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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穗府办[200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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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穗府办[2005]27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27号 【发布日期】2005-05-18 【生效日期】2005-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穗府办[2005]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档案局反映。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穗府办[2005]27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27号 【发布日期】2005-05-18 【生效日期】2005-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穗府办[2005]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请向市档案局反映。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是指在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作出过重大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历代广州籍或在广州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广州籍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市级以上(包括副市级) 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当级别的领导人;    (二)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正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广州籍军官;获中央军委英模称号的英雄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三)担任院士、获得国家级专家称号或在科学技术(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卫生、教育等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四)获得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著名人士;    (五)市政府授予的“广州市荣誉市民”;    (六)在重大国际比赛中获得奖牌(或成绩在前三名内)的著名人士, 以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七)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    (八) 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的民间艺(匠)人;    (九)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    (十)有名望的广州籍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十一) 长期在广州地区生活、工作, 有重要影响的外国人;    (十二)在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其工作、学习、生活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第四条第四条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名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第五条第五条 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的名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广州市档案馆设名人档案库,负责对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第六条第六条 市政府、市档案馆对在名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捐赠名人档案的组织或个人,应依据《档案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第七条 名人档案、资料收集的范围:    (一)反映名人经历或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传记、回忆录、信函、 日记、谱牒、证书、证章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社会活动方面的材料:如职务任免文件、文章、报告、演讲稿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及著作手稿、研究成果、字画作品等;    (四)社会对名人评价的材料:如社会对名人的研究、评价、纪念文章、专著、回忆性材料等;    (五) 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 制品、电子文件及实物;    (六)名人口述的历史资料;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保管名人档案的范围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采取移交、捐赠、寄存、征购、购买等形式。    (一)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部门依据国家规定,收集、整理并向市档案馆移交名人档案。    (二)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售名人档案、资料。    (三)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交换复印件、复制品或目录。    (四)对散存在市内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第九条第九条 收集名人档案、资料应填写交接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各执一份。    第十条第十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须遵循名人档案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应组成专家组,对收集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并以每个名人为单位,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对名人档案进行分类、编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保管的要求,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名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应定期检查名人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应建立名人档案的统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每年对名人档案的接收、借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了解名人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情况,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免费利用权,并可对名人档案中属于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保密或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捐赠者、寄存者要求保密或限帝0利用的,市档案馆应严格按照接收、捐赠手续或寄存协议,在对外提供利用时进行保密或限制利用;上述手续、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利用条款,且不属于个人隐私的,市档案馆应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组织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名人档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利用名人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利用者不得拆取卷内文件,不得在文件上涂改、批注、加字、勾画和剪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名人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 向利用者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名人研究;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利用形式。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8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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