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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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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摘录)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摘录) 管理资源吧(www.glzy8.com),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1974年1月1日试行) ,,,4,73 2废气 第10条 根据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暂订十三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见表1)。凡排放上述有害物质,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此标准。 表1 1.3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序号 有害物质 排放有害物...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摘录)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摘录) 管理资源吧(www.glzy8.com),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1974年1月1日试行) ,,,4,73 2废气 第10条 根据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暂订十三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见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1)。凡排放上述有害物质,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此标准。 表1 1.3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序号 有害物质 排放有害物 排放标准 名 称 企 业 排气筒高度 m 排放量 kg/h 排放浓度 2mg/m 二氧化碳 电站 1 30 82 45 170 60 310 80 650 100 1200 120 1700 150 2400 冶金 30 52 45 91 60 140 80 230 100 450 120 670 化工 30 34 45 66 60 110 80 190 100 280 二硫化碳 轻工 2 20 5.1 40 15 60 30 80 51 100 76 120 110 硫化氢 化工,轻工 3 20 1.3 40 3.8 60 7.6 更多免费下载,尽在管理资源吧(www.glzy8.com) 管理资源吧(www.glzy8.com),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80 13 100 19 120 27 氟化物 化工 4 30 1.8 (换算成F) 50 4.1 冶金 120 24 氮氧化物 化工 5 20 12 2(换算成NO) 40 37 60 86 80 160 100 230 氯 化工,冶金 6 20 2.8 30 5.1 50 12 冶金 80 27 100 41 氯花氢 化工,冶金 7 20 1.4 30 2.5 50 5.9 冶金 80 14 100 20 一氧化碳 化工,冶金 8 30 160 60 620 100 1700 硫酸(雾) 化工 9 30~45 260 60~80 600 铅 冶金 10 100 34 120 47 汞 轻工 11 20 0.01 30 0.02 铍化物 12 45-80 0.0015 (换算成Be) 烟尘及生产性粉电站(煤粉) 13 30 82 尘 45 170 60 310 80 650 100 1200 120 1700 150 2400 工业及采暖锅炉 200 炼钢电炉 200 炼钢转炉 更多免费下载,尽在管理资源吧(www.glzy8.com) 管理资源吧(www.glzy8.com),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小于120) 200 (大于120) 150 水泥 150 生产性粉尘 (第一类) 100 (第二类) 150 注:1)表中未列入的企业,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可参照本表类似企业. 2)表中所列数据按平原地区,大气为中性状态,点源连续排放制订. 间隔排放者,若每天多次排放,其排放量按表中规定,若每天排则放一次而又小于一小时,则二氧化碳, 烟尘及生产性粉尘,二硫化碳,氯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等七类物质的排放量可为表中规定量的三倍. 3)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浓度. 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铅化物粉尘等. 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他粉尘. 编者注: 表中,锅炉和电站指标分别由 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 132230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代替. 4废渣 工业“废渣”是一种自然资源,要想方设法利用,以开辟新的原料来源,减第17条 少对环境的污染。 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废渣”,如:高炉矿渣、钢渣、纷煤灰、硫铁灰、电石渣、赤泥、白泥、洗煤泥、硅锰渣、铬渣等,必须纳入工艺设计、基本建设与产品生产计划,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不得任意丢弃。 第18条 “废渣”堆放场所,要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要有防止扬散、流失等措施,以防止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 在地方城建、卫生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不得设置“废渣”堆放场所。 第19条 对含汞、镉、砷、六价格、铅、氰化物、黄磷及其它可溶性剧毒“废渣”,必须专设具有放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禁止埋入地下与排入地面水体。 更多免费下载,尽在管理资源吧(www.glzy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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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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