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XX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XX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举报
开通vip

XX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XX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XX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XX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X府发〔2015〕20号)要求,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X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XX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XX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XX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批转 人力资源 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主要流程人力资源管理课程教学大纲某公司人力资源分析报告护理人力资源调配方案及措施 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XX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X府发〔2015〕20号)要求,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X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省、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六条 军分区系统是驻X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各驻X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军分区系统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就近、原工作单位与拟安置单位相近的原则,按一定比例逐年分批安置。部队驻地原则上以团职单位及以上机关所在地为准,XX武警、公安消防派驻各县市区部队的随军家属,原则上由驻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安置。 驻各县市区部队的随军家属,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安置。 XX城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市、区共同承担。随军前是地市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其就业安置工作原则上由市级政府负责;随军前是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原则上由区级政府负责。个别特殊情况在上述范围安置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区协商调剂安置。 第八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且现在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 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量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使用空缺编制,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且现在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需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编制空缺、岗位空缺等情况,下达定向招聘计划。拟接收安置部门(单位)根据计划,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实施定向招聘,确定拟聘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定向招聘可采取考试、考核或双向选择方式进行。 第十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对原属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作、需要调动安置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协调当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国有企业应当积极优先安排其就业。 第十一条 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办理。国家、部(省)驻X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主动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接收,积极配合军分区系统和当地政府做好统筹协调安置工作。驻地没有相对应垂直管理单位的,实行调剂安置。 第十二条 驻X部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随军家属牵线搭桥,协调联系接收单位;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随军家属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随军人员,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使用空缺编制的前提下,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不受流向限制。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接收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有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应依法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确因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减裁人员的,同等条件下随军家属应优先留用。 第十四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 府应当优先安置。 驻X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上、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彰、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军人残疾等级六级以上、执行维稳处突或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从事飞行等艰苦工作或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对象,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 驻五、六类艰苦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为XX市的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积极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随军家属提供创业服务。对已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要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优先协调 安排到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按照省军区政治部、财政厅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军营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开发后勤服务性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驻地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考试合格的随军家属,部队在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岗位时应优先聘用。要积极创造部队内部就业条件,优先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就业意向,组织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随军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军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提高劳动技能。鼓励随军家属参加自学和函授学习,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可视情况报销部分或全部学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等公共就业服务。随军家属较集中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招聘推荐、开展送岗位到军营等活动,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安置条件的,每年8月30日前,由驻X部队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拟在市级部门安置的名单送军分区政治部,由军分区政治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将符合相关条件、拟在各县市区安置的名单分送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由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其余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的,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8月30日前,送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报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办理。 第二十条 凡明确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随军家属, 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安置。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范围: 1.现工作单位与配偶服役驻地均在XX城区或在同一县(市)的; 2.申请安置地与配偶服役驻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3.在试用期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规定时限内不报到,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 5.配偶已批准转业、退休、调离的; 6.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7.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8.提供虚假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的或档案材料不全,或经核实在驻地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 9.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其他不符合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省实施细则,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军分区政治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军分区政治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协 调小组负责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措施,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应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三条 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军分区(人武部)政治部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驻X部队随军家属相关信息和就业安置需求等情况,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组织部门负责党群系统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使用空缺编制的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创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计划编制、就业推荐、社保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帮扶及其他相关协调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落实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及协调工作。 工商、税务部门负责办理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注 册登记、并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人民武装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参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硬性指标,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办法,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义务的单位和部门,由当地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由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商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于每年10月底前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XX军分区政治部。 第二十五条 驻X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档为【XX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995397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0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10-07
浏览量: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