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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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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 1 - (三)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四)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权限 (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四)海河教育园区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由海河教育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为许可申请、受理(形式审 - 2 - 查)、现场核查、核准、发证。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权限,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由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现场核查由食品经营监管相关业务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核准原则上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经营监管领导负责;发证由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流转、许可审批材料的归档管理由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实际作出规定。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等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在线注册登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换证、撤回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 - 3 - 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 4 - 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禁止制作产生压力的饮品)、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三)中央厨房进行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乳及乳制品冷加工配送时,需采取冷链方式运输。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原则上不得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四)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五)市市场监管委可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中申请食品销售的,其经营方式分别按照 - 5 - 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等方式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 - 6 - 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明确的分区销售)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等材料。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 - 7 - 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六)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许可申请材料移交食品经营监管相关业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 8 -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许可权限可以委托市场监管所,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核查人员应在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认真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现场核查记录一式三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现场核查表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现场核查记录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核查 - 9 - 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并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中止时间不计入现场核查时间。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现场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合格意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10日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不合格意见。初次现场核查时间、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 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经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记录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时应该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并将照片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食品销售场所从门面正面拍摄1张(有食品贮存场所的拍摄1张);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分别从门面正面拍摄1张,厨房布局、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10 -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许可时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 - 11 - 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天津市代码、2位区县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当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时,通过签章的方式直接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市场监管委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 - 12 - 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和仓库不在同一个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辖区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发证,同时告知仓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对仓库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 各级许可受理工作现场要公示申请许可须知等资料,公示申请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免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文书。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一节 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第三十二条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变更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后,凭注销证明向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重新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 - 13 - 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变更的事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就变更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等)及经营项目减项的,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经审核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仅变更外设仓库地址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节 食品经营许可的延续 - 14 -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效期届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申请新的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四)原许可事项核准的内容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五)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原发证市场监管部门受理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15 - 应当重点审查原许可事项核准的内容是否有变化。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变更,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食品经营许可的补办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污损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补办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 16 - 第三十九条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污损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节 食品经营许可的注销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17 -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18 - 第四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委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19 -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等经营主体。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销售等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主体。商场超市的经营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主体。便利店的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不小于50平方米。 食杂店,指传统意义上的小卖店或小卖部,以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无明显品牌形象,具有独立性,经营方式为零售的一种经营主体。食杂店的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 药店,指以销售药品为主,同时兼营食品、保健食品的一种经营主体。 食品贸易经营者,指无实体店铺,只有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主体。 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无实体店铺,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主体。 网络食品经营者,指无实体店铺,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主体。 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指市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及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食品等经营主体。 - 20 -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餐饮服务: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2其中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000 m以上;中 22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1000 m(含150 m,不 22含1000 m);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0,150 m 22(含20 m,不含150 m);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 2226,20 m(含6 m,不含20 m)。 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三)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21 -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炒、炸、烤、煎、熏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 (十一)半成品,指由中央厨房使用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十二)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 22 - 年12月31日。2011年7月15日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 23 -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 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 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新 办 (六)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 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七)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 (八)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九)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文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变 更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4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申请变更设备设施和经营场所布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设备设施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申请变更外设仓库地址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六)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延 续 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四)原许可项目核准的内容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五)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补 办 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补办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注 销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25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为了确保全市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内容填写规范化,特作本说明。 1 正本 1.1 经营者名称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1.2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证书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内容一致。 1.4 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1.5 经营场所 填写获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如有多个经 —26— 营地址,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1.6 主体业态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 三种。如申请主体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 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1.7 主体业态及经营项目 主体业态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主体业态 经营类别 商场超市 便利店 食杂店 药店 1 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贸易经营者 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 网络食品经营者 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大型餐饮 中型餐饮 小型餐饮 2 餐饮服务经营者 微型餐饮 中央厨房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食堂 3 单位食堂 职工食堂 工地食堂 —27— 经营项目分为二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经营项目一级目录 经营项目二级目录 含冷藏冷冻食品 1 预包装食品销售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含冷藏冷冻食品 2 散装食品销售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 特殊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 其他类食品销售 5 热食类食品制售 6 冷食类食品制售 7 生食类食品制售 含裱花蛋糕 8 糕点类食品制售 不含裱花蛋糕 9 自制饮品制售 10 半成品制售 11 其他类食品制售 1.8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自发证机关许可生效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有效期5年计算, 要求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的具体日期。有效期不得大于5年。 1.9 许可证编号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写,具体 编号规则如下: —28— 1.9.1 编号结构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天津市代码、2位区县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1.9.2 主体业态编码 主体业态类别编码用1、2、3标识,具体为:1代表食品销售经营者,2代表餐饮服务经营者,3代表单位食堂。 1.9.3 顺序码 许可机关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许可证的流水号码,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经营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 1.9.4 校验码 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 17710-1999 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1.9.5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赋码和使用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1.9.5.1 唯一性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许可证编号,任何一个许可证编号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 1.9.5.2 不变性 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 —29— 变。 1.9.5.3 永久性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该许可证编号应被系统保留,不能再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1.10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填写负责对获证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全称。 1.11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填写负责获证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管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日常监管人员不少于2名。 1.12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统一填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1.13 发证机关 填写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全称并加盖公章。 1.14 签发人 填写发证机关食品经营许可批准人姓名。 1.15年 月 日 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 1.16 二维码 —30— 码中记载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库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及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的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网址。 2 副本 应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3 外设仓库 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具体地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印发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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