记时确定的实质性内容。 10.4.2 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技术明标存在本办法废标条件中规定的情形,则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 员确认后,按废标处理,并记录在案,该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0.5. 商务标评审 10.5.1 所谓商务标评审,是指在清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经过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 标进行以下评审: (1) 按第10.5.2项规定进行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下同); (3) 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各有效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评标的基准价,并 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有效投标商务标的量化得分。有效投标商务标量化得分计算时采用的方法 。 商务标评审记录表格式及量化评审标准7。 10.5.2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性错误予以 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 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 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投标总价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 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和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报价中标明的单价或费率。评标 委员会的调整或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和补正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0.6 澄清、说明和补正 10.6.1 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其投标 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细 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或修正书面文件后,应按评标委员 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质疑或修正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 的方式递交到指定地点。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表格式8 。 10.6.2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招标控制价 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 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 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6.3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 步质疑,投标人应相应地予以进一步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 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补正。 10.7 汇总评审结果 10.7.1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9: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表的形式,进 行评分汇总并计算各有效投标的加权得分;再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加权得分按照评标办 20 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0:评标结果汇总表的形式,进行最终汇总并计算各有效投标加权 得分的平均值;并按照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由高至低的次序,对各有效投标进行排序。评 标委员会加权得分合计及加权得分平均值计算规定。 如果出现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相同的情况,则按照优先排名次序的确定标准进行排序。确定优先 排名次序的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0.7.2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1:评审意见表的形式,对本人的评 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 10.7.3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11. 11.1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有效投标排序情况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11.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如果有效投标超过3个,则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3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和条件时,则推荐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3)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应与有效投标排序中的排名次序保持一致。 12. 12.1 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工作后,应及时整理评审成果,并在此基础 上编写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签到记录; (2) 评标专家声明书; (3) 技术暗标评审记录;; (4)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记录 (5) 投标偏差分析记录; (6)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 (7) 商务标评审记录; (8) 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 (9) 废标情况说明; (10) 各评委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记录; (11) 评标结果汇总排序记录; (12)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3) 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书面评标报告包括的其他内容。 12.2 书面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 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12.3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 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 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3. 13.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投标作 废标处理。 (1) 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 21 (2)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且投标人不能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的; (3) 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的。其中, 瑕疵是指以下情形: A、 投标保证担保提交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B、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保证担保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D、 投标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E、 投标保证担保的受益人不是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人; F、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 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G、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 保机构; H、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函及其附录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 (6)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7) 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投标函及其附录中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 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程报有 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11)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不一致的; (12)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3) 联合体投标其组成发生变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或者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或者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公开招标时含 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邀请招标时含有未被招标人邀请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1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按本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15) 对开标结果拒绝签字确认,且经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无误后,仍拒 绝签字确认的; (16)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 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的; (17) 招标文件中设立招标控制价时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不含等于); (18) 投标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如有)与招标文件中给定的 不一致的; (19)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20)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计价,或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有关规 定和要求的; (21)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有关人员(包括拟派项目经理)、设备等实质性内容 22 与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不一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或 改变后的情况低于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相关人员、设备等相应的资格条件的; (22) 技术暗标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关于技术暗标编制的要求和格式的; (23) 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其他废标条件。 14. 14.1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北京市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 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而编制的本工程造价。 招标人应按照评标办法约定向投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 投标监管部门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投诉。 本招标工程是否设置招标控制价及设置后招标控制价的金额或说明。 14.2 有效投标: 有效投标是指没有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14.3 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指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扣除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价格。本招 标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及其合计金额。 14.4 基准价: 基准价是指根据基准价计算规定计算的,用于计算商务标评审分值的价格。 本招标工程的基准价计算规定。 14.5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对本招标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及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招标人权利及投标人义务等造成重大削弱或限制的偏差,而且纠正此类偏差将 会对响应本次招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符合废标条件第13.1款 中规定情形的,属于重大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 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和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 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 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 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 14.6 量化分值小数点后有效位数确定: 本办法中量化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4.7 定性评审: 对于本办法中的定性评审结论,如果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应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15. 15.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内容和标准完成全 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评标活动暂停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 23 备评标条件时,继续评标。 15.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确需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符合本办法第9.1.3项规定的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完成的评标工作无效,但仍负有对本招标工程评标活 动的保密义务。招标人根据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产生的规定,另行确定新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替代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 15.3 关于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 书面记录。 16. 16.1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 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2)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投标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经评审后认 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或者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当否决全部 投标,并书面阐述否决的判定依据和理由; (3) 招标文件其他组成内容与评标办法之间或者评标办法内容中出现矛盾性规定,又没有规 定其优先解释顺序,不具有可操作性,以致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 (4) 评标条件和标准明显背离科学性原则,不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继续评 标将严重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5) 招标工程如设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编制不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出 现明显错误或严重偏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致使继续评标将严重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的 合法权益的。 17. 17.1 评标附表。 24 1. 1.1 现场具体地理位置的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 本招标工程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 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等 情况由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时予以明确。 投标人应在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招标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此作 出相应的、恰当和充分的考虑。 1.3 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4 招标人提供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5 招标文件中反映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招标人现 有的和客观的,招标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 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 2.1 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 2.1.1 本招标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2.2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2.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其暂估价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 工程及其暂估价一览表。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属于承包人的承包(招标)范围。在施 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或共同比选的方式,确定各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 工程的分包人。 2.3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3.1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单价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2:暂估价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单价一览表。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承包人的承包(招标) 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共选(联合招标或共同比选),确定暂估价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 分附表3: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一览表。 3. 3.1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3.1.1 承包(招标)范围之外的部分工程将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及其 整项暂估金额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4: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及其整项暂估金额 一览表。 3.2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3.2.1 承包(招标)范围之外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将由发包人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 设备及其暂估金额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 估金额一览表。 3.2.2 上述附表5中明确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发包人将按照此损耗率确定 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量。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实际损耗量超出此损耗量时,超 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4.1 暂列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 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的费用。暂列金额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6:暂列金额明细表。 4.2 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虽然计入投标报价,但不属于承包人所有和支配。 5. 5.1. 定额工期 5.1.1 本招标工程的定额工期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2. 要求工期 5.2.1 对于本招标工程,招标人要求的工期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该工期是指日历天数,其中包括所有法定节假日。 5.3. 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 5.3.1 本招标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4. 对工期的响应 5.4.1 对于招标人要求的各区段工期和最终的竣工日期,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如果承包人投 标时所报工期提前于招标人要求的工期,投标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 保证措施,在投标报价中计取由此而增加的相关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履 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 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5.4.2 投标人所报的施工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6. 6.1. 质量等级 6.1.1 本招标工程要求的质量等级为合格。 6.2. 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 6.2.1 招标人对本招标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7. 7.1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工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依据现行 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程场地、周围环境、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 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所编制的方案及措施应符合国家及 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面有关文件的规定。 7.2 关于本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 部分。 26 8. 8.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地方或行业规范 8.1.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适用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以及本市或行业规范、 规程和标准。包括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 料相应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内容,以及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等。 8.1.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 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的 最新版本执行。 8.1.3 适用本招标工程的主要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名录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8.2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规范 8.2.1 适用本招标工程的特殊技术规范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 9.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 9.1.1 除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2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标准和要求 9.2.1 为了简洁有效地说明本招标工程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发包人列出了 本招标工程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范围内的部分材料设备的参考品牌,其目的是为了方便 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并不代表 任何指定的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 于或高于所列品牌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 本招标工程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 用部分中附表7: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览表。 9.2.2 根据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砼或砂浆的管理规定,本招标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 或砂浆的供应方式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2.3 样品的具体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 10.1 本招标工程计价依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10.2 本招标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投标报价编制)遵循客观、 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1. 11.1 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遵循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 规则。 11.2 如果规范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应的计量规则,则执行按图纸 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 11.3 第10.1款、10.2款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样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 款支付、工程变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 11.4 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采用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 27 的计量单位。 12. 12.1 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等计价 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 12.2 综合单价 12.2.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明的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合同约定范围内的 风险因素后的费用,但不包括规费、税金。 12.3 工料消耗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价格组成中,各子目的工料消耗量由投标人按 照其企业定额,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工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12.4 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 12.4.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要素(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以及资 源等)的市场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 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全面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 和综合实力,以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因素。 12.4.2 投标人在商务标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表”中所列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市场价格应为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的价格。“主要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设备 的价格一致。 12.5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2.5.1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做竞 争性考虑。 13. 13.1 投标报价组成 13.1.1 根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13.2.1 招标人随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的要求编制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理解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其对应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 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据此进行报价。 13.2.2 任何情况下,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修正版工程量清单,若 有)的基础上进行报价,不得修改(包括任何形式的增加、删除、修改文字或数字)招 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3.2.3 投标人可以根据图纸以及招标文件中其他相关内容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 核。这种复核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清单 工作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 复核, 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投 标人经过复核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 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需要招标人答疑的其他问题,按照投标须知中关于提交答疑问题 时间和方式的规定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据此将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算,并根据实际 28 情况决定是否修正已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如果需要颁发修正版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将书 面通知投标人。 复核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投标人更加准确地进行材料设备的询价、施工组织设计的编 制和准确预计风险,投标人不得依据自已重新计算和复核的结果来直接修改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时不能通过调整综合单价的方式来修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相比存在的差异, 不允许投标人以此为借口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平衡报价。 13.3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13.3.1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 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本 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上述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和增加。 13.3.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涵盖合同文件约定投标人中标后实施、完 成本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13.3.3 所有措施项目费用应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等进行报价, 并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在措施项目分析表中对措施项目费用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 和分析。 13.4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 13.4.1 其他项目清单中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 (1) 招标人在暂列金额明细表中给出的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已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 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归招标人所有和支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应对暂列金额的暂定 金额做任何修改,应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直接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 时不再考虑与之对应规费,也不作为计取税金的基数)。 (2)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中已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但不包括税金。投标人在报 价时不应做任何修改,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给定的暂估价计入投标报价并 纳入税金的计算基数。 (3)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中不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在报价时 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给定的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中。 (4) 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约定,针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并在总承包服务 费计价表中分别列项报价。该报价一经报出,即为履行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的 责任和义务得到的全部报酬。 (5) 投标人应按照计日工表中的列项报出相应的综合单价,并根据给定的暂定数量,计取计 日工费用。所报的计日工综合单价用于本合同下计日工项目的计价。 13.5 规费和税金计价 13.5.1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3.5.2 规费和税金应在投标价格汇总表中单独列项。 14. 14.1 关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1(暂估价的专 业分包工程及其暂估价一览表)中列明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是指分包人 实施此类专业分包工程除税金以外的完整价(即包含了该分包工程中所有供应、安装、 完工、调试、修补缺陷等全部工作以及相应的规费),投标人除了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和税 29 金以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4.2 关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2(暂估价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单价一览表)中列明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 仅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的价格,但不包括这些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辅材、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 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合并简称“安 装及辅助工作”)的费用以及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将招标人给定的暂估单价 以及上述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并随分 部分项工程费用一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14.3 关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的整项暂估金额。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4(发包人 发包专业工程及其整项暂估金额一览表)中列明的整项暂估金额不应计入投标报价中。 14.4 关于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金额。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5(发包 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金额一览表)中列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 估金额本身不列入投标报价中,但应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辅 材,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开箱、验收、存储、保管、二次倒运和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所 发生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并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一并计取相 应的规费和税金。 14.5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应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明确的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要求和项目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具体措施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安 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并单独列项。 14.6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投标人应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 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约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应计入规费 中,并单独列项。 14.7 关于保证担保费用。投标人应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保证 担保的约定,计取保证但保费用。保证担保费用应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并单独列项。 14.8 投标人应根据第9.2.2项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14.9 投标人应根据第9.2.3项关于样品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14.10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所报施工工期内完成承 包(招标)范围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施工招标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条件的基础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 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费用; (2) 所有措施项目费用; (3) 企业管理费、利润; (4) 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 (5) 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 (6) 按招标人给定的暂定数量报出的计日工费用; (7)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发包专 业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实施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所发生的总承包 服务费; (8) 各种税费和规费; (9) 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 (10) 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内的合同期内市场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设备等各 30 种价格波动造成的施工成本变化; (11) 合同期内基于投标人自身判断的各种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内的风 险; (12) 为符合或满足招标人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任何费用; (13) 与各类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就位和安装固定相关的卸车、装车、水平运输、现场倒运、 垂直运输、安装固定相关的人工费; (14) 包括搭接、连接、切割和损耗等在内的材料费; (15) 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铁丝、腻子、夹子、铆焊料等辅材费; (16) 与搬运、发运、装卸、仓储、包装、垂直运输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17) 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所必须的,或者是为克服工程移交前的任何困难而可能变为必须的 所有附属的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支出。 14.11 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 工程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 中。 14.12 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是本招标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服务于本工程的招标投标。 其中对承包人有关工作内容、责任和义务的约定,同样是有可能成为承包人的投标人在 投标阶段应当综合考虑的事项,投标人应当对有关约定作出响应,按照有关约定编制投 标文件。 14.13 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31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1.1.2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 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1.1.3 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1.4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 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 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 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 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 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1.1.11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1.1.12 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3 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 理人。 1.1.14 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 32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 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 理人。 1.1.16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 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9 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1.1.20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1 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2 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23 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1.24 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5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 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1.27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8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1.1.29 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 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30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 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 出,但不包括利润。 1.1.32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33 1.1.33 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 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34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3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解释 1.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1.2.2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 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 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 的补充和修订。 1.3 书面形式 1.3.1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 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 书面形式。 1.3.3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 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 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 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 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3.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 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 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34 4.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5. 5.1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 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形式认可。 5.2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 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6. 6.1 图纸 6.1.1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1.2 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6.1.3 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可以书面形 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 最晚时间。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 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6.3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6.3.1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 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 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6.3.2 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 人。 6.4 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6.4.1 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 承包人应当制作,并在开始施工前报监理人审批,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按图施工。此类 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6.4.2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 同意。 6.5 现场图纸准备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 7.1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1.2 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照第6.3款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除外), 并负责对设计人的工作及其进度做出妥善的监督和协调。 35 7.1.3 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或将委托监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转交承包人。 7.1.4 委派发包人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7.1.5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6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7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 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按照合同文件约定 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 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完成现场内及其空中任何障碍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房屋的拆迁及拆迁渣土等的 清除、青苗树木的保护或迁移、现有管线的改位或迁移等,保障现场内场地平整; (2) 提供水源及接口; (3) 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 提供电源及接口; (5) 提供电话和通讯线路及接口; (6) 连接现场与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设计图纸上标明的 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7) 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8) 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见“技术标准 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 的状态。 7.1.8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7.1.9 在开工日期之前应当办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合同 文件约定的其他应当由发包人办理的本工程相关手续。 7.1.10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亲自或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令,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 7.1.11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 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7.1.12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 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7.1.13 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7.1.14 为避免正常施工时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等因素导致周围的居民和公众对工程进展造 成影响,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并在必要 时支付补偿金。 7.1.15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工程达到实际竣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 续后,发包人应当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7.1.16 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给承包 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1.17 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当保持发包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监理人的稳定性。 36 7.1.18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2 发包人代表 7.2.1 发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 做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发包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7.2.2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 此类委托。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 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发包人代表做出的。 8. 8.1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8.1.2 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8.1.3 应当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 故的责任除外。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如果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 有义务将情况及时向监理人报告。 8.1.4 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 员。 除非与发包人书面协商一致,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8.1.5 依法确定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8.1.6 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 书。 8.1.7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 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8.1.8 应当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 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 并确认。如果复验发现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人应当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 的费用。 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复验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实施分包工程的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 8.1.9 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37 8.1.10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 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11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当予以执行。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监理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有 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承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的约定、发包人指令或监理人指令不符的,监理人有 权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 工作会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8.1.12 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承 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合同文件未约定的,提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承包人发出的文件为准。发 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 承担的责任。 8.1.13 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8.1.14 分包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分包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把聘用或将要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有关资料交发包人或 监理人审查。 8.1.15 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 告知发包人。 8.1.16 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8.1.17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承包人应当提交维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 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照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1.18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2 承包人代表 8.2.1 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 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 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 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面变更协议中应当明 确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 止期。 8.2.2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 此类委托。 38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监理人时生效。 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 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9. 设计人给予承包人或其承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或审批意见并无合同效力,除非发包人对该指令 或审批意见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则该指令于确认之日起即视为发包人的指示。 10. 10.1 委托监理 10.1.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程需要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报酬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监理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 10.1.2 监理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范围为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的监理范围以及发包人根据第 7.1.3项通知承包人的监理人的职责。 10.1.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无权对任何工程合同(包括本合同、供应合同及分包合 同)做出任何性质或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10.2 监理人代表 10.2.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监理人行使 和履行本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力和责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2.2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给监理人代表的资料,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监理 人。监理人代表向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 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监理人所做出。 10.2.3 如果监理人更换监理人代表时,发包人应当将新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新任代表的任职 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送达承包人时生效。 10.3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10.3.1 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 销任何此类委托。 10.3.2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10.3.3 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 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为监理人代表做出的。 10.4 监理人的审批 10.4.1 监理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后,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审批要求及时间做出书面审批。 10.4.2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则视为有关的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 样本、样板等已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11. 11.1 现场踏勘 鉴于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已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踏勘,除非因发包人 向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存在偏差,承包 人不得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要求赔偿或延长合同工期。 11.2 接收现场 发包人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接收现场。承包人应当按时接收现场。 11.3 现场管理 39 11.3.1 整个现场由承包人实施全面统一管理。 11.3.2 承包人对现场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动均 由承包人负责,并应当获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形式认可。 11.3.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 时间等条件及限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安排及协调有关交通、 运输及保护事宜。 11.3.4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周边现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桥、通道、踏步 和地下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罚 款。 11.3.5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12.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监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 12.2 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 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附有安 全验算结果,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2.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 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12.4 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的责任。 13. 13.1 进度计划的提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 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 13.2 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承包人发现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 或材料与工程设备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承包人应当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 的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3.3 进度计划的保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包括修订)进行施工,并承担实施 所述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所需的费用。 13.4 进度报告 13.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 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其相应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3.4.2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1) 每一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2)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 望日期等; 40 (4) 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5)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 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 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 1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 等对工期的影响。 14.2 鉴于本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 15.1 进场开工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在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 当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发包人应当在该时间以前完成第7.1.7 项和第7.1.9项约定的义务。 15.2 延期开工 15.2.1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 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 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合 同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5.2.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当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 的相应损失。 16. 16.1 工程暂停 16.1.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做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指示, 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指令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均应 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 害。 16.1.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需要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暂 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6.2 工程暂停的责任 16.2.1 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承包人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6.2.2 如果是除第16.2.1项约定的承包人原因及第42.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 起本工程的暂停,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 41 包人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合同工期顺延,发 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6.3 工程暂停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支付 如果在监理人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订购了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 工程暂停已超过28天,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前 订购上述材料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令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 16.4 工程长时间暂停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如果暂停施工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 则承包人可通知要求监理人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许可已中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 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许可,承包人可做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 部时,承包人可将此暂停所影响的工程内容视为已被取消;当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 承包人可将此暂停视为发包人违约,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约定解除合同。 16.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6.5.1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复工准备 期不低于7天。 16.5.2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当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6.5.3 复工后,承包人应当和监理人共同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暂 停期间,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生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 修复结果应当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如果发包人承担工程暂停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 责任和风险的,其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收到复工通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 办理材料和工程设备移交手续,自移交之日起该责任和风险应当重新归属承包人。 17. 17.1 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17.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项下述原因导致属于可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应当 延长合同工期,竣工日期应当随此延长的合同工期做相应的调整,但承包人应当通过调 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 (1) 本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 (2) 不可抗力; (3) 无法合理事先预见的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 (4)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5) 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当由承包人代其承担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 延误、干扰或阻碍; (6) 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2 承包人为了获准上述延长的合同工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应当在此类事件发生后 的28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延期的详情报告,否则监理人可不必就延长合 同工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延长工期的详细报告后14天 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7.2 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2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7.3 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7.3.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按照合同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承包人应当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或 者合同文件约定的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及误期违约金的最 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2 误期违约金将从按照合同应当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 还。 17.3.3 如果发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承包人按照本条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 弥补因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当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8. 18.1 竣工日期 18.1.1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 18.1.2 实际竣工日期为合同文件约定的竣工验收文件上所写明的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18.2 提前竣工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 19.1 质量标准 19.1.1 构成合同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当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19.1.2 本工程质量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 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执 行;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 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执行。 19.2 创优目标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了相应的质量创优目标,则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为实现该质量创 优目标而需发生的相关费用。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 20.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20.1.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应当按 照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20.1.2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20.1.3 如果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有权 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20.1.4 承包人应当就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负责。 20.2 为检验创造条件 20.2.1 承包人应当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 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 43 20.2.2 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授权人员应当能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对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 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 承包人都应当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 20.3 拒收 20.3.1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文件约定 为承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监理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 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当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当立即修复上述 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20.3.2 如果监理人要求对此类修复缺陷后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 类检验应当按照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20.3.3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支付给 发包人,或从任何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0.4 检验费用 20.4.1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的项目,由发包人委托并承担费用, 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4.2 当监理人要求的检验属于合同文件未曾指明或约定的,或在合同文件虽已指明或约定, 但监理人所要求的检验是在合同文件约定的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时,如果检验结果 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检验结果属于任何其他情况,则其检验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并应当决定是否延 长工期或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21. 21.1 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的检验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当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承包人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 人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人 另有指令,承包人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应当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人 确认。无论监理人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人都应当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21.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2.1 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应当经过检 验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21.2.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 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当包括 承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在收到此类通知 后,除非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 不得无故拖延。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令,则按照第21.1 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21.2.3 检验过程中由承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果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监理人在检验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不符合合 同文件约定则按照第21.4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21.3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人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 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 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44 21.4 不合格品的处理 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 监理人有权指令承包人: (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 设备运出现场; (2) 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 拆除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指令规定的时间或者(如果指令中未规定时间)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 则监理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 款项中扣除。 21.5 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 21.5.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作内容中的工程设备应当进行试运行检测,工程设备试 运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1.5.2 工程设备在工程竣工前的试运行检测由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 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工程 设备试运行记录,发包人为工程设备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通过的, 监理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上签字。 21.5.3 如果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应当在开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24小时 前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照以上时间提出延 期要求,也未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监 理人应当确认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 21.6 工程设备试运行结果与责任划分 21.6.1 如果由于设计原因(承包人所负责的设计除外)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 人负责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同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1.6.2 如果由于制造原因导致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 新购置或修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工程设备由承包 人采购,则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承包人无权因此得 到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如果工程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则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同 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1.6.3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设备试运行未达到验收要求,监理人在工程设备试运行后48小 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运行,承包人承担此类修改和重新试运行的费 用,并无权得到工期补偿。 22. 22.1 样品费用 如果样品的提供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明确约定,则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提供样 品和存放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如果样品的提供未曾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约定,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要求的,则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22.2 样品报送 22.2.1 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在计划采购日期 28天前,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 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 22.2.2 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45 承包人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当及 时签收样品。 22.3 样品批复 22.3.1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14天内,经发包人批准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 复,通知承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承包人应当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 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22.3.2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承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 通知监理人尽快批复。如果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 为监理人及发包人已批准。 22.4 样品保管 22.4.1 样品由承包人负责存放。 22.4.2 承包人应当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 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均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2.4.3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23. 23.1 安全措施与责任 在工程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 制度、标准,并且: (1)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并在合 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报 送监理人审查; (2) 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 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3) 为了保护工程、公众的安全和方便以及其他原因,提供并保证照明、防护、围栏、警告 信号和看守; (4) 为邻近地区的单位、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 (5) 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 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6)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7) 应当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当按照预案做好安全检查, 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3.2 现场保卫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为现场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并采取如 下措施: (1) 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现场内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 周围公众和其他人员及其财产不受现场内上述行为的危害。 23.3 文明施工 23.3.1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23.3.2 在本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本工程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清洁整齐。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 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地点保留为完成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 46 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 23.3.3 承包人应当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各 项标准和规定。 23.4 环境保护 23.4.1 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 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但本款的约定并不解除承包人依据合同文件约定应 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3.4.2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当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 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或物品。 23.5 费用使用 23.5.1 发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 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 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3.5.2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清 单备查。 23.5.3 承包人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责。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 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23.6 事故处理 23.6.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和范围,对重大事故易发部位和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制定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23.6.2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 地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 还应当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3.6.3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 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4. 24.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分包 人。 24.1.2 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 程在本合同中可转变为承包人自行实施的工作。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总包管理、协 调、配合、服务费用应当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 如果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协商一致 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确定按照第24.1.3项或第24.1.4项执行。 24.1.3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分包人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 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 (1) 在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招 标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 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 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如编制时,招 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定 47 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 划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 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 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 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 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承包人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 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 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 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 人留存。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 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 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 包人对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 地在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招标文件中进行定义,并反映到随后的有关合同 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 绝对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 (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4.1.4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 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1.5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按照第8.1.10项约 定提供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24.1.6 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改变承包人的合同工期。 24.2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 24.2.1 承包人应当按照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4.2.2 监理人在根据第33.2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付款单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证 明承包人已将前一期付款单中所包含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价款向相关分包人进行了 全部适时的支付。 24.2.3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 人应当得的工程价款: (1) 承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 并且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 (2)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恰当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专项分包人。 24.2.4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监理人向承包 48 人发出的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的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承 包人仍未及时纠正他的错误,发包人可在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发出7天后,直接向暂估价 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 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4.3 总承包合同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关系 承包人在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 突或矛盾。 25. 25.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1.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负责供应。 25.1.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 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 量为按照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所计算而得的数量和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数量再加上按 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发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监理人 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因承包人施工不当导致超出此订货数 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按照第13.1款和第13.2款要求提交和修订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和修订依据进 度计划编制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并在每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场7天前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 发包人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的时间运送到现场承包 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 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符合要求。 (4) 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 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 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代表在所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 (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果发包人未通知监理人 组织三方检验,则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7)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 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此类情况时,承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 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当决定是否: (a) 由发包人将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 (b) 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 (c) 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5.1.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 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 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 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 2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2.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的供 49 应商负责供应。 25.2.2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 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 (1) 在任何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 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 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 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如编制时, 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 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 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 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 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 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 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承包人与供应商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 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 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 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 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 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包 人对于供应商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在有关招标文件中进行 定义,并反映到随后的有关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 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 绝对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货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则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当签订联合招标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作为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联合招标人,在 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材料和工程设备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共同作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人,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中标人签订合同。 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以及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 作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5.2.3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采用如下方式采购: (1) 承包人在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28天前,向监理人提出采购申请,并在采购申请中 列明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以及至 50 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厂家名称、联系方式、供应价格(现场地面价)等情况以供发包 人和监理人审批。为方便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供必 要的进一步的细节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和承包人提交的供应厂家进行与采购供应有关 的接洽和谈判。 (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后,应当与发包人协商后,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此类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的批准情况。如果承 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未能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可对此加以说明。除非监理 人向承包人发出了发包人予以书面形式认可或接受的函件,否则发包人在任何情况下的 不作为并不应当被理解为发包人同意或批准,而应当视为发包人不认可。 (3) 如果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厂商无法满足工程质量 或价格等要求,发包人保留按照承包人采购申请中列明的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采购数量、技术规格等,确定暂估价对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现场 地面价),进行直接采购的权力。发包人确定供应商后,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 应当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发包人的书面形式通知,与确定的各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但承 包人有义务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供应的各项技术质量条款,特别是有关承包人对供应商 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反映在有关供应合同中。 25.2.4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 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 量为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而得的数量再加上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填报的损 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承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要求供应商供 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超出此供货范围和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 供应商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完成卸货,并应当提 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及监理人审 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 (3) 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 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 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4) 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代表应当在所供材料和工程 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 (5) 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 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 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以任何形式改变合同工期。 25.2.5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由 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 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诸、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 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 25.2.6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供应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货款,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 合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供应商应得的货款: (1) 承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 且监理人报发包人同意后,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 51 (2) 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恰当的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供应商。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 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及 时纠正错误的,发包人可直接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 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5.2.7 总承包合同与供应合同的关系 承包人在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供应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 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项目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材料和工程设 备在本合同中可转变为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总 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用应当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 25.3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25.3.1 除第25.1款和第25.2款以外的非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相应 标准自行采购供应。 25.3.2 承包人代表应当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制造商 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 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 25.3.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的 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4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25.4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5.4.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责相应采购供应。 25.4.2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手续, 则按照第25.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费用。 25.4.3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手续,则承包人签 约合同价中已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 是免税工程)、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承包人应当负责以发包人的名义办理完成与此类进口相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 用、报关、清关等手续,并承担手续办理人员等的相关费用,但发包人应当提供给承包 人一切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5.4.4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照计划运抵现场并导致关键线路工程 延误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当依据合同文件约定顺延合同工期并承 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5.4.5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6. 26.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 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使用替代品 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1) 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2) 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替代品; (3) 其他原因使得使用替代品成为必要。 监理人依据本合同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当解除承包人本合同 52 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6.2 使用替代品的程序 26.2.1 如果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当至少在替代品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 于永久工程56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 细资料; (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索引; (4)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5) 替代品与合同文件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 的影响; (6) 价格上差异; (7) 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26.2.2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当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令。如果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令,应当视为监理人已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据此使 用替代品。 26.2.3 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当遵守合同文件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26.3 使用替代品后监理人的决定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当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在合理的 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差,并决定: (1)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 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2)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 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27. 27.1 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内可能仅对其施工技术 或验收标准做出了有关约定,或对某类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并未约定具体的制造标 准或实施方法。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提供施工工艺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并 在取得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27.2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时,承包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进行技术交底与现场督导。 28. 28.1 计价依据和原则 28.1.1 本工程计价依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28.1.2 本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投标报价编制)遵循客观、公 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8.2 工程量清单 28.2.1 除非特别说明是“暂定数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工作内容及数量均为发包 人在本工程招标阶段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列出的项目和工作内容并计算出的确定数量,发 包人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3 28.2.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子目划分和列项、工作内容的特征描述以及各子目的工程量都不应 当理解为是对合同工作内容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28.2.3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以 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9. 29.1 工程量计算规则 29.1.1 适用于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 29.1.2 该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合同,包括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 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如果上述工程量计算规则中 缺少(或不适用)相对应的计量规则,则执行按照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 计算的原则。 29.1.3 第28.1.1项和第28.1.2项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样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计 量与价款支付、工程洽商变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 29.2 工程计量 29.2.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于每月25日以前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监理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4天内计量,发包人或监理人在14天内未计量时,承包人提 交的工程量报告视为已被批准,并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 29.2.2 当监理人要求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或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或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计 量时,应当提前1天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承包人应当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监 理人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监理人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未能参加 上述审核或计量工作,则由监理人进行或批准的计量应当被视为是正确的计量。 29.2.3 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承包人应当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此 类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当事先提请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 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确定工程价值、结 算价款和按照第33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 29.2.4 除非按照第32.3款需执行的计日工项目的计量,所有关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均应 当按照图纸、指令、其他设计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其他合同文件的约定计算而得的 结果为准,而不是按照任何实地计量获得的工程量为准。 30. 30.1 计价和支付货币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30.2 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 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将按照第29.2款的约定重 新予以计量和调整; (2) 除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外,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作子目 的综合单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标时可能存在不合理单价进行修正和调整后 的综合单价)为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固定综合单价。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 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 54 的偏差、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 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的合同价 款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承包人已在投标阶段充分理解了发包人在招 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做了充分考虑;合同文 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 合同价款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固定不变。 (5)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0.3 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照下述规定予以调整: (1) 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合同价款具有 强制性调整作用时,合同价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最终的合同价款根据第29.2款约定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 分、工作内容和工程量重新计量和调整,并依据第32.1款变更计价原则确定的综合单价 调整合同价款。 (3) 按照第30.4款约定调整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4) 按照第30.5款约定调整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价款; (5) 按照第30.6款约定调整计日工项目合同价款; (6) 按照第30.7款约定调整暂列金额合同价款; (7) 使用替代品时,按照第26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8) 发生变更时,按照第31条和第32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9)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方法调整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 价款;合同文件约定的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 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0.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价款调整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整项暂估价应当按照第24.1款约定的方式确定的分包合同价款做出调 整,但调整仅限于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与实际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差额及相应税金,不 再调整其他任何费用。 30.5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款调整 30.5.1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应当按照第25.2款确定的实际供应价格(现场地面价) 做出调整,但调整仅限于实际供应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及相应税金,不再调整其他 任何费用。 30.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为按照第25.2.4项确定的供应数量计算的应当付给供 应商运送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至现场地面层的暂估价,但并不包括承包人应当计取的辅材、 采购保管费、二次搬运费、安装损耗费、报价风险费等。承包人参考此类暂估价而计算 的辅材、损耗、人工、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因发包人付款给承包人和承包人付款 给供应商的付款办法差异所导致的额外财务负担、规费、税金等,以及除前述供应价格 外的其他一切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30.6 计日工项目的确定及价款调整 30.6.1 合同价款内包含的计日工项目费,是发包人为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费单价,以给定的 暂估工程量为基数确定的合同价款。 30.6.2 计日工项目发生时,应当按照第32.4款的约定计取并调整合同价款。 30.7 暂列金额的确定及价款调整 30.7.1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 55 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工程 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 用。 30.7.2 暂列金额属于发包人所有和支配,其使用完全由发包人决定,不纳入付款计划和工程计 量中。 30.7.3 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出的指令部分或全部使用, 并按照第31条和第32条约定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和用于支付,其余未使用的暂列金额 应当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30.8 税金和政府费用 30.8.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在其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税金、收 费和规费。 30.8.2 根据第31条发生的变更,或依据本合同约定发生的任何追加或扣减费用均应当计取国家 或有关部门规定的税金。 31. 31.1 变更 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则发包人有权通 过监理人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工作,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 (1)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 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3)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31.2 变更的影响 31.2.1 变更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但所有变更对工程合同价款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变更计价。如果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 是因为: (1) 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 (2) 承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 (3) 承包人施工措施需要; (4) 承包人其他的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31.2.2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应当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发包人应当办理与此有关的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1) 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引起其他 相关工程变更事项,应当在收到指令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相关工程变更事项的资料, 以便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引起合同 价款调整;承包人再提交其他相关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要求,将不予考虑; (2) 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导致已完 工程的返工或已采购或加工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的报损与报废,应当在收到指令起14天内 向监理人及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并应当负责准备所有相关资料,以便监 理人和发包人审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导致上述返工或报损 与报废;承包人再提出的任何直接损失补偿要求,将不予考虑; (3) 发包人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通过监理所审批的工程洽商和返工报损确认单,都 应当获得发包人的签字确认。该等签字确认仅作为发包人对相关事件的发生予以确认, 56 工程量的核准及合同价款调整均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31.3 变更的指令 31.3.1 无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不得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 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3.2 如果工程量或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 工程量或工作内容与招标时的施工图纸存在差异,则发包人不必通过监理人为此发出增 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令,该情况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变更。 31.4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1.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或通过监理 人向发包人提出有关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和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 的对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示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合同下所 指的变更,也不表明发包人和监理人将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 下,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变更: (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发包人实现其本合同的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 于合同图纸、设计变更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承包人(包括他的分包人或供应商)自身的施工 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施工组织混乱或工程延误等原因。 31.4.2 按照上述规定,由监理人和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书面形式确认为变更的合理化建议 将构成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其计价应当按照第32条的有关约定执行。 31.4.3 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此类经济效益应当由发包 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享,约定的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2. 32.1 变更的计价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上述的所有变更以及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 项目(本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 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或费率,按照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或费率对变更 工作进行计价; (2) 合同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只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同意,则可采用合同文 件中的价格作为基础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3) 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其组价原则为: (a)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 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b)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 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c) 取费费率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为准; (d)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直接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2.2 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1 在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变更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监 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意见。 承包人报送的变更计价文件中应当附套用单价的详细组价明细。 32.2.2 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如果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自己所 掌握资料和信息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但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 57 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2.2.3 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合 同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合同价款报 告已被确认。 32.2.4 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2.2.5 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办理经济洽商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在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有争 议,则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2.2.6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 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 32.3 计日工 32.3.1 如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发出指令,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变更工作。 32.3.2 如果承包人认为相关变更工作不适宜按照第32.1款约定的变更计价方法计价,要求按计 日工的方式计价,承包人应当在执行有关工作前不少于3天的时间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 请,监理人商发包人后应当在2天内予以答复。 32.3.3 对此类变更工作,已标价的计日工项目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 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32.3.4 承包人应当向监理人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 之前,向监理人提交订货报价单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 32.3.5 对此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人 提交: (1) 聘用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 (2) 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 32.3.6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在上述清单和报表上签字。发包人和监 理人收到上述清单和报表后7天内未签字确认,同时又无任何其他批复意见,则视同发 包人和监理人已确认。 32.3.7 承包人应当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并随当月的进 度请款单呈交给监理人,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 33. 33.1 预付款 33.1.1 发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规费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33.1.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内以无息的方式预付合同文件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安 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1.3 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 工程进度款 33.2.1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2 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和周期按照第13.4款要求编制进度报告,并作为进度请款单 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监理人。进度报告的提交时间及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3 工程进度款申请 监理人在收到进度报告后14天内会同发包人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在收到此书面形式通知后14天内,根据发包人、监理人的审核和批复意见并按照 58 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付款周期 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进度报告在内的必要的计算书、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当期应得的工程进度款包括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 程进度款、由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和达 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采购供应款,其中: 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包括: (1) 当期实施完成并经监理人计量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 (2) 按照第33.3款确定的当期应当支付的措施项目费和总承包服务费; (3) 当期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调整额; (4) 依据合同文件当期应当增加或扣减的任何款项(包括计日工在内的变更),工期延误赔偿 金除外。 由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为按照不同的暂估价的 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付款条件列项和准备当期应当支付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进 度款,同时包括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申请。 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采购供应款,为按照不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合同付款条件列项和准备当期 应当支付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采购供应款,同时包括相应暂估价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供应商的采购供应款申请。 33.2.4 进度款付款单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下,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后的14天内,监理人应当向发包 人发送一份进度款付款单,列出其认为该期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及应当抵扣的预付 款金额及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抵扣的其他款项金额,得到发包人批准后,将一份副本开 具给承包人。该金额也应当按照第33.2.3项划分的项目分列为应当支付给承包人自行负 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应当支付给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 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和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当期采购供应款,同时列明该期应当抵扣的预付款。 如果监理人认为该期无任何应付款额,应当立即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如果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的某部分有争议,监理人应当就无争议的部分开具进度款付 款单。 33.2.5 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 包人确认的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和应当抵扣的工程预付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 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1) 以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并以合同文件约定 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的款额扣减当期应当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后支付承包人。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以发包人确认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 并以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的款额扣减当 期应抵扣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预付款支付承包人。 (3) 按照发包人确认的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负责采购供应范围之内的当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款支付承包人。 33.3 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33.3.1 除按照第33.1款的约定于预付款支付时已支付给承包人的相关比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9 外,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见“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 33.3.2 其他项目价款内的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按照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发包人发包专业 工程当期累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占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合同价款 的比例而分摊支付;或按照各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的当期累计供应完成的供应价款占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 目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的供应合同价款比例而分摊支付。 33.3.3 如果承包人未填报所述项目的价款,则进度款支付时将不会支付任何相关价款。 33.4 延期支付 33.4.1 发包人未按照第33.1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预付,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承包人 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 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 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按照第38.1.1项约定执行。 33.4.2 发包人未按照第33.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 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 支付,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 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 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人可按照第38.1.1项约定执行。 33.4.3 发包人未按照第36.2款的约定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 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 付,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 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 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外汇和汇率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 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 34.1 竣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方可按照本合 同约定申请竣工验收: (1) 本工程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完毕; (2) 申请竣工验收的资料齐备完整; (3) 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34.2 竣工验收 34.2.1 当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具备第34.1款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给监理人审查。 34.2.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第34.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 内,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监理人、 承包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 程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的时间及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 60 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2.3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未达到第34.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 间内,通知承包人还需进行和完善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 后,应当再次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 工作调动申请报告申请赶工费用报告农业普查经费申请报告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报告 ,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3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如果本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承包人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对本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 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重新办理验收。 34.4 通过竣工验收 34.4.1 如果本工程通过了第34.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34.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发包人、监 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上应当写明竣 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按照第34.2款的约定 向监理人提交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在第34.2款约定的 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则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尚未按照第34.2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查同 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擅自进驻或使用本工程,则发包人进驻或使用本工程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4.2 如果承包人书面承诺会履行余下的责任,在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有权允许承 包人将少量不重要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承包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剩 余工作。 34.5 工程竣工 34.5.1 当本工程按照第34.4款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按照第35.1 款进行移交。 34.5.2 在办理本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从现场撤除其经监理人批 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件的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和工程设备、人员,经 监理人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碍发包人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 34.5.3 届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撤除上述临时设施等的时间,否则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34.6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文件约定的符合国家及北京城市建设 档案馆存档要求的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以及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资料。合 同文件约定的其他资料及竣工资料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5. 35.1 本工程按照第34.5款具备移交条件,在合同文件约定的相应时间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 人移交工程,在此移交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全面积极地配合发包人做好移交工作。移交 工程的相应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5.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35.3 发包人如果在本工程尚未正式竣工及尚未取得承包人同意时进驻或使用本工程,发包人 应当承担由此而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4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故拒绝承包人移交本工程,发包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承包 人造成的损失。 36. 61 36.1 竣工结算报告 36.1.1 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 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36.1.2 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并 提出审核意见。完成审核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6.1.3 如果本工程由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承包人应当在本工程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 核确认后14天内,汇总本工程的总结算并直接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总结算汇总资料后28天内完成结算审核。 36.1.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 告及资料未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6.1.5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补充提交;如果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14天内仍未提交,发包人可 直接按照其认为应当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书。 36.1.6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6.2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36.2.1 在承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结算报告后的14天内,发包人将扣除合同约定的 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36.2.2 发包人有权从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消承包人按照本 合同约定应当付给发包人的任何款项,但如果承包人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提出异议,双 方可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6.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6.3 质量保证金 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做结算支付时,发包人将从结算尾款中扣留出一笔金额作为本工程的“质量 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 37.1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 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缺陷 责任终止等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不能降低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标准。 37.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37.2.1 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关于整个工程和其中的各个专业 工程不同的保修期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本工程的缺陷责任 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2.2 如果相关工程的保修期未满而缺陷责任期已满,不会解除承包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 关保修责任。 37.2.3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限应当从第34.4款提及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 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 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7.3 保修费用 37.3.1 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如果属于因承包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 或施工技术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导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在合同 62 文件约定的合理时间内自费进行修补,按照指令上明确的期限完成修补工作,并承担鉴 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承 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修补开始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3.2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未能在上述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缺陷修复,发包 人可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质 量保证金中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 知承包人。 37.4 缺陷责任终止 37.4.1 如果承包人已完全履行了本条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则在第37.2款中约定的 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办理缺陷责任终止手续。 37.4.2 缺陷责任终止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价款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并办理最终价款结清手续。 38. 38.1 发包人违约 38.1.1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如果发包人未能在第33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按照本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催款通知后的28天内未支付相关的 款项且未与承包人按照第33.4.2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暂停本工程或减缓施 工进度,由此而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暂停工程或减缓工程进度的通知后,随后即支付包括约定利息 在内的应当支付的款项,而承包人尚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承包人依据第38.1.2项 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失效,承包人应当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本款的约定并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第38.1.2项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38.1.2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并相应的 通知监理人。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28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 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8.1.1项发出的催款通知后的56天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约 定应当支付的款项; (2) 连续暂停工程超过84天; (3) 独立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后仍未履 行相应义务。 如果发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8.1.3 承包人停止工作及撤离 根据第38.1.2项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当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 按照监理人的指令,完成为保护已完工程的安全而应当进行的工作及为保持现场整洁、 安全所要求的工作后,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3) 向发包人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人已实施的并已得到其付款的部分工程; (4) 从现场撤离所有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 任何此类终止不应当损害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38.1.4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根据第38.1.2项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退还承包履约保函,并支付给承包人按照第 33条应 63 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及由于合同解除而使承包人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未完成工程的利 润损失。 38.2 承包人违约 38.2.1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承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并相应的 通知监理人。如果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 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在约 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2)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开工,又不能遵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 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3) 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令后14天内履行按照第21.4款发出的指令; (4)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5)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6) 违反第8.1.9项的要求。 如果承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合同工 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8.2.2 发包人接收现场 发包人有权在合同解除后,随时接收并进驻现场。 除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承包人破产或清盘外,如果发包人在终止合同后14天内提出要求,承包人 应当将任何为本合同而供货或施工的合同利益免费转让给发包人,但有关供应商或分包 人有权对发包人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反对。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承包人未支付为本合 同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发包人便可将有关费用支付给相应 供货人或分包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将其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材料运 出现场。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仍未执行,发包人可(但不必对 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运出现场和出售承包人的任何前述资产,并将扣除运出现场和出 售过程所发生费用后的出售所得收入归还给承包人。 38.2.3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在发包人进行任何此类接收现场和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应当尽快与各方协商后,确定和决定: (1) 在上述接收现场与解除合同之时,承包人就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 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 (2) 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所有权获得转让的承包人的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 的施工机械及临时设施等的价值。 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终止合同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在第38.2.2项所述的工作完成及有 关价款确定前,发包人不必再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但在该工作完成及在合理时间内结 算完毕价款后,发包人应当确定其所发生的正当费用金额和其因终止合同所蒙受的损失 金额;如果该等金额再加上终止合同前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超过了按照终止合同阶段 累计完成工作量所核定的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则两者的差额应当成为发包人 从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当补充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的款项或承包人应当归还给发 包人的债权;如果前述金额的总数少于前述款项,则两者的差额应当成为发包人应当补 充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发包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其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 偿。 在发包人按照本条约定解除合同之后,当合同双方未确定为完成工程而应当进行或按照合同发 64 包人将发生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误期违约金和误期赔偿金(如果有的 话),以及由发包人应当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发包人无义务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进一 步的款额。 39. 39.1 承包人索赔 39.1.1 如果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或如果发包人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承包人造 成损失,承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9.1.2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报告,并 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 (2) 承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报告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报告,说明 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9.1.3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复印件。 (2)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承包人提出的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要求进行审 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承包人 处理结果的,则视同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4)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39.1.5项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9.1.4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9.1.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承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 索赔。 (2)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 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合同价款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承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 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之日 止。 39.1.5 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被批准后,其应当获得的索赔款由发包人随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39.2 发包人的索赔 39.2.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承包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发包人造成 损失,发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9.2.2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1) 发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报告,并 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 (2) 发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报告后28天内,向承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 65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报告,说明 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金额和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9.2.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发包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的要 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3)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发包人 处理结果的,则视同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索赔要求。 (4)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39.2.5项的约定完成赔付,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 结果的,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9.2.4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第39.2.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 索赔。 (2) 当发包人开具了第36.1款所约定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 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 发包人在开具竣工结算书后,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只限于开具竣工结算书至办理合同价 款最终结清手续期间所发生的索赔事件。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 续之日止。 39.2.5 承包人应当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发包人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当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已不足以满足索赔金额 时,承包人应当在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后28天内,将其差额赔偿给发包人。 39.3 非索赔事项 以下事项按照相关条款处理,并不视作本条款所述之索赔: (1) 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照第31条和第32条的约定办理; (2) 保险事宜之索赔按照保险条款处理。 40. 40.1 人身财产损伤和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当对与本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因施工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 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应当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 发包人或其应当负责人士所导致。 40.2 运输险及存仓保险 承包人应当负责其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现场的安全;如果认为有需要,承包 人应当自行购买有关保险。 40.3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发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将一份保险单复印件转交承包人,但承包 人按照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并不会因发包人办理保险及承包人是否已阅读及了解 保单内容而受到影响。 66 承包人应当自行决定发包人提供保单之保险范围、赔额、类别等是否能满足承包人的要求,如 果承包人认为不足保障其风险,承包人应当自费补充投保。如果承包人另外增加保险, 承包人应当将生效后的投保保险单和收据的复印件立即交给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被视为已清楚明确保险单内的一切条款,并会积极遵循保险条款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赔、 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的一切合理要求,和自费负责因其未能遵循所导致的后果。承包人 应当尊重保险索赔的结果,并放弃对发包人因处理保险事宜所引起的一切赔偿及责任的 追讨。 保险期如果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负担。 关于一切险的索赔提交给承保人后,承包人应当把损坏的工作迅速复原,替换或修补、运出和 处理任何损失了或损坏了的未安装材料及设备的残砾和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工程。发包人 应当将所有通过保险获得的款项按照进度款的付款方式而分期支付给承包人。除保险所 得的款项外,承包人不能对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材料及设备的替换和修补、废砾的 运出和处理收取其他费用。 在承保人的赔偿未发放前,所有关于本工程的抢险费用均先由承包人垫付。 如果本工程或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或第三者受到损伤或发生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发包人, 并以书面形式详述经过。 40.4 农民工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当为本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 终止之日止。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将为参加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 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并及时将注明本工程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农民工工伤保 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作好相关工作。 40.5 其他商业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承 包人可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41. 41.1 预付款保证担保 41.1.1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同等金额 的预付款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 保。承包人办理预付款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提 交预付款保证担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2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使用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41.1.3 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截至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完之日。 41.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41.2.1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 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承包人办理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 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及其额度见“合同条款专 用部分”。 41.2.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应当截止至本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的30天至180天。即便本 工程的工期由于第17.1款所述的原因而延长,承包人也应当延长担保有效期,但发包人 应当承担增加了的担保费用。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 67 分”。 41.2.3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履行其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发 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监理 人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形式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 包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承包人出具的确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 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1.2.4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3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承包履约 保证担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 部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30天至180天。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合 同条款专用部分”。 41.3.3 承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发 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41.3.4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4 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41.4.1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方式来取代 在工程结算付款中扣留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为承包人 开具的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及其保证 担保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4.2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质量保证担保责任。 41.5 相关约定 41.5.1 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41.5.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不得 为同一保证人。 41.5.3 保证担保均以保函的形式出具。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及期限。 41.5.4 保证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条件为有条件担保。 41.5.5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本合同中止执行、解除 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41.5.6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债权人全部索赔,但债务人尚未 实际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重新提交保函。 42. 42.1 不可抗力 42.1.1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以下的情况: (1) 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瘟疫、地震、洪水、风灾、雪灾等; (2) 战争; (3)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5) 动乱、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完全局限在承包人及其分包人、聘用人员内部的事件除外; (6) 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42.1.2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 响的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应当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延迟 68 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42.2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42.2.1 如果发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 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 发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发包人和承 包人任何损失。 42.2.2 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 应当及时通知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 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 承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42.3 不可抗力发生情况下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造成本工程的损失和损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将该事件发生前按 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款项及时支付给承包人。 42.4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划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当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5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2.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42.6.1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持续超过182天,则尽管批准了工期延长,合同双方仍均可向 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该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42.6.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按照第38.1.3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订货的材料、工程设备 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 订货合同 产品订货合同下载化妆品采购合同范本最新建材订货合同范本加工订货合同年木材购销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 第38.1.4项约定确定。 43. 43.1 争议解决方式 43.1.1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 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的解决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3.2 发生争议时合同的履行 69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 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4. 44.1 承包人应当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 任何承包人的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 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当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 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 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44.2 合同价款内均已包含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任何专利物 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 44.3 应承包人要求并在由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协助承包人对任何上述索赔和诉 讼进行争辩,承包人应当偿付给发包人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的开支。 45. 45.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古币、文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 均应当被视为属于国家财产,由发包人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进行处理。 45.2 承包人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当立即将此类发现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和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由发包人批示如何处理。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 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补偿,工期 相应顺延。 45.3 未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对此等发现物进行任何移动或破坏。如 果承包人未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前移动或破坏了上述发现物,由此产生的一切 责任和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6. 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及其任何分包人、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 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以达到下列目的或企图: (1) 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2) 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承包人或发包人可在向对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决 定并不影响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按照合同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益。 47. 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对本合同的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经 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 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 48. 70 48.1 即使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也不应当 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当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合同完全失效。 48.2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合同双方均认为有必要对已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 修改时,双方均应当本着不改变本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合同的最终目的 不受影响的原则,完成相关条款的修订。任何情况下,双方修订合同时不得再行订立背 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9. 49.1 发包人颁发给承包人的图纸、技术规范和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 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拥有,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 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9.2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所拥有,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 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 关的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 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50. 50.1 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于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成 立,生效条件或期限见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双方各自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自动失效。 50.2 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承包范围: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合同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72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 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 后本合同生效。 73 74 1、投标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上述工程的投标须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图纸、工程量 清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后,我们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RMB¥: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RMB¥: 元 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RMB¥: 元 暂列金额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或按上述合同文件确定的其他价格,并严格按照上述合同条款、合同图纸、技术 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其任何质量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开工或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 开始上述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确保工程质量等级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我方理解你方有权拒绝包括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在内的任何投标。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方 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盖章): (签字或盖章) 75 2、投标函附录格式 序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14.1 工期 2 17.3 误期违约金 3 17.3 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 4 19.1 质量标准 5 33.1 预付款额度 6 33.2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7 36.3 质量保证金额度 8 41.1 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 9 41.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 :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盖章) (签字或盖章) 76 3、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表格 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表格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 77 4、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格式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计量单位 损耗率 备注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78 5、商务标其他相关表格 商务标其他相关表格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 79 80 1、技术明标相关表格 技术明标相关表格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 81 82 1. 1.1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建设规模: (4) 工程类别: (5) 1.2 相关单位: (1) 招标人: (2) 设计人: (3) 监理人: (4) 招标代理机构: (5) 2. 2.1 资金来源: 2.2 落实情况: 4. 4.1 本工程采用 (公开/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10. (1) 10.3 踏勘现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 地点: 83 (3) 各投标人可派 位代表参加 11. 11.4 图纸押金金额: 元(大写: ) 13. (1) 13.1 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16. 16.1.1 第一部分:商务标。商务标包括以下内容: (5)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表格名称如下(具体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 商务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如下: 16.1.2 技术暗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如下: 16.1.3 技术明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如下: 84 16.7 本招标工程关于技术暗标的编制要求和格式如下: (要求/不要求)投标人提交电子版本投标文件 16.8 书面投标文件副本 份 (2) 要求提交时,电子版本投标文件包括: (1) 16.9 招标人 (3) 电子版本投标文件要求: (4) 电子版本投标文件需要提交 份 20. (1) 20.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 提交地点: (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2. 22.1 投标有效期为 日历天 23. (1) 23.1 招标人 (要求/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 (2) 要求提交时,投标保证担保金额: 元整 (大写: ) (3) 投标保证担保形式: 23.2 本招标工程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26. 26.7 其他要求: 85 86 4. (1) 4.1 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 人 (2) 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 人;技术专家人数: 人; 经济专家人数: 人 10. 10.2.8 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编制要求: 10.5.1 (3) 10.7.1 有效投标商务标量化得分计算时采用 (区间/内插)法。 评标委员会加权得分合计及加权得分平均值计算规定如下 如果出现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相同的情况,确定优先排名次序的标准如下: 12. 12. 1 书面评标报告包括的其他内容: 13. 13.1 其他废标条件: 87 /招标控制价。若设置,招标控制价的金(设置不设置) 14. 额或说明为: 。 14.1 本招标工程 14.3 本招标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及其合计金额如下: (1) 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 万元 (2) 暂列金额: 万元 (3) 以上各项合计金额: 万元 14.4 本招标工程的基准价计算规定如下: 14.5 未能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细微偏差予以补正的,详细评审时其最终评定分值 在该项应得分值的基础上折减 % 17. 17.1 以下评标附表(见后续页)是本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供评标委员会评标使用。评标委员 会依据有关评标附表中明确的评审内容及其标准进行评审。 附表1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附表2 评标专家声明书; 附表3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附表4 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 附表5 投标偏差分析表; 附表6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 附表7 商务标评审记录表; 附表8 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表; 附表9 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表; 附表10 评标结果汇总表; 附表11 评审意见表。 88 89 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备注 1 2 3 4 5 6 7 90 附表2:评标专家声明书 本人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专家。 本人声明:本人在评标前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 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 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 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郑重保证: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 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评标专家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91 附表3: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 (标准分100,分值代号为M1) 技术暗标编号 备注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分值 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评分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和分值由招标人在此表中予以明确,但评分项目至少应包括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等) 92 附表4: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招标工程名称: 序号 暗标编号 确认的投标单位名称 全体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93 附表5:投标偏差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重大偏差 细微偏差 序号 重大偏差内容说明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序号 细微偏差内容说明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补正情况 :本表由全体评委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给出结论,评委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全体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94 附表6: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内容 本表由全体评委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给出结论,评委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全体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内容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办法有关规定在此表中予以明确) 95 附表7:商务标评审记录表 (标准分100,分值代号为M2)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分值 评分标准 β β β β β β β β值分布 分值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各有效投标的评标价格X 与基准价M的差异值β=(X—M)/M ×100%。 ii 全体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β值分布(针对区间法或内插法)、分值由招标人在此表中明确) 96 附表8: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表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质疑问卷发出日期和时间: 投标人(盖章): 要求回复日期和时间: 实际回复日期和时间: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其他要求: 序号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质疑问题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第 页 共 页 97 附表9: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表 评审内容 标准分 分值代号 权重 标准得分 加权得分 标准得分 加权得分 标准得分 加权得分 标准得分 加权得分 100 M1 技术部分 100 M2 商务部分 评审内容 标准分 分值代号 权重 标准得分 加权得分 标准得分 加权得分 标准得分 加权得分 标准得分 加权得分 100 M1 技术部分 100 M2 商务部分 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标和商务标权重由招标人在此表中明确) 98 附表10:评标结果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及其加权得分 评委序号和姓名 1: 2: 3: 4: 5: 6: 7: 全体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99 附表11:评审意见表 评委签名: 100 1. 1.1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1.3 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1.4 招标人提供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也可以附表的形式表现): 2. 2.1.1 对于本招标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也可以附表的形式表现): 5 5.1. 定额工期 5.1.1 本招标工程的定额工期为 日历天。 5.2. 要求工期 5.2.1 对于本招标工程,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含区段工期)如下: 5.3. 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 5.3.1 本招标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101 本招标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6. 6.2.1 招标人对本招标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也可以附表的形式表7. : 现)7.2 本招标工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如下 8. 8.1.3 适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名录如下: 8.2.1 适用于本招标工程的特殊技术规范如下: 9. 9.1.1 适用于本招标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9.2.2 本招标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预拌/现场拌制) 9.2.3 样品的具体要求: 102 14. 14.13 与投标报价有关的其他说明及注意事项: 103 附表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其暂估价一览表 暂估价 序号 专业分包工程名称 计量单位 备注 (元) 1 项 2 项 3 项 4 项 5 项 6 项 7 项 8 项 9 项 10 项 104 附表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单价一览表 暂估单价 序号 计量单位 备注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05 附表3: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一览表 序号 条件和设施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标准和要求 106 附表4: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及其整项暂估金额一览表 暂估金额序号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名称 计量单位 备注 (元) 1 项 2 项 项 3 4 项 5 项 107 附表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金额一览表 暂估金额 序号 计量单位 损耗率 备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元) 1 2 3 4 5 108 附表6: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定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备注 (元) 1 项 2 项 3 项 4 项 5 项 109 附表7: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览表 质量标准和要求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参照品牌或厂家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110 1 1.1 词语定义 1.1.22 区段 1.3 书面形式 1.3.4 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 邮寄地址: (3) 送达地址: (4) 电子邮箱地址: 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 邮寄地址: (3) 送达地址: (4) 电子邮箱地址: 6 6.1 图纸 6.1.1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 提供时间: 提供套数: 7 7.1 发包人义务 7.1.7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提供的其他条件: 111 7.1.18 其他义务: 7.2 发包人代表 7.2.1 发包人代表姓名: 8 8.1 承包人义务 8.1.10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 下:8.1.18 其他义务: 8.2 承包人代表 8.2.1 承包人代表姓名: 10 10.2 监理人代表 10.2.1 监理人代表姓名: 11 11.3 现场管理 11.3.5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 13 13.4 进度报告 13.4.2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其他要求: 14 14.2 各区段工期: 17 17.1 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17.1.1 (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 112 17.3 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7.3.1 误期违约金额度: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 元/天整,不足一 天按一天计。 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18 18.2 提前竣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19 19.2 创优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 20 20.4 检验费用 20.4.1 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为: 24 24.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3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 过招标而确定,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专项分包 人: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24.1.4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 及程序: 25 2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13 25.2.2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 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如果采用,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5.4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5.4.5 其他约定: 30 30.2 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 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 (5) 其他约定: 30.3 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 (9) 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 31 31.4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1.4.3 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分享此类经 济效益的比例是: 114 32 32.2 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2 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 33 33.1 预付款 33.1.2 工程预付款额度: 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 33.1.3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33.2 工程进度款 33.2.1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33.2.2 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 33.2.5 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 的当期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 33.3 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33.3.1 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33.5 外汇和汇率 如果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 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 34 34.2 竣工验收 34.2.2 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34.2.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 34.6 竣工资料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 35 35.1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 36 36.1 竣工结算报告 36.1.2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115 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6.1.6 其他约定: 36.3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37 37.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37.2.1 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37.3 保修费用 37.3.1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 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 41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交预付款41.1 预付款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 41.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 41.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41.2.1 发包人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 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 41.2.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1.2.4 其他约定: 41.3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1.3.4 其他约定: 41.4 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41.4.1 发包人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 保证金保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为 43 43.1 争议解决方式 43.1.1 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人民法院起诉。 50 50.2 合同份数 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补充条款: 116 117 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其具体格式由招标人自行补充。 118 作为本招标文件一部分的图纸另册装订并随招标文件提供给投标人,其图纸清单见后 续页。 119 设 计 人: 单位工程名称: 序号 图号 图纸名称 出图日期 备注 120 作为本招标文件一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其具体内容由招标人填入。 121 格式一: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 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 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 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 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 工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 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122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 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3 格式二: 其他文件格式,其具体内容由招标人自行补充。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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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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