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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文处理、公文格式、公文主题词最新公文处理、公文格式、公文主题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件发布,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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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文处理、公文格式、公文主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件发布,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 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 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 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布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 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第四十九条 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有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规 范 简 介 发文机关标识: 推荐使用小标宋体 发 文 字 号: 三号仿宋 用六角括号括入“〔 〕” 发文机关标识下 空2行 签 发 人: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标 题: 小标宋体(2号) 红线下空两行 如有小标题用三号小标宋体或黑体 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一行 左顶格(如回行仍顶格)三号仿宋体 冒号为全角 正 文: 主送机关下一行 3号仿宋体,每自然段左空2字 回行顶格 数字 年份不能回行数字用西文Times New Roman字体 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 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 不加粗 首页正文文字不得少于2行 排版规格:每页22行 28字/行 三号仿宋体 附 件: 正文下空一行 左空两字 三号仿宋 如有序号 后加阿拉 伯数字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 成文时间:用大写汉字将年、月、日标全 “零”写为“?” 居右空4 格 发文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 间 成文时间右空4字 加盖印章 主题词: 三号黑体 顶格 后标全角冒号 词目用三号小标宋体 词目 之间空一字 抄 送:公文如有抄送 在主题词下一行 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 字标识“抄送” 后标全角冒号 机关之间用顿号,最后一个机 关后用句号 印发机关: 三号仿宋体 左空一字 印发日期: 阿拉伯数码 右空一字 附 件: 正文下空一行 左空2格 用3号仿宋体标注“附件” 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末尾不使用标点符号 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3号黑体标注“附件”及序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2月27日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1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 2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 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 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 997 GB,T148,1 3 31 word 32 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 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51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mm,尺寸的允许 偏差见GB/T148 52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 ?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 7 71 正文用3号仿宋休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 2 制版要 7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 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守,均匀; 74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 不空。两页页码之间 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 4 mm。平订钉锯 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 切成品尺寸误差 ?1mm,四角成90 8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 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 线(不含)以下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 81 811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苦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 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等1 812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 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 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 和保密期限之间用“? 813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 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 时标识秘书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 在版心右上角第2 814 由发文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全称或规 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 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 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 联合行文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 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815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 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 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 发文字号之下4mm 816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 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 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 发 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 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82 821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 822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 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 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 823 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3号仿宋体,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数字用西文Times New Roman字体。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不加粗。首页正文文字不得少于2行。 824 公文如有附件, 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 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 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 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 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825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点“?”;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见826 826 8261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 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形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形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8262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 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 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 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过版心;最 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 右印章右空2 82 63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 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 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 27 8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 83 831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 空1 832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 送机关间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 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 833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 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 834 835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 9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 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 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 10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 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 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 11 111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 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 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两线之间各要素 的标识方法从本 112 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 。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 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 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分送机 113 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81 4,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12 式样 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见图1;公文首页版式见图2; 上报公文首页版式见图3;公文末页版式见图4;联合行文公文末 页版式1见图5;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6。 页面规格为A4, 页边距:上3.7厘米、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 主标题为小二号宋体,正文为三号仿宋体,段落间有小标题的用三号黑体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修订)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特编制《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主要用于标引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各地区、各部门上报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文件。 一、编制原则 (一)词表结构务求合乎逻辑,具有较宽的涵盖面,便于使用。 (二)词表体现文档管理一体化的原则,即词表中主题词的区域分类别词可分别作为档案分类中的大类和属类。 二、体系结构 (一)词表共由15类1049个主题,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1988年12月和1994年4月修订的词表中曾列入本词表中而不再继续用作标引的主题词,用黑体单列在区域分类的最后部分。 三、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经济管理",再标类属词"企业"、"破产";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劳动",再标类属词"就业";最后标"通知"。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可标"科技、体制、改革、决定"。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六)列在区域分类最后,用黑体标出的主题词只供检索用,不再用作标引。 (七)附表中的主题词与主表中的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标引方法相同,不同的是,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国家、地区的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使用本表的各单位可先按照变化后的标准名称进行修改和使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将定期修订附表。 四、词表管理 (一)本词表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具体工作由档案数据处承办。 (二)本词表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1994年4月修订的词表同时废止。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01(77个) 01A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规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 调拔 01B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调控 控制 结构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 责任制 流通 产业 行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兼并 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土地 资产 资料 产权 物价 价格 投资 招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 质量 承包 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包干 国有 国营 私营 集体 个体 企业 公司 集团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 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特区 开发区 保税区 展销 展览 商品化 横向联系 第三产业 生产资料 02(69个) 02A工业 冶金 钢铁 地矿 机械 汽车 电子 电器 仪器 仪表 化工 航天 航空 核工 船舶 兵器 军区 轻工 有色金属 盐业 食品 印刷 包装 手工业 纺织 服装 丝绸 设备原料 材料 加工 02B交通 铁路 公路 桥梁 民航 机场 航线 航道 空中管制 飞机 港口 码头 口岸 车站 车辆 运输 旅客 02C能源 石油 煤炭 电力 燃料 天然气 煤气 沼气 02D邮电 通信 电信 邮政 网络 数据 民品 厂矿 空运 三线 通讯 水运 运费 03(42个) 03A旅游 03B服务业 饮食业 宾馆 03C城乡建设 城市 乡镇 基建 建设 建筑 建材 勘察 测绘 设计 市政 公用事业 监理 环卫 征地 工程 房地产 房屋 住宅 装修 设施 出让 转让 风景名胜 园林 岛屿 03D环保 保护区 植物 动物 污染 生态 生物 风景 饭店 城乡 国土 沿海 04(56个) 04A农业 农村 农民 农民负担 农场 农垦 粮食 棉花 油料 生猪 蔬菜 糖料 烟草 水产 渔业 水果 经济作物 农副产品 副业 畜牧业 乡镇企业 农膜 种子 化肥 农药 饲料 灾害 以工代赈 扶贫 04B林业 绿化 木材 森林 草原 防沙治沙 04C水利 河流 湖泊 滩涂 水库 水域 流域 水土保持 节水 防汛 抗旱 三峡 04D气象 气候 预报 预测 烟酒 土特产 有机肥 多种经营 牧业 05(57个) 05A财政 预算 决算 核算 收支 财务 会计 税务 税率 审计 债务 积累 经费 集资 收费 资金 基金 租金 拨款 利润 补贴 折旧费 附加费 固定资产 05B金融 银行 货币 黄金 白银 存款 贷款 信贷 贴现 通货膨胀 交易 期货 利率 利息 贴息 外汇 外币 汇率 债券 证券 股票 彩票 信托 保险 赔偿 信用社 现金 留成 流动资金 储蓄 费用 侨汇 折旧率 06(62个) 06A商业 商品 物资 收购 定购 购置 市场 集贸 酒类 副食品 日用品 销售 消费 批发 供应 零售 拍卖 专卖 订货 营业 仓库 储备 储运 货物 06B外贸 对外援助 军贸 进口 出口 引进 海关 缉私 仲裁 商检 外商 外资 合资 合作 关贸 许可证 驻外企业 贸易 倒卖 外向型 议购 议售 垄断 经贸 贩运 票证 外经 交易会 07(42个) 07A外交 对外政策 对外关系 领土 领空 领海 外交人员 建交 公约 大使 领事 条约 协定 协议 议定书 备忘录 谅解备忘录范本工作交接备忘录最新pe投资备忘录模板合作备忘录怎合同备忘录格式范本 照会 国际 涉外事务 抗议 07B外事 国际会议 国际组织 对外宣传 出访 出国 出入境 签证 护照 邀请 来访 谈判 会谈 会见 接见 招待会 宴会 外国人 外宾 对外友协 外国专家 涉外 08(46个) 08A公安 警察 武警 警衔 治安 非法组织 安全 保卫 禁毒 消防 防火 检查 扫黄 案件 处罚 户口 证件 事件 危险品 游行 海防 边防 边界 边境 08B司法 政法 法制 法律 法院 律师 检察 程序 公证 劳改 劳教 监狱 08C监察 廉政建设 审查 纪检 执法 行贿 受贿 贪污 处分 侦破 09(85个) 09A民政 基层政权 选举 行政区划 地名 人口 双拥工作 社会保障 社团 救灾 救济 募捐 婚姻 移民 抚恤 慰问 调解 老龄问题 烈士 纠纷 残疾人 基地 殡费 社区服务 09B机构 驻外机构 体制 职能 编制 精简 更名 09C人事 行政人员 干部 公务员 考核 录用 职工 家属 子女 知识分子 专家 参事 院士 文史馆员 履历 聘任 任免 辞退 退职 职称 待遇 离休 退休 交流 安置 调配 模范 表彰 奖励 09D劳动 就业 失业 招聘 合同制 工人 保护 劳务 第二职业 事故 09E工资 津贴 奖金 福利 收入 老年 简历 劳资 人才 招工 待业 补助 拥军优属 丧葬 奖惩 10(73个) 10A科技 科学 技术 科普 科研 鉴定 标准 计量 专利 发明 实验 情报 计算机 自动化 信息 卫星 地震 海洋 10B教育 学校 教师 招生 学生 培训 毕业 学位 留学 教材 校办企业 10C文化 文字 文史 文学 语言 艺术 古籍 图书 宣传 广播 电视 电影 出版 版权 报刊 新闻 音像 文物 古迹 纪念物 电子出版物 10D卫生 医院 中医 医疗 医药 药材 防疫 疾病 计划生育 妇幼保健 检验 检疫 10E体育 运动员 教练员 运动会 比赛 馆所 院校 校舍 地方志 软科学 社科 11(24个) 11A军事 军队 国防 空军 海军 征兵 服役 转业 民兵 预备役 军衔 复员 文职 后勤 装备 战备 作战 训练 防空 军需 武器 弹药 人武 退伍 12(74个) 12A文秘工作 机关 国旗 国徽 机要 印章 信访 督察 保密 公文 档案 会议 文件 秘书 电报 提案 议案 谈话 讲话 总结 批示 汇报 建议 意见 文章 题词 章程 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布告 决议 命令 决定 指示 公告 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要 12B行政事务 行政 工作制度 纪念活动 庆典活动 休假 节假日 着装 参观 接待 措施 调查 视察 考察 礼品 馈赠 服务 出席 发言 转发 名单 批准 审批 信函 事务 活动 纪要 督察 13合党团(54个) 13A党派团体 共产党 民主党派 共青团 团体 工会 协会学会 民间组织 文联 学联 妇女 儿童 基金会 13B统战 政协 民主人士 爱国人士 13C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 民主事务 13D宗教 寺庙 13E侨务 外籍华人 归侨 侨乡 13F港澳台 香港问题 澳门问题 台湾问题 13G综合 整顿 形势 社会 精神文明 法人 发展 其他 试点 推广 青年 政 治 范围 党派 组织 领导 方针 政策 党风 事业 咨询 中心 清除 附表 01(54个) 01A华北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01B东北地区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01C华东地区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01D中南地区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01E西南地区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重庆 01F西北地区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01G台湾 01H香港 01I澳门 哈尔滨 沈阳 大连 青岛 厦门 宁波 武汉 广州 深圳 海南岛 西安 单列市 省市 自治区 02(244个) 02A亚洲中国 蒙古 朝鲜 韩国 日本 越南 老挝 柬埔寨 缅甸 泰国 马亚西亚 新加坡 文莱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 东帝汶 尼泊尔 锡金 不丹 孟加拉国 印度 斯里兰 卡马尔代夫 哈萨克斯坦 兰卡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格鲁吉亚 阿塞拜疆 亚美尼亚 巴基斯坦 阿富汗 伊郎 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 巴林 卡塔尔 阿联酋 阿曼 也门 伊拉克 叙利亚 黎巴嫩 约旦 巴勒斯坦 以色列 塞浦路斯 土耳其 02B欧洲 冰岛 法罗群岛 丹麦 挪威 瑞典 芬兰 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俄罗斯 白俄罗斯 乌克兰 摩尔多瓦 波兰 捷克 斯洛伐克 匈牙利 德国 奥地利 列支敦士登 瑞士 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 英国 爱尔兰 法国 摩纳哥 安道尔 西班牙 葡萄牙 意大利 梵蒂冈 圣马力诺 马耳他 南斯拉夫 斯洛文尼亚 克罗地亚 波黑 马其顿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阿尔巴尼亚 希腊 02C非洲 埃及 利比亚 突尼斯 阿尔及利亚 摩洛哥 西撒哈拉 毛里塔尼亚 塞内加尔 冈比亚 马里 布基纳法家 佛得角 几内亚比绍 几内亚 塞拉利昂 利比里亚 科特迪瓦 加纳 多哥 贝宁 尼泊尔 尼日利亚 喀麦隆 赤道几内亚 乍很 中非 苏丹 埃塞俄比亚 吉布提 索马里 肯尼亚 乌干达 坦桑尼亚 卢旺达 布隆迪 风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 加蓬 厄立特里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安哥拉 赞比亚 马拉维 莫桑比克 科联罗 马达加斯加 塞舌尔 毛里求斯 留尼汪 津巴布韦 博茨瓦纳 纳米比亚 南非 斯威士兰 莱索托 圣赫勒拿 02D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所罗门群岛 瓦努阿图 新喀里多尼亚 斐济 基里巴斯 瑙鲁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帕劳 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联邦 管道 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 图瓦卢 西萨摩亚 美属萨摩亚 纽埃 托克劳 库克群岛 汤加 法属波利尼西亚 皮特凯恩群岛 02E美洲 格陵兰 加拿大 圣皮埃尔岛和密克隆 美国 百慕大 墨西哥 危地马拉 伯利兹 萨尔瓦多 洪都拉斯 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 巴拿马 巴哈马 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 古巴 开曼群岛 牙买加 海地 多米尼加 波多黎各 美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 圣其茨和 尼维斯 安圭拉 安提瓜和巴布达 蒙特塞拉特 瓜德罗普 多米尼克 马提尼克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巴巴多斯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荷属安的列斯 阿鲁巴 格林纳达 哥伦比亚 委内瑞拉 圭亚那 苏里南 法属圭亚那 厄瓜多尔 秘鲁 巴西 玻利维亚 智利 阿根廷 巴拉圭 乌拉圭 苏联 民主德国 联邦德国 捷克斯洛伐克 扎伊尔 圣赫勒那岛和阿森林松岛等 留尼汪岛 贝劳 马绍尔群岛 北马里亚纳群岛 东萨摩亚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 百幕大群岛 多米尼加共和国 多米尼加联邦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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